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七
尊者勝友造
唐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
攝頌曰
二鉢.二織師. 奪衣.幷急施. 阿蘭若.雨衣. 迴僧.七日藥。
畜長鉢過十日不分別學處第二十一
爾時薄伽梵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苾芻由貪買鉢勸六十人人別各
施六十迦利沙波拏.又六衆苾芻處處從他多乞好鉢.情貪積聚旣不自用復不施
人.增長煩惱妨修正業.[一]此由鉢事過分廢闕及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若復苾芻畜長鉢過十日不分別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言長鉢者謂現有一守持鉢更畜餘者名之爲長。
若不分別日日得惡作罪.過十日泥薩祇波逸底迦。若現無鉢後得鉢時不名爲長.
注:
[一]原刻此句作爲遮斷故制斯學處.今依麗刻及藏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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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守持日日之中亦得惡作。鉢有二種一鐵二瓦.準知石鉢卽是瓦類.若不爾者
世尊如何受天石鉢知非清淨而自用耶。有四種鉢謂金銀瑠璃水精.此若未受不
應受.若受應棄。又四種鉢鍮石赤銅白銅及木.此若未受亦不應受.若受應作藥盂
得隨意用。若如法鉢應守持.以鉢置左手中張右手掩鉢口上作如是說.具夀存念
我苾芻某甲此波呾羅是大仙器是乞食器我今守持常用食故.第二第三亦如是
說。若欲捨者.準捨衣法。若有兩鉢.應持好者.餘應分別。苾芻小鉢於尼成大.其鉢量
者後當說之。其無犯者.若減量若過量.若畜長鉢擬與餘人出家近圓濟其所用.雖
不分別皆亦無犯。若爲貯羹菜或用飲水畜二小鉢及安鹽盤子幷匙悉皆無犯.又
於大鉢之中隨容小鉢若順所須多畜非犯.應更畜一大鉢防闕事故。此異外道縫
葉爲器或於手內立拱而食.難養難供非福田相.世尊許一非多非少.善順中道資
身修業。頗有苾芻畜鉢一夜得捨墮耶.有.謂得鉢根轉爲尼經一夜時便得本罪。
持鉢之法.不應令未近圓人洗.若能存護者聽洗。凡於鉢上不應書己名字.若作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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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無犯.別人之物皆應準此.若書名時得惡作罪。若人持物施三寶者應於所施
物上鐫題施主名字.此是某甲福施之物。別人臥具應作私記。於鉢帒中出內鉢時.
洗及曬曝並不應立亦不置地.應以物替承.不用除穢不安穢處。牛糞有沙不應用
洗.若有濕潤不內帒中.若已乾者不應久曬。知量受用如護眼睛.涉路行時不露擎
去不衣角裹.應以帒盛挂肩而去. 帒有三種一鉢帒二藥帒三雜帒若挂肩時應隨
次第各置一肩.不應交絡不應齊挂傍出肩隅如瓮鼓形.作襻之法縫帶內氈以線
絡之勿令卷縮。凡安鉢處若在寺中應爲龕窟.居蘭若者應編竹葦爲籠.泥及牛糞
塗其表裏.若欲他行不應持去.所到之處隨時更作。若苾芻自解作鉢.應居屏處勿
令俗見。
乞鉢學處第二十二
佛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爲行乞食於商人處乞第二鉢.情貪好故增
長煩惱招物譏嫌.[一]事惱同前制斯學處。
注:
[一]此四字依麗刻及藏本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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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復苾芻有鉢減五綴堪得受用.爲好故更求餘鉢得者.泥薩祇波逸底迦.彼苾芻應
於衆中捨此鉢.取衆中最下鉢與彼苾芻報言此鉢還汝不應守持不應分別亦不施
人應自審詳徐徐受用乃至破應護持.此是其法。
言減五綴者謂未滿五綴.時有苾芻以五片鉢綴而乞食.日別料理廢修正業.或但
五綴或時過此聽畜餘鉢。有五種鎔溼物不應用綴鉢.謂黑糖黃蠟鉛錫紫礦。有五
種綴鐵鉢法.一以細釘塞孔.二安小鐵片打入令牢.三如魚齒四邊鉸破內外相夾.
四以鐵片掩孔周圓釘之.五用屑末.此有二種一錯鐵末二磨石末.初補鐵鉢次補
瓦鉢。用末綴時以油和末於鐵椀中用鐵鎚熟硏方用塞孔.卽以微火燒之使鞕.若
麤澀者更以油塗依法熏之.若瓦鉢有孔隙者用沙糖和泥塞之以火乾炙.若璺破
者刻作鼓腰以鐵鼓填之.上以泥塗火熏應用。汎論鉢者有四圓滿.一體圓滿謂是
鐵也.二相圓滿謂堅牢無穴無綴不受垢膩.三量圓滿謂是大鉢.四得轉圓滿謂衆
中分得或施主處得或是舊好鉢。若苾芻先有此鉢更求好者得時捨墮。於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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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鉢應於衆中而捨.應先勸請行有犯鉢苾芻.具五法者應差.始從敷座乃至問云
汝某甲能與僧伽行有犯鉢不.彼答言能.應一苾芻作白二羯磨差.大德僧伽聽此
某甲苾芻樂與僧伽行有犯鉢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差某甲爲行有
犯鉢苾芻此某甲今與僧伽行有犯鉢白如是.大德僧伽聽乃至我今如是持準白
應作。佛言汝諸苾芻行有犯鉢法我今當制行有犯鉢人.衆和合時應告白言諸具
夀明日我當爲僧伽行有犯鉢諸具夀各各持鉢來集.至明日僧伽盡集時彼苾芻
持有犯鉢上座前立讚美其鉢.白上座言此鉢光淨圓滿堪用若須者應取.若上座
取者應與.卽持上座鉢行與第二上座.第二不用應與第三.正與第三上座時第一
上座更索者初一索時不應與.第二索時亦不應與.三索應與.上座犯惡作罪應須
說悔.如是乃至行末若卻索者準此應知。如是行時展轉至終所得之鉢卽應授與
犯捨苾芻.語言苾芻此鉢不合守持亦不應棄徐徐受用乃至破來.行有犯鉢苾芻
不依教者得越法罪。持有犯鉢苾芻若乞食時以有犯鉢盛好囊中.其守持者置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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帒內.若得好飯安有犯鉢.麤者安守持鉢中.有犯鉢置在一邊.守持者常應用食.若
洗曝舉熏或時涉路有犯鉢常好安置乃至破來.彼苾芻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
法罪。此是汝鉢不應守持者謂先有守持鉢此鉢爲行治罰令其畜也.不應分別者
亦復不合分別作淨而畜.不施餘人者不應持此施與他人.應自審詳受用不應率
爾生疲怠心故令破壞.若故壞者得越法罪。若求得多鉢者皆捨墮罪.於此鉢中取
一好者.衆中作法所有餘鉢隨意分施。
此中犯者.苾芻鉢破始從一綴齊五綴來堪得受用.不作綴法爲好故更求餘鉢.覓
時惡作.得便捨墮。非好好想但得墮罪.好與不好作不好想者無犯。或爲他求或兩
人共覓.或遣書等或外道邊求.得皆得惡作。若以價買得或不爲好從他求得或轉
換得.此皆無犯。
自乞縷使非親織師織作衣學處第二十三
佛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苾芻從撚線家求縷.令闥額織師織一上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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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依託王臣織一張疊惱物生譏.[一]因求好事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若復苾芻自乞縷線使非親織師織作衣.若得衣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言自乞縷者或得半兩或一兩餘.謂劫貝縷或高世耶縷或復家絲或毛或奢搦迦
或芻摩或野麻或紵縷或高詀簿迦或阿鉢蘭得迦縷。
若乞高世耶使非親織作敷具便得二墮一捨.由衣體一故。若作餘衣或爲偃帶等.
使織之時皆得惡作。或從親乞或非親乞或自買得.隨以何緣而得其縷使一非親
織師或復衆多或令親人助織或自助織.皆犯捨墮。言無犯者.從親而乞使親而織.
親爲親想等句法如上。又無犯者.若彼施主自有信心令他爲織.或以價織。若虚誑
心陳己勝德乞得物時惡作他勝一時俱得.實有德者得惡作墮罪。雖親織師不知
時故令他生惱或現異相.皆得惡作。以不淨縷而相和雜謂駝毛等.或爲他織皆惡
作罪。
勸非親織師織衣學處第二十四
注:
[一]此八字依麗刻及藏本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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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苾芻爲自身故使織師織大白[疊*毛].持滿鉢食
與彼織師招世譏嫌.[一]事惱同前制斯學處。
若復苾芻有非親居士居士婦爲苾芻使非親織師織作衣.此苾芻先不受請便生異
念詣彼織師所作如是言.汝今知不此衣爲我織善哉織師應好織淨梳治善簡擇極
堅打我當以少多鉢食或鉢食之類或復食直而相濟給.若苾芻以如是物與織師求
得衣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先不受請者先不隨意許其取索.便生異念者有四種念.一念密緻謂應好織.二念
鮮白謂淨梳治.三念精細謂善揀擇.四念光澤謂極堅打.初言好織亦兼廣大。言鉢
食者謂與五種珂但尼食或與五種蒲膳尼食.言鉢食之類者謂以生穀米等.言飲
食之直者謂與食價。
此中犯者.從初勸作乃至衣未入手皆犯惡作.若得衣已便得捨墮。若不淨衣或黄
門二形勸作衣者.皆得惡作。
注:
[一]此四字依麗刻及藏本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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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衣學處第二十五
佛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難提苾芻以僧伽胝與達摩苾芻.後因忿諍還奪其衣.
由不忍故生他謗議.因取衣事不忍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若復苾芻先與苾芻衣.彼於後時惱瞋罵詈生嫌賤心若自奪若教他奪.報言還我衣
來不與汝.若衣離彼身自受用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言與衣者是總標句.若與彼衣時告言汝可與我作使若不爲作便奪衣者得捨墮
罪。言後時者謂是別時.言惱者謂以身業現惱相故.瞋者謂於內心結忿恚故.言罵
詈者由懷忿恨出不忍言故.言嫌賤者現瞋忿相爲不益事.奪者謂據本心有所希
望情旣不遂而返奪之作己物想.若異此者得他勝罪。言受用者作屬己心。
此中犯者.謂若苾芻或身或語或身語二或自或他而爲牽奪.乃至衣角未離身來
咸得惡作.旣離身已得捨墮罪。若諸俗人奪苾芻衣能生無量不善之業.實未奪得
作奪得想等如前應說。若知前人性不謹慎沙門資具恐其散失善心奪舉者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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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畜急施衣學處第二十六
佛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六衆苾芻於安居中共分衣利因生違惱.爲[一]受衣事過
限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若復苾芻前三月夏安居十日[二]未滿有急施衣.苾芻須者應受.乃至施衣時應畜.若過
畜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時勝光王邊境反叛.勑大將軍善劍令總師旅伐彼不臣.是時將軍便入寺中告諸
苾芻兵戈交戰形命難保我施夏衣欲自親授.時諸苾芻不敢受之.爾時將軍留衣
而去.聚在一處多被蟲傷.時諸苾芻舉以白佛.佛言應受.受已應白二羯磨差具五
德者爲掌衣人。言十日未滿者謂猶有十日未至八月十五日也.言急施衣者有五
種急難施衣.謂自遭病施爲病人施欲死時施爲死者施將行時施.又有釋云急難
施衣者謂非時衣.言應受者謂合受衣時.言應畜者謂五月一月。
若不張羯恥那衣齊九月半.若張羯恥那衣至正月半.此是世尊開饒益事.過此而
注:
[一]原刻作求.今依麗刻及藏本改.
[二]原刻作未至八月半.今依麗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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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咸得捨墮。若有五種急施衣時隨受應分.若施主言我欲自手而行施者.雖未至
限亦應受之。無犯者.謂已差得掌衣人.若施主作如是語可留此衣待我還日自手
持施者.此不應分。實未分別作未分別想疑句數如上。隨意之後王爲閏月者。應隨
舊安居日而畜持之。
在阿蘭若處過六夜離衣學處第二十七
佛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阿蘭若苾芻被賊劫奪.世尊聽許阿蘭若苾芻於三衣
中隨留一一衣置村舍內於蘭若處住無離衣咎.若有僧伽等事或窣覩波事或自
事他事須詣餘處得經六夜離處而宿不應更過.是時六衆便經七夜離處而宿.[一]由
置衣事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若復衆多苾芻在阿蘭若處住作後安居有驚怖畏難處.苾芻欲於三衣中隨留一衣
置村舍內.若苾芻有緣須出阿蘭若界者得齊六夜離衣而宿.若過者.泥薩祇波逸底
迦。
注:
[一]此八字依麗刻及藏本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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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阿蘭若者謂去村一拘盧舍.言後安居者謂坐後夏人爲前安居處有迮隘等過
爲避此故詣無諍林爲後安居.有驚者謂知此處有賊欲來.有怖者一見賊來己被
傷殺.有畏難者謂數有賊來又有師子虎狼及非人類應如次配.又復賊難或師子
等難或蚊虻蛇蠍或寒熱等難如次配前驚等四句。言三衣者謂守持衣.言置村舍
者謂有巷陌康莊堪行之處.置謂留寄他.若有緣者謂三寶事及別人事.言須出者
謂離蘭若住處勢分。
此中犯者.謂過六夜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得惡作罪.明相出得捨墮。復有釋云本心
暫去卽擬還來因事稽留不至衣所無離衣過。其無犯者.有八難事或得衆法六夜
想等.如上應知。
預前求過後用雨浴衣學處第二十八
佛在室羅筏城逝多林給孤獨園.六衆苾芻貪求利養多乞雨衣違出離行.[一]此由衣
事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注:
[一]原刻此句作故制斯學處.今依麗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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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復苾芻春殘一月在應求雨浴衣.齊後半月來應持用.若苾芻未至春殘一月求雨
浴衣至後半月仍持用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春殘一月在者謂春時三月已過餘一月在.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於中應
求雨衣.未至此日不應預求. 若入夏中不應求覓。
然於夏中所應作者今次當說。旣至五月十五日其授事人掃塗房舍令清淨已.衆
集之時應告白言明日苾芻應作安居夏中之事咸應思念.若衆欲得入夏分房舍
及臥具者如前造寺戒中應作。至十六日授事人應看人多少可爲辦籌.以香水洗
香泥塗安淨盤中鮮華布上以淨物覆之.鳴揵稚集大衆籌置上座前.次應宣告夏
中衆制.令知衆者巡行告白.諸大德若同心樂欲者應此安居.諸苾芻衆不應夏中
更相詰罪亦不應作非法制令諸苾芻不安樂住.違者得越法罪。其行籌者擎籌盤
在前.其收籌者持空盤隨後.大師教主先置一籌.次諸大衆皆捨本座蹲居詳審受
取籌已兩手擎籌置空盤上.若有求寂其親教師或軌範師應代取籌.次取護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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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籌。總知數已應告白言.今此住處現受籌者有爾許人.施主某甲.營事人某甲.於
某村坊是乞食處。時諸苾芻皆應觀察乞食之處.旣觀察已當自念云我於此處堪
作安居不令苦生設生能遣.若有病患有看侍人給我醫藥.齊某村坊爲乞食處飲
食所須可得充濟.作是念已應入靜處對一苾芻具修威儀蹲居合掌作如是說.具
夀存念今僧伽五月十六日作夏安居.我苾芻某甲亦於五月十六日作夏安居.我
苾芻某甲於此住處界內前三月夏安居.以某甲爲施主某甲爲營事人某甲爲瞻
病人.於此住處乃至若有圮裂穿壞當修補.我於今夏在此安居.第二第三亦如是
說。或前或後隨意應作.若樂於此處前安居人至八月十五日應住.其後安居人乃
至九月半應住。若於四界相近之處以牀板等壓四界上於此牀上而作安居.便成
四處安居.四處利養咸悉得分。其安居人不應出界.若有緣事須出界者應受日去.
若三寶事鄔波索迦鄔波斯迦等及餘親族請喚之事.若爲外道除去惡見於其自
行未得令得於三藏中爲除疑故應受七日去.應對一苾芻蹲居合掌作如是說.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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夀存念我苾芻某甲於此住處或前或後三月夏安居.我苾芻某甲爲僧伽事故守
持七日出界外.若無難緣還來此處.我於今夏在此安居.如是三說。或有一夜事來
乃至六日.準七日應受。或頻受一日或重受七日.量事守持悉皆無犯。若下三衆受
七日等時.求寂應對大苾芻受.正學女等對尼而受。若七日不了當爲羯磨守持八
日而去.若八日不了應受九日十日乃至四十夜。若欲守持四十夜者鳴揵稚集僧
伽已.應一苾芻爲作白二羯磨.大德僧迦聽.此苾芻某甲於此住處界內或前或後
三月夏安居.此苾芻某甲今欲守持齊四十夜出界外爲僧迦事故.此人今夏在此
安居.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與苾芻某甲四十夜此苾芻某甲守持四
十夜爲僧伽事故當出界外此人今夏在此安居.白如是.大德僧伽聽.此苾芻某甲
於此住處界內或前或後三月夏安居此苾芻某甲今欲守持齊四十夜出界外爲
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僧伽今與苾芻某甲四十夜此苾芻某甲守持四十
夜出界外爲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若諸具夀聽與此苾芻某甲四十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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苾芻某甲守持四十夜爲僧伽事故當出界外此人今夏在此安居者默然.若不許
者說.僧伽已與苾芻某甲四十夜法此苾芻某甲守持四十夜法.此苾芻某甲守持
四十夜當出界外爲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竟.僧伽已聽許由其默然故.我
今如是持。若與二三人作羯磨時.隨名牒作。律毘婆沙中作如是說.得羯磨已更對
一苾芻蹲居合掌作如是說.具夀存念我苾芻某甲於此住處或前或後三月夏安
居.我苾芻某甲僧伽已許守持四十夜.我某甲今守持四十夜當出界外.我於今夏
在此安居.三說.衆事旣爾餘亦同然。極多唯得四十夜不應過.如世尊言多在界內
少在界外.是故但守持四十夜。重請七日去者應計日數.亦不得過四十夜。若有命
難等不還本處不名破夏。若於乞食病藥所須及看病者有廢闕時亦隨意去.若有
女人男子及黄門等到苾芻所現非法相如斯等處亦不應住.若有染心請喚苾芻
亦不應往。又有八難事謂王怖賊怖人非人怖猛獸毒龍水火怖處此不應居.設出
界外逢此難時不還無犯。若房舍恐有隤壞爲損惱者去亦無犯。若從法部向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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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經明相者便失安居。若有同意苾芻欲破僧伽.應守持七日往彼遮諫.若盡日不
還無犯.若不往諫得越法罪。然諸苾芻安居之處皆須灑掃塗拭令淨.若不爾者得
惡作罪.復令施主福不增長。於安居中有三事應作.一修造事二分衣事三羯恥那
衣事.寺中上座應當奨勸修營之人.若自要心向彼安居後悔不去得惡作罪.餘義
已了次釋本文。
言雨衣者謂著在雨中洗浴故名雨衣.或於井邊或泉池邊洗浴者亦開用雨衣洗
浴。言應求者於何處求.謂於親戚設非親戚與者應取.或以己財而買易得.若異此
者犯從非親乞衣捨墮。若未到求時有惠施者應分別而畜.至四月十五日守持應
用。言餘半月者謂去隨意日餘有半月在齊此應用.過此用者得捨墮罪。
因明隨意事者.安居欲竟去隨意日七八日在.應於隨近村坊唱告所有老少苾芻
及未近圓者於供養事咸共修營.至八月十四日夜令持經者通夜誦經.明日知時
作隨意事。勿過明相應差五德作受隨意人.鳴揵稚集僧伽問答許已應作白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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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僧伽聽.此某甲苾芻今欲作夏坐僧伽隨意苾芻.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
伽今差某甲爲隨意苾芻某甲當爲夏坐僧伽作隨意苾芻.白如是.大德僧伽聽此
某甲苾芻今欲作夏坐僧伽隨意苾芻.僧伽今差某甲爲隨意苾芻某甲當爲夏坐
僧伽作隨意苾芻.是諸具夀若聽某甲爲隨意苾芻某甲當爲夏坐僧伽作隨意苾
芻者應默然.若不許者說.僧伽已許某甲當爲夏坐僧伽作隨意苾芻竟.僧伽已聽
許由其默然故.我今如是持。作隨意苾芻所有行法者.應行生茅與諸苾芻.上座應
白.大德僧伽聽.今僧伽十五日作隨意事.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作隨
意.白如是。其受隨意苾芻應詣衆首蹲居而住.爾時上座及餘下座各各用心受得
一把茅已顛倒横布.卽移身近前雙足俱蹈.手取少許當前舉之作如是言.大德僧
伽聽.今僧伽十五日作隨意.我苾芻某甲亦十五日爲隨意.我苾芻某甲對僧伽向
大德以三事見聞疑爲隨意事.大德僧伽應攝受我意教示我應饒益我應哀愍我
是能愍者願哀愍故.若知見罪我當如法如律說悔其罪。如是至三.受隨意苾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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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爾.彼答云善.如是次第乃至下座。衆若少者應差一人爲受隨意者.衆若多者應
差二三人.若二人者一人從上座受隨意一人從半向下.若三人者從三處起。隨意
苾芻若一人者應對己作隨意人而爲隨意.若二三人者應自更互爲隨意事。苾芻
旣了次喚尼衆令入衆中對隨意苾芻作隨意法.次式叉摩拏求寂男求寂女如次
一一對隨意者同前作法。其隨意苾芻應在上座前作如是白言.大德諸妹二部僧
伽已作隨意竟.二部僧伽並應唱言善哉.已作隨意唱者善.不唱者得惡作罪。隨意
苾芻應持刀子或持針線或持諸雜沙門資具在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此等諸
物頗得與安居竟人作隨意[一]施不.若於此處更獲財利和合僧伽應合分不.舉衆同
時答云合分.若異此者隨意苾芻及餘大衆皆得越法罪。若住處唯一苾芻者隨其
力分誦少多經應自守持如褒灑陀法.若二三人或滿四人咸作對首隨意不應差
人秉法.若滿五人方爲衆法.然此四人不應取欲。有四種隨意.謂一說二說三說及
以衆作。若患痔病不能久坐或曬臥褥風雨將至或時施主持利養來或爲聽法或
注:
[一]原刻作事.今依麗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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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除諍.由斯等事夜分將終或爲王等八難事至應須一說.若難遠應作二說.若無
[一]事者徐徐三說.若有大怖將至卽應兩兩作對首法一說而去.應如是說.具夀存念
今十五日應爲隨意.現有如是恐怖事來不暇和合共作.若於後時與衆和合當共
彼和合衆爲隨意事。若有犯波羅市迦應先除擯方爲隨意.若犯餘罪如法悔已然
後作法.應對同見之人。何謂同見.謂於大師制聽之事其見皆同者名爲同見。若隨
意苾芻當時根轉者不成隨意。詰問罪時若前人語移轉者此不須詰.若如實言定
引罪者應[二]可詰之.卽如其犯而治其罪.若於罪輕重有疑.應問善三藏者取決斷已
依事治之。若有鬬諍徒黨來者.應迷惑之而作隨意。
此中犯者.若前安居者如前時節應求應畜違便獲罪.若後安居者應隨其意或前
或後而求覓之.乃至八月盡持用無犯.若預前求者得一墮罪此物應捨.若過後持
復得墮罪但有一捨。非時非時想疑並泥薩祇.二輕二無犯準上應說。若是不應淨
物及以疏薄或兩人共乞及持用者得惡作罪。若未閏時求得衣後.雖閏月畜亦無
注:
[一]原刻作中.今依麗刻改.
[二]原刻作句.今依麗刻改.
********************
犯。
[一]迴衆物入己學處第二十九
佛在室羅筏城給孤獨園.時有施主以妙自[疊*毛]奉施僧伽.鄔波難陀苾芻遂迴入己
[二]由迴他物事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若復苾芻知他與衆利物已迴入己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言知者或自知或由他告.言衆者謂佛弟子.設令施物未至衆中迴入己時亦名迴
也。衆有五種.一無恥衆謂破戒者.二瘂羊衆謂於三藏不能解者.三和合衆謂作羯
磨者.四世俗衆謂淳善異生.五勝義衆謂學無學。言利物者有二種利.一衣利二食
利.凡有衣服飲食臥具醫藥瓶鉢價直皆從他得故言利物.此中利者據衣物利。言
與者謂施主作決定意今我此物施與僧伽.或身或語而作施相齊此名施.言入己
者謂攝爲私物。
此中犯者.或一人二人多人或是衆物迴入己者爲方便時得惡作罪.得物屬己便
注:
[一]藏本卷七.
[二]原刻此句作由貪煩惱制斯學處.今依麗刻及藏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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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捨墮.有云知他與別人物自迴入己唯犯惡作。或知他意與一別人卽便迴與一
二多人及與僧伽.如是與二多僧伽迴與餘四.由不入己得惡作罪。或知他與此處
僧伽遂便迴與餘處僧伽及苾芻尼衆.或復知與此尼僧伽遂便迴與彼尼僧伽及
苾芻衆.或與二衆迴之與一.或可翻此.若僧伽破迴法部物與非法衆.或復翻此.咸
得惡作。若房廊簷宇門戶椽梁等違施主本心迴作餘事或非其處.亦惡作罪。或於
尊像移此作餘及莊嚴具悉皆有犯.若暫借用者無犯.如是應知窣覩波及窣覩波
物閣道階級華拱飛簷樓觀之處制底輪蓋安置層級隨其多少乃至寶瓶此等互
用並得惡作.報施主知隨他許者無犯。或時將食擬施貧寒及以傍生轉惠餘者.乖
本心故亦犯惡作.求不得者無犯.如是餘趣準類應知。實迴作迴想疑得捨墮罪.不
迴迴想疑突色訖里多.迴及不迴作不迴想無犯。知與衆物自迴入己下至一線縫
著其衣此衣卽須全將入捨.復有釋云見他將物施無恥衆自觀己身福勝於彼爲
益施主便迴入己者無犯。若父母衣物及以資具欲施僧伽迴入己者得惡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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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持物施現前僧者.應先言白次鳴揵稚.衆旣集已或數人或行籌然後均分.若
安居人有緣出行囑授而去應取其分.若不囑授則不應取.若受囑人不爲取者應
以己物準數酬還。然獲利時總有八種.一界所得利二立制所得利三依止所得利
四夏所得利五僧伽所得利六苾芻所得利七對面所得利八定處所得利。言界所
得利者謂於一界有其定局.或於二界或於多界隨其處別所獲利物各於界分卽
舊住者而共分之。言立制所得利者謂諸苾芻或是隨黨或非隨黨共作制要然後
安居.於某村坊街衢之內某家屬我某舍屬汝若得物利依制而受名立制利.若於
隨黨住處請隨黨及非隨黨俱設食已與隨黨利與非隨黨吉祥水此卽隨黨合得
其利.若於隨黨住處請隨黨及非隨黨隨黨者合得其利.若於隨黨住處請隨黨及
非隨黨俱設食已將其利物置二上座中於二上座皆授吉祥水此卽隨黨者合得
其利.如是應知於非黨住處請黨非黨俱設供已隨其一處上座之前授其施物幷
授其水卽非黨者合得其利.如是準上應思.又復應知於處中處請黨非黨俱設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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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隨於一處上座之前授物授水此卽黨與非黨共受平分。言依止所得利者謂依
男女及半擇迦而爲坐夏依此施主所獲利養者是.言夏所得利者謂於此夏安居
所獲利物隨其施主本心處分.言僧伽所得利者謂決定利不作分局此物決定施
與僧伽.就中未爲分局爲與夏安居爲與現前此物應問施主而分.苾芻所得利者
謂決定利而作分局卽房院等於此住者便受其利.對面所得利者謂對面所獲之
利。言定處所得利者謂世尊在日久住之處有八大制底.一佛生處在劫比羅伐窣
覩城嵐毗尼林.二成佛處在摩揭陀法阿蘭若菩提樹下金剛座上.三轉法輪處在
婆羅痆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四涅槃處在拘尸那城娑羅雙樹間.五在王舍城鷲
峯山竹林園內.六廣嚴城獼猴池側高閣堂中.七在室羅筏城逝多林給孤獨園.八
從天下處在平林聚落.初之四處名爲定處.後之四處名不定處.若有施物擬施生
處者其物唯於生處供養不應移轉.若無力能送者三中隨一而爲供養.餘之三處
類此應知.餘四制底與此不同。若於夏內僧伽破者應與法黨利不與非法黨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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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過半便捨戒者應與其利.異此不應。
若苾芻身死有飲食利下至一片樹葉.其衣物利下至撚爲燈炷皆可均分.若有上
好貴價衣不應割破.應賣取直而共分之。若僧尼二衆共得衣利者亦應均分.求寂
男求寂女應三分與一.正學女及欲近圓者應二分與一。若飲食利無問大小悉應
平分。若苾芻數多尼數少者應數人分.若苾芻少應中半分.若作佛陀大會等所獲
利物出家五衆應共分之。爾時世尊在室羅筏城逝多林給孤獨園.時具夀鄔波難
陀命過所有衣資雜物直三億金錢.時六大城諸苾芻衆咸皆集會各作是言我於
此物合得其分.諸苾芻不知云何以事白佛.佛言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云
何爲五.一打揵稚時二誦三啓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其作白
法應如是作.敷座鳴槌大衆集已秉單白羯磨應如是作.大德僧伽聽.苾芻某甲於
此處命過所有現及非現衣資雜物今作守持.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
於亡苾芻某甲所有現及非現衣資雜物共作守持.白如是。若衆不和集或無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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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爲初後法.謂取亡人少許財物或兩錢等.於衆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與之用
爲定記.然後現前僧衆如常共分.更不須作法。若作初後法竟有人來者不應與分.
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分。若作白已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若不作
白不作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子所有現住贍部洲中或餘住處悉皆有分。總
攝頌曰.揵稚誦三啓制底畔睇時及以行籌時或衆同爲白.若大衆難集可爲初後
記應取亡人物初後行少許。問.所應分物輕重云何。頌曰.田宅店臥具銅鐵及諸皮
剃刀瓶衣等笐竿幷雜畜.飲食及諸藥牀座幷券契三寶金銀等成未成不同.如是
等諸物可分不可分隨應簡別知是世尊所說。言隨應者所謂田宅邸店臥具氈褥
諸銅鐵器並不應分.若鐵鉢小鉢大小銅椀戶鑰針錐刀子鐵杓火爐及斧幷盛此
諸帒若瓦器謂鉢小鉢淨觸君持所有貯油之器此並應分.餘不應分。其竹木器及
皮臥物剃髮之具奴婢飲食穀麥豆等入四方僧.若可移轉物應貯僧庫令四方僧
伽共用.若田宅村園邸店屋宇不可移者入四方僧伽.若餘所有一切衣被無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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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俗衣若染未染及皮油瓶鞋屨之屬並現前應分。大竿可作贍部影像處懸旛之
竿.細者行與苾芻作錫杖竿。四足之內若象馬駝乘當與王家.牛羊驢騾入四方僧
伽.並不應分。若甲鎧之類亦入王家.雜兵刃等可打作針錐刀子及錫杖頭.應從上
座行與現前僧伽。罟網應用羅窗.諸上彩色及黄朱青碧綠等物應入佛堂供畫像
用.白土赤土及下青色現前應分。若酒已變應埋於地待成酢訖應供衆食.若未壞
酒應傾棄之.雜藥草等應安僧伽淨庫以供病者。珍寶珠玉分爲二分.一分入法一
分入僧伽.法物可寫佛經幷料理師子座.入僧者現前應分。若寶等成牀榻等應賣
衆共分之.木所成者入四方僧。所有經論並不應分.當貯經藏四方僧伽共讀.其外
書賣之現前應分。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卽可分之.如未得者其券當貯僧
庫後時得充四方僧用。若有金銀及成未成器貝齒諸錢並分爲三分.一佛二法三
僧.佛物應修理佛堂及髮爪窣覩波.法物用寫佛經料理師子座.僧物現前應分.若
更有餘物準此應分。若苾芻在俗人家身死者所有衣物與先至人.若俱時至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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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者.若同時乞任俗人與者受之.或可隨他情所樂施。若苾芻死處有餘苾芻尼不
應與分.苾芻尼死有餘苾芻亦不應與分.若都無者應須互攝。若兩界中間亡者隨
頭所向處應得其分.若臥兩界上者應共分之.若處人多應十人等爲分任各自分.
如其朋內得分未分若一人身死此成死物還於十人內應分.若已分身死者大衆
同有。被捨置人若樂清淨者同居死物清淨者應分.若無清淨者被治人共分。隨黨
住處非黨苾芻及以求寂身死者所有衣物隨黨應分.若不樂獨分捨入大衆者此
爲善捨大衆應分.如是應知隨黨住處隨黨身死非黨住處非黨身死準事應知.提
婆達多說五邪法心許可者名爲隨黨.若依仗世尊名爲非黨。苾芻身死.看病之人
若出家五衆及餘俗人隨在何處.若病苾芻死於亡人物中應用六物賞贍病者以
報其恩.言六物者三衣鉢坐具濾水羅.計功量授。若苾芻病作如是語我死之後可
持此物與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屬授.此物應分對面授者便爲善與。其死屍應焚
燒.供養誦經事了然後分物.若異此者得惡作罪。若亡人寄物卽於物所在處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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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物共相雜亂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
三寶共分。若人在界內作界外想疑共分衣者得越法罪.應須盡集。若苾芻寄物與
他兩俱命過.其掌財者應作法守持隨意受用.餘如廣文。
若一苾芻獲得大衆安居利物卽應受取.然受之時應爲心念守持言.此衣今至是
現前僧伽合得是可分物現前僧伽合分受用.旣無大衆此衣是我應受我今守持.
未守持時有人來者應與分.若不與者得惡作罪。界內得衣持向界外共分無盜心
者得惡作罪.若有賊心便得盜罪。若夏中利物破夏者不應受分.施衣時雖過有施
夏衣亦應受取.若是衣時有對面利未有夏人亦應同受。若苾芻苾芻尼二部僧伽
俱設食已.施主持物來不向上座前者.應問施主方可分之。若本爲苾芻而興供養.
二部食訖持物置上座前.此應中半而分。若苾芻身爲衆事夏內出行.身雖不在夏
利應取.安居之人若前若後及坐過半者所有夏利悉皆合與。凡爲衆首每見行食
人乃至初下一七鹽時.應教其人長跪合掌白衆云等供時至.上座尋聲告曰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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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第一不言第二應告.若不言者其上座等得越法罪。若施主於供養時以諸繒
綵纏繫其樹爲嚴飾者物應收取.每至節會還應繫此或懸餘處隨時供養.若懸壁
上者用將畫壁.在温堂者供浴室用.在井池者供時非時漿.若在瞻病堂應爲美食
隨時供養.若在戒壇及簷前樓側幷門屋下所有供物苾芻應分.若在寺中庭所懸
置者是四方僧伽物不應分用。有五種物體不應分.一四方僧伽物二窣覩波物三
瞻病堂物四根本出生物五所應食物.其根果甘蔗等雖是應食物現前應分。文云
菴沒羅果若多有者應分與衆僧隨自受用.此果熟時應令苾芻默住看守不應諠
競.違者得越法罪。欲行果時應先觀蟲次以火淨.若無未具人苾芻受取自行無犯。
若聲聞弟子制底之處所獲利物應還修營此諸制底.若有餘長現前應分。因明制
底法者.如來制底應圓滿作.若獨覺者上無寶瓶.若阿羅漢安四相輪.餘之三果如
次減一.若淳善異生苾芻上無輪干名平頭制底。若有施主施財造寺.隨施主心以
其財物造諸作具及作人飲食幷塗足油燈明雜費勿令有闕.若有施主造立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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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施一人.便更轉施一人或二或三或施大衆名非法施.其受用者亦名不淨。如是
乃至施與大衆若苾芻衆若苾芻尼衆迴餘處者.初名爲施後名非施.施者受者並
成非法。然施主於自所施臥具等物但可本處料理受用.不應持此更施餘處。有五
種受用人.一是主受用謂無學人.二父母財受用謂有學人.三隨聽受用謂持戒者.
四負債受用謂懶惰輩.五盜賊受用謂破戒人.何謂破戒.謂四重中隨犯一事.於諸
飲食一口不銷於僧伽地不容一足如前所說.不依行者得越法罪。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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