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酉)十一年大明宣德四年
春正月
1月1日
○戊申朔,上率王世子及百官,行賀正禮,御勤政殿,受群臣賀禮。王世子詣太平館,見使臣,使臣贈鍍金碧玉帶一腰、班白綾巾一幅。回贈黑細麻布、白細苧布各二匹。
○命知申事鄭欽之,邀使臣,宴于勤政殿,及暮,上與使臣御勤政門,觀放火砲。
○金滿求滿花席及樸頭矢六十箇、紅黑草笠各一、黑漆櫃五、紅猠皮合包十、簇子一雙,命贈之,但滿花席,則答以「進獻外,市肆所無。」
1月2日
○己酉,地震。
○斡朶里千戶豆許阿下、忘應、乃舍豆、女眞千戶毛多好、伊里介、乃伊、兀良哈千戶古赤甫下、凡察、伊羅介、都波下、指揮於夫老、百戶夫乙巨等,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七十九匹。
1月3日
○庚戌,兀狄哈指揮豆稱介等四人、女眞指揮於夫老等三人,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四十五匹。別賜豆稱哈綠染紬七匹、緜布三匹。
○以吏曹參議朴葵,爲黃海道觀察使。
○賜祭儀:
前期,忠扈衛於主人第大門外,設欽差使臣幕次。使臣至,掌次者引之,次司儀引主人以下,俱就東階下位,西面立哭,主婦以下,哭於靈座之後幔下。使臣出次,立於門西東面,執事者陳饌於使臣,東南當門,北向西上。司儀入告,主人去杖免絰,司儀引主人出內門止哭,迎於大門外,見賓先入立於門右北面。司儀引使臣入,主人以下內外皆止哭。使臣升自東階,立於靈前北向,執事者以饌升,設於靈前。司儀引主人,升自西階,立於靈右,司儀贊上香祭酒,使臣立上香,立祭酒。〈連奠三爵〉祝取皇帝祭文,詣靈左西向立讀訖,主人八拜。祝奉祭文出戶,盛于卓上銅盤中焚之,主人退哭於東階下,內外皆哭。司儀引使臣出就幕次,執事者撤饌訖,司儀復引使臣,出復門外位,主人出內門止哭,拜送於大門外。使臣還,主人絰杖哭而入。
○領集賢殿事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等上書曰:
恭惟主上殿下,以天縱不世之資、精一緝熙之學,右文興化,敎養作人之道,至矣盡矣。然於聖心,猶且嫌然,以爲未至,乃命臣等,悉陳興學之方。臣等猥以慵疎,備員本殿,承命戰慄,不敢含默,謹將一二管見,條列于後,伏候上裁。一,古者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入太學,欲其敎養作成,以備他日之用也。乞今朝官子孫,皆入于學,待其學優,年至二十五歲,乃得從仕。其有蔭子孫年十五以上者,除五部學堂升補,許令盡入成均,窮經學道。一,文武之用,不可偏廢。然古書有曰:「偃武修文,覿文匿武。」是誠帝王治天下國家之要道也。我太宗以武科諸事,比擬文科者,蓋權一時之宜而行之,非萬世之常典也。大抵馳馬學射,固兒子之所好,而豪勢之家,爲尤甚焉,況復殿試放榜,賜蓋賜宴,遊街三日,加以爵命之榮,鼓舞聳動,是率一國之子弟,歸之於武擧也。安有勞心苦思,精硏經籍之念哉?學之不興,良以此也。乞自今武擧之法,一依《元六典》,其鄕試、殿試,賜蓋賜宴等事,竝皆亭罷,仍講四書若一經,庶合古之良將,敦詩書、悅禮樂之法。一,前朝有九齋都會課試之法,所以鼓舞士子,興起斯文之術也。文章特達之士,比比而出,竊意未必不由乎此也。乞於五部學堂講學之餘,每當六月,時散文臣,輪日往會,命題製述,科次唱榜,作新士氣,其於右文之治,不爲無補。一,內外學春秋課試之法,已有成規。乞令中外申明,政府六曹及文臣館閣二品以上,會于成均館,或考講經書,或令製述,以鍊其才,以勵其氣,其外方各道,亦倣此例。一,竊見殿下,於萬機之暇,下慮太學諸生居處之宜、飮食之隆,優待勸勉之意,古所未有,然而爲生員者狃於世累,不識大體,雖繩以法,莫肯入學。乞令攸司曉諭中外,各年生員,皆令赴學,其或居館累年,老不中第者,考其禮曹月講分數圓點多小,除授京職,則庶乎學問之功不廢,仕進之路亦通矣。一,外方各官,皆置敎授訓導,監司考其殿最,禮曹課其書徒,輒以上聞,法亦至矣,然徒有其文,莫見其效。乞於慶尙左右道,各置都會二所,每所四十人,全羅、忠淸道,各置二所,每所三十人,江原道置二所,每所二十人,黃海、平安道,各置一所,每所二十人,咸吉道置一所十五人,春自三月望後,至四月晦日,秋自八月望後,至九月晦日,擇敎授之通經史者、生徒之好學問者聚會,養以公廩,使勤學問,監司守令敦加勸勉,庶窮村草澤之士,知所向方,而振起矣。
上從之,但朝官子孫待年二十五歲條,則除內禁衛甲士外,一依上書行之,其武科條,則令兵曹更議以聞。
1月4日
○辛亥,視事。上謂大臣等曰:「使臣以帝命,求石燈盞甚勤,若果帝命,則不可不應也。使臣之還,附副本而獻之乎?別遣人偕使臣獻之乎?予意太祖時,或有附使臣進獻之例,處之何如?」左議政黃喜、判府事卞季良曰:「雖有附獻之例,以今觀之,似未可也。崔得霏致祭,其子弟必有謝恩之行,附獻何如?」上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昔帝致祭李茂昌之父,茂昌喪畢,然後入見,受職而還。然古文有云:『子卽釋服行謝禮。』若無親子,族親與同里人行之,則謝恩不可緩也。」喜、季良曰:「喪畢入見,雖有古例,今不當如是。得霏之子則方在喪次,其壻可行,兼齎石燈盞,偕使臣而獻,似可。」命禮曹判書申商,擬議以聞。
上謂喜、季良曰:「前日疏上興學條件,已聞回話否?」季良曰:「臣未聞也。」上曰:「古者卿大夫之適子與凡民之俊秀,得入太學,今有蔭子弟,皆入泮宮,則無乃過多乎?」季良曰:「京官三品以上子弟,皆入學宮可也。」上曰:「武科亦賜牌、賜蓋、賜宴、遊街,無異於文科,判府事屢言其不可。然此太宗已立之法,不可輕改,但試取時,講四書二經何如?」喜與季良曰:「射御之才,三千甲士,亦皆能之,武科之異於甲士者,但以講兵書也。然不過粗通三四書而已。如此而與文科無異,故士皆捨文就武。今使講四書一經,則可矣。」上曰:「授職之事何如?」季良曰:「二十五歲,則授職可矣。今十八歲授職之法,始於朴錫命欲除其子之術。」喜曰:「此法乃太宗時河崙等所定也。」上曰:「予亦嘗聞朴錫命,爲其子立此法也。其餘條件,予皆依允,若武科與諸學,一例試取,則不可也。」季良曰:「臣未知一例與否。尹淮語臣曰:『武科乃諸學例也。』今考《元典》,無放榜、賜蓋,三日成行之法,依舊制何如?」上曰:「予更商量。」季良曰:「科場必考經書本文,然後得製之。今使不見本文,則必誦經書,然後乃得製述,恐無盡治四書五經者也。」上曰:「如不得見本文,則學者必致慮矣。但以三經,命題何如?」季良曰:「然。且古者有賜酺之禮,《宋鑑》與前朝史,亦載三日大酺之語,宜行古制。」上曰:「《通鑑》亦載之矣。然近年以來,禾穀不登,且無慶事,未敢擧行,今於春秋,已賜八十歲以上人米。」季良曰:「大酺之制,古之良法,宜速行之。」
○命還給金淇告身。
○王世子詣太平館,宴慰使臣。酒八行,使臣怒曰:「執銀甁者,笑我矣。」乃司彝提擧李宣、李季疄也。命召責之,改其任。
○兵曹啓:「前此各領甲士、隊長、隊副額數均一。去癸卯年,革龍賁、虎牙兩司,分屬各領之時,各品額數,多少不均,實爲未便。且三軍五員隊長隊副,亦或不齊,今將各領及三軍額數,改正磨勘以聞。一。在前甲士一千內,十司中、左領各司直三,副司直三,司正四,副司正十。右領各司直二,副司直四,司正四,副司正十。前後領各司直二,副司直四,司正三,副司正十一。摠司直一百二十,副司直一百八十,司正一百八十,副司正五百二十。今改正,每領各司直二,副司直三,司正五,副司正十。幷十司司直一百,副司正一百五十,司正二百五十,副司正五百。一。在前各領隊長隊副一千五百、攝隊長隊副六百內,中左右領各隊長十,隊副二十,攝隊長四,攝隊副八。前後領各隊長九,隊副二十一,攝隊長二,攝隊副九,摠隊長四百八十,隊副一千二十,攝隊長一百八十,攝隊副四百二十。今改正,每領各隊長十,隊副二十,攝隊長四,攝隊副八。幷十司隊長五百,隊副一千,攝隊長二百,攝隊副四百。一。在前三軍五員四百十五內,中軍司直二十一,副司直二十九,司正三十五,副司正五十四。左右軍各司直二十一,副司直二十九,司正三十五,副司正五十三。摠司直六十三,副司直八十七,司正一百五,副司正一百六十。今改正,每軍各司直二十一,副司直三十,司正四十,副司正五十五。幷三軍司直六十三,副司直九十,司正一百二十,副司正一百六十五。一。在前三軍近仗二百內,中軍隊長二十四,隊副四十四。左右軍各隊長二十三,隊副四十三。摠隊長七十,隊副一百三十。今改正,每軍各隊長二十,隊副四十。幷三軍隊長六十,隊副一百二十。」從之。
○金滿求鞍子二部、猠皮合包四、鹿皮合包二、馬粧二部、天靑韂二部、黑斜皮海獺皮矢筒各一、馬毛網巾一、三刀子五部,命與之。
○慶尙道咸陽、珍城、居昌、安陰、全羅道鎭安、雲峯等官地震。
○咸吉道監司啓:「曾令築吉州、龍城兩邑城子,然兩城一時竝擧,則工役實難。況吉州巨鎭,彼人來往,糧餉所在,且有水患,不可無城子。其倉庫館宇及人戶,則用州民,來春移設,其邑城,則待秋成稍稔築之。」從之。
1月5日
○壬子,流星出張南,入大廟南,狀如拳,色白。
○遣內史韓龍鳳,贈別膳于使臣。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交隣,有國之重事;奉使,人臣之大節。爲使臣者,苟不以禮義自守,廉恥自勵,則辱君命、虧使節矣。我朝交隣以道,頻遣朝臣,講信修好,其慮深矣。然前此奉命之臣,不體上意,貪利重物,以辱君命者,間或有之。思厥所由,豈非禁防之未嚴乎?況於奉使赴京之時,嚴立禁防,猶有干憲者矣。獨於交隣之際,未立此法,而多挾私貨,敢行買賣,以致辱命可乎?且島夷之俗,雖曰無知,蠢蠢之中,必有識者。豈可以汚辱之名,加我禮義之邦,而敢欺耶?伏望殿下命下攸司,依赴京朝臣之例,定其禁物,限其所齎,令其道監司,嚴加考察,搜檢物件,如有冒濫者,隨卽啓聞,按律科罪,俾全使節。
命下禮曹。
○金滿求鍮鐥、鍮盤、鍮湯灌各一、磁器大小幷一百二十、磁酒器六、油厚紙數十張、緜布一匹,命與之。
1月6日
○癸丑,視事。上謂左右曰:「太平館改造之事,何以處之?已毁未造之時,使臣若來則奈何?」右議政孟思誠曰:「今太平館之基,西高東下,地且陜隘,移於興天寺若何?」上曰:「興天寺,太祖願刹也。太祖謂太宗曰:『毋毁佛殿。』是不可毁也。太宗嘗曰:『使臣館不可不置於昌德、景福兩宮之間。』營於興福寺之基若何?」禮曹判書申商曰:「興福寺基趾廣闊,地勢平正,改造則功省矣,但恨在市井之中也。」上曰:「若宜營館,則移市可矣。或曰:『仍本館舊基而改,令高大可也。』設使臣至,姑以權宜,待於興天寺亦可也。」命戶曹判書安純,與政府六曹議之,僉曰:「仍舊基改創爲便。」從之。
○御經筵,輪對。
○忠淸道監司報:
各官鄕吏或自求,或因鄕吏數少,以外孫定役,或以他官鄕里,因所居定役,率非久遠,正朝而後出者頗多。今者多方托故,窺免吏役,紛紜申訴,若從所告,盡免其役,則鄕吏日減,各官凋殘。請以壬申年開國以來,登科雜科及三丁一子,依例免役外,或連三代,或連二代立役者及雖己身立役,而自願求屬者,勿許免役,以實州郡。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判書李孟畇等曰:「可。」左議政黃喜以爲:「雖己身立役,而壬申年前始役者,勿許免役。」從喜等議。
1月7日
○甲寅,御便殿,與宗親打毬。
1月8日
○乙卯,視事。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爲人子者,固所自盡也。今崔自達於戊申春,幸中都試,五月丁父得霏之喪,至十月,兵曹差授副司正,自達遽自脫喪,任然隨領。臣等以爲百日免喪,本謂軍士之名載兵籍者也。自達初以閑良試才,本非軍士,則當告丁憂之故,以終喪制。不此之顧,頑忍無恥,自除其服,以媒仕進,其忘親慕祿之心,詎可勝言?《傳》曰:「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又曰:「求忠臣於孝子之門。」然則自達短喪之罪,非特不孝,實有累於風敎也。且今當上國賜祭之時,得霏之子,皆服衰絰,而自達獨爲吉服,尤爲不可。伏望殿下亟收此職,命攸司按律科罪,俾終喪制,以厚人倫,以礪士風。
不允。
○兀良哈指揮白安土、千戶也郞哈、黃家老、於巾加茂、亏郞巨等,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三十二匹。
○金滿求鍮器大小幷二十五、黑鹿皮衣一、紅厚紙三十張,命與之。
1月9日
○丙辰,移御于上林園,以重修思政殿、慶會樓也。
1月10日
○丁巳,御經筵,輪對。
○禮曹啓:「兀良哈金何山,願留侍朝,請給鞍馬衣笠靴。」從之。
1月11日
○戊午,親傳春享大祭香祝。
○御經筵。
○金滿求火藥,命給一斤。
1月12日
○己未,御幄次視事。上謂大臣等曰:「盜賊多夜行,令巡綽官,遍行旁蹊曲徑何如?」左議政黃喜曰:「巡官豈能周行曲徑?」兵曹判書崔閏德曰:「臣自少熟於巡綽,實難周行。」喜復曰:「向因火災,置警守所,而人不夜行,城內晏然,復立警守所,似可。且行幸宿所,勿令軍士巡綽,但嚴坐更可也。」上曰:「然。」知申事鄭欽之啓:「武擧之制,自宋以來,皆倣文科。」上曰:「武擧試取,祖宗成憲,不可輕改,但加所講經書可也。」欽之又啓:「有蔭子弟二十五已前,皆入成均,二十五以後,方許從仕。」上曰:「然。但二十五以前中文科者,不可不用也。」禮曹判書申商啓:「開國以來,祀典所載祀神之處,今皆復立,則其數過多,故移文各道,訪其靈異之所,則無一不靈異。雖非降香祝致祭,其邑守令,亦皆致祭,或以國庫,或以位田,或以官中,供其祭具,其例不一。乞皆以國庫米穀供之何如?」上曰:「祀典沿革,未知可沿可革之由,然旣皆致祭,則雖不降香祝,亦非不祭也。凡其致祭處,皆以國庫供之可也。」
○御經筵。
○遣內史韓龍鳳,贈別膳于使臣。
○千秋使李恪回自京師。
○司諫院上疏曰:
無疾不忠不敬之罪,固不容於天地之間,王法所必誅,故太宗斷以大義,置之於法,以正邦刑,其子壻之不可用明矣。今以女壻李緊,特授右軍副司正,俾參朝班,實爲未便。伏望命收此職,不復敍用。
不允曰:「緊曾棄妻,予命完聚,緊之告身,其速署經。」獻納李賴啓曰:「罪人之壻復敍用,未便。」上曰:「女,從人者也。壻,不可比於親子,其速署出。」
○金滿求白細緜紬二匹、紅雌牛皮、靑斜皮,命與之。
○刑曹啓:「乃而浦千戶曹顔仲,濫增法外鹽軍九人,每月收鹽人二石,令船軍齎魚物換米穀,又除船軍二人役,各徵淸蜜四器,律該杖一百充軍。」命只杖八十,其納蜜者,自願與否,更鞫以聞。
1月13日
○庚申,御經筵。講《大禹謨》,至俾予從欲以治,四方風動,惟乃之休曰:「此篇拳拳以刑罰之當謹爲言,刑罰雖非美事,亦聖人所不能已也。」檢討官金墩對曰:「刑罰雖不可無,亦不可濫用,故此篇屢言之也。」
○左獻納李賴啓:「前日命署李緊告身,臣等更思之,罪人之後,不可以女壻,而輕議之也。緊之娶妻,若在無疾得罪之前,則以女從人,勿論可也,在無疾被罪之後,則是知其有罪而娶之也。無疾被罪之後,子壻敍用,自緊而始,是臣等所缺望也。」上曰:「若等之言是矣。然緊嘗棄妻,予命完聚。若從爾言,是予欺緊也。」
○禮曹啓:「乃而浦留住倭三十七戶失火,家財米穀,盡爲所燒。請擇絶糧者,量給還上。」從之。
○以李漬爲海州牧使。漬每爲守令,不畏物議,恣行己志,濫費官物,唯事飮酒,贈遺權貴,無所不爲。
1月14日
○辛酉,御經筵。
1月15日
○壬戌,慶源兵馬使李澄玉上箋謝恩曰:
聖君施惠,曲加矜憐;父子承恩,曷勝感激!揆分踰望,圖報矢心。伏念臣猥以譾才,幸逢盛際。莅官未効,而秩彌峻;從事無能,而祿愈多。緣遇非常,眷憐尤厚,而臣父全生,優游仁壽之域,涵泳聖化之中。五畝山田,可以免飢乏;一間茅屋,足以送光陰。諒臣國爾忘家,謂臣忠焉移孝,尙回睿鑑,灼見危悰,旣賜臣以府庫之藏,又賜父以倉庾之積,非特盡菽水之奉,抑亦爲桑梓之榮。庶盡職分之當爲,益固封疆之所守。玆蓋伏遇以河海之量,而矢其德;以父母之愛,而察其情,肆於不意之間,霈此無前之澤。眇然父子,懽慶難言。大哉乾坤,報酬無所。謹當惟是赤心之不二,至於白骨以難忘。生不憚其捐軀,死猶圖其結草。
○遣知申事鄭欽之,邀使臣設溫斟宴于勤政殿,贈鞍馬及細麻布十匹。宴罷,上與使臣,御慶會樓,觀放火砲,使臣歎賞。
○金滿求矢服、馬粧猠皮合包、草笠、刀子各一、柳靑鹿皮五張、油厚紙數十張、鞍鐙粧銀三兩,命與之。
1月16日
○癸亥,視事。上謂大臣曰:「千秋使李恪言:『聞皇帝欲請兵朝鮮,征韃靼。』此語果然,則何以處之?」判府事許稠對曰:「元朝亦嘗請兵,右議政致仕柳寬,親見其事。」上曰:「不得已而應之,則宜抄可用兵以送,然我國山川險阻,人物鮮少,當奏朝廷,不免然後應之。今來使臣稱聖旨,求玉燈、狗兒,狗兒之求似實,而玉燈則似不實。以使臣齎獻玉燈奏本,付于謝恩入朝,崔得霏之壻,若何?宜將此意,諷于使臣。」稠曰:「若是則可知其眞僞也。」上曰:「今使臣非爲本國來,而其求請甚多,若爲本國奉使而來,尤甚於昌盛矣。」稠曰:「李恪言中朝把齊化門者,求賂於本國使臣,恪等不獲已許笠帽乃入。」上曰:「金滿亦到遼東,求衣服而來。」禮曹判書申商曰:「非獨內官,禮部官吏亦公然受賂。古人云:『賄賂公行。』正謂此也。」
○趙愼言子默,擊鼓上言,欲赴試,上曰:「趙璞以一等功臣,削功臣籍,默乃罪人之孫,不可赴試。」
○御經筵。
○金滿求紅紫染細紬各二匹,命與之。
○戶曹啓:「忠淸道延豐縣人等上言:『本縣原係忠州任內長延、長豐兩所之地,去癸酉年,始置監務。然四環大山,地又塉薄,人戶僅一百八十,田四百五十結。又在南北輳集之處,本朝使客及倭客甚繁,加以炒鐵造船,徭役難支,逃散殆盡。請以犬牙相入槐山郡東面毛香里、甲呑、長嶺、乃火石院、代城、山內、栗谷、沙介平、吾田、角乎、覺淵洞、忠州東面官洞、溫井、吾山、楸洞、原通、彌內及忠州任內甘勿、內彌、安富驛等地,割屬本縣,使得阜盛,不失官號。』」命下本道,分辨以聞。本道啓:「槐山東面角乎、覺淵、吾田及安富驛等地,距槐山甚遠,宜割屬延豐。乃火石院、代城、山內、栗谷、沙介平、甲呑、長嶺、毛香里等地,距延豐甚遠,仍屬本郡爲便。甘勿、內彌等地,兩邑相距雖同,而與延豐縣大山相隔,仍屬本州爲便。官洞、溫井、吾山等地,距本州不遠,不宜割屬延豐。楸洞、原通、彌內等地,雖與延豐遐隔,然延豐東面,地窄民少,宜幷割屬延豐。」從之。
1月17日
○甲子,移御于東宮。東宮移居上林園。
○遣內史金淳,贈別膳于使臣。
1月18日
○乙丑,御資善堂視事。判府事許稠啓:「昨日漢城試,因雨雪未就。」上曰:「試官請停,故從之。」稠曰:「科試之法非一日,然東堂禁令稍嚴,監試稍寬,昨日搜挾甚嚴,擧子皆苦之。生員非試取卽用之人,將使居館讀書者也,不可若是其嚴也。」上曰:「予意亦然。」命右代言許誠曰:「判府事之言然矣。其語于卞判府事。」季良亦曰:「上敎甚當,宜令禮曹依舊搜挾,勿使太嚴。」
○大司憲曹致啓:「僧以仁揚言掌令趙克寬之事,義當闔司避嫌,請移他司劾之。」上曰:「僧之所說,唯趙克寬事耳,餘何與焉?若都官刑曹等決事官,因一人避嫌,合司皆避,則寧有紀極?但令掌令避之。」
○幸東郊,觀放鷹。
○金滿求火藥鐵銅兒鍮鐵三十斤、黑眞草三斤,命與之,但鍮鐵,給十五斤,眞草二斤。
1月19日
○丙寅,御經筵,輪對。
1月20日
○丁卯,視事。禮曹判書申商啓:「今生員漢城試,就南部學堂開場,有七十餘生排門突出,試官告本曹,請勿赴試。」上曰:「何以自出?」商曰:「其日雨雪,場中窄,故忿怒而出也。懲其首唱者何如?」上曰:「士君子無禮如此,勿令赴試可也。」兵曹判書崔閏德啓:「今兵器皆不實。聞金山韃靼,流離失所,後來之患,未可知,請令修治兵器。」上曰:「卿等擬議以聞。」閏德曰:「近來防牌攝六十,竝赴營繕,休息無期。今思政殿、慶會樓、太平館之役,一時竝擧,民力甚困,姑停太平館之役。」上曰:「予已知之。」閏德出,上謂代言等曰:「比來禾穀雖登,民未蘇復,宜除防牌六十,專募僧徒,以造太平館。雖未及霾雨前,至冬而畢可也。思政殿狹隘,慶會樓傾危,故不得已而改之。」
○御經筵,輪對。
○留後司人李天生及加勿,告:「姜義、姜吾乙未、姜乙生、葉鳳生、童金光等,鎔錢鑄器。」刑曹鞫之,義等四人皆實,金光不實。刑曹以爲誣告,杖天生、加勿各一百,身充水軍。上曰:「旣不加賞,又從而罪之,誰敢告捕?刑曹不啓而決罪,非也。」命憲府劾問刑曹。
○安平大君瑢,娶左副代言鄭淵之女。
○使臣賜祭少卿崔得霏。其祭文曰:
維宣德三年歲次戊申十月己卯朔十四日壬寅,皇帝遣尙寶監少卿金滿,諭祭于鴻臚寺少卿崔得霏。爾以戚里之榮,克恭而愼。所期永遠,遽聞訃音。親親之故,良用悼歎。特玆遣祭,爾其享之。
○兀狄哈豆稱介等辭,賜豆稱介鞍馬衣笠靴及染紬緜布各五匹。
○吏曹啓:「茶房左右番參外別監等,請依架閣庫三軍錄事內侍例,加給權務八品遞兒職。」命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宜減內侍八品遞兒一,三軍錄事權務遞兒二以給。」從之。
○吏曹啓:「咸興、平壤土官,與朝官職品,相準未便。請以土官五品。準朝官六品,以此遞降其位次,各從從品之末。」從之。
○命蠲咸吉道北靑住,各司奴婢去年身貢,以有水災也。
○戶曹啓:「京畿水原府去甲辰年漕運之穀,船敗沒溺,今又遭風滄沒,死者六人。請自今京畿水路漕轉各官,竝令陸輸。」從之。
1月21日
○戊辰,御經筵。講《禹貢》至鳥鼠同穴曰:「漢人嘗語予曰:『鷲生狗,鳥鼠同穴。』未知是否。夫子不語怪力亂神,先儒論怪誕不經,謂此也。」
○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謹按《六典》,土官除授之法,以寅申巳亥爲式年,蓋欲久其任,而專其務也。近年以來,咸興、平壤府,其土官除授,不依限年之法,竝稱不堪其任,無時改除,故一年之內,累遷資級,或以九品陞爲七品,八品陞爲六品,旣乖除授之法,又以非土着者,濫差土職,以爲仕進之階。臣等以爲土官之職雖卑,豈可以一己之好惡,任情差除乎?臣等願土官除授,一依成法,每當式年差下,其托故改除,一皆禁斷,儻有窠闕,薦土人有材幹者,幷錄其居處與父之姓名,然後銓曹更加覈實,如有濫薦者,移文憲司,按律科罪,則庶無屢更冒進之弊矣。且土官之職,不可與朝官比擬,今以土官,準京職差除,實爲未便。伏望殿下,俯察瞽言,申明土官除授之法,以杜冒濫,又下土官降級之命,以尊朝官。
命下吏曹。本曹啓:「土官降級之事,已曾移文,其除授之法,乞依諫院所啓。」從之。
○命知申事鄭欽之,贈石燈盞二事、大狗十隻于使臣,使臣擇大狗五隻,受之。
○金滿求造帳紅厚紙四十八張,頭目鄭伯謙求緜布一匹,命與之。
1月22日
○己巳,御經筵,輪對。
○幸東郊,觀放鷹。
1月23日
○庚午,視事。禮曹判書申商啓:「自立科場搜挾之法,中外學者皆誦經書正文及抄集,其後不禁挾冊。近日漢城試,雖有搜檢之官,或搜或否,實爲不均。搜檢之法,已載《元典》,乞依成憲勿更其法。如是則人將勤學,而皆誦經書矣。」上曰:「予未知載在《元典》,又有言者,故令勿禁。若載《元典》,則何必改乎?更議以啓。」上謂左議政黃喜曰:「使臣初言:『前者來時,只與馬二匹。今也與三乎?與二乎?』言之甚勤。」喜對曰:「太宗朝,黃儼來,或與一匹,或與二匹,鮮有及三匹者。且於慕華樓餞宴,與之則有矣。」上曰:「如此使臣,給二匹亦過矣。彼雖勤說,已有成例,餞宴勿與,亦可也。」上又曰:「石燈盞,使臣欲自齎進,故予曰:『將錄于奏本。』使臣曰:『吾欲自進。』則是乃自求也。雖怒其數少,旣答以難得,不可加給也。」
○命知申事鄭欽之,問安于使臣,仍贈大狗十隻。
○御經筵,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臣等伏覩除目,以待敎崔允中,降爲檢閱;以奉常錄事吳愼之,代爲待敎,有違資格。移文吏曹問之,則答云:「從藝文館薦望差除。」臣等竊謂除授之法,不可不重,有過而左遷,則宜矣,無過而降級,古所未聞。今允中本無過失,乃降本級,實爲未便,愼之雖有薦望,待闕充差可也。伏望命下銓曹,俾正差除。
○開城留後司啓:「安和寺僧信勝,擅燒死僧埋之,以干邦憲,請罪之。」不允。
1月24日
○辛未,傳旨工曹:
自今宮闕外,公私屋宇,勿用朱漆。
○禮曹啓:「日本通信使,從水路累月往還,遲速難期。請自今使以下私齎布物,許於赴京之行,倍數齎去,金銀、銅錢、花席、虎、豹皮等物,一皆禁斷。監司發差使員,憲府亦遣吏搜檢。」從之。
○禮曹啓文科殿試儀:
試前一日,繕工監設題板于殿庭東西。其日鷄鳴,赴試生會于闕門外。質明鼓三嚴,侍臣先就殿庭,東西分立,次引赴試生,俱入庭北向立。中禁傳嚴,爐烟升。殿下出升座,侍臣橫行,行四拜禮還位次。奉禮郞引讀券官入就位,重行北向立,通贊贊鞠躬四拜興平身,讀券官及赴試生,皆鞠躬四拜興平身,次引讀券官,由東階升殿就座。先是,有司設讀券官二品以上座於東璧,三品以下座於南行近東,又設赴試生座於東西廊。次代言傳宣,通禮門稱有旨,赴試生皆俯伏。通禮門以試題付于板上,赴試生興,殿下入內,侍臣出。赴試生進寫題各就座,日未昏,皆進卷子而出。
武科殿試儀:
先期,有司於試場,除地爲壇,設大次於壇上南向。又於其南,張步射之侯三,〈遠侯二百四十步,中侯一百八十步,近侯八十步。〉設騎射之的左右各三,〈的間相距二十五步,三的共五十步。左射者射左,右射者射右。〉立騎槍之標三。〈左右互對,標間相去,準騎射之的。〉車駕動,侍衛導從如常儀,至大次前下馬,入次卽座。兵曹訓鍊觀及赴試人,入大次前,重行北向,行四拜禮訖。二品以上由西階升,就壇上座,三品以下各供事。赴試人皆退,持弓矢以竢,兩人爲耦就射位。射遠侯人發三矢,衆耦以次射訖退。中侯小侯皆如上儀。騎射驟馬射的人,發三矢訖退。騎槍驟馬作勢,每標皆變勢過三標,又變勢以退。擊毬驟馬備勢,行杖出毬門訖皆退。車駕還宮,侍衛導從如常儀。
文武科放榜儀:
先期,設唱榜位於殿階上左右,近南相向,〈文科在左,武科在右。〉設左右侍臣位於殿庭東西如常儀,〈內臣在侍臣之後〉設諸生位於殿庭,文東武西,中心爲頭,每等異位重行,俱北向。鼓初嚴,繖扇仗衛入陳如常儀。鼓二嚴,代言及上護軍、護軍入庭,行四拜禮,侍衛如常儀。次內侍茶房參上參外入庭,行四拜禮,東西分立,次行首牽龍入庭,行四拜禮分立,〈已上竝時服,唯執卷內侍公服。〉次奉禮郞引侍臣入庭〈三館及訓鍊觀參外隨至竝朝服〉橫行,行四拜禮,東西分立。〈三館在左侍臣之後,訓鍊觀在右侍臣之後。〉鼓三嚴,中禁傳嚴,爐烟升,殿下出升座。通禮門唱榜員,內侍執卷員,揖出位,由東西階各就位,唱諸生名,〈先文後武,相間唱之,皆中禁侍呼。〉諸生公服入就位。〈奉禮二人在左右指揮〉以次唱畢,通贊贊鞠躬四拜興平身,諸生鞠躬四拜興平身。通贊贊跪,諸生皆跪,分賜紅牌,〈文科,吏曹主之;武科,兵曹主之。〉次賜酒果及花,〈酒果,茶房主之;花,內侍主之。〉次賜蓋。〈一等,司謁主之。〉通贊贊俛伏興,四拜興平身,諸生俛伏興,四拜興平身。次唱榜員以下下殿,橫行行四拜訖,各復位次。侍臣以下,橫行行四拜訖,殿下降座入內,諸生以次出,奉禮郞引侍臣出。
從之。
○金滿求雨傘、黃蜜、緜子、水獺皮、人蔘、雀舌茶、酥油、燒酒、栢子酒,命與之。
1月25日
○壬申,視事,御經筵,輪對。
○幸東郊,觀放鷹。
○命禮曹佐郞閔厚生,致祭于左代言金赭。敎曰:
脩短之期,雖關於理數,君臣之義,無間於幽明。永懷弼亮之賢,庸示褒崇之禮。惟爾性資明敏,器量宏深。識達施爲,名已優於仕版;學通今古,藝再捷於文場。肆予莅政之初,擢置近臣之列。每當經筵之講讀,發揮聖學之淵微。眞文苑之英,而縉紳之秀者也。爰作喉舌,以代予言。讜論合於時宜,謀猷切於啓沃。出納惟允,裨益良多。予心曰嘉,眷遇卽篤。謂將永世,長補眇躬。云胡告病之未幾,忽聞訃音之斯至?興言及此,曷勝衋傷?玆命禮官,往奠一爵。於戲!良臣已逝,悲一鑑之忽亡;恤典斯擧,慰九原之不昧。
○吏曹啓:「開城留後司館判官及醫學生徒元有職者,請隨品用於京外官,無職者,則以齊陵、厚陵直,爲遞兒。」命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判官則改稱館別差,定額二十,擇解文字者定之。給穆淸殿直一,爲遞兒,元有職者,以行職差下。若醫學生徒,則其成才者,將由醫科出身,勿給遞兒爲便。」從之。
○金滿求馬粧蒺藜砲、大小發火、火藥等物,命與之。
○司憲府啓:「敦寧府錄事黃義軒,以執事詣獻陵行祭,托疾不侍衛還香,潛率倡女,宿於盧處中家,彈琴唱歌,徹夜宴飮,請杖八十。」從之。
○許稠啓:「自古昇平日久,則備禦懈弛,以致不虞之患。慶尙道沿海各官,倭寇朝夕往還,而城堡不完,不可不慮。臣願不限歲月,每當農隙築之,期以十年,則城堡完固矣。」上然之,卽命右副代言鄭淵曰:「許稠之言,防微慮遠之計也。慶尙沿海各官築城之事,其告于兩議政。」
1月26日
○癸酉,視事,御經筵,輪對。
1月27日
○甲戌,視事,御經筵,輪對。
○命知申事鄭欽之,贈使臣毛衣冠及衣一襲、靴套苧麻布各十匹、人蔘十五斤、滿花方席四張、滿花寢席二張、石燈盞一事,頭目十八人,各衣靴及麻布二匹。使臣進段子、羅紗、白細毛子、大綃各一匹、錦護膝、錦囊、靑畫白磁鍾、白磁畫鍾、玄雲油烟墨、紅象毛馬飾、畫鑌簫、畫鑌鞘柄、畫鑌雙刀子、銀筯、具象牙鞘柄、三刀子、雙刀子、猪、羊各一口,回贈麻布二十九匹、苧布九匹。進中宮段子、羅紗、大綃各一匹、緜臙脂五百、粉櫃二、針五百、象牙鞘柄三刀子,回贈麻布十匹、苧布五匹。進世子宮段子、羅紗、綃各一匹、紅象毛馬飾、油烟墨、靑玉柄刀子、嵌金尖子、具象牙鞘柄三刀子,回贈麻布十匹、苧布八匹。進徽嬪宮段子綾白綾綃各一匹、粉櫃二、緜燕脂五百、針五百、象牙鞘柄三刀子,回贈麻布十匹、苧布四匹。贈晋平大君瑈、安平大君瑢、臨瀛大君璆各段子五匹,回贈各麻布十五匹、苧布五匹。
○刑曹判書金自知辭職曰:「臣以庸材,過蒙聖恩,位至判書,動輒錯誤,宜坐重譴,旣令免罪,復命就任。然臣以刑曹長官,昏昧事理,再觸邦憲,不合盛世設官分職之意,請收臣職,代以他人。」不允。
○遣宣慰使判敦寧府事韓長壽于留後司,都摠制元閔生于平壤,摠制趙慕于義州。
1月28日
○乙亥,上詣太平館行茶禮,患微瘇,命世子行餞宴。使臣曰:「殿下事朝廷至誠,故待我極厚,心實感謝。」問:「王世子習射乎?」元閔生答曰:「今方讀書。」使臣曰:「以讀書爲事,固善矣。」
1月29日
○丙子,御經筵,輪對。
○傳旨濟州按撫使曰:
今送醫書十七件,其敎誨醫生,以救疾病。
二月
2月1日
○丁丑朔,上率世子及百官,餞使臣于慕華樓。命都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鄭欽之,慰送于碧蹄驛。以府尹權蹈爲伴送使。閔生、欽之啓:「使臣行至中路,忽單騎馳還曰:『願更見慕華樓。』至礪石嶺問曰:『吾所戲之妓,安在?』從者曰:『先往留後司以待。』使臣乃還。」
2月2日
○戊寅,視事,輪對,經筵。
○兵曹啓:「前此各道人,願屬捉虎甲士者,本曹不問才否,許令入屬,實爲未便。自今本道兵馬都節制使,當虎豹興行時,令自願人捕捉,依曾降敎旨,分其槍箭,先後口數多少,報于本曹,本曹隨卽馳報,以所獲多者,隨闕塡差。」從之。
2月3日
○己卯,視事,經筵。
○以鄭氏爲三韓國大夫人,馬天牧長興府院君,成抑左軍摠制,李明德仁順府尹,沈道源漢城府尹,柳季問刑曹參判,洪汝方左軍摠制,趙慕、李澄石右軍同知摠制,黃鉉仁壽府尹行成均大司成,許誠左代言,鄭淵右代言,李師厚左副代言,李孟畛右副代言,皇甫仁同副代言,朴瑞生右軍僉摠制,柳孟問左司諫。鄭氏,安平大君瑢之妻也。
○吏曹啓:「宗學敎授官,請於從三品、從四品、從五品、從六品,各設一位。其班次則三品奉常寺尹之下,四品宗簿少尹之下,五品宗簿判官之下,六品集賢殿副修撰之下,以職品相當者二人差下。」從之。
○命還給宦者兪實、尹吉職牒。
○命放,付處前大司憲趙啓生、前掌令趙瑞康。
○禮曹據禪宗呈啓:「興天寺,本是太祖所創願刹,朝廷及隣國使客亦皆遊觀。今舍利塔殿表刹傾危,鍾樓亦雨漏朽破,欲令緣化修葺,其化主及助役僧,或賞職,或給度牒以勸。」從之。
2月4日
○庚辰,御經筵。
○以兵曹判書崔閏德爲忠淸、全羅、慶尙道都巡撫使。
2月5日
○辛巳,視事。贊成權軫啓:「講武時,各道監司,欲進方物,購求狼尾飾矢服,一尾直緜布六十匹,其弊不少,請除之。」上曰:「然。」卽傳旨各道監司:
自今狼尾若幸捕獲,則進之,勿貿易。
○上謂代言等曰:「興天寺舍利殿,太祖所創也。今聞傾危,欲募僧,給度牒修之,石手木工,則繕工監,監役官,則造成都監,主之可也。」
○御經筵,輪對。
○命蠲咸吉道各官,今春採金之役,以去年有蟲水之災也。
○吏曹啓:「今以平安道延山、撫山,合爲寧邊大都護府,其翼屬各官,悉宜更定。前此,順安縣屬平壤道右翼,寧邊府屬朔州道中翼,博川郡屬朔州道左翼,順川郡屬安州道右翼,肅川府、永柔縣、慈山郡,屬安州道中翼,江東縣屬平壤道左翼,价川、德川二郡,屬安州道右翼。今改平壤道中翼平壤府,左翼,中和、祥原、三登、順安,右翼,江西、龍崗、三和、咸從、甑山。安州道中翼,寧邊府、博川、安州、順川,左翼殷山、成川、陽德、孟山,右翼,肅川、永柔、慈山、江東。義州道中翼,義州、定寧、麟山、龍川、鐵山,左翼,宣川、郭山、隨川,右翼,定州、嘉山。朔州道中翼,朔州、泰川,左翼,雲山、价川,右翼,昌城、碧潼。江界道中翼,江界府、閭延,左翼,熙川、德川,右翼,理山。」命依所啓。
○咸吉道監司啓:「童巾、愁州等處住兀良哈指揮伊麿疎古老、都乙昏、都乙溫等使人來告:『我等所居童沙吾里之地,乃兀狄哈成群出來之路。因此屢失馬匹,未得安住。去十二月十七日,我等所居里及阿赤郞耳等處七十餘戶,悉以妻子財産,移置童巾、愁州等處。本月二十五日,我等十人欲取遺穀,還向童沙吾里路,逢亏乙未車兀狄哈三人,射獲之,問其來由,答云:「聞愁州住兀良哈大也乃,多畜財産馬匹,欲偸而來。」我等所移愁州等處,將不得安住。願移居古慶源阿多老、訓春等處。』節制使答云:『阿多老、訓春等地,係是朝鮮近境,汝等其勿來住。』」
○司憲府啓:「大小人員或未知各年受敎,犯法者頗多。請略節禁令條畫爲文板,掛光化門外及都城各門鍾樓等處,令其悉知。一,婚姻之家,於迎壻之夕,設盛饌,先饋壻之從者,第三日,盛設油蜜果幾至方丈,以燕壻婦,將其餕餘,送于舅姑之家。又迎壻翼日賀客,塡咽燕樂,一皆禁止。一,婚姻時本非帶銀者,隨其時散,用角帶絛兒。炬火,二品以上家十柄,三品以下六柄,女家同,違者禁止。一,大小婦女從婢之服,不許襪裙,笠帽則只用苧布,不許羅綃。其帽襜長短,不與主婦齊等,主婦帽襜長一尺,則從婢長半尺,違者禁止。一,新婦初謁舅姑之日,饌品五星二部、餠二榼、三味湯物,合計七盤。乳母一人,侍婢二人,奴子不過十人,違者禁止。一,凡婦女,服父母、舅姑與夫之喪,自宗室至士庶人,不許百日釋服,終三年喪。笠帽與服,皆以生麤布爲之。男子服斬衰者,毋得騎馬入于朝路,違者禁止。一,期親之喪,雖於三十日釋服,未經百日婚姻者禁止。一,大小臣民,宗廟前路及闕門前路,騎馬過行者禁止。一,大小人員,闕內胡跪禁止。一,各司朝會禮畢後,拂衣禁止。一,時散大小人員,灰色衣服禁止。一,大小人員及工商人,起子靴禁止。一,上下衣服,升數無等。苧麻布緜紬木緜交綺,一品至兩班子弟,用十二升以下,工商賤隷,八升以下。貂裘,兩班子弟外,工商賤隷,不許服用,違者禁止。一,中外金銀寫經塗佛禁止。一,大小男女黃色衣服禁止。一,大小人員朱、紅、黃、丹肉色韂禁止。一,各品金銀帶飾紅色皮禁止。一,進上衣襨及闕內所用外,紫色衣服,自庚戌年始禁。一,庶人及工商賤隷,斜皮靴鞋綃子衣服禁止。一,婦女上寺禁止。一,僧人出入寡婦家禁止。一,五六品雙穗兒,參外有穗兒鞦轡禁止。一,兩班婦女卷帽襜禁止。一,土紅玉色衣服,使臣迎接及大小朝會,不許穿着,違者禁止。一,大小人員,路祭設佛排禁止。一,事佛薦亡,大夫士庶人,皆就山水淨處,只設水陸齋,其供辦除俗人,皆令僧人主之。守殯喪主外,子孫一二人往與,此外雜人,雖設齋翌日,不許參與,違者禁止。
一。大夫士庶人之喪設法席,禁止。一,金銀,非本國所産。進上服用器皿、闕內酒器、朝廷使臣支應器皿、朝官品帶、命婦首飾、士大夫子弟耳環、女妓首飾外,器皿及銷泥金銀禁止。一,進上服御外,朱紅着漆及紫斜皮禁止。一,鑄鐵器皿,私相買賣禁止。一,大君以下東西各品,朝路率行丘史,公私人勿論,大君十名,正一品九名,從一品八名,正二品七名,從二品六名,正三品內,通政五,通訓四,從三品至四品三名,正六品至九品二名,兩班無職子弟一名。雨雪則私丘史加二名。二品以上老病,轎子擔持時,私丘史加六名,五六品臺諫院加一名,違者禁止。一,大選入格外,無度牒僧人,所在官司依律論罪,還俗當差。借者與者,竝依律論罪。一,宰殺牛馬,曾有禁令,大小人員,毋得食其肉。其自死之肉,京中漢城府烙印,外方受官文後,方許賣買,違者禁止。一,進上外,無牌鷹子飛放者,禁止。一,承傳急事外,走馬城內禁止。一,大小人員奔競執政家門,禁止。一,花席進獻及國用外,一皆禁止。一,拜表時,各品從馬隨品,分置闕門外東西,以次出來騎馬行,違者禁止。一,有職事人員,白色衣禁止。一,城內動樂神祀禁止。一,常人城內騎馬禁止。一,工商賤隷,眞水精珊瑚纓子、雲月兒禁止。一,僧人黑細麻布衣禁止。一,常人套鞋禁止。」從之。初,上初見禁令條畫曰:「如有父子兄弟族親,往來遠地,則不可無迎餞,獻壽父母,則不可無宴飮,其他不切迎餞宴飮,則痛禁可矣,不宜一切禁之。」遂命刪去。
2月6日
○壬午,御經筵。
○吏曹啓:「前此城門都監,以工曹參判,爲實案提調,其後合城門禁火爲一都監,而參判不與。都監則諸處救火,事務煩劇,工曹則多領諸色匠人。請依兵曹、漢城府、義禁府例,以工曹判書,爲實案提調。」從之。
○賜政府六曹堂上農書各一秩。
2月7日
○癸未,幸東郊,觀放鷹。
○命同副代言皇甫仁,齎內醞,餞長興府院君馬天牧于禮曹,仍賜樂。以天牧乞骸歸田里也。
○崔得霏壻副司直具績,齎移禮部謝恩咨以行。
2月8日
○甲申,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據樂學報啓:「古人鑄鍾之法,銅錫交入,斤兩有定,謂之有齊,不可加減。我朝所鑄編鍾,只依中國賜樂編鍾鑄造,銅錫斤兩,未能按法交入,聲不淸和。且音律所以不協者,蓋以中國之制,歷代各異,而前此賜樂編鍾內十二律名,一般刻標,而聲音則各異,當高而下,或當下而高,高下不齊,我朝所奏尤爲不協。於新舊編鍾內,雖擇其中律者用之,一處之祭,尙太半不足,若値竝祭,則更無所用。其體厚聲高者,猶可磨正用之,若過薄聲下及穿缺裂破者,雖或改正,未易充數。請置鑄鍾所,依法鑄成。」從之。
○傳旨刑曹:
京外獄囚,屢嬰疾病者,蓋因獄內或不潔淨,厲氣蒸熱,因而生病,以致夭閼。其救恤條件,累降敎旨,而司獄官視爲文具,專不奉行。今後京中司憲府、外方觀察使,申明考覈,俾免札瘥之患。
2月9日
○乙酉,上率王世子及百官,賀聖節。
○御資善堂打毬,諸宗親入侍。
2月10日
○丙戌,視事。禮曹判書申商啓:「唐人多金夫年四歲被虜於倭,去己亥年到本國,今發還上國何如?」上曰:「太宗時欲發還被虜唐人,朴訔、朴信等啓曰:『若發還,則上國必知我國與倭交親之意,不可遣也。』太宗曰:『我國發還之意厚矣,何避嫌之有?』皆令入送。禮部果奏我國與倭相交之意,帝答云:『朝鮮入送之意甚厚。』厥後張靑爲倭所虜,隨我通信使朴熙中而來,議欲發還上國,時有沮之者,而竟入送。我國與倭交通,上國豈不知之?」
○右代言鄭淵啓:「巡撫使崔閏德今春下去,則不無擾民之弊,莫若移文各道,先訪可築城處,又訪於曾經其道監司元帥守令,其言不一,則待秋而往,審定便否。」知申事鄭欽之啓:「崔閏德言:『若來秋豐稔,則莫如今春豫定可築之處。』」上曰:「然。宜於今春遣之。」
○御經筵,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本朝之制,賤者有功,不可爵賞,而賞以布帛者,所以辨良賤、謹尊卑也。近以造成之功,差各司奴爲隊長,給事者四人。移文兵曹問之則答云:「繕工提調不分良賤,而泛稱匠人以啓,故本曹不知良賤而除授。」由是觀之,賤口之受職者,非特此四人而已。臣等竊念爵命,國家之所重;名分,古今之所謹。隊長雖微,亦王爵也,豈宜授之賤口,而亂分乎?始之不禁,終將莫禁。在今盛朝,一開其源,末流之弊,必至於尊卑失序、良賤相混,後世之患,不可不慮。伏望殿下,收還四人之職,又令攸司,考其賤口之濫受者,追奪其爵,自今賤口,雖有大功,勿許除職,賞以錢帛,以嚴良賤之分。
○盜竊內府財物,命搜捕宮城內。
○禮曹啓:「所撰太宗恭定大王、元敬王太后喪葬儀軌,因倉卒,頗有未盡節目,今考古制,錄於儀軌之末,以憑後考。一,古制,天子三日小斂,七日大斂而殯;諸侯三日小斂,五日大斂而殯;大夫士二日小斂,三日大斂而殯,則其斂殯日數,尊者緩而卑者速,自有定制,不可進退也。今儀軌內小斂大斂,皆在第三日。此特以熱時,故從權而已,非喪禮之常經也。一,《文獻通考》:」周制,大喪封人,飾其牛牲,而朝夕奠用脯醢。朔月月半祖奠,大遣等奠,皆用牲牢。「《文公家禮》:」朝夕奠,設蔬果脯醢,朔望則具盛饌。「其朝夕朔望奠饌之品,自有隆殺,我太祖之喪,無朝夕奠,只設晝奠,而饌品則油蜜果、實果、交排九果床、三味飯物,恭靖大王之喪,始設朝夕奠,而饌品依太祖晝奠例。元敬王太后之喪,朝夕奠,初依太祖時例,後加油蜜果四行床,太宗之喪,亦用四行床,饌品之盛,幾於朔望。一日之內,再設別奠,異於古制。朝夕奠饌品,當依太祖晝奠例,用油蜜果、實果、交排九果床、三味飯物。一。《文獻通考》:」周諸,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註云:」諸臣斬衰,故斬衰者奠。以主人悲哀不暇執事,故不親奠。「朔日月半別奠同。《文公家禮》,自初喪至題主奠,皆祝奠酒,至虞祭,主人始親奠者,蓋從周制也。大唐元陵儀注及宋孝慈淵聖皇帝喪大斂奠,嗣皇帝皆親奠,此與周制不同也。我太宗恭定大王之喪、元敬王后之喪,自初喪至虞祭前朝夕奠,皆依周制及《家禮》,竝以執事者代奠,朔望則緣唐、宋之制,殿下親奠,與周制主人悲哀不暇執事之意異矣。朔望奠,當依周制,執事者代奠。一。杜氏《通典》勑使策賜諸王儀:」使者及副俱公服,喪主以下內外具衰服。「《文獻通考》皇后諡告太廟儀:」太尉就位再拜,詣神位前搢笏,上香奠酒,執笏再拜。「又上諡冊寶於靈座前儀:」上冊寶,太傅等官常服黑帶。「我元敬王后初喪上尊號時,文武百官當服衰服,而與上冊寶官竝服常服。太宗初喪上尊號時,上寶冊官當服常服,而與百官竝服衰服。前後之禮一,而所着之服胥失之。當依古制,受命上冊寶官等,用常服黑角帶,宗室及百官用衰服。一。古制,大喪有禁樂停祭,巷市之節,而無停朝之文。我太祖之喪,停朝十三日,厥後國喪皆限十日,大臣之喪限三日。竊謂大臣之喪停朝三日者,所以示爲大臣行三日之喪也。若大喪則擧國皆行三年之喪,而言停朝十日,則十日之外,似與平日無異。當依古制,大喪則無停朝之令。一。古制,襲衣,天子十二稱,上公九稱,諸侯七稱,大夫五稱,士三稱。小斂衣,自天子至於士,皆十九稱;大斂衣,天子百二十稱,上公九十稱,諸侯伯子男七十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本國恭靖大王喪,襲衣七稱,小斂衣十五稱,大斂衣三十八稱;元敬王后喪,襲衣七稱,小斂衣十九稱,大斂衣九十稱;太宗恭定大王喪,襲衣七稱,小斂衣十九稱,大斂衣四十稱。襲斂依數,當依上公例。」從之。
○司憲府啓:「僧以仁嘗住龜山寺,潛奸本司婢同叱加伊,生三子,今住開慶寺,仍爲己妻,以飯僧米鹽,密遺其妻,又於太祖神御前飯米,雜以粟粒。自住開慶以後,尙往京家,恣行淫欲,姦貪陰譎,莫此爲甚。按律,進御餠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僧道通奸者,加凡奸二等,杖一百;計監守自盜之贓,則杖六十、徒一年、刺字。請從重科罪。」從之。
○兵曹判書崔閏德,將各官城子造築條件以啓:「一。下三道各官城子內,防禦最緊沿邊郡縣,則除山城,皆築邑城,其無可用邑城者,仍修山城。一。各官築城時,各以附近陸地州縣,或三四邑或五六邑,量宜幷定,次次造築。一。民戶數小,又無可築城子各官,則於隣官城子,推移幷入一。各官有可用舊城,則仍修之,無可用舊城,則擇近處新基築之。一。各官有不實城子,則各以戶數多少,或退或縮,隨宜改築。一。各官城子不可一時畢築,各以城子大小,量宜限年,堅實造築。」命下工曹。
2月11日
○丁亥,打毬,諸宗親入侍。
○捕得盜,內府人內贍寺奴亏知介,囚於義禁府鞫之,所竊之物,銀盂蓋兒、白苧布段子、紫紬袱也。初,亏知介潛挾物而去,思政殿造成人金春雨,捕告于內官田吉洪、大護軍尹麟,吉洪等不問放遣之。至是,義禁府請幷鞫吉洪、麟等,從之,尋釋吉洪等。
2月12日
○戊子,御經筵,輪對。
○兵曹啓:「言者以爲:『其人之役,人之所甚苦者也。』州府郡縣,小大碁布,其地之廣狹、戶口之多寡、邑之殘盛、田品之肥塉,各自不同。若其地廣人多,邑盛土沃,而多定其人,則民何憾焉?如或地狹民少,邑弊土瘠,而多定其人,則其爲勞苦,百倍於彼,豈得無憾?姑擧黃海道一二州縣陳之。如黃州則牧也,而其人之數三;平山,府也,而其數一;谷山,郡也,而其數三;江陰、兔山兩縣,則幷定一名。其定數不同如此,故民之勞佚苦樂,大相遠矣。願核各邑其人之數,科等詳定,俾之立役。」命令擬議。戶曹判書安純議謂:「各官其人謀避其役,人吏之數,不以悉報,故取實詳定爲難。宜令監司,詳考各官十年以後人吏案,移牒該曹,據以均定。」從之,今據各道回報更定。京畿,率以五十名,定其人一名,慶尙、全羅、忠淸、黃海、江原等道,三十名定一名。其少有增減者,因其邑之殘盛也。
2月13日
○己丑,視事。上曰:「農家播種,若未適中而太早,則蕎麥之類,結實未多。然去年因晩種,禾穀不實,蓋以百姓昧於節氣早晩,官吏亦不趁時勸課而然也。寧失之於早,不可緩也。」
○御經筵,輪對。
○新作內樓三間。
○遣內史金淳,賜貂裘毛冠耳掩于府院君馬天牧。
○賜府院君李稷等四十一人,《大全》、《易》、《書》、《春秋》各一件。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臣等伏聞,命兵曹判書崔閏德,巡察忠淸、全羅、慶尙沿海城堡可築之處,是誠聖上安不忘危,用戒不虞之深慮也。然事有緩急,時有先後。忠淸、慶尙兩道,近因旱乾,禾穀不登,民尙艱食。全羅一道,雖云豐稔,不可謂之大熟,況量田敬差官,自冬徂春,奔馳州郡,絡繹驛路,供億之費,姑置不論,豈不有弊於民間乎?今又大臣奉命以行,與監司節制使竝馳州縣,則非特迎送之勞,弊將及民,恐致妨農。且今年節氣,早於他年,而沿海耕種之候,視陸地尤早,伏望殿下姑停此擧,待以秋冬,俾全農業。
○罷僉摠制楊春茂職。
2月14日
○庚寅,視事,御經筵,輪對。
○幸東郊,觀放鷹。
2月15日
○辛卯,視事,御經筵,輪對。
○司憲府上疏曰:
伏聞罷僉摠制楊春茂之職,問春茂以罷職之由,答云:「正月初五日,王子避病到家,翌日,以洗馬歸箭串,意謂避病之所,宜禁雜人,又不可以酒氣、馬氣相近,遂歸子家宿焉。上以薄待王子,罷臣之職。」臣謂王子避病到家,則宜其痛禁雜人,不離侍側,以盡臣子之職。乃托以出仕洗馬,遂歸遠處,恣情飮酒,辭以酒氣、馬氣,不歸其家,其厭憚之迹著現,大爲無禮。其曰上以王子薄待,罷職之語,尤無臣子之義,請收職牒,鞫問情由,按律科罪。
從之。春茂娶本宮婢,自潛邸時得侍從。
○司憲府啓:「監察許扉等告:『監察姜齊老曾名以石,就於孟希道受學,潛奸希道妓妾,見黜。尋改名寶明,赴溫水鄕學,以私怨假造學長形像,斬其首。一時學徒論以師弟之間大爲不敬,報于官及監司,斷罪定役。且其母曹氏曾嫁私奴,生子,後嫁姜成吉,乃生齊老。其嫁私賤之事,敎授官朴居善,言之明甚。不惟心術不正,其母又嫁賤隷,願斥此人,以正臺綱。」今齊老之事,雖經赦宥,所告若實,則非惟不宜監察,其餘朝官,亦未堪處,不然則當論誣告之罪。請更推鞫,以辨虛實。「從之。
2月16日
○壬辰,上打毬,諸宗親入侍。
○持平李重啓:「楊春茂忌憚王子,托故橫行,情甚不敬,請加拷訊。」不允。
○司憲府啓:「楊春茂起自土官,官至僉摠制,上恩至重。王子避病到家,則尤宜謹愼接待,乃托以洗馬,出歸遠處,爭射游戲,飮酒相樂,退宿妾家,蹤情逞欲。又往見黃疽人,以所乘馬,送于避病之所,病中所忌,無所不爲,不但厭斁窺避,略無敬上之意。請依律科罪。」命於所居官充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謹按《六典》:「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親父母服,許從其制,其中關係國家要務,必合起復者,奪情起復。」蓋起復,一時之權宜,非萬世之常經。然人臣有才兼將相,身佩安危,被堅執銳,折衝禦侮者,則起復之權,誠有不得已也。今成抑丁母喪,方在衰絰之中,殿下命除摠制,俾參朝列。臣等竊謂帝王敦化之源,莫先於孝;人子事親之孝,莫重於喪。故喪有三年之慘,乃子職之當然。昔在宋朝史嵩之起復,招太學之群譏,韓魏公謂:「起復,非朝廷之好事。」今抑之脫衰復職,非以禦侮,非以治事也。無因復職,以開短喪之漸,非特有乖於成憲,實有累於風敎。伏望殿下,還收起復之命,俾終衰絰之制,以敦孝治。
不允,仍曰:「若等之言,是矣。然亦有是法焉。」左獻納李賴啓:「今抑非折衝禦侮之才,非關係安危之臣。請收起復之命,以終其制。」上曰:「本人雖非折衝禦侮之才,起復之法,古亦有焉。況今業已起復,不宜還收,自今當悉從若等之請。」
○義禁府啓:「于知可盜內府銀器及雜物,律該斬不待時。」從之。
○講武時禁令條件:
一。每日宿所晝停,除都差使員,令其官守令考察。一。司僕寺馬匹養飼,勿論郊穀草供進。一。尙衣院、司僕、司饔、忠扈衛等所用雜物,翌日悉還物主。其所掌下人,雖有稽緩之事,勿令擅便歐打,告于承政院。一。侍衛大小軍士馬草,賜以近處所積郊草,勿於民間收用。一。衿軍牽馬陪鞋襪等物,勿令備給。一。進上物色及司膳司饔依式供進外,別用物色及酒米,須考承政院帖字供進。一。不得已水深處,量設橋梁,其餘道路,勿令修治。一。其道監司首領官及所過境內守令外,各官守令,毋得越境。一。隨駕各驛馬從,發京三日後,依前例給料。一。京畿、咸吉、江原、黃海道進上,則行在所,他道進上,則時坐所進之。一。上項事件外,監司守令,收斂民間,隱密贈遺者,察訪巡行捕獲,報兵曹,依已曾受敎,計贓論罪。一。駕前察訪先到宿所,米豆及不得已供進外,汎濫事件,悉令考察。
2月17日
○癸巳,視事,御經筵。
○持平李重啓:「楊春茂之罪大矣,而命還本邑,但供軍役,何所懲戒?請依律施行,以懲不恪。」上曰:「充軍足矣,不必加罪。」
2月18日
○甲午,幸東郊,觀放鷹。
○前都摠制曺洽卒,輟朝三日,致奠及賻。
○兵曹啓:「隨駕各品散料式:大君,從人十二、大馬五、小馬七、伴人四、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正一品,從人十、大馬四、小馬五、伴人三,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從一品,從人九、大馬三、小馬五、伴人二,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正從二品,從人八、大馬三、小馬四、伴人二,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僉摠制以上,從人七、大馬二、小馬三、伴人一、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判事以下,從人五、大馬一、小馬三。四品,從人三、大馬一、小馬二。五六品,從人二、大馬一、小馬二。七品以下至白身,從人二、大小馬各一。吏典、使令、皂隷、下典,當身正官,一時白米一升,伴人以下,中米一升。大馬一日大豆一斗,小馬一日大豆五升。」從之。
2月19日
○乙未,視事。上謂大司憲曺致、右司諫申包翅曰:「卿等各進封章,請抵春茂罪,固爲當矣。然春茂,本病人也。今若加罪,則雖減等,必至杖一百,病而受杖,則或至於死。以摠制而罷職充軍足矣,玆不允卿等之請。」
○御經筵,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楊春茂起自微賤,別無才德,過蒙聖恩,位至僉摠制,寵榮已極,圖報末由。今者王子避病于其家,爲春茂計者,小心謹愼,不離左右,惟勤支待之不暇,反生厭心,托以洗馬,出而不返,射御飮酒,遊戲無極。又以馬氣酒氣爲辭,避宿妾家,縱欲無忌,其不忠不敬之心,孰甚於此?殿下特從寬典,只奪其職,充軍本土。是則罪重而罰輕,臣等深有憾焉。伏望殿下,更令攸司按律科斷,明正其罪,以懲不恪。
不允。
○戶曹啓:「曾下傳旨,令磨勘咸吉道採金、慶尙道銅鐵炒鍊等事以聞。咸吉道各官貢金,則每年春秋,定數採取,若船軍採金,則無定數,亦無日限。故自甲辰至戊申年,所採之數,多則十七兩,少則七八兩,役人或四十日,或二十日,皆無定法。請自今酌定船軍及役日斤兩之數,採取以進。其慶尙道銅鐵炒鍊,則令所産昌原、咸安、固城、靈山、義城、密陽、金海、仁同等官,當農隙採取,以試所産多少、炒鍊難易。」從之。
2月20日
○丙申,月犯心大星。
○考試官禮曹判書申商等,取生員庾智等百人。
2月21日
○丁酉,王女卒,命禮曹議喪葬之禮。王女,宮人出也。
○召左獻納李賴曰:「前者疏請諸色匠人,勿許賞職,其辨貴賤之等,可謂當理。然匠人受職,非始於今,不可遽廢,姑署告身。」
2月22日
○戊戌,司憲府啓:「內禁衛副司正李仲林,奔競于兵曹判書崔閏德家,律該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命杖八十充軍。
2月23日
○己亥,視事。上謂右副代言李孟畛曰:「宦者朴安中,本沃川吏也。太宗時,稍蒙恩顧。予在潛邸,令其將命,乃與近使婢私戲,恣行不義,故太宗命還本役。近問到京,其來已非矣,又乘昏見于駕前,罪亦不小。可令刑曹執之,還其本役。」
○上曰:「全羅道敬差官李治,量田不中,其下憲府鞫之。」
○輪對。
○慶尙道監司,進新刊《易》、《書》、《春秋》板子,命下鑄字所。
2月24日
○庚子,傳旨:
講武還宮,勿進豐呈。
2月25日
○辛丑,遣工曹參判李蕆,巡審平安道城基。
○親傳講武告宗廟祭香祝。
○賜祭于卒都摠制曺洽。敎曰:
臣以忠而事君,旣能委質;上以禮而接下,思篤報功。卿內守堅貞,外行謹勑。是用皇考擢拔,寡人褒嘉。名重當時,位躋宰列。入則爲干城禦侮之任,出焉有奔走宣力之勞。頗有功於我家,而不忘乎予念。訃音忽至,衋傷良深。玆遣禮官,致奠帷側。於戲!氣固有其聚散,雖死生之殊途,恩無間於幽明,庶哀榮之盡禮。
○大司憲曺致等上疏曰:
酒之用,一也。飮之有度,則受福,飮之無度,則受禍,故先王作《酒誥》,告敎諸侯,至于治事之臣,謹戒于酒,惟用之大祀而已,非資其沈酗也。殿下欽恤小民飮小而輒受罪責,止令禁其會飮迎餞,無識之徒,不體聖上欽恤之意,或會族親,或因神祀,群小男女,秘密相飮,其酒饌之備,倍於宴飮。旣醉之後,爭相鬪詰,或至傷人。非特群小,至于士大夫治事之臣,亦皆崇飮。請自三月十日爲始,大小祭享各殿供上、朝廷使臣隣國客人慰宴外,中外公私用酒,一皆禁斷,以除忘費,以成禮俗。臣等又慮農事之本,在於不失其時,不失其時,在於守令。今東作方興,爲守令者,或因不緊之務,以防農事;姦猾之徒,亦欲連訟,京外官吏處決後,隨卽呈誤決于本府,拘於限日見身之令,不顧家産,立待官門,以廢農業,其將可慮。乞自三月初一日爲始,八月晦日爲限,中外訴訟內,奸盜及人命所係,見捕逃奴婢外,一皆停罷,專務農事。令其諸道監司,早穀則自三月初一日爲始,至十五日,中穀則自三月十六日爲始,至晦日,晩穀則自四月初一日爲始,至十五日,定爲期限,督令畢種。其耘田之法、刈穫之期,亦令監司,問其穀之早晩,隨宜定限,毋致愆期,以厚民生。
上曰:「酒禁則糾察不詳,往往貧窮者,偶飮濁醪見執,豪富者日飮,無敢誰何,不均甚矣,勿禁可也。播種則以節氣爲之早晩,未可定限也。但移文各道,使之勸課可也。務停則近日各道監司,已啓停之,外方誰有告爭者,若居京者,則固無耕作之事也。」
○判府事許稠啓:「今盛代,孰有奔競而得職者?近日軍器判事韓穩,因關白公事,往兵曹判書崔閏德家,以奔競罷職,請赦之。」命勿罷職。
○禮曹判書申商啓:「近因使臣支待之煩,每遇名日,未進豐呈,況講武還宮之日進豐呈,已有前例,今命停之,恐此禮遂廢矣。」上曰:「還宮日,若不雨,則當從卿言。」
○禮曹啓:「前此文科館試、漢城試試券,令赴試諸生易書未便。請令內侍、茶房、架閣庫、三軍錄事及齋郞、權知、直長、吏典等,易書。」從之。
2月26日
○壬寅,講武于平康等處。是日次于楊州楓川平,京畿監司李明德,來進方物。
2月27日
○癸卯,次于松節院。
2月28日
○甲辰,次于馬山,江原道都事李元根,來問安。
2月29日
○乙巳,次于甲非川,江原道監司崔府,來進方物。
2月30日
○丙午,夜,雨雪。次于今音屈,咸吉道都事安崇信,來問安。
三月
3月1日
○丁未朔,次于童山。
3月2日
○戊申,次于積山。
○吏曹判書李孟畇,來問安。
○命囚平康縣監崔仲基及守場人全彦等十二人于義禁府,以講武場內,不禁私獵,致禽獸鮮少也。
3月3日
○己酉,次于鐵原多也盞。
3月4日
○庚戌,次于窟洞。
○中部長通坊人家失火,延燒四十餘戶。
3月5日
○辛亥,上聞火災,爲之驚駭,不觀獵。
○傳旨禮曹:
還宮時,各殿各宮及議政府六曹,勿進豐呈。「
○次于每場院。
3月6日
○壬子,王世子來見于多也巖。
○賜京畿監司李明德、經歷李繼長等衣。
○文武群臣班迎于興仁門外。
○還宮,卽傳旨戶曹曰:
其審失火各戶,依丙午年例,給賑濟米穀。
○傳旨刑曹:
設禁火都監,專爲備火也。今失火若是,必其備火之具未盡也。其鞫官吏以聞。
○召義禁府提調曰:「平康等處講武場,禁放火私獵者有年,宜其禽獸繁息,而今甚稀少,又多捕獸之處,其私獵之狀明矣。姑勿加刑,先問情由於監考全彦等。」
○禮曹啓:「文科館試,令養賢庫錄事,搜挾未便。請依漢城試會試例,以三軍五員差遣。」從之。
○全羅道監司,進新刊《詩》、《禮》板子,命下鑄字所。
3月7日
○癸丑,御經筵。講《書》《立政》至呂氏之說曰:「呂氏之論,可謂通達義理,然往往立論,無乃違本旨,而過曲耶?」侍講官金墩對曰:「臣亦意其論說之支離也。」上曰:「然。」上曰:「講武甫十日,而城中已失火,其不愼禁火之備明矣。刑曹已鞫禁火都監員乎?」左代言許誠對曰:「時未畢鞫,然因近日廣開街路,人多免死。」上曰:「然。」
○正朝使都摠制柳殷之、副使漢城府尹沈道源,回自京師。
3月8日
○甲寅,御資善堂視事。上謂兵曹參判崔士康曰:「正朝使柳殷之等,回還告予曰:『西北面向化甲士一人,齎毛物,從童猛哥帖木兒,往上國,路遇臣等曰:「我是朝鮮下番甲士。」』兩國相通,非小事也。更問甲士姓名以聞。」
○命拷訊全彦等十一人,皆不輸情。上謂左代言鄭淵曰:「予意講武場私獵,平康縣監必不知也。此實閑曠之地,如有深入行獵者,守令安能盡知耶?監考全彦等,必相知之。此雖小事,然通同欺誑,不直承服,甚爲可憎,不可不露其實也。去冬嘗聞獐鹿肉,多賣於市。京畿獐鹿所聚之處,但有此地耳,若問其肉出處,則私獵之狀,自露矣。」
○輪對,經筵。
3月9日
○乙卯,御經筵,輪對。
○遣義禁府都事鄭賜于淮陽,鞫講武場私獵人。
3月10日
○丙辰,視事,經筵,輪對。
○忠淸道監司,具啓蠶室養蠶之弊,上謂知申事鄭欽之曰:「公桑蠶室,其來尙矣。然我國養蠶之事,擾民實多,故往者稍除其弊。其下戶曹,更條列其弊以聞。」欽之對曰:「養蠶供役者,皆革去寺社奴婢也。往者令收半貢,今更全免何如?」從之。
○禮曹判書申商啓:「使臣支待,路傍州縣所難繼者,獐鹿肉也。請令多畜鷄豚,以備後日之用。」上曰:「更議以啓。」
3月11日
○丁巳,御經筵,輪對。
○漢城府啓:「望告造家空地者,累月不受文案,及其他人望告,則率以先呈爲辭。請自今望告後過三朔者,依未造家例,移給他人。」從之。
○忠淸道監司啓:「前此登第者,竝令還鄕榮親,欲其誘掖奬勵,作興人材也。近無成法,或行或廢,以絲毫之弊,而輕廢美厚之風,實爲未便。」命禮曹詳定以聞。
3月12日
○戊午,幸平丘驛東平,觀獵。
3月13日
○己未,御經筵,輪對。
○禮曹啓:「鑄鍾所呈:『今考編鐘體制,宋仁宗時,范鎭所制編鍾,則自黃鍾至應鍾,因其體之大小,定其聲之淸濁,其厚薄則同。本朝中國出來編鍾,則自黃鍾至應鍾,因其體之厚薄,定其聲之淸濁,其大小則同。今所鑄,依范鎭之制,以大小鑄之乎?依舊鍾之制,以厚薄鑄之乎?且前朝中國出來編鍾有畫兒,奢侈華美,丙戌年,賜樂編鍾,則無畫兒,純儉質素。將依何鍾而鑄?祭享之樂從儉素,朝會之樂從華美,何如?』請將編鍾之制,從厚薄鑄成,竝依丙戌年賜樂體制鑄之。」從之。
○禮曹判書申商啓:「近者汰冗官過多,故事務煩,而朝官小。古者一曹尙有判書三人,俸祿稱之,請勿以俸祿之費,而汰朝官。」上曰:「癸卯年間汰冗官,而各司判官,太半汰去。其時司僕判官,亦在所革,而今又還差矣。」
○左代言許誠,啓祭及高祖之議,上曰:「予以此禮爲難斷也。通祭四代之禮,先儒所未定,只祭三代之禮,先祖之成憲,此亦依古法,而制者也。何可輕有紛更?天子七、諸侯五、大夫三、士二。此古人降殺之制也,而今上自大夫下至庶人,皆得祭四代,則尊卑之等,不亦無別乎?」
○參贊盧閈啓:「今來使臣,多率差批不錄頭目而來,請自今有如此率來者,勿許入義州。」上曰:「差批不錄之人,不許入來,義固當矣,然不必使終不入也。但以此意,諷諭使臣可也。」
○右副代言李孟畛啓:「講武之日,別侍衛節制使郭承佑,馳騖射獵,不糾察驅獸軍。請令推鞫,以懲不恪。」上曰:「但罷節制之任。」
3月14日
○庚申,視事,輪對,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瑞興人金汝島之女孝生年十二,其父得狂疾,孝生聞食生人骨卽愈,密令人刃斫手指,不使父母知之,居三日,和羹以飼,父疾少間。本道監司上其事,請旌門復戶,從之。
○府院君李稷、判府事許稠、參判鄭招等以爲:
父歿子繼,職秩不及,撤其神主,以待後日之得官者,不過二道,曰瘞埋也、襲藏也。旣埋復作,於禮無文,事理亦礙。襲而藏之,與天子諸侯遷廟之主,藏于夾室似矣。然而士大夫家廟,則無夾室矣。若建別廟,則卿大夫合三代爲一祠堂,士於曾祖尙不得祭,安得建廟以奉之?若藏於廟,則一祭一否,誠爲未便,若藏於廳事,則接對賓客之所,若藏於寢房,則夫婦所居之處。或廊或庫,卑下不敬,皆非所宜。且天子諸侯夾室所藏之主,雖無四時之祭,至三年則有祫祭矣。今此襲藏之主,致祭無期,如或未得官,則終當如何?孝孫之心,事死如生,埋之則已矣,藏而不祭,於心何如?程子、朱子,皆以通祭四代爲禮,朝廷亦許品官之家,祭及高祖。雖不明言其故,豈不以此也哉?臣等初議,欲從朝廷之制,與夫程、朱之說,則《元典》,六品以上,亦祭止三代,故乞令品官通祭三代者,蓋用《元典》世代限數,而取法通祭之義也。議上,令臣等更議,又乞依朝廷之制,乃下禮曹,令文臣四品以上,議其可否,議者以世數加於《元典》,爲更改成憲。然臣等竊謂前日之議,乃補《元典》之未備耳,非改也。乞取臣等前日所進兩議裁擇。
左議政黃喜、判府事卞季良、判書申商、參判金孝孫等以爲:
父沒子繼,則父之曾祖,於子爲高祖,其神主當埋於墓側。若子職不相等者,將其不應祭之神主,重襲以藏,以待加職,出而祭之何如?
從喜等議。
3月15日
○辛酉,幸綠楊平,觀放鷹。
3月16日
○壬戌,視事,御經筵,輪對。
○戶曹啓:「忠淸道人民貧窮,丐乞者頗多,請賑之。其年過七八十及廢疾者,考其親戚有無,竝令惠養。」從之,且曰:「勿問親戚有無,悉令惠養。」
○芳幹女壻前知郡事朴景茂、副司直李大生等狀啓:
妻父婢妾子白終之子他乃,曾於忠淸道海美縣,自願安置。今自稱蒙赦,再來京師,臣等未知蒙宥與否,敢告。
命仍置海美縣。
○禮曹啓:「使臣往來之時,平安道守令,則郊外迎候,京畿、黃海道,則館門迎候,爲禮不同。請自今使臣出來,則竝郊外迎命,回還則館門迎候。」從之。
○議政府啓:「沈溫雖逮姜尙仁等獄辭而受罪,然太宗特賜自盡,且令李陽達擇地葬之,蓋以恭妃作配宸極,誕育元良也。況其時溫不服招乎?若其不死,則當命還告身,削除罪籍,第以賓天太遽,未及下敎耳。乞還給溫告身,以慰臣等之望。」上曰:「此父王時事,不可輕議也。父王於溫之回自京師也,欲不推鞫,而流之於外,其時執事者一人,固請鞫問,然後許之。溫遂服,兵柄宜歸一處之語,問:『所謂一處何處。』答曰:『一處則主上也。』又問:『歸一處之後,欲何爲耶?』答曰:『予亦武班也,欲掌兵權耳。』以此觀之,溫非不服招也。然非叛逆之臣也,諸卿宜取義禁府文案考之。」
3月17日
○癸亥,上打毬,諸宗親入侍。
○政府六曹會于議政府,議沈溫事啓曰:「沈溫之事,在姜尙仁等已誅之後,無所對辨,則是疑獄也。其時連逮尙仁,而對辨得免者,亦有之。以此觀之,豈得無疑乎?若太宗將欲加罪於溫,則豈盡誅尙仁等,而不待溫之來,使之對辨乎?不待溫來而盡誅之,則其欲宥溫,斷可知矣。此所以待溫之來,欲不問而流之也。」
上曰:「吾當商量。」時吏曹參判鄭招,言於座中曰:「吾以司諫,參鞫獄事,溫當鞫問之際,心欲辨白,然不日間,再加訊杖,三加壓膝,而猶不服。都提調柳廷顯謂溫曰:『以公位勢,觀今日鞫問之勢,則可知矣。終能不服乎?』溫聽此言,更無一語,一一服招。」今以鄭招之言觀之,則溫之服招,安知其出於不得已乎?太宗其盡知如此事乎?
3月18日
○甲子,御經筵,輪對。
○以宋仁山爲僉摠制。
○頒賜《楚辭》于集賢殿官及東班軍器副正以上。
○命印頒《元》、《續六典》于中外官。
○命除平安道採金。
3月19日
○乙丑,幸迎曙驛平觀放鷹,還至盤松亭,觀軍士擊毬騎射。
3月20日
○丙寅,視事。左代言許誠啓:「中文科者,請令榮親。」上曰:「考諸《周官六翼》以聞。」誠又啓曰:「忠淸道考試官,於鄕試額數外,增取一人。」上曰:「令其道監司,核問情由以聞。」
○判府事許稠啓:「三島倭人來居乃而浦等處,興販資生者頗多。請收其稅。」上曰:「自己亥年以後,非唯商船不通,倭客亦不相通,近來始來興販,不必稅也。」知申事鄭欽之亦啓:「收稅商倭,實未可也。」上曰:「其問興販倭人之數於萬戶處置使以聞。」
○上曰:「平康縣監崔仲基、監考全彦等,可悉放遣。」且敎仲基曰:「自今講武場內,只擒祭用獐三口,若於數外加獲,則具由以達。」仍謂右代言鄭淵曰:「古者園囿之內,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則似不禁私獵也。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又過於嚴禁也。然由今觀之,講武之法,所以訓民戎事,用戒不虞,所係非輕,禁令不可不嚴也。自今場內私獵者及守令,竝以制書有違論罪。」
○鄭欽之啓:「左右議政六曹判書共議以爲:『成均館,國學也。督聚儒生,尋自散去,甚爲虛疎,勸學之術,莫若無時別試。別試之法行,則儒生不令而自聚,不勸而自勵矣。』」上曰:「予於戊戌年,一行別試,試取之後,必復怠惰矣。若無時別試,而取人不多,或隔年一試,或一年再試,則儒生自聚,足以勤學矣。」
○輪對,經筵。
○詳定所提調府院君李稷、左議政黃喜、判府事許稠、判書申商、參判金孝孫、鄭招等以爲:「謹按唐《開元禮》皇帝時享太廟儀:『奠爵出戶北面立,大祝進戶外之右,跪讀祝再拜。』皇帝謁陵儀:『至寢殿三奠爵,當神座前北向立。大祝二人,持玉冊于戶外,跪讀再拜。』宋郊祀前一日,朝享太廟儀:『設冊案於室戶外之右,皇帝奠爵,出戶外北向立,讀祝官東向跪讀冊文再拜。』太廟時享儀:『祝版各設於神位之右,初獻奠爵,出戶外北向立,大祝跪讀祝文訖再拜。』郊祀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儀:『設祝冊於殿上之西,皇帝進酒,俛伏興立,讀冊官東向跪讀冊。』四孟朝獻景靈宮儀:『皇帝奠酒,俛伏興再拜。』無讀祝一節。每歲春秋仲月,太常宗正卿,朝拜祖宗及后陵,詣神座前奠酒俛伏興,俟大祝讀文訖,再拜降階。前朝《詳定古今禮》時享太廟儀:『設祝坫於每室戶外之右,奠爵出戶北向立,大祝進戶外之右,讀祝再拜。』朔望享太廟儀:『各設祝版加坫上,置於神座之右,上香酒俛伏興小退北向立,祝史持版,進神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獻官再拜。』拜陵儀:『奠酒三爵,小退北向立,大祝持版詣神座右,跪讀再拜。』竊詳唐、宋及前朝之制,奠爵後行禮,或出戶外,或當神位前,祝文或設於神位之右,或設於戶外之右,或設於殿上之西,未可定從。況本朝宗廟,戶外窄狹,展禮尤難,乞奠爵後行禮,皆當神座之前,讀祝皆於獻官之左,祝版皆設於神位之右。若原廟戶內伏地,則古典所無,然本朝常時出入殿內,有伏地。原廟多用平日之禮,仍舊何如?」判府事卞季良議:「宗廟用古禮,原廟用俗禮,古人有是言也。我太宗嘗曰:『宗廟以神道事之,原廟象生時。』則其原廟戶內伏地,一從成憲何如?其戶外讀祝事,唐、宋宗廟,雖非古制,然其體面甚大,其內修粧,必多曲折。所謂戶外讀祝,亦必不在於外階也明矣。今徒泥戶外之文,而輕改成憲,臣固痛心,今承下問,不勝欣忭,願遵祖宗成憲。今後議新法時,禮曹啓目,汎稱曹與詳定所同議,最爲不可。宜列詳定提調某某之名以聞,永爲恒式。」從之。
3月21日
○丁卯,御經筵,輪對。
○上曰:「漢原君趙璿欲服侍養之喪,何如?」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收養之法,遺棄小兒,卽同己子,故服喪如其親可也。若侍養則有何恩德,而服其喪乎?往往有貪得臧獲,而冒禮行喪者,是豈法乎?」
3月22日
○戊辰,視事。禮曹判書申商啓:「僧徒度牒,欲待畢營太平館,然後悉給之。」上曰:「太平館之役,乃別例也。不必僧人盡赴此役,然後可給牒也。」商對曰:「雖在外方之僧,皆願受度牒者,無他,雖號禪師者,無度牒,則竝令還俗,已有成法故也。」上曰:「然。」
○判府事許稠啓:「《孝經》、《小學》,皆初學所當先習之書也,而《小學》講於科擧之時,故儒者皆不得已而讀之,若《孝經》則世之初學,專不讀習。請出經筵句解《孝經》刊行,以敎初學。」上曰:「然。」命左代言許誠曰:「可令鑄字所印出二百五十秩頒行。」誠啓曰:「臣聞乃而浦等處,恒居倭等興販之稅,左衛門大郞悉收之矣。居旣累年,不宜刷還,彼已收稅,又難復收。」上曰:「恒居興販,其來已久,不必更立新法也。」
○輪對,御經筵。
○議政府六曹同進封章,上不開封問曰:「此何事也?」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此乃前日事也。」上曰:「此事,予已熟聞,何必見此書乎?」遂下承政院。事秘不可得詳,其略則沈氏罪名未見而被誅,故請赦之。
○吏曹啓:「前此吏科,無定額,亦無年限。曾於丙午年受敎,定額七十人,然校書館,則仍舊無定額。請自今校書館取二百十人,報本曹,曹考其世系,依永樂十七年三月受敎,更試七十人,差初入仕出身之職,署經臺諫給牒。又考才品,隨成衆各處去官多少量數分遣。」從之。
○吏曹啓:「奉常寺雅樂署樂工一祭所用,摠一百四十九人,竝祭則二百九十八人。前此,以巫女子姪及良人丁吏等屬之,元額僅二百人,而欠九十八人。其元屬者,亦皆外方殘劣單寒之人,未能贏糧久留,逋亡頗多。況因年老喪病雜故,太半不仕,每當祀事,一祭所任,尙未能贍,如遇竝祭,則專以軍器別軍充之,實爲未便。凡音律之任,累年學習,乃得成才,其遲鈍者,雖加勸勉,略無寸進。請於元額二百,加一百五十,依舊例以巫女子姪、閑散良民,擇取年十三歲以上二十歲以下,京中三十名,忠淸道三十名,全羅道三十五名,慶尙道四十名,江原道十五名。其祿官則於六品,加副典樂一,七品典律二,八品副典律三,九品直律三,以示勸勵。」從之。
○命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咸吉道鏡城、慶源糧餉移轉之術,參判崔士儀、金孝孫等以爲:「鏡城米穀,移之慶源;吉州米穀,移之鏡城。」參判鄭招以爲:「戶曹酌定轉輸之數,每當農隙,必令輸轉。」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權軫、判書崔閏德、安純、吳陞、申商、李孟畇、金自知、參贊盧閈等以爲:「國庫米穀,移輸未便。宜令吉州北面人,納其田租還上于鏡城,鏡城納于慶源,始自己酉秋,量宜收納。」從喜等議。
3月23日
○己巳,上打毬于資善堂,諸宗親入侍。
○夜,盜殺倭通事李春發于熏陶坊之街。
○禮曹啓:「文武科會試座次禮度,依生員會試座次禮,從一品及正二品北壁,從二品、參議西壁,通政以下六品以上參考官南行。若試官正一品,則依文科已定例,正一品北壁,從一品及正二品東壁,從二品西壁,參議南行,通政以下參考官,南後行。迎送揖拜禮,依已定格例。」從之。
3月24日
○庚午,視事,輪對,經筵。
○命義禁府刑曹,同捕殺李春發之盜。義禁府啓:「有能捕告者,請賞緜布一百匹,仍給犯人財産。」從之。
3月25日
○辛未,輪對,御經筵。
○咸吉道永興府軍器庫火。
○傳旨承政院:
古者宮禁之內,常用紅染蠟爲燭,謂之紅大燭。太宗時,始代以杻炬,崇儉之意至矣。然杻炬火易盛,故頃刻不愼,則燼焰亂落,恐或延燒幃帳。今不必如紅大燭,但用蠟塗於五升布,每一日進大殿東殿各一枚,名之曰布燭。
3月26日
○壬申,視事。右代言鄭淵啓:「今有人突入駕前者,按律當絞。」上曰:「是大不然。如知其有法,而敢突入,則律當如此,無知之人,迷不知去處,而突入者,亦以此律抵罪,則其可乎?更照律以聞。」
○輪對,御經筵。
○集賢殿啓:「經筵所藏書冊,不可無標記。請以經筵二字作圖書,每卷着標,又以內賜二字作圖書,如有賜者,着標以賜。」從之。
○平安道都節制使,具寧邊府設立條件以啓:「一。宣德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兵曹受敎內:『寧邊府亦依平壤府例,量加西班土官之職,使邊民樂於趨赴,以成巨鎭。』今考平壤府西班各品之數,鎭西衛五領,司直六、副司直司正副司正各十、隊長一百、隊副二百,共三百三十六。請依此例,擇可任者差下。一,古延山、撫山居民摠八百九十二戶內,甲士及京從仕翼步兵,守城軍防牌,合排四處,立馬人、鄕吏、日守、兩班公私奴隷等,不實之戶多,而實戶則少,於巨鎭不得已之任,太半不足。若西北邊方,防禦緊要,各官之民,流移到本府者,悉令還本。本府以南各官及他道之民來接者,限本府阜盛,勿令還本。一。本府,東有獐項淵,南有夫伊塔淵,西有仇音浦淵,若値霖雨大水,則過涉實難。請於三處,設置舟楫,定無役人爲津尺。
命下兵曹,與政府六曹同議。議云:」土官依鎭北衛例,別立三鎭,稱鎭邊衛。每一領,司直一、副司直二、司正、副司正各三、隊長十、隊副二十。流移人,則寧邊府以南各道及他道流移人物,限本府阜盛間,勿令還本。三淵置舟楫,則每一處,只設船一隻。「竝從之。
○兵曹啓:「各領防牌牌頭,請於去官防牌中擇可者,每一衛一人,差爲行隊長,勿別聚會。出番則仕于各衛,令其領上、大護軍、護軍考察,入番則牌頭率入,令其領護軍考察,諸處赴役,則牌頭身率赴役。牌內人或逃亡或累朔未見,散亂無統,則依宣德元年二月日受敎,收其職牒,外方人則定于船軍,京中人則定于各司皂隷、所由、杖首、都府外等,竝治牌頭之罪,其防牌肄習,依已曾受敎施行。」從之。
3月27日
○癸酉,御經筵,輪對。
○禮曹啓:「宗貞盛所遣表阿多羅齎銅鐵,欲易螺鉢火鑪磬子、銅盆、銅湯灌等物,請令工曹,計手功錢鑄給。」從之。
○禮曹啓:「日本通信使朴瑞生馳報:『對馬島宗彦七,供柴木謹守護,遣人安慰。然貧甚朝不慮夕,乃至居民俱有菜色。』以此觀之,宗貞盛、貞澄亦應如此,然皆服王化,忍不爲賊,寧不重爲吾國喜耶?今彦七遣人願濟飢困,非有他望,請依前例,賜貞盛米豆幷二百石,彦七米豆幷八十石。」從之。
3月28日
○甲戌,視事,輪對,經筵。
○宗貞盛致書禮曹,謝賜《般若經》,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一百九十四匹。
○謹寧君裎、誼城君㝐放鷹于箭串,命義禁府鞭其丘史各四十,仍傳旨兵曹:
自後如不能禁私獵,則嚴加罪責,其知之。
3月29日
○乙亥,輪對,御經筵。
○親傳朔祭香祝。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四十三〉
夏四月
4月1日
○丙子朔,視事。上謂判府事許稠、參判鄭招等曰:「中外奉命使臣接待及受宣醞之禮,何不合宜歟?不以奉命爲重,專以職秩爲高下,受命使臣,如內侍者,則使坐南行,己則向南,殊無敬重王命之意。後人聞之必笑,須改詳定。」稠啓:「京城之內,寇盜殺人,臣未曾聞也。今盜殺李春發于街上,其逞惡無忌甚矣,宜急窮搜以懲之。今下令曰:『有能捕告者賞緜布百匹。』此令雖善,然果得此盜,則百匹之布,豈足償之?請更令曰:『賤者捕告則免賤,良人則賞職,竝加賞緜布二百匹。同謀者自首,則免罪,所告不實,亦不加罪。』如是布告何如?」上曰:「然。」卽命右代言鄭淵,傳旨遍諭。
○先是,花之梁萬戶,遣船軍八名,捕進上水魚,漂風莫知去處,後得其船,四人死在船中,四人溺死。命復戶致賻,仍曰:「近因捕魚溺死者頗多,自今祭享及進上,勿進水魚。」
○御經筵,輪對。
4月2日
○丁丑,上打毬于資善堂,諸宗親入侍。
○對馬島宗彦七盛國,致書禮曹,謝還被留人口,仍獻土物。答書云:「別幅物件,緣無圖書,不可憑信,未敢啓納。今看通信使書,乃知調度之乏,姑賜米豆各四十石。」
○兵曹啓:「前此受敎:『宮城東門外栽松,役各品品從,至頒祿時,考其帖字給之。』〈凡公役,各品隨品出其僕從以助之者,謂之品從。〉今考司諫院啓本:『祿以報功,罰以懲惡,古今通義。攸司患大小人員,每於品從等定限事,視以爲常,不能及期,遂立頒祿時,追考品從、帖字之法,有違勸士報功之義。』請自今役品從時,如有不及期限者,卽令攸司治罪,頒祿時勿考帖字。」從之。
4月3日
○戊寅,視事。上謂左議政黃喜曰:「昨日通事金陟來啓:『昌盛、尹鳳、李相三使臣,齎賞賜而來。』且傳尹鳳之言曰:『李相,秩卑者也,在朝時,相豈敢仰視?吾等往歲奉使而去,殿下待吾三人,其禮如一,所贈人情,亦皆無別。相與我不同等,殿下無乃不知乎?朝廷待列國使臣,但視爵位高下,以爲區別,歸告殿下。』予以爲朝廷之待列國,視爵位尊卑,以爲差等,禮則然矣。小國待朝廷使臣,但以王人視之,豈以爵之高下,而區別之乎?相雖職卑,爲使臣則一也,在我當以使臣待之耳。行人乃中朝九品也,而奉命以來,則亦待以使臣之禮,昌、尹之言,不可行也。」
○輪對,御經筵。
○以吏曹判書李孟畇爲遠接使,齎宣醞以行。
○思政殿成。
○漢城府啓:「今考《元典》,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日,司憲府受判:『凡公私殖貨,一本一利。無識之徒,唯利是規,一本之殖,或至十倍,國家已有禁令。然尙循舊弊,至使貸者喪家失業。願自今凡所稱貸,年月雖多,只取一本一利,其年久宿債,請依《元典》生徵。至於每月取利,則姑依功臣都監月利例,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