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光集》电台和电视
电视节目的“自律”(所谓“自律”)或社会道德对之的限制,似乎在电台节目之上。原因大抵是由于电视这种传播形式,有声有色,太容易被人接受之故。
像那天,听电台广播,讨论“一楼一凤”招牌上字眼的含义,这种节目,在电视上就绝不可能出现。而且,同样是香烟广告,电视上必须有“香港政府……”等字样,但电台上的香烟广告好像就不必。
而比起通过声音传播,用文字传播的限制就更少、更宽,这大抵也是由于声音比文字更容易传播之故。这种情形,想起来是十分矛盾的。传播的目的,是要大众接受,那么,理论上来说,愈是多人易接受的传播方式,就愈是不应该受限制才是了?可是事实上却又恰好相反,而且这种情形一直会存在下去,很有点想不通之处。
也有一说,是说电视的观众,程度和通过文字来接受输出的读者有高低之分。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那么,是不是电视主动地不要程度比较高的观众呢?这显然又是说不过去的。
或许,这是所谓“社会道德风气”的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很能反应一个社会的心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