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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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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年下学期在武昌佛学院讲──

   悬叙纲宗    一 佛教机上之本论观    二 佛教时上之本论观    三 佛教宗上之本论观    四 佛教体上之本论观    五 佛教相上之本论观    六 佛教史上之本论观     甲 印度佛教史与本论     乙 中国佛教史与本论     丙 各国佛教史与本论     丁 今后佛化之与本论   科释文义    一 科释论题     甲 唯识     乙 唯识论     丙 成唯识     丁 成唯识论    二 科释论文     甲 宗前敬叙分      1 归敬福田      2 叙释论义     乙 依教广成分      1 依教解唯识境      (一) 彰唯识相        (甲) 略彰论旨辩唯识相(下缺)

  【悬叙纲宗】  一 佛教机上之本论观

  先观佛教二字,就一往谈,缘所现之身谓之佛,佛所说之法谓之教。次观佛,含人与法,其人为地上菩萨现者,即他受用身,为二乘及六道凡夫现者,即变化身;其法即法性身、自受用身及平等所流之声教,故佛是人佛,而教是法佛,佛与教皆是佛。次观教,含言与身,言者佛之所说,身者佛之所现,故教是言教,而佛是身教,教与佛皆是教。然言佛教,不过名之与相,佛是名、诠觉者之相,教是名、诠文义之相,合而言之,无上正遍觉之五蕴和合假者、流出之文字言说及所诠义理,谓之佛教。

  佛教由机,昔有二说:龙军、无性等说:佛之圆圆果海,唯大定智悲,离形色文义相。但由佛果大悲愿力,其善根成熟之有情于自心上现起形色文义相。然不言众生教而名佛教者,以摄归佛之本愿力,故云佛教。护法、胜子等说:教由有情机感佛无漏心上现文义相,宜闻法者托为本质而现于自识上,然闻者于本质不能亲缘,但托为本质而缘其自识相分。

  近欧阳竟无居士,宗护法等立论,故于瑜伽真实品叙略云:“托质圆音,教则唯一,闻者识上,乘则有三”。但此义亦不可执定,所以者何?若就龙军等说,佛果上本无能诠所诠之文义相,是无质可托;而护法等则佛心上文义由机感现,众生之机感不同,则所托之质,亦各不同;如小机感佛心上现小教,大机感佛心上现大教,是则所托教不可定一。闻者如为一类顿机,不由小而入大,则所成乘,亦不能定三。然净名经云:‘佛以一音演说法,众生随类各得解’者,是就佛之平等意乐而说。佛之本愿,如法华经言,皆以一乘平等济度众生,终不以二乘、三乘相度,此则以乘摄于平等意愿,故教可说一。但因众生差别机感不同,而闻佛言教,各自成乘,此则以教摄归众生机感,故乘可说三。然有从初发心,或是顿教大乘,或不定性,闻法遂归大乘,斯又可说乘惟是一。以是义故,众生之机可一可三,而乘与教,亦可说三说一,但得所说合理,不必执定。

  凡众生善根性欲之心理,即谓之机。然言众生之机,有一性无别者,有五性差别者。言一性者,谓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也。言五性者,即一、无性,二、声闻性,三、缘觉性,此名三无佛性,谓此三种性皆不能成佛也。四、不定性,五、如来性,此名二有佛性,谓此种性皆可成佛也。如来性是决定成佛,而凡言皆可成佛者,即就不定种性言也。然此一性五性别者,盖以佛性二字,诠义不同。一、佛之性,此性即真如体。谓佛性即遍法界之平等真如,不但有情,无情亦依为性。如古德云:‘翠竹黄花,皆有佛性’。禅宗,或问如何是佛?曰:‘干屎橛’。又曰:‘有时以一茎草作丈六金身,有时以丈六金身作一茎草’等。则遍法界皆是佛性,何有一众生而无之?以是故说众生一性。二、佛即性,此又分二:一、谓心性,性者、是自相义,如火热为自相,水湿为自相,地坚为自相,风动为自相,而心即以觉为其自相──如起信论云本觉──故此佛性即指心之自相。此心自相不及于无情,故就此言佛性,虽可云一性,而仅限于有情众生。而清凉疏亦谓:在无情曰法性,在有情曰佛性。二、即法空智种,谓无法空智之种子,不能起法空智之现行,不起法空智之现行,不能断所知障,不能断所知障,不能成佛。故以此为佛性,以此而衡一切有情,则无二空智种者,谓之无性;无法空智种者,谓之声闻性或缘觉性;兼有二空智种者,谓之不定性;具法空智种者,谓之如来性。由是可说众生有五性差别。然论智种之具不具,复有二门:一、现实如是门:谓依众生一刹那现行心,观过去之过去,或未来之未来,皆不离此一刹那心;若此现前一刹那心无如来性,则尽未来际亦不能成佛。如是就现前一念心上,具不具二空智种等,则可说决定有五性差别。二、展转增上门:不论现前一念之心或具不具,但由佛之平等意愿为增上缘,务使一切众生决定成佛,如法华言:唯有一乘法,佛种从缘起。虽无现具佛种,而有佛之增上缘、或菩萨等各各互为增上,亦得新起法空智种;依唯识之新熏种义,亦不相违。由是则五性可决定可不决定,应说有情非一非五性。了达此义,则于一性五性之说无惑,可进论由有情五性之机,感佛五乘之教,由佛五乘之教,应有情五性之机。

  总括以上所谈,约有二端:一曰、机感佛而教起,二曰、佛施教以应机。就第一论,贤首家判教,曾说教起因缘有十,今约言教起之要有三:一、佛本愿故,如契经偈云:‘毗卢遮那佛,愿力周沙界,一切国土中,恒转无上轮’──此则本无教起之相。二、法如是故,如经云:‘法性遍一切处’;又云:‘一切法皆是佛法’等──此则亦无法与非法之分别。故此二是普遍因,尚不足以言教起之因缘。三、机所感故,则因有机感佛,而佛亦因机施教,于是方有教起之可言。就第三论,亦可分二:初、就佛施教说,则佛见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可成佛,如是则机是一性,故教亦唯一。次、就机所感说,则机有五性,而教亦因之有五乘,如人天乘被无性机,乃至佛乘被如来机等。

  本论虽菩萨造,亦宗本佛之圣教而来,则本论所被何机,亦即知由何机所感。今观本论多言五性──由阿赖耶识中无漏种子具不具等;又论首即谈阿赖耶识,乃小乘所未建立,是为不共大乘。则知其所被机,为顿悟之菩萨性,为回小向大之不定性,不被无性人天及声闻、缘觉等性。因是亦知此论由不定机及菩萨机而感来。但论中所谈,亦有小乘因之得悟者,故此论可云:正被菩萨,兼被二乘。

  二 佛教时上之本论观

  依释迦如来一代时教之中,观察此论属于何时?故云:佛教时上之本论观。在昔鸠摩罗什言一时教,至刘虬、菩提流支等说五时,天台亦配五时,嘉祥说佛转三种法轮,贤首因之说三时,此皆支那判时教之所分。至在印度,亦有二派:一、清辨、智光等,以空为究竟,故判教分三时:一、一切法有时教,即小乘。二、境空心有时教,即唯识。三、心境皆空时教,即三论等。二、护法、戒贤等宗深密经亦言三时:一、有时教,即谈一切法有等小乘。二、空时教、即遣有执之般若、三论等。三、非空非有时教,即唯识等。

  本论宗六种经,二种未译。今所译来华者,即华严、楞伽、深密、密严四种。但本宗判教,亦分顿渐:于顿唯中,于渐则分有空中三。华严属顿中,深密属渐中。故本论被顿机即属顿中,被渐机即属渐中。

  三 佛教宗上之本论观

  宗者、所尊所尚所主之旨也。就普通言,可略分十宗。

  ┌一、人天戒善宗─┐  │        ├─人天乘  │二、我法俱有宗─┘  │三、法有我无宗─┐  │四、法无去来宗 ├─二 乘  │五、现通假实宗 │  十宗┤        │  │六、俗妄真实宗 │  │七、一切但名宗─┘  │八、真空般若宗………三 论─┐  │九、妙有唯识宗………唯 识 ├大乘  └十、中道真如宗………华严等─┘

  若就唯识言,则可分三:一、一切法有宗,人天小乘;二、一切法空宗,三论;三、中道唯识宗,华严唯识等。以华严等本唯识论所宗。故前之第九第十,皆可摄归此第三中。

  四 佛教体上之本论观

  依前来所讲,教即能诠之文,及所诠之义,故教以文义为相。盖凡有文必诠义,若无义即文亦无表现故。今观能诠文即本论三十颂等,至所诠之义甚广,实统括唯识境、唯识行、唯识果等。是故从所诠义上明体,则不啻从一切法上以明其体,故当从能诠文上以明体。能诠不出名句文身,兹释名句文身之义如下:

  文………………诠一一声之屈曲者  名………………诠一一法之自体者  句………………诠二二法之差别者  身──聚也,二法以上乃至千万皆可曰身

  今各经论,若从文观,即全是一一声之屈曲;从名观,尽是一一法之自体;从句观,亦是二法以上之差别所聚;故教即名句文身。百法论说名句文即不相应行之色心分位假法,以之诠教体,可分四门:

  一、摄假从实门:楞严经云:‘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故名句文身之教,从佛口宣,闻者领受,亦以声为体。然佛灭后,众生不能亲闻佛说,但从佛说之教著之经典者得闻;佛说属声尘,佛经属色尘。故从本教上说,则摄名句文身之假归之声实,可云以声尘为体。若从末教上说,则摄假归实,当云以声、色二尘为体。且佛说声教,亦限于此方,若他方世界,有以光明为教,香饭行化,乃至以睡梦而作佛事者,则六尘皆可为教体。即禅宗扬眉、瞬目等,亦其一端,故又可云:此方本教以声为体,末教以色、声为体,他方世界以六尘为教体。

  二、摄境从心门:百法中十一色法,皆心心所所变之相分。若以所摄归于能,则所缘之色境皆是能缘之心王心所;如镜中之像,总不出镜外。夫色声既是心王、心所所变,即可归之心王、心所。以是故摄境从心,则可云:教非声色为体,以心为体。

  三、摄相归性门:能变之心与所变之境皆是相;今此言相即色心,言性即真如。是以摄相归性,则可云:教皆以真如为体。如净名云:‘一切法皆如也’。楞严云:‘五阴、六入、十二处、十八界,皆如来藏妙真如性’。

  四、性用别收门:上来所谈假实、色心、相性等三对,重重皆可为教体。惟就所明不同,别别而收。如以假法观之,即一一假法皆可以为教体;以实法观之,则一一实法皆可以为教体;色心、相性,亦复如是。

  如前龙军所云:佛心上无文义,但由众生心上文义相生,故此属摄境归心门。护法云:或宜闻者之善根力,感佛心上文义相生,托之变起自心上文义相,则属于性用别收门。如前、初门通小乘,后三门但大乘。又、唯识以前三门合成第四。五 佛教相上之本论观一、文义相──藏:能诠之文及所诠之义为佛法藏。此论就一佛法藏,亦可属一佛法藏;就二藏论属菩萨藏;就六藏论,属菩萨藏之论藏。

  经  ┌声闻──────律  佛法藏┤        论  └菩萨      杂  禁咒

  二、因果相──乘:乘即依教理行果而信解修证之义也。此论就一乘论即为一乘;就二乘乃至六乘论,即大乘之菩萨乘。

  ┌如来……果  ┌大┤  │ └菩萨……因  一乘┤  │ ┌缘觉  └小┤  ┌天  └声闻┤  └人

  六 佛教史上之本论观

  甲 印度佛教史与本论

  印度佛教,从中国中唐以后大衰。而新起有婆罗门教,最盛行,斯即印度近代之吠檀多教,大概占十分之七;次则耶苏、回回二教;而原有之佛教几息。至今日、南印度所余之佛教,不过小乘一部分。是故若论印度之佛教史,但从释迦以迄中唐,则有可言,中唐以后,无足称道矣。

  若究本论之关系,则以印度自释迦灭后,盛行小乘,至六百年顷,龙树、提婆依般若造中、百论等,始倡大乘空义,以破小乘执一切法有,初未立宗。后清辨阐扬,乃称空宗。惟众生习气,易落偏邪,习久遂更执空,于是后龙树二百年顷,无著菩萨兴世,始依瑜伽、深密而明法相,以破恶取空者。无著之弟名世亲,初从一切有部出家,盛宏小乘,作五百部小乘论,往往讥毁大乘。无著忧之,乃以方便诱令回心,初为说摄大乘论,授之作释。至最后将近入灭,乃广摄大乘妙义,作此唯识三十颂。但在此颂之前,作二十颂亦自作释,及作此颂,未及作释即已入灭。于其同时有亲胜、火辩二师,为作释论,后又有八师相继作释,故此颂之释论,向称十大论师。

  唯识之学,发端于弥勒,而集大成于护法。然护法之学,不行于印度,由胜军论师传至玄奘,独盛行于中国,此一奇也。

  十大论师,可分三类:一、亲胜、火辩,与天亲同时。二、德慧、安慧、净月、难陀,胜军祖述难陀,德慧是安慧之师。三,护法、胜友、胜子、智月,次三师皆护法弟子。玄奘与其弟子窥基释论,糅十大论师之释为一本,而以护法立义最圆,是故虽列诸说,独折衷于护法,而论首亦题曰:护法等菩萨造。

  乙 中华佛教史与本论

  自汉明帝时佛教入中国,所译经论,不过梵本小部或大部中之一二品而已。魏、晋译者渐盛,至鸠摩罗什出大乘经论颇多。刘宋时译楞伽及华严,菩提留支译地论等,渐行识唯义。但地论言第九识,后考九识即八识之净分。陈真谛译,于唯识经论更进。至唐玄奘乃集其成。然近人谓真谛宗安慧为旧义,玄奘宗护法为新义;二家学说,微有异同也。本论译者,玄奘;解传者则有窥基、慧沼、智周等。

  丙 各国佛教史与本论

  自阿育王以后,佛教宏传各国。今观蒙古佛教自西藏输入,显有中观、瑜伽等,密有诸部;然蒙藏佛教,仅有本颂而无本论。南洋如锡兰、缅甸、暹罗等,但行小乘,亦与本论无涉。高丽佛教自中国传入,比日本犹早,中国所有经论,彼国皆有,但未宏扬。在彼国成宗者,现有华严之渐宗,与法眼之顿宗,故与本论亦不相关。至日本佛教,于中国原有各宗派皆有之,而未甚宏传。惟中国自唐后,禅宗盛行,唯识绝迹。又经三武灭佛及他种摧残,关于唯识之典籍皆遗失,日本独能保存。今日若窥基、泰贤、圆测、慧沼、智周、道邑等著作,多自彼国取回,由此一端言之,故此论与日本佛教之关系,较为重要。

  丁 今后佛化之与本论

  在印度经过有精密思想之外道,及一切有部之小乘,又经过言一切法空阐明中道大乘空宗,乘此思想之系统,始立唯识论义。而中国从两汉、六朝以下多行儒道,儒尚人事,稍高深则所谓六合之外存而不论,六合之内论而不议。道家多空洞玄虚之言,其思想皆与此论相远,故虽有一二杰出者,如玄、基等宏扬,而不久寝息。

  惟中国思想统系,向者偏近禅宗,故禅宗特盛。近来颇有变更,因泰西科学东渐,曾破宗教哲学。近又由科学建设哲学,其思想渐精密,与唯识学相邻接,可以唯识引导其思潮入于正轨。故从今以后,唯识学将大兴,堪由中国以传布西洋各国。然以时势观之,能传布西洋者当更有三宗:一、三论宗,此即从唯识所明因缘生法以观其空,唯识既传,则三论必兴。二、净土宗,彼国奉行耶教,上帝天国,亦与弥陀净土相似。三、密宗,彼土由物质之反应,近来渐多鬼神学、灵学、摧眠术等,皆与密宗相近,易于通化也。

  【科释文义】  一 科释论题  甲、唯识  识为能唯,故唯即识,持业释也。一切法为所唯。识、以了别为义,是能明了分别诸法者故。唯、以简持为义,简识外无,持识内有。又、简持一切法不出于了别之外,被简持在了知内者,即一切法,故云:一切法为所唯者,即一切法不出识之外也。今问:何谓一切法?法即轨持义,凡有法、无法皆是法,有法中,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皆然。是法出过数量,不可思议,惟佛与佛,乃能究尽。然以方便略计其数,则瑜伽有六百六十五法,天亲约之作百法论,今列百法观之:

  一、心   法   八───心  二、心 所 有法五十一   色  三、色 法  十  一   实  假  四、不相应行法二十四───有为──相  五、无 为  法  六───无为──性

  如上百法共分五位,复可分为性相、假实、色心三对,总名一切法。

  问:何谓识?即心法之八识心王,一切有情皆有之。有情又名含识,故有情可云有识,含识亦可云含情。问:何故百法唯识?今可答云:八识心王,识自性故。五十一心所,定相应故;谓随心法而有,即识之仆从,系属于识。十一色法,心王心所二所变故;虽从俗言,识在内,色在外,识精神的,色物质的,若知皆心王、心所所变相分,即心王等如镜,色如镜中所现之影,影不出镜外,故知色亦不在识外。二十四心不相应行法,是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故;如异生性为心所法上之分位,命根为识之业种上分位,名句文等色法中声上之分位,时方等通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又如:一桌有色与触,集现为方、圆、长、短等分位,即方分位假;计其成立年代,即时分位假。六种无为,前四位之实性故;前四有为,皆法之相,后六无为,为法之性,性即实体实相。由上五重言之,总不离识,所以言一切法唯识。问:能否唯余法?若以圆融言之,如天台云:随拈一法,皆为法界。华严云: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则无法不可唯,虽言唯心所、唯色、唯无明、唯真如皆可;以无明尽即真如,故亦可云唯无明也。问:何故说唯识?今观百法,心所随识,分位是假,而色法中有根与境,实无为法即真如性。若说唯境,境本迷情所著,妄想戏论,逐以流转,唯之即成顺世外道;佛法意令有情还灭,故不可说唯境。若说唯根,此根言、非有形之眼耳等,有形之根依处亦属于境,净色根非肉眼能见,以能发识,比知是有;佛为普通众生说法,须依皆能现知者说,故不可说唯根,然则说无为法可乎?此真如无为等,必净除一切妄想戏论,方能观证,是佛境界,诸凡夫虽闻说真如,不过意识缘此真如一名,起为相似之独影境,不能实证,佛为凡夫说法,故不可说唯真如。由以上诸义,为度生方便言,则根、境、真如等皆不可唯。独此识法,无论贤愚,起心即自知有,知有即可依施教。又、从此识起贪、嗔、痴,造善、恶业,生死流转三界之境,欲令观心还灭,故虽一切可唯而不唯,独说唯识。

  上来所说,唯以简为义,即简择、料简等。识以了为义,即了知、了达、了别等。又简有二义:以简除而兼简持。简除者,离识之实我、实法定非有。简持者,即识之有为、无为许非无。了亦有二义:以能了而摄所了。能了者,诸心、心所。所了者,诸色法、不相应行法及无为法。以是义故,言唯识者,非离一切法而求心,但了一切法之即心也。

  乙、唯识论  此有二:一、唯识之论,论指书;二、唯识即论,论指道理学说。如言唯境论、唯根论等,即以唯识之事或理为论。

  丙、成唯识  此亦有二:一、以教成教,上教字指十论师之释论,即能成;下教字指三十颂,即所成。二、以教成理,教指能成,即三十颂及释论;理指所成,即唯识之境行果等。由此唯识教之成,或唯识理之成,皆名唯识之成,依主释也。丁、成唯识论  论能发挥义理,开演言教,即指此部之名句文身而言。由前言以教成教,以教成理,今更可云以理成教,以明论义。一、以理成教论:唯识理是佛菩萨之自证,为利他故立论;如天亲悟理成颂,十论师悟理成释论。由唯识理所成之论,依主释也。二、以教成理论:如云:‘此论三分成立唯识’等,则教为能成,而唯识之理为所成,故云成唯识论。即成之唯识论,依士释也。三、以教成教论:以本颂为本教,释论为末教,是成唯识即论,持业释也。

  二 科释论文  甲 宗前敬叙分  1 归敬福田  宗前敬叙分即起首一颂及长行,亦释为二:一、归敬福田,二、叙释论意。初归敬福田者,稽首二字是能敬,唯识性满分净者是所敬。此言性、有二义:一、类性之性,二、体性之性。依类性可分为四:一、唯识之虚妄性,此是应简除之遍计执性。二、唯识之真实性,此是应简持之唯识相性,或唯识之实性。三、唯识之世俗性,此是应转净之依他起性。四、唯识之胜义性,此是所证胜义胜义一真法界。若依体性言,此性对相而言,举性即简除前百法中之假实、色心之相,而但敬二空所显至极究竟真如实性。

  若通以三性为性,则唯识即性;若专以真如为性,名唯识之性。但从相以显性,是性即摄相,故名唯识相之性。又言性即简相,因性是无为无漏所应归敬,相之有为有漏是应简除,相之有为无漏亦非最胜。异生由迷此成有漏唯识相故,诸佛由悟此成无漏唯识相故,故此特言敬礼唯识之性,即皈敬诸佛所证清净、所得清净之唯识胜义性也。

  清净者,亦分二:一、清净即者,指清净无漏功德之聚即者。二、清净之者,清净专指能清净之正智,者指无漏五蕴假者。满清净即清净圆满者,指佛。分清净即分证清净者,指菩萨。清净与杂染相翻,清纯无杂,洁净无染;依满清净者而示唯识之教,依分清净者从教而显理,故虽敬佛菩萨,即是敬彼所流出之法。因此、敬礼可略分三:一、唯敬法而非人,法由佛菩萨流出,故敬佛菩萨,即是敬法。二、唯敬人而非法,依唯识性而满清净分清净者,即以人摄法。三、皈敬三宝,唯识性即法宝,满清净者佛宝,分清净者僧宝;但此依唯识分清净者,是为大乘僧宝。以当时致敬,在对人之能而敬,非对法之所而敬,故此敬礼,应取后二种。

  我、即随世俗指五蕴和合假者,乃释论师自谓。彼说、即天亲本颂。利乐者、谓于无漏功德之法有所增益,是名利益。于有漏烦恼之法能速远离,是名安乐。众生、梵语摩呼婆耆,谓五蕴和合假生者。有情、梵语萨埵,即是与无情分界者,在凡夫之迷情,则为情爱、情性,在佛果之悟情,即为大智、大悲。菩萨造论不外二事:一、令法久住,即颂第三句。二、饶益有情,即颂第四句也。

  2 叙释论义

  释造论意三说:一、安慧等,二、火辩等,三、护法等。初安慧说三重:一、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二、生解为断重障故;三、断障为得胜果故。

  ┌一、迷…………全不知(凡夫)  迷谬之料简┤二、谬………有知而偏(二乘)  └三、迷谬……外道

  所知、即所了知,能了知是心,所了知是境;境非是障,但由法执覆蔽所知之境,遂成为障。故古德云:‘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重障者、指二障之过失重,或就品类之多,指其最重者;如我执为烦恼障之重者,法执为所知障之重者。生空正解,断烦恼障中我执重障。法空正解,断所知障中法执重障。由我执为本,烦恼障具足而生。由法执为本,所知障具足而生。然烦恼障中不但我执,所知障中亦有法爱、法恚及定障等,不止法执也。

  ┌凡夫外道……非胜非果  胜 果 料简┤二乘…………果而非胜  │菩萨…………胜而非果  └佛……………亦胜亦果  ┌凡外…………非真非解脱  真解脱料简┤二乘…………解脱非真  │菩萨…………真非解脱  └佛……………亦真亦解脱  ┌凡外…………非大非菩提  大菩提料简┤二乘…………菩提非大  │菩萨…………大非菩提  └佛……………亦大亦菩提

  依述记例言:释论中有初不说有义,中、后说有义者,则以初说为正。有初、中、后皆言有义者,则有二意:一意、诸说平等平等,二意、前略后广,则后说为正。其初、中、后皆不说有义,如今释造论意三说,则可同前皆说有义者例。但今就释造论意三说,亦可以下之四法观之。

  一、依行位观

  ┌资粮位  一、除谬生解……┤  └加行位  ┌通达位  二、生解断障……┤  └修习位  三、断障得果…… 究竟位

  护法在遮异执得如实解,故属资粮位。火辩令达二空证唯识理,故属通达位。安慧言生解断障得二胜果,说最完全。由前观之,安慧之说,最圆最高;次火辩;次护法;故其次序由高而下。  二、依目的观  一、 安慧教意,在得二胜果。  二、 火辩教意,在证唯识理。  三、 护法教意,在破执立理。

  此但就造论所欲达之目的言,从远而近,其次序亦安慧为先。

  三、依致用观  一、安慧专在得果,而于得果之行与解,不细分别。只求得果,则随用何法,固无一定,故安慧之立义虽高,未免疏漏。二、火辩在证唯识理,务令直起智观,而于一切言教义理之建立,亦不求精细。三、惟护法在以正教正思维,遣除由邪教邪思维所起之谬执,所谓以言遣言,令生胜解,解生乃能断障证果。由如上说,安慧使人发心趋果,火辩使人作意求证,惟护法能善用名言,明确定立道理,使人就正理得正解,由解起行趋果,势如破竹。故其致用较二家尤为切要。此则从赊而切,当以护法居后。

  四、依判教观  判教多以天台、贤首为准:天台时此论尚未译来,故未判入。贤首五教则判入始教内。然今就安慧等释论师观之,则可为如下之所判:

  小教  (空)   分始……唯识  始教  (不空)  空始……三论     护法  终教               火辩  顿教  圆教───────────────安慧

  护法大悲心切,将佛法就众生放低说,以空显不空故,由始入终,实亦通圆。火辩由达二空,证中道唯识性故,由空始入顿。安慧意在得二胜果,故是圆教。又言生解断障,别断别得,有终教意。

  乙 依教广成分  一 依教解唯识境  (一) 彰唯识相  (甲) 略彰论旨辩唯识相  依教广成分共三十颂,可略分为三:一、依教解唯识境,前二十五颂是。二、依境修唯识行,次四颂是。三、依行证唯识果,后一颂是。此论宗华严,华严广谈行果而略于境,此论广谈境而略行果。故境有二十五颂,次行有四颂,次果有一颂。盖广境者,广华严之所略;略行果者,亦略华严之所广也。

  又从第一段说,亦可分二:二十四颂,彰唯识相。第二十五颂示唯识性。境、是就众生因位说明法之实相实性,但能从相上讲明,则即相之性自显。故此论谈相有二十四颂,谈性则只一颂;以其广谈于相,故亦名法相宗。然三论宗亦广谈境,惟彼略相而广谈性,故三论又名法性宗。

  就辩唯识相亦可分二:六句颂及长行,略彰论旨辩唯识相。余二十二颂半及长行,广释妨难明唯识相。  就六句颂分二:一、答所执难标论宗;二、彰能变体辩识相。

  前由三家述造论意,已标唯识,故此专就唯识设为问难。问意是疑必有实我实法,故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答意不必要有实我实法,而世间圣教即可说有我法。何以故?由假说故。假说有二:一、无体随情假──世间,二、有体强说假──圣教。以真理随妄情,则说有我法,故曰情有。以真理夺妄情,则我法本无,故曰理无。又假说我,则随妄情有种种我相;假说法,则随妄情有种种法相。世间随自妄情假说既然,圣教随他妄情假说,亦复如是。转、谓变而现起。此中亦有伏难,谓必有实我法方有假说。答谓:不必实有,但依彼识所变。识有三分:一、自证分,非指识之本体,但指识当体之了知,在当体上有能了知所了知二相:其能名见分,所名相分,二分皆依自证所变。

  此能变唯三之此,有二义:一、指上所变之种种我法相。二、即指能变,对所变说能变故。所变我法,能变即识,不离识之见相分,即我法相。唯亦二义:一、非识不能变,即唯识能变。一、是唯三,不多不少之义。

  异熟三义:一、种子起现行,必有变异,异方能起,一切因缘生法皆通,故曰变异而熟。二、因在前,果在后,不在一时,故曰异时而熟。三、因中善恶,果则无记,故曰异类而熟。何云果则无记?若对各类有情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则果固有善恶;惟对自己之报体言,则此阿赖耶识,无恶无善,亦容善容恶,故云无覆无记。亦即告子所云:性无善无不善也。盖第八阿赖耶识为果报主,其能招感之业是善恶,而所招感之报体则无记。

  下说长行:法谓轨持者,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如言黑板,使人起黑觉,不起白觉,是轨范义。然所以能使人生解,以其自性是白,不失白之自性,故一说白,即使人生白解。黑亦然。若失其自性,不能生人之黑白解,此任持义。然黑白等是有法,无法亦可生人之解,如言龟毛、兔角,虽无毛角,亦能使生无毛角想。是故法为识上变似之相,不可执为实有。  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者,有异熟报体,谓之有情。一期生活,连续不断,谓之命;有业感报,谓之命根;业尽命根断,则报亦坏。又、有情即金刚经所云人相,命者即寿者相。

  五观略释:一、遣虚存实:虚即我法,实即依圆。二、舍滥留纯:滥即相分,滥同外境,纯即内之见分、自证。三、摄末归本:末谓心、心所之见、相,本即心、心所之自证。四、隐劣显胜:劣谓心所,胜即心王。五、遣相证性:相谓心王等唯识相,性即真如。

  众缘所现起之心、心所法,皆自证之识体;从体分开其用,则有能了所了,能所二分皆依自证而说;因能取、所取之习惯,从识体上起似见分、相分。安慧依摄末归本门,祗许有自证分,故说见、相是遍计无,如龟毛、兔角。护法、窥基等依遣虚存实门,许见、相亦依他有,故言见、相别种。似我似法,非现前分别变起,乃无始以来与身俱生之我法分别习气变起。因彼习气从无始来积集相识,恒现起我法二执故。故识起时自然变起似我法之相见,不离于识。此不离识之似我法相──似即似能执之妄情,亦即我见法见,属见分,我法属相分──即内识起我法二执,执为离识似外境现;如梦牛马,实牛马体是无,而梦时此相似牛马之不离心相则有。

  离识外之实我法境,是无质独影境;但从见分一方生起,属遍计执,唯分别变。内摄于识之相、见分,是依他起,亦因缘变。

  ┌一、假名无实……假即我法,实即唯识,若瓶盆军林等  │        。以唯假名而无实体,故不通真谛。  │二、随事差别  ┌世俗谛四重┤  │     │三、证时安立    诸法唯识  真俗二谛┤     └四、假名离言  之 四 重│                苦集灭道  │     ┌一、体用显现  │     │二、因果差别    二空真如  └胜义谛四重┤  │三、依门显实  └四、废诠谈旨……又名胜义胜义谛,即一真法界。  以其纯真无假,故亦不通俗谛。

  论云:“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即俗第一重。云:“识是假境所依事故”,即俗谛二,通真谛一。  执一切有情我体是遍,则业果相杂。外救:如诸灯光,虽处无别,而各灯光照,

  彼此不杂。然此不得而喻,盖能属之灯不遍,故光可各属,不相杂乱。外计能属之我体既互相遍,则所属之业果不能各属,应相杂乱。经言: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依如来藏而流转生死等,与凡外所执之我是常是一,有无差别?其各思之,思之,又重思之!  凡见分与自证分,皆是无相,缘不能著。故七托八之见分为本质而缘,实不能缘得其真见分也。假如八识是灯光,病目是七识,而病目之缘灯光,但见五色华轮,不见灯光实相;七缘八见,亦复如是。

  七缘八,不亲著,托为本质而缘,名真带质境──即论云起自心相。六缘八,通真似带质,何以故?其缘五取蕴中之色蕴时,以心缘境,是似带质;缘余四蕴时,以心缘心,即真带质。至执为实我,则完全成为计所执之无质独影境也。如病目见灯五色之华,犹托灯光为本质,故名带质。及昧其为灯而执为实五色华,则全非事实而但为想像,故名独影。

  第六意识依邪教言语文字所诠之五蕴相,托为本质,起自心相,尚是有质独影,以五蕴之事不无故。至依邪教所说我名,托为本质起自心相,则为无质独影。以实无我之为物故。

  第七执我,自心外之本质──第八见──定有。第六执我,若俱生所执,本质定有。分别所执,或离蕴执,本质是无;或即蕴执,本质是有。凡有我执之见分,必有我相之相分,故曰:自心内蕴,一切皆有。又凡有见必有相,故影像相分之内蕴,决定是有。惟执为离心之外有实我法,则决定非有。如心上可有想像之龟毛、兔角,若执为实有龟毛、兔角之为物,则毕竟无。(唐大圆记)(见海刊四卷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