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春在闽南佛学院讲──
一 以现代中国为范围僧、是本来有的;僧之制度,也是本来有的。故现在所建议的,须加两种限制:一、讲现代者,指现在的时代而言。僧制、为僧伽所依据的法则,大至弘宣教化,小至个人行为,悉皆以此僧制为准绳。然而、僧制亦须基于所在之时代而有所变动;这如发源印度之古代僧制,在时代上、也经过了不少次的变更。现代的人,当然要以现代所依的时势,国家法制,随著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实不必泥用古代的僧制的。原来制度这样东西,是有时代性的。二、讲中国者,以现代二字还过于普遍,这里加上中国,则只限于中国而言。而且在狭义上,但指中国本部,连蒙、藏亦未包在内。因为国土之有不同,时代之有不同,住持佛教的僧伽在现在中国状况之下,应有一种适宜的建设。这里所要讲的题目的范围:一表示现代;二指明中国。
二 僧之定义未讲僧制之前,应先对僧之一字,定一确义。僧伽、定义为和合众;凡有和合众的意义及性质,皆称曰和合众。故僧之一字,在印度并不限用之于佛教出家徒众。迨佛教至中国,始将僧字为出家佛教徒之专门名称:如称出家佛徒名僧,称佛教在家教徒及其他教徒与非教徒则不名僧。僧既为佛教中出家和合徒众之专称,则僧即须对于佛法能真诚信仰,切实了解,并实行佛法,住持佛法,宣传佛法,使世间上之佛教日臻发达,以达到佛教利人济世之目的。
三 僧格之产生及养成僧之僧格,即如人之人格一样。假如僧不具僧格,即不能谓之为僧。前面所讲的和合众,是由分子构成的团体;而僧中的分子,必须具有僧格。然此僧格何由产生呢?
甲、以三宝之信产生僧格 僧之僧格如何而产生?第一、要讲信心,此种信心是意志的;如发菩提心,即是立“求取无上菩提”的意志。僧格的产生,先要对于三宝有充足的信心,才能产生出僧格来。凡宗教之能建立于世间,必由其信徒有一种具足充满的信心,才能将其教的精神、集现宣布于世间。如欲僧中分子一一皆有完美僧格,必须具足对于三宝的信心。信三宝有浅深泛精之三种不同:一、信法。但信真理,而对佛法亦以其为一种真理而发生信心,此乃普通世间学者的态度。他们视佛教不过为一种有真理的学说,因此而研究佛法,除欲知道真理而外,不必能发生对于佛教确定的信心,研究佛学中真理,等于追寻其他哲学、科学的真理而已。这种学者态度,但信法,而不能为佛教的徒众;然而对世间一般未信佛法者,正应表明这种但由信真理而信佛法的态度,以广摄受。
二、信法佛。由信法而进一步信佛者,信得佛所说的教法,非平常世间的道理,乃完具且超越一切世间道理的唯一道理。并信佛法道理,非假设悬想而出,乃从实证智慧所证得之真理;如从实证则必定有实证的智慧,有此最高真理的实证智慧者,就名为佛;就是无上正遍知的觉者。换言之,没有真确明了无上遍正觉者的佛,则虽信佛法的真理,而亦未能信为究竟无二之真理,一心皈依佛法,为佛教弟子。若由信法而能归于信佛,则信佛法乃由无上觉者证得开示出来的;如欲证得,非亦成无上觉者不可。既人人皆可修习成就佛的智慧,则我们决当以佛为师,为佛的弟子,以行佛之所行。
三、信法佛僧。依大乘教讲,于佛法生信心者,即曰菩萨,亦称佛子,即佛的弟子;这种佛子,乃包括出家在家四众而言。如再进一步,以自信佛法而欲使世人皆信佛法,需要建立人世间具体的佛教机关,设施佛之教化于世间,将佛法真理表扬证明,使佛智慧中流出的正法,宏传不绝,能常在世间众生中摄受众生,乃需有僧之团体。譬如在佛未出世以前,佛法既无所闻见,亦无所谓僧的团体。僧既由佛法传宏世间的需要所产生,而这种僧的团体建立于世间,就要有信仰了解修行于佛法、及负住持宣传发达佛法的责任。盖僧为一种有主义、有组织、有纪律之团体,故僧有僧制。佛法之依托僧制,如人的精神托于身体;因信有僧制的僧,为建立佛教于世间所必要。所以信法信佛者,更进而信僧,加入僧众中遵守僧的律仪,积极的住持宣传佛法,然后才能产生僧之僧格。如单单信法、信佛、尚未信僧者,或仅为在家佛子,皆未能加入僧数。故僧格的产生,须有信法、信佛法、信佛法僧的具足信心。
乙、以六度之学养成僧格 僧格产生、由具足上述三种信心,而僧格尚须以六度之学养成者:
一、僧格成就,首须舍俗,须将一切世间俗乐舍离,即谓之施;复能将一切俗染之习洗净,即谓之戒。由学此施、戒,才可以发生僧格。
二、佛法中讲能修行出家法者,即可为“出尘上士”。行出家法要不为世间一切恶法所摇动,这样须学忍辱;否则、还有为世间恶法摇动之可能。这犹是一种消极的办法,真实的、要具足僧德,必学精进;须精进的修习戒、定、慧等。这样学忍辱、精进,才能够增长僧格。
三、僧格发生增长,继之以定、慧。由修定而得禅悦之乐,由修慧──闻思熏习──而得法喜之乐。于是信心坚固,僧格养成。
四 前议改建僧制之评判现代中国的状况,在几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化中;故建设于从前中国社会制度下的僧制,现在也不能不有所变更了。如何变更?我及他人曾有种种的建议。一、“整理僧伽制度论”:僧伽制度论,作于民国四年,当作此论之时,犹有适合国情之处。但现在已颇见有不宜者:一、僧伽制度论中之僧额,系根据清乾隆时之调查,说僧众有八十万;可是以后经过嘉庆、道光的衰落,洪杨的烧毁,清季兴学的侵夺,及民国后屡次的摧残,所遗留者、尚不知有乾隆时僧数五分之一否?二、僧伽制度论中所说,以由分组八宗,合起来可成一中国僧伽系统制度;但是现在考察起来,凡中国的各宗,在寺院方面已皆失去他的根据了,实在并非同日本宗派之各有其系统组织可比。三、现在国民革命后,又不同于辛亥之时,趋重民生问题,已不能容有如许僧伽受国民的供养。有此三点,现在虽想根据原有计划整理,也为现在时势不相容了。
二、“僧制今论”:僧制今论,作于民国十六年,当时革命空气充溢,且合社会革命意味,论中有意就原有寺僧为根据,以多数无僧格之僧伽,充作劳僧,作农、作工,以少数优秀分子,研习经论。当时所以有这种主张,以为由大多数僧伽从事生产,而供给少数僧伽以专心深造,则寺僧生活独立,可不须依赖民众,这是救济多数迁就时趋的办法。严格的讲,这种作农作工者,实不能谓之为僧;因既作农作工,就不能养成如上所讲的僧格,而行僧的职务,实不能称之为僧。
三、“佛寺管理条例”:去年内政部订立了一个“寺庙管理条例”,里面有很多不利于佛教寺僧的地方,于是运动取消,不得不有另一条例以代之,乃拟作“佛寺管理条例”。原意以佛教会管理佛寺僧众而整顿改进之。初闻立法院本已采容,但因其欲调查耶、回、道教及蒙藏等佛教的情形,其后因内政部催立法院速订办法,遂有去年年底的“监督寺庙条例”十三条的公布。其要旨乃寺庙仍由僧道管理,惟须受当地行政机关所监督;因此、“佛寺管理条例”又不能行。
四、支那内学院及大勇等,则主张返归佛世的律仪。这与以上三种僧制,均思根据原有的佛寺制度而改之者,其中虽都有具体的办法,在理论上尚称完美,但在事实上、环境上、皆难以通行。
五 今议创设之现代僧制前所拟僧制既不能施行,政府方面亦似有让佛教寺僧自生自灭的意思,而集于旧制下的寺僧,仍无觉悟,故今议创设现代僧制,索性不依据原有的僧寺,其所遗留不适现代者,姑听任其自然变化。
上面所讲以三信六度产生养成的僧格,至此须作一种“普及国民信解”的运动,
设施一种浅鲜简易的宣传,使国民中的优秀份子,得由信法信佛乃至信僧,学行六度,以产生且养成最具足的僧格,组织成僧。但今全中国的僧伽能具有僧格的百无其一,今议创设僧制,第一即须精取慎选少数有高尚僧格的,制成以下之僧制。甲、学僧制。学僧制、亦名比丘僧制,约一万人,分四个学级,修学十二年,为具足学僧之资格。表列如下:
创建 处所 修学年限 机关 人数 应得学位 律 仪 院 沙弥半年 每省 一所 上 士 位 比丘半年 约四 千人 普通教理院 四 年 每三省一所 学 士 位 约五 千人 高等教理院 三 年 全国 一所 博 士 位 八 百 人 观行参学处 三 年 二 百 人 大 士 位
乙、职僧制。
职僧制、亦名菩萨僧制,就是修菩萨行之僧。全国约二万五千人之数,以五种机关摄之。 一、布教所五千所;教职员每所一人至七人,约九千人。 二、病院、慈幼院、养老院、残废院、赈济会等,教职员约七千人。 三、律仪院、教理院、及文化事业等,教职员五千人。 四、教务机关,办事员三千人。 五、专修杂修林,办事员一千人。
丙、德僧制。德僧制、亦名长老僧制。这种制度,宜行于山林茅蓬,可以合许多茅蓬为一处,成一专修林或杂修林。全国可设: 一、专修林三十所;若全林僧众专修一净土行或真言行之类。 二、杂修林三十所;若林内各僧各修各择的一行之类。
兹更将以上三种僧制、学级、层次,列一表以明之:
(下中级职僧三十年) ┌上士………………………………………………┐ │ (下中上级职僧二十六年) │ │上士………学士…………………………………│ 学僧┤ (中上级职僧二十三年) ├德僧 │上士………学士………博士……………………│ │ (上级职僧二十年) │ └上士………学士………博士………大士………┘
上表乃以三级僧制而立,由学僧而至德僧,须经四学级或三职级方至德僧位。但有博士、大士学级,可以不经下中级职僧而至德僧位者。兹以职僧上中下之级,复各分三级成为九品,如下表:
┌───┬───┬───┬───┬───┬───┬───┬───┬───┬───┐ │ 级品│上 上│上 中│上 下│中 上│中 中│中 下│下 上│下 中│下 下│ │机关 │ │ │ │ │ │ │ │ │ │ ├───┼───┼───┼───┼───┼───┼───┼───┼───┼───┤ │布教所│ │ │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事务员│ │ │ │ │教师 │教师 │教师 │教士 │教士 │教士 │ │ ├───┼───┼───┼───┼───┼───┼───┼───┼───┼───┤ │慈善机│ │甲等院│乙等院│丙等院│甲等科│乙等科│甲等科│乙等科│事务员│ │关 │ │长 │长 │长 │长 │长 │员 │员 │ │ ├───┼───┼───┼───┼───┼───┼───┼───┼───┼───┤ │律仪院│高等院│普通院│律仪院│职员教│职员教│职员讲│职员助│职员助│事务员│ │等 │长 │长主任│长教授│授 │师 │师 │教 │教 │ │ ├───┼───┼───┼───┼───┼───┼───┼───┼───┼───┤ │教务机│会 长│会 长│会 长│科 长│科 长│科 员│科 员│事务员│事务员│ │关 │ │ │ │ │ │ │ │ │ │ ├───┼───┼───┼───┼───┼───┼───┼───┼───┼───┤ │专修杂│林 长│ │ │ │ │科 长│科 员│事务员│事务员│ │修林 │ │ │ │ │ │ │ │ │ │ └───┴───┴───┴───┴───┴───┴───┴───┴───┴───┘
此表中、上下级职僧,限于得学士位二十年以上者;上中级职僧,限于得博士位十五年以上者;上上级职僧,限于得大士位十年以上者。其中任林长之资格,须得大士位满二十年以上者,方可充任。
要使佛教能建立于世间社会,使佛法真理能普及于一般国民,首先就要有布教所。这里所说的布教所,本来中国到处所有的大小佛寺,皆是布教所之性质,无如如今已失去了布教性质,变为一种家族式的私人庵堂。现代僧制,即需要多设此种布教所。上面讲职僧制中的第一项,特讲布教所五千所者,盖为此意。以中国幅员之大,人数之多,五千所布教所实不为多,如比较眼前江浙寺院最多之一省的小庵,尚有不及哩!兹更拟布教所五千所及需用教职员九千人之分配,略表于后:
布教所等次 全国 总数 每所所需 教职员人数 布教师 布教士 事务员 甲 等 一 百 所 一 人 四 人 二 人 乙 等 四 百 所 一 人 二 人 二 人 丙 等 六 百 所 一 人 一 人 一 人 丁 等 三千九百所 一 人
要实行建设此现代的中国僧制,当从律仪院师范养成所,及教理院教授养成所办起;三年后即可开办律仪院,十年后方可开办高等教理院。约计三十年可建设完成也。(大醒记)(见海刊十一卷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