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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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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十二年大明宣德五年

春正月

1月1日

○壬寅朔,上率世子及百官,行賀正禮,御勤政殿,受王世子及百官朝賀。諸道進箋獻方物,議政府進表裏鞍馬。

○遣知申事許誠,邀使臣至,上迎入勤政殿慰宴,日暮乃罷。御勤政門,與使臣觀放火砲。

○命贊成權珍、判書金自知,宴慰眞立與其父母族親。

○慶尙道比安、善山、尙州、仁同、咸昌、金山、開寧、居昌、知禮、安陰、全羅道茂朱、高山地震。

1月2日

○癸卯,遣僉摠制金時遇于興天寺,邀眞立宴于勤政殿,日暮乃罷。御勤政門,與立觀放火砲。昨,立不得與使臣赴宴,心懷不平,稍無禮於權軫,故宴以慰之。

1月4日

○乙巳,御勤政殿,受立春朝賀。

○御經筵。

○進獻使大護軍尹須彌齎大狗以行,賜須彌毛冠衣及藥。

○以進獻文魚不精潔,罷慶尙道監司洪汝方職。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前處置使宋希美起自卑微,別無功能,但以弓矢小技,特蒙上恩,位至二品,受此閫外之寄,宜當小心敬畏,益勤禦侮,圖報上德之萬一,聞倭船到境,不卽親往,只遣鎭撫,已爲不可。且其鎭撫,雖曰捕賊,一不生擒,又無兵器,則非賊船明矣。略不加察,謀欲受賞,曚曨啓聞,而情見事覺。鎭撫金湧,則已伏其罪矣,獨此希美,特從寬典,只罷其職。臣等竊念倭之爲人,性本狡猾,乍臣乍叛,特賴殿下修好之恩,誠心歸附,實我生靈萬世之福也。倘或積怨生釁,則非小患也。金湧濫殺漁倭,希美從而啓聞,厥罪惟均,彼重此輕,非獨刑罰之失中,將恐倭奴尙懷忿怨,貽患邊鄙矣。釋此不懲,邀功受賞者,必繼踵而起,伏望殿下,將希美之罪,依律科斷,明正典刑。

不允。

1月5日

○丙午,受常參,視事。刑曹啓:「奉吉誣告憲府誤決奴婢,律應杖一百、流三千里。然吉,原從功臣之子,例當贖。」上謂左右曰:「功臣之子,例雖當贖,然吉可憎也。處之何如?」贊成權珍、判府事許稠對曰:「此而不罪,則風俗日薄矣。況此人恃爲功臣之後,再三誣告,非他開國功臣之比,宜罪之,以戒後來。」允之。

○上謂左司諫柳孟聞曰:「昨日疏請宋希美之事然矣,然主將不可輕動。若見一倭船而親自輕動,則或生他患,亦未可知,希美之不往,未爲過也。第其麾下之人,妄捕漁倭,此則希美號令不嚴之致然也。及見金湧捕倭,徒喜其捕獲,不分辨啓聞耳,安有邀功妄告之心乎!倘邀功妄告,則罪不止此。」

○輪對,御經筵。

○遣內官韓龍鳳,贈別膳于使臣。

○刑曹啓:「《續六典》內,永樂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吏曹受敎:『律學訓導去官,依永樂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刑曹受敎,七品去官後,稱爲訓導,仍仕本房,講習律文,訓誨後進,常與祿官照律。本曹每歲季,考其勤慢,以一人京外敍用,又置訓導官,以敎律文。』今觀律學之徒,其律科出身者,非唯七品去官人,雖八九品受職人及權知等,纔免軍役,已爲自足,競還鄕曲,閑遊廢業。若以鄕吏出身者,尤甘心免役,不顧所業,曾無考察勸戒之方,故時仕者甚少,京外數多罪囚未及照律,因以滯獄,有違國家立法之意。《元六典》洪武二十五年九月日頒降條畫內:『州郡鄕吏免役之法,除製述業及第、進士、生員出身者、特立軍功,事績現著,曾受功牌者、由雜科出身,曾歷所任,都目去官者、三丁一子選上,申省免鄕者、考其文案,依例免鄕外,無故避役及冒受官職者,其身及子孫,今朝通政以下、前朝奉翊以下,勒令從本,以實州郡。』請自今閑居外方不仕者,限以來二月晦日,竝令現身就職。八品受職未去官人等,如有限內不現者,鄕吏免役人,依《元典》收取紅牌,從本定役,其餘定屬其官軍役;七品受職者,依《續》《典》本曹考其勤慢敍用。」從之。

○兵曹據咸吉道都節制使牒呈啓:「去壬寅、甲辰年下來慶源赴防端川以北各官住甲士等,或有老病者,非唯不能防禦,亦將不堪侍衛。請自今每於下番時,監司都節制使依舊甲士例,用騎步射改取才,一才不中者,卽報本曹,定所居官軍役以居。本道閑散人及各人管下貲産,有實率居人丁五六以上兩班子弟,依舊甲士試取例,用騎步射及長片箭取才,錄其姓名、接處、年歲及入格等第、父職姓名、田丁之數、騎卜馬齒毛色,每一人有闕,薦以三人,預呈都目狀于本曹,至翌年春,悉送于京,本曹更試充補。」從之。

1月6日

○丁未,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啓:

宗親入學儀:宗親服學生服,至學門外,束帛一篚、一匹,酒一壺二斗,脩一案三脡。相者引宗親,立於門東西面,陳帛篚、酒壺、脩案於宗親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敎官具公服,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將命者立門西東面曰:「敢請事。」宗親少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將命者入告,敎官曰:「某也不德,請宗親無辱。」將命者出告,宗親固請,敎官曰:「某也不德,請宗親就位,某敢見。」將命者出告,宗親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將命者入告,敎官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執篚者以篚東向,授宗親,宗親執篚,敎官降候于東階下西面,相者引宗親,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宗親入門而左,詣西階之南東面,奉酒脩者,立於宗親西南,東面北上。宗親跪奠篚再拜,敎官答再拜,宗親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宗親進敎官前,東面受幣。奉酒壺脩案者,從奠於敎官前,敎官受幣。執事者取酒脩幣以東,相者引宗親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宗親再拜訖,相者引宗親出。宗親入宗學儀:三四品敎官坐正廳北壁,五六品敎官東壁,迎送拜揖,依已定禮。敎官旣坐,宗親就敎官前〈二品以上爲一行,三品以下爲一行,無爵者爲一行。〉頓首再拜,敎官一時答拜。禮畢,各就齋,以次受業。敎官宗親竝平排,冠服則有爵者品服,無爵者學生服。

從之。

1月7日

○戊申,御勤政殿,受人日朝賀。

○江原道監司捕進白角鷹,命知申事許誠,齎示使臣,使臣云:「宜幷進獻。」

1月8日

○己酉,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權軫爲吏曹判書,許稠議政府贊成,李隨兵曹判書,崔閏德判中軍府事,趙賚兵曹參判,柳孟聞僉摠制,朴瑞生集賢殿副提學,卞季孫右司諫。

1月9日

○庚戌,幸太平館餞使臣,使臣進黑羽二箇,回贈黑麻布二匹。

1月10日

○辛亥,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使臣進黑羽三箇、鶯歌羽二箇,回贈人蔘八觔,使臣怒不受曰:「慳高麗。」

1月11日

○壬子,幸慕華樓餞使臣,命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知申事許誠,慰送于碧蹄驛。

○遣宣慰使都摠制元閔生于留後司。

1月12日

○癸丑,親傳齊陵春享香祝。

○受常參,視事。吏曹判書權珍啓:「僧徒曾受官敎,更令本曹合署連綴還給,所以防僞造也。然以人臣而連署官敎之末,甚爲無禮,書諸史筆,恐貽笑於後。」上曰:「卿言然矣。僞造大寶者,多以其印文大而易摸也。自今官敎則可仍舊給之,吏曹又以官敎所記之名,別爲職牒給之。如是則竝受官敎職牒者,乃爲實職,而僞者自別矣。」

○傳旨:

自今刑曹司憲府漢城府,推劾罪人時,王室袒免以上親、太王、太后、王太后緦麻以上親、王妃小功以上親、王世子嬪大功以上親及集賢殿副提學以上、臺諫、政曹外,時散三品以下罪狀明白者,勿別請罪,竝照律以啓。

○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知申事許誠等回啓:「使臣求毛衣席子甚勤,答以有聖旨難聽,使臣怒不接見。」上曰:「卞季良云:『從權與之可也。』卿等以爲如何?」思誠曰:「天氣甚寒,贈以毛裘似可。」商、誠皆以爲不可,乃止。

○遣宣慰使少卿韓確于黃州,都摠制成抑于平壤。

1月13日

○甲寅,遣宣慰使李皎于安州,李叔畝于義州。

1月14日

○乙卯,元日朝賀。溫寧君裎、惠寧君柾等以笏打愼宜君仁梁冠箴墜地,愼宜君亦蹴溫寧君梁冠。宗簿寺劾啓曰:「朝班,非戲謔之地,尊長,豈卑幼所侮?䄇與柾先擧笏打冠,固爲非矣。然仁乃裎之從姪也,而敢蹴其冠,敬長之義掃地,請治其罪。」命黜仁于城外,收其抄奴及驅史皂隷。

○萬戶奇弘敬初娶生尙廉,再娶生尙質,三娶金氏生三子。弘敬將死,給金氏田及奴婢,尙廉欲專之,奪其文契,金氏訴憲府。尙廉欲害之,夜歸金氏家,揚言金氏與尙質通,曳尙質置金氏身上,斷兩人髮,以衾褥裹而縛之,告刑曹,累日推問,未得其情,命移義禁府鞫之。

1月15日

○丙辰,上未寧,政府六曹問安,上曰:「眞內史,帝之幸宦也。予欲厚慰,其議待之之禮。」右議政孟思誠、判書權珍、李隨、參判鄭欽之、柳季聞、鄭淵等以爲:「旣有聖旨,毛衣行裝等物,不可贈之,以示頭目也。但賜米豆三四十石于父家,又賜緜布百匹于其父益生,易土物以給之可也。」上曰:「然。」立嘗請以其弟,娶韓謙之女,命議可否,思誠等以爲:「謙非世族,宜配內史家,然婚姻必兩家自爲之,不可强也。今若一從其請,則後日必請衣冠之族矣。況謙大憝,死不償責,而在逃不現。若令嫁眞立之弟,則立又必請釋謙罪,甚不可也。」上曰。「然。」

1月16日

○丁巳,眞立歸陽智本家,命摠制李蕆,齎內醞慰送于漢江。

1月17日

○戊午,宴于思政殿打毬,諸宗親入侍,蓋慰讓寧大君也。

○左獻納李賴進封章,以宴未啓,是夕讓寧還利川。

○日本源持直,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四十六匹、大犬二隻、虎豹皮各二張、彩花席二十張。宗貞盛請還被留人口,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發還被留五人。

1月20日

○辛酉,臺諫以讓寧大君不宜入京,上疏爭之,不允。

○持平金子鏗啓:「命讓寧居利川,乃太宗深慮也,今不時召來,甚不可也。願勿復召。」上曰:「他日,予將親語爾等。」

1月21日

○壬戌,受朝參,視事。大司憲李繩直啓:「太宗謫讓寧于利川,使不得入京,其深謀遠慮至矣。今亟命召,無乃違太宗意乎?」上曰:「所貴乎臺諫者,以言其當理可聽之事也。若讓寧事,則臺諫之諍久矣,而予之不聽,亦卿等素知也。古人云:『雖有小忿,不廢懿親。』況讓寧與我之間,曾無些少過咎,何可不相見乎?出居利川者久矣,而未得命還,所以遵太宗意也。予決不從,卿勿再言。」右議政孟思誠亦固諍,不允。

○輪對,經筵。

○吏曹啓:「五百戶以上各官,例置敎導訓導。靈山縣五百六戶,彦陽縣六百八十戶,蔚珍縣五百二戶,德山縣六百五十八戶,請於上項各官,皆置敎導。」從之。

○司憲府啓:「同知摠制南宮啓於使臣晝奉盃時,使臣與生梨,啓跪受之,使臣令叩頭超舞,啓卽跪低頭搖肩,其卑屈阿諛甚矣。及劾問,飾辭不服,不直莫甚。請按律治罪。」命只罷職。

1月22日

○癸亥,受常參,視事。

○幸箭串,觀放鷹。上謂左右曰:「以忠義衛爲驅獸軍,自李順蒙犯罪而始。忠義衛之設,非爲軍士,欲以庇功臣之後也。大抵軍士須預習兵法,然後行師之際,乃不失律。忠義衛則本不試才,老幼皆屬,不加訓習,儻犯軍法,未可加罪,但侍衛直宿而已。」遂傳旨兵曹曰:「自今忠義衛於講武,大閱及門外行幸時,但令侍衛,其隨陣驅獸等事,一切除之。」

○黃海道監司啓:「黃州判官李安仲奸本州妓,又權任他官,招妓相奸,宜笞五十。」下刑曹,改照律以啓。

1月23日

○甲子,受常參。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事合於義,則臣子之所當言;言順乎理,則君上之所必從,此臣等所以昧死上言,而不能自已者也。禔之爲人,氣質桀驁,心志狂惑,多行不義。我太宗大王炳幾燭微,廢置得宜。又於引見之日,命之曰:「自予千歲之後,使不得往來于京。」又曰:「禔若無禮於國王,古有賜死之法,付之群臣。」其防微杜漸之慮,深切著明矣。厥後禔罔有悛心,恣行無忌,屢犯邦憲,殿下特以親愛之情,待之益厚,召見無時。其時臺諫盡言極諫,殿下云:「自今有召見,必曉臣等。」今又密召,非特失信於臣等,有違太宗之明訓也。禔之進退,太宗大王旣付諸國家,則固非殿下所得而私也。且禔之行止,非禔之所得擅也,一往一來,惟命是從。及其還也,枉入女子之家,淹留乃行,其恣慢不度,略無敬畏,益可知矣。臣等竊念自古爲國之道,在公不在私,公私之分,治亂係焉。昔大舜封象于有庳而富貴之,使吏治之,恩義竝行,而後世稱之;漢武帝於淮南王,始之大縱,終不得保全,後世憾焉。若不斷之以義,禔益放恣,事不得已,則殿下將何以處之乎?與其昵於私恩,接見不已,孰若勿使往來,安分保終,以全友愛之爲愈也!伏望殿下,體大舜恩義之兼全,念太宗保全之深慮,勿復召見,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1月24日

○乙丑,受常參,視事。執義鄭苯、左司諫申包趐等啓:「讓寧大君禔之狂妄,衆所共識也。以太宗之明哲嚴威,諄諄敎誨,終不能變其氣質,斷以大義,黜居利川,敎曰:」自今以後,毋復入京。「此乃太宗宗社萬世慮也。今乃召見,大違成憲。禔若恃其親愛,以爲:」我雖狂妄,上必宥之。「一朝犯不道之罪,則殿下將何以處之乎?此臣等不得不諫也。

上曰:」予之不聽,卿等亦熟聞之,復何言哉?「

○上謂知申事許誠曰:「近臺諫屢以除授錯誤爲言,此無他,以前銜敍用之法不立也。大抵爵以報功也,而前銜閑處者,或超陞資級,反居勤仕者之上,誠爲不可。自今前銜,仍本資除授,如有人器相當,不得已超陞者,具由以啓。」時吏曹判書李隨三寸姪明生,以前銜承仕郞,超陞啓功。諫院劾隨及左議政黃喜、吏曹參判鄭欽之、文選司佐郞閔孝懽等,故云然。

○輪對,經筵。

○日本作州刺史小早川常賀、肥前州源英、對馬島六郞次郞、一岐州佐志平種長等,遣人獻土物,回賜川常賀正布七十八匹,源英四十四匹,六郞次郞四十八匹,平種長一百二十九匹。

○眞立自陽智還,命摠制李中至,齎內醞迎慰于漢江。

1月25日

○丙寅,遣僉摠制金時遇,邀眞立以來,設溫斟宴于思政殿。

1月26日

○丁卯,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賜六郞次郞、藤次郞各米豆幷三十石。

○奉常寺尹李安敬,訪問蓼島而還。傳旨咸吉道監司:

前此往見蓼島之人及素見聞本島之狀者,悉訪之。咸興府蒲靑社住金南連曾往還本島,其給傳以送。若老病則詳問本島形狀及人居殘盛衣服言語飮食之類以啓。

1月27日

○戊辰,日暈,日珥,白氣貫兩珥及日中。

○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內史金淳,贈魚肉于眞立。

1月28日

○己巳,受常參,視事。上謂左右曰:「眞立未有親請之事。前日請宴,告予曰:『臣祖上一根奴婢,他族皆役使,獨臣父以迷少,未得分執,願以官法分之。』予卽位以來,無親覈之事。今令代言司考之,則立父益生初得弱婢一名而死,非實未分也。予聞立之家實無蒼赤,然各有主,未可奪而給之。」左議政黃喜對曰:「上敎誠然。」

○進獻使上護軍洪師錫回自京師。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今放左軍婢閏伊及母其每。閏伊驕佞妖媚,取悅於人,淫其所不當淫者,敗傷亂俗,罪不容誅,殿下特以寬仁,末減其罪,只屬官婢,得全其生,幸矣。定屬未幾,放之太早,而不役其役,使之閑居,非特有違於邦憲,適足以逞欲也。如此則爲惡者,何所懲乎?臣等以爲付處之人,或有時而可赦;定屬之人,顧無時而可放也。其所居陽智,境接利川,若令隨意自適,則復蹈前轍,亦未可知。倘或如前,則將如之何哉?此臣等所以憤切不已者也。伏望殿下將閏伊與母其每,永屬邊郡官婢,以杜亂階。

不允。

○眞立進段子十二匹、綃毛子各一匹,中宮段子三匹,東宮段子七匹、黑氈笠一,回贈黑細麻布九十二匹、白細苧布五匹。

○遣內史金淳,贈魚肉于眞立。

○司諫院啓:「今考京官及守令加資之法,《續六典》,永樂二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吏曹受敎:『守令每年兩考,三上至五上加資,三中至五中仍舊資;京官滿五考,三上至五上加資,三中至五中仍舊資遷轉。』每見除授守令時,前銜別坐,則考其功績等第,加資敍用。其以京官除守令者,京官朔數,或至二十八九朔,雖考至三上,不加資除授,必待赴任以後月數,滿五考三上,乃得加資,故以京官除守令者,率皆缺望。矧今京外職事無異,而考功循資,已有成法,請自今以京官除守令者,通計京外功績等第。從之。

1月29日

○庚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