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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所緣論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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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法菩薩造

  [一]唐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

  若言能令毒智人 爲令其慧極明了 及爲消除於罪惡 稽首敬已觀其義。

  論曰.

  諸許眼等識者.

  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此中等

  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一向執爲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

  故.許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

  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爲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慇懃。又復於慣修果智

  所了色誠非[二]呾迦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

  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爲.爲

  注:

  [一]原刻題號首有大字.今删.

  [二]Tarka 卽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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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等言攝五識身。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

  間.皆滅色等爲所緣故。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

  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

  懷。眼等諸識色爲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此於

  所緣

  將爲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爲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

  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言

  外境

  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當說或緣總

  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實事及緣總

  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爲此且放斯愆。

  或許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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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

  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

  彼因性故.

  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一]支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或復於彼爲總聚

  者.彼諸論者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爲此所緣。

  相識生故.

  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爲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二

  論者咸言彼相應斯理故.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極微總相是所

  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然法稱不許.斯

  乃於他亦皆共許卽以爲喻.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云.論本二

  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卽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爲此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次復顯

  注:

  [一]原刻作友.今依麗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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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明他共許置第五聲.

  [一]設許爲因.

  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

  是所緣性。

  由非彼相.

  極微相故。此云

  根識極塵非境如根

  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亦爾。諸無其相彼非

  斯境者.何謂也.爲此說

  其名境者[二]等。

  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復名爲了耶.

  如彼相生故。

  注:

  [一]以下四句牒論本第一頌.

  [二]此牒論本文略.原本云.謂識决了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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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

  了可與其識爲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己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

  斯爲了其境。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爲境體。

  縱有因性.

  由非因義所緣。

  如根.

  雖是因性不爲所緣.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斯言前說彼相應理

  故因有不成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卽是其根所緣之相.若如所說因將爲能立者.

  則彼因性故爲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若如是者.

  由非彼相.

  其義何也。爲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己義便成.此言爲彰非卽能生

  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爲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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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意在遮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言矣。宗許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許。向者與他

  出不定成卽是能破.何假自宗更伸比量。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

  更須立量。[一]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旣彼非故

  明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惟出此因不是所緣.如根極微。有餘復作

  諸識差別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

  如根之言誠爲[二]乘也.其喻別須義準而出。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爲無用矣。彼雖因用

  非所緣性.此亦如是實爲有用.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有說於識

  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如根衆微。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卽

  說其無有聚現。

  如是且述[三]鉢囉摩怒不是所緣.

  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若爾.總聚是境。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

  謨阿宗皆有不成性.理實如此。

  注:

  [一]次出異解.

  [二]疑係剩字之誤.

  [三]Parama^n!u 卽極微.又囉字原刻作羅.今依麗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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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總聚實有彼相.

  可是所緣.無因性故。

  [一]由彼相識不能生.

  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彼旣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

  義.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若爾.何謂所緣之相。

  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

  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有說凡爲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旣

  生已隨境領受而興言論.于時名此爲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爲

  所緣.是能生性.所緣之境。引阿笈摩.

  此卽便是說生緣性。

  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二]能非總聚是能生者.[三]非實事故.

  注:

  [一]此牒論本第二頌初句.

  [二]疑係然字之誤.

  [三]此合下文猶如二月.牒論本第二頌次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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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其總聚不是實事.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能有生起

  果用功能.

  猶如二月.

  如第二月不能生識第二月相。若爾.何因有斯相現。

  根損害故.

  若時眼根由翳等害損其明德.遂卽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實境故。

  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

  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

  非實性故.如第二月。由斯方立非因性故.

  不是所緣.

  還如二月。又復將此第二月喻於彼相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理成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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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是相違。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爲由彼體非生性故.如餘根識.此喻共許

  故不別言。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之縱有相性

  然非彼境.斯言復是非彼因義。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謂從內布

  功能差別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

  於其月處乘更覩餘。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

  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

  由根損故。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衆見但是妄執。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

  能於一時雙緣兩相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應有二聲

  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何況依於色根之識[一]測其差別便成

  多有。二相等見一[二]旃達羅.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而言於數有其

  錯亂。

  [三]離識之外執有二種.

  注:

  [一]原刻作惻.今依麗刻改.

  [二]Candra 卽月.

  [三]次二句牒論本第二頌後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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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如所說能立能斥道理力故.

  以之爲境成不相應。闕一分故.

  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卽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

  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一]有說集相

  者.於諸極微處各有集相.卽此集塵而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

  微處有總聚相.生自相識.實有性故.

  應是所緣.

  斯乃雙支皆是有故。此卽於前所有成立求進無由.爲聚集相卽是極微.爲不爾耶。

  由諸境義有衆多相.

  卽此諸微許有微狀.亦有集相.如何得令兩相共居一事爲應理乎。有衆多相.凡諸

  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爲性.彼皆自性有勝功能.青美等相隨事隨根而爲

  注:

  [一]次二句牒論本第三頌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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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別.卽此於其衆多相處極微之處

  有總集相.

  卽將此[一]相爲眼等識所行境故.

  是現量性。

  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有聚相何不言之.塵有聚相.何不言識有聚相耶。所以復云.

  然於微處有總聚相.

  卽以此言爲其方便.亦顯識有極微總相。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何故復云總集

  相耶。色聚衆多極微分別是論所許.此卽是其總聚性故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

  重述。有別意趣.縱令實事別別體殊.然此相狀但於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說觀

  集相更無餘矣。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爲性.然而一事有其勝劣.隨事觀之.且如

  蒼色是其地界。如是等說誠爲應理.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

  容矣.依容有處作此[二]譸議。若爾.如何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唯有如知能見極

  注:

  [一] 原刻次二字互倒.今依麗刻改.

  [二] 原刻作議.今依麗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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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

  [一]由其塵相非是識義.

  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非根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復如何理。現見極微

  塵形不覩.

  如堅性等。如堅潤等

  於彼青等

  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

  根之功能各決定故。

  塵亦如是。

  無違共許.豈非顯微無其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許共十處但是大種.斯言無過.

  然此已陳。

  [二]汝瓨甌等覺

  注:

  [一] 此合下文如堅性等.牒論本第三頌後半.

  [二] 次二句牒論本第四頌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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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汝如是證者.於瓨及甌便成根覺

  相似而觀.

  於其自境識不差故.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故。識境不別.如何得知。

  由匪於其瓨甌等處衆微有別.

  而此言說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爲其境.固非於彼瓨等自體了別之時於衆多聚

  體有片別.彼之實事相貌之外無別積聚體可得故。緣彼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

  由此方成於塵自體是所緣性。復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故.如緣青等。

  [一]若相殊故所言殊

  者.相謂形狀.布置有殊。

  於其瓨甌胭腹底等珠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

  誠爲應理。

  [二]無如是事.

  注:

  [一] 此牒論本第四頌第三句.

  [二] 此牒論本第四頌第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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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然此總聚是[一]三佛栗底.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已斥

  破.復非非境有別而令識相有殊可爲應理。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

  [二]極微形相無別異故.

  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方處轉.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卽何曾

  得有形別。

  於瓨甌等縱令事別.而極微性曾無有殊。

  斯乃一體無增減故.

  [三]是故定知

  於總聚處

  非實物有。

  凡有方隅布列形狀.皆非根識所行之境。上來如此衆多詰責.意欲顯其有別相故.

  瓨甌等覺非於別事爲所緣境.猶若[四]蘇佉毒佉情矣。然而極微是不別境.卽是彰其

  注:

  [一]Sam!vr!ti 卽世俗.後文亦譯覆相.

  [二]此牒論本第五頌初句.

  [三]此合下文非實物有.牒第五頌次句.

  [四]Sukhaduh!kha 卽樂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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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彼境性。[一]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而爲境者是立已成。

  彼意說言極微爲境其實無殊.然爲形相別故別也。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已成.

  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顯殊事是其別境.答非已成。或可此明諸根之識於瓨甌等

  無有極微相狀性故.非是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二]青時無黃相故。

  於諸極微雖體衆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狀性.頌於極微

  差別之言同前問答。若其總聚許覆相已.形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

  若言離極微如是等.

  [三]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

  猶如軍等.此言瓨等是非實義.由非實事。此顯餘宗

  諸非不實皆非捨彼

  相違事也.如於聲等青覺非有.此形相別是覆相有.以其瓨等爲境性故。雖引衆多

  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注:

  [一]次出異解.

  [二]原刻作情.今依麗刻改.

  [三]此牒論本第五頌後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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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據內境體.

  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四種緣性於經說故。

  此中內聲爲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者是所取分.是識變爲境相之義。然在

  識外別分而住將以爲境.違世之過如前尚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應云

  如外.此不離識.其所取分

  如外而現。

  云我見境生其慢想.實此爲因.如於眼識現其髮等。

  外境雖無.

  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以理究尋不可了其自體定在於外.縱令許彼實有

  外相.然非識緣.非彼相性故.非極微相現。

  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卽是其所緣緣也。

  彼相相應故。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卽是此.如因性等由與自相理相應故。復顯

  注:

  [一]次二句牒論本第六頌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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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緣差別體相.如云

  [一]識有彼相故等。

  明不假藉外事爲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故.

  此之境相元不離識.

  由此名爲內境相也。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其外.望誰爲內。

  及從此生.

  有此方生.或可從此.由第七五義有別故。由非離境得有其識.是故有此方乃識生.

  不言第五。

  二法合故.

  明其所緣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卽但以共相之境爲其能立.若差別者.其[二]仳若南

  不緣外事.於其夢位以爲顯示。如說二種爲一能立.識有彼相復是識生.緣此二用

  方成一量。

  注:

  [一]此牒論本第六頌後半.原文云.以是識體故.又是彼因故.

  [二]Vijna^na 卽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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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

  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一]地相.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將爲應理。

  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緣.

  其所取分離識無故.斯之一分復還生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性故.

  如能取分.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相染識而生。此卽相分與識同起.非二同時

  有因果性.如牛兩角。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亦非於識

  別說有境.斯乃如何名同伴性。理實如是.然由相狀差別力故猜卜爲異而表宣之.

  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若如是者.緣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

  有自性體.斯乃應成非真緣性。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

  如等無間滅.同分之識爲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爲緣[二]也。

  觀所緣論釋

  注:

  [一]疑係他字之誤.

  [二]以下文殘.缺論本第七頌釋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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