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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读例存疑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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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之六仓库下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拟断赃罚不当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瞒入官家产

那移出纳:巻首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公罪)免刺。

○若(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宜票)帖(关支),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赃,准监守自盗论。)

○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处,(合付)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那移出纳一,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本官自行首吿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议。逼勒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吿。审实,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职。

此条系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间吏部例内,有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一条,作为条例増入。

谨按。逼勒那移,应分别馈送及办别项公务,此云照贪官例,则勒令馈送矣。似应点明。

□从前赴通政司鼓厅呈吿者最多,近则并无此事矣。

□吏部《处分则例》,系在京衙门,并无通政司字样,余略同。

那移出纳一,凡那移库银五千两以下者,仍照律拟杂犯、流,总徒四年。其那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拟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赎。若那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者,虽属那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倶免罪。其未至二万两者,仍照例准其开复。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见在未完之数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直隶巡抚李光地奏请,并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定例之意,盖恐以侵为那,及以多者作为那移,少者作为侵欺,故严立专条。惟那移究与侵欺不同,那移律准监守自盗论,并无死罪。例以为数过多,至二万两以上者,即拟斩罪,与称准者罪止满流之律意不符。然其实限内全完,即准免罪,则又大有区别。至五千两以下仍拟总徒,二万两祗拟军罪,则较监守律又寛矣。总因其未经入己而原之也。

那移出纳一,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査存案。如任所无完,即变价补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戸部议覆右通政钱以垲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门专言那移之罪,而此条所云亏空侵盗,均在其内,且与下隐瞒入官家产条例,所称行査原籍、任所,亦复相类,分列三门,未免烦复。

□《处分则例》査抵亏空条,与此略同。首句系州县亏空钱粮、仓谷,则非专指那移矣。

□嘉庆年间又有条例,见隐瞒入官家产门。惟彼云赃赔各项银两,与此亏空又似不同。均应参看。

那移出纳一,除侵盗亏空仍照定例办理,并戸属工程项下应追各款,戸部、工部定有专条者,应听各照本例办理外,其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如数在三百两以下者,限半年完缴。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完缴。如数在一千两至五千两者,定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定限五年。均按所定年限陆续完缴,毋庸拘定毎年应完若干。如统限已满,无力完缴,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核计已、未完数目,即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如数不及一千两者,照例请豁,免其治罪。若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亦照例请豁,毋庸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原任直隶总督利瓦伊钧,动用俸工银两案内,经总督蔡挺奏参,因纂为定例。乾隆五年,以承追勒限处分倶各有定例可循,毋庸另立条款,此条应删。进呈黄册后,遵旨仍行纂入。嘉庆七年修改。

《处分则例》承追门,

□一,官员应完戸属项下摊赔、分赔、代赔等项银两,均于文到日起,如数在三百两以下之案,限半年完交。逾限不完,罚俸一年。(公罪)另行起限。三百两以上至一千两之案,限一年完交,逾限不完,降二级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开复。一千两以上至五千两,统作十分计算,勒限四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五厘为率,完者免其处分。完不及数,初参降俸二级,二参罚俸一年,三参降一级留任,四参降三级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开复。五千两以上之案,勒限五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为率。如毎年能完至二分者,免其处分。若递年毎案完不及数,初参降俸二级,二参罚俸一年,三参降一级留,四参降二级留,五年限满,能完至七分者,将降留之案开复。按其未完银两,另作分数,再行按年完纳。如完不及七分者,五参降二级调用,(倶公罪)仍勒限严追。

《戸部则例》勒追门,

□一,八旗各直省应完戸属项下追交一切银两。除钦奉谕旨,定有限期专令完交外,其余采买脚价,解送运脚,驿站车需及预发垫支,事竣核减追交等项银两,均于文到日起,数在三百两以下者,定限半年完交。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一千两至五千两者,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限五年。一万两以上,限六年。二万两再加一年。十万两者,限十五年。限满不完,査系现任人员,或虽非现任,其原案系由该员一人贻误,情节较重者,咨部査参,按例办理。若査系离任,或已故人员,(或行追时系现任,届限未完业已身故)其欠项又事属因公核减,情节较轻,或上司下属及前后任摊赔、分赔,或同案官代赔,或上司代属员赔,本官代吏役赔,子孙代祖父赔,而银又多至五千两以上者,以十分计算,于限满日能完至七分,其余准其另照未完银数,按年起交。

□一,八旗直省应缴欠项人员,如事属因公核减,分赔、代赔等项,除数在一千两以下者,按限完交外,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均按所定限期,陆续完交,无庸拘定毎年应交若干。如统限已满。仍未完清者,由部査明已、未完各数,据实奏参,请旨照例办理。其或为数过多,或本无产业,或产业已全行呈出,査无隐匿寄顿者,该旗籍査明结报,由部按其情节应否再予展限几年,奏明请旨遵行云云。

□又完欠门,

□一,因公着赔,分赔各员,罢职及身故,后经该旗籍及任所査明,实在并无资财隐匿寄顿,人亡产絶,取结请豁者,即应准其题豁。

□一,凡罢职及身故人员,未完因公欠帑,应于本员家属名下着追者,倶令按限完交,如实系赤贫力不能完,该旗籍査明,具结报部题豁,毋得率请监追。

《戸部则例》完欠门二条,与名例给没赃物门,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一条同,应参看。

谨按。吏、戸二部之例,颇觉明显。刑例祗云拖欠各项,并未指明系何赃款,而又云戸、工部定有专条者,听各照本例办理,看去殊不分明。且银数在千两以上,仍照工程核减例治罪,尤与吏、戸二例不符。侵盗那移及分赔、代赔之赃均有限期还官、入官,各赃亦有监追日期,此条倶未叙明。必系何等款项方可照此办理,例文系专言追赔拖欠各项银两,而刑律内并无此等名目,《戸部则例》又系指分赔、代赔等项而言。虚出通关门分赔一条,与此系属一款,特未修改详明,而又分别两门,遂致彼此混淆不清耳。说见虚出通关门。

□工程核减一条,本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之例定拟罪名,因案系扶同徇隐。又系侵欺,是以按其未完分数治罪。此例既非侵欺,亦照此治罪,究竟拖欠系何款项,殊未分明。且工程核减,系照刑律定例,此例又照工程核减定拟,尤嫌未协。此条本应在删除之例。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似不应仍如此含混也。

□再承追一切赔项银两,均载在《戸部则例》,有与刑例相同者,亦有彼此互异者,且有此有而彼无,彼有而此无者,縁修改旧例时未能会同具奏,是以诸多参差也。似应将有关罪名者存入例内,其无关罪名各条,酌加删并,以免混淆挂漏诸弊。

那移出纳一,凡州县亏空仓谷,以谷一石照银五钱定罪。(麦豆膏粱青稞等杂粮并同)系侵蚀入己者,照侵欺钱粮例拟断。系那移者,照那移库银例拟断。其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申详督抚藩司,酌动何项钱粮,照时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收,道、府、直隶州知州加结报部。于亏空人员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动用银两照数追补还项。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其有仓廒州县,傥因循怠玩,于渗漏处既不黏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烂者,革职,动帑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完,免罪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免其治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家属赔缴。若有将仓谷侵盗入己,捏称霉烂亏空者,仍照侵蚀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道光六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前半系亏空谷仓,照侵那库银治罪之例,后半系米谷霉变之例,因均系仓粮,是以并作一条。然霉变与侵那究有不同,似应将下层移入损坏仓库财物门,上层另立一条,或修并于下州县官交代存仓米谷例内亦可。

□既已治罪,仍着落赔缴,虽系照律,亦属太严。照律治罪,系治以徒罪也。家属如不能赔缴,应否豁免,及本犯徒满以后,如何办法,均无明文。

那移出纳一,州县交代,除实在民欠外,将已征钱粮侵蚀亏空,捏称民欠,令后官接受者,后官即掲报该管上司。如该管上司庇护离任之员,及该管府州畏虑分赔,因而抑勒交盘者,被勒之员直掲部、科代为陈奏。其所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该督抚据实确审定拟,如有干连督抚,将倶掲及亏空之员,押赴来京,交都察院确审。将抑勒之督抚,一并从重议处。或系诬捏枉掲,交与刑部治罪。傥前官亏空,后官容隐不报,出结接受,至本身离任,始称前任亏空者,将欠项追赔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掲报之员,照例赴部于别省调补。傥调补省分该管上司,因前掲报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诬陷者,许该员于都察院呈辩,果系冤抑,将该上司交部议处。如该员借名诬辩者,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康熙十二年例略同,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抑勒接收交代之例,与《处分则例》同。

□不交刑部而交都察院,自系尔时办法。

□此条明言侵欺、亏空,则非那移可知。似应移于虚出通关门,修并于新旧交代一条之内。

《戸部则例》交代门,

□一,司、道、府州县新旧官交代,如前任官内有侵蚀、透支、那移、垫解、拖欠未清等弊,接任官无论实任、署任,如有徇隐不行掲报,及交代后始行査出者,该督抚题参,将亏空之员革职治罪。接任官照例议处。欠项照例赔补。如有侵那等弊,接任官已经通详,而上司不行详报题参,徇庇旧任,抑勒新任接受者,许被勒之员直掲部科,部科据掲代奏、请旨,饬交严审。审实,将抑勒各上司及亏空之本员,从重治罪。审虚,将诬掲之员加等问拟。

□一,州县交代仓粮,倶令按限彻底清査。如有胥役冒领、侵呑、捏称民借,照数分别赔完。新任官不行査出,遽行出结,即着新任官赔补还项云云。应参看。

那移出纳一,凡州县官交代,其存仓米谷,除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照例准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粜及仓粮亏缺折银交代者,照例题参。仍留任所按数买补。并令接任之员査明,出具并无粜多报少、籴少报多、折银抵交确实印结申报,违者,一并题参究追。该管上司不能査出,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戸部议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条奏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谷之意,故不准折银交代。现在已成具文矣,与上州县亏空仓谷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

□一,交代仓谷,毎谷一石验舂米五斗者,新任按数接收,不准筛扬。其以谷价交代者,核明旧任原系奉文出粜。粜价无亏,运买有案者,准令新任详明接受。俟价平采买,毋得勒掯推诿外,其系旧任私粜短价,及虽系奉文出粜,而于应买时因循不买,价値存库者,新任即据实具报,旧任照例参处。仍留任所,勒限买还。报部。

□一,交代仓谷亏缺,新任实时掲报,仍一面详请动项照数买补。一面在旧任名下勒限一年,照追归项。限满无完,即移査该员家产,按数变抵。

《处分则例》。一,各省仓谷交代,前任官有折价存库者,除实系应行出粜存价未买之银,准接任官照例接收,并出具印结详报外,如前任官私出粜折银移交,接任官即据实结报,不许收受。该上司将前官照例题参,留于任所,按数买补交仓。如接任官接收折价结报不实,照买补仓谷迟延例,革职留任。亦应参看。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山东布政使王慕条奏案内。各州县存仓米谷,奉有明文减粜,令该府、州査明,实无买多报少情弊,遇有升迁事故离任,所存价银未届秋收,市价昂贵未及买补,交代之际,新官将价银兑明接收,照数采买还仓。如有不奉明文私行出粜,以及短报价値等弊,并临买之时无故因循,即行照例参追。仍将该员留于任所,如数买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条所云,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云云,即本于此。

那移出纳一,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价値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至秋收务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谷时价不敷,于本邑粜买盈余银两内动支。傥谷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行买补,以玩视仓储题参。傥遇州县交代,未及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値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措勒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年间定例,一系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专为减价平粜后,买谷还仓而设,总不使仓谷虚悬之意。上条,州县亏空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照时价先行买补,亦此意也。仓谷本为备荒而设,平日视为不急之务,一遇歉歳,便觉无从措手,此仓谷之所以最为要务也。

《戸部则例》。

□一,州县出粜仓谷,先期将应粜数目、样谷、廒口、价値呈报道、府,核准开粜。粜竣时,将价银若干造册送司报部。其所粜价银,倶解存司库,于秋禾登场后,即将原银发还,责成知府督饬州县领价买补足数。上仓盘验结报,仍由该管道、府出具实在买补存仓印结,送司査核。若未经详明开粜及捏报平粜侵渔,并藉词价昂,希图延缓等弊,分别参处,

□一,各州县应买谷石,査明详定后,或由司库给发价値,或动用粜存原价,责成本管道、府、厅、州督率采买。州县照原领原粜价値,散给有谷之家,交谷时监同平斛量收。事竣出具印甘各结,由司汇核详销。

□一,州县常平仓平粜谷石,本年秋成后即如数买补,分别邻境本地,其有本地、邻境谷价倶昂,而该处仓储尚堪接济者,该管官将粜价存库报部,缓至下年买补。如仓储谷石接济不敷,必须买补,而本地谷价倶未能平减,准详明上司,在于别州县买补。羸余银两通融添増价値,买补足额云云。

□一,各直省应买仓谷,秋收丰稳省分,不及时依限买补足额,査参议处。如有收成稍减州县,该督抚随时报部,准其暂缓,俟谷多价贱,再行采买。

旧例次条云,不得令州县通融拨补。首条改定之例又云,各照地方时价,有余不足,通融拨补。如价値不足,此项从何拨给。且既系减价平粜,则买补之时不足者居多,又何有余之有。

□《戸部则例》,较觉详明,应参看。

那移出纳一,凡追赔还官各项银两,有较原参之数浮多者,仍还给本人。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鑵红旗汉军副都统尚崇垣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

那移出纳一,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那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査,出具并无假捏影时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戸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审题江陵县参革知县李徳征亏空一案,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同。

那移出纳一,接任官承査交代,如有亏空,即于具题之日扣限,傥有续掲,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傥有甘受违限处分,摘款先掲,预为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拟删。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戸部则例》。

□一,官员接受交代,已经掲出亏空者,于题参之日扣限交代,续又査出亏空,于出咨续掲日扣限交代,如摘款预留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将接任官题参着赔。

那移出纳一,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那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戸部亦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具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希图冒销者,戸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那款垫办军务而言。

□《处分则例》,地方紧要军需为一条,系于办完军需十日之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个月核实题销。紧要公务为一条,系于办完一月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月内核实题销。此例并为一条,而倶系十日申详,已与《处分则例》互相参差。文到半月内题报,亦与《处分则例》不符。

那移出纳一,凡审拟那移之案,于定案日,査明完过若干,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之数定拟。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兰洲巡抚黄庭桂题报州牧亏空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第二条重复,似应修并为一,以免繁冗。

库秤雇役侵欺:巻首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吿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库秤雇役侵欺一,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戸私相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专指征收漕粮而言,禁止折银亦系尔时办法,奏明改征折色,则不在禁内矣。犹存此例,亦可见折银之本非体制也。

□如何责惩,未详。如何计赃之法,亦未明晰。

□《处分则例》,系分两条,与此例相符。后将此例删改,而处分例仍从其旧,未免参差。

冒支官粮:巻首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此仍明律,官吏下原有总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删。

明律无小注各语,《琐言》云,若军人或逃、或故,不应支粮,却乃故意不行开除,而朦胧关支入己者,则阴取在官之粮矣,问常人盗罪。国初律文始添入此注。监守盗一层,本于《笺释》。

谨按。诈欺取财律,准窃盗论罪,此正诈欺之事,故准窃盗论。且专为管军官吏及总、小旗而设。既将总、小旗等字删去,官吏有犯,自有诈欺本律,似可删去,以免淆混。

钱粮互相觉察:巻首

凡仓、库、务、场官吏、攅栏、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钱粮互相觉察一,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攅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纵各犯,亦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杨长桂条奏定例。

谨按。完赃减免,不独侵盗钱粮为然,凡受不枉法等赃,及坐赃致罪之类,均准减免。案内说事过钱与同罪者,情事亦属相等,此处特立专条,亦嫌挂漏。

□隐匿故纵,究系因人连累,本犯既得减免,故连累人亦准减免也。惟本犯尚在追赃,连累人先行决配,傥本犯于完赃后,例得免罪,先决连累人以杖流徒罪,终觉未尽允协耳。

□原奏本无先行决配一层,系后来添入,此与唐律所云追减之法相似,而别条未见。

仓库不觉被盗:巻首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攅、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示掌》云,不觉被盗,系公罪,杖一百,降四级调用。注谓,仍留职役俟考。

条例

仓库不觉被盗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倶各住俸。半年不获,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不及前数者,倶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正赃获日,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言,故照数追赔,若强盗自有勿论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祗言经管该弁,及该道分巡、分守、而未及州县。

□给没赃物例,有州县盗劫库项,照数补还者无庸议之语,与此参看。惟彼指盗劫而言,此条指窃盗而言,又似不同。例末小注,又有若强盗自有勿论律之语,与彼条亦属参差。似应査照《吏部则例》修改,以归画一。

仓库不觉被盗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穵越仓墙,进仓偷米之盗,听刑部査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系旗下奴仆,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系民人,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至袴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拏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与民人尸体问拟。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例,乾隆五年、四十七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旗下奴仆犯军流,发驻防为奴,犯罪免发遣门已有明文,此处重复。

□进仓偷米,即系穿穴壁封,常人盗门内亦有专条,此处均应删去。

□彼条,但经得财,即应实发烟瘴充军。此穵越仓墙偷米,非穿穴壁封而何。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穿穴壁封,系乾隆十四年定例,此条专言漕粮,彼条统指仓库钱物,是以稍有参差。且此条并无首从字样,设有数人商谋同窃,碍难援引。拦路戳袋,迹近于强,故与穵仓越墙同拟外遣,与下层袴袄细袋不同。一由刑部治罪,一由仓场自行枷责完结也。

□旗人初次犯窃,销除旗档,徒罪以上者,照民人一体刺字。如罪止杖笞,免其刺字。见窃盗门。此处云与民人一体问拟,是罪应枷杖者,亦刺字矣,与彼条不符,应参看。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巻首

凡仓库官、攅、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絶,若无短少,方许(官攅)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开者,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倶从重论,追赔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出纳官物有违:巻首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余),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増减不(如价値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减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余(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増不以实,各有多余之利。)之价,(并计所亏欠所多余)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

○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

○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出纳官物有违一,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亦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价,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値,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侍郎常徳寿奏准定例。

谨按。二项皆累民之事,故禁之。

□原奏系指存仓米谷,出陈易新而言,草豆则专指驿递言之矣。所以有收放粮草,及收受草束各条例也。采买部派物料,见赋役不均。

《处分则例》。

□州县采买仓谷,如有勒派具领,暗收折色,及短发价値者,倶降三级调用。

出纳官物有违一,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占百姓行业,或重利放债以为生息者,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九年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四年,戸部曾将兵丁生息营运名目奏明删除,此例尚有生息名目,似嫌参差。

收支留难:巻首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

○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支留难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预期行文,入仓监督,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晩收纳不及者,该仓监督亲身査照,登簿贮仓,次日抽掣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如运役擅于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议罪。

此系康熙二十七年会议定例。原例末句,系以不应重治罪,雍正五年系照偷盗议罪,其因何改定之处,并无修改按语。

谨按。此条专指京仓而言。

□偷盗必计数议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应谓违期。中途寄放也照偷盗议罪,似未妥协。《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收支留难一,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衙门首吿,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如解官预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财人一体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解官一体治罪,未免过严。准以与受同科之例,则出银六两及十两以上,即拟以军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难一,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完。如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冻者,坐粮厅监督革职。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不即令过坝、过闸,掯勒不令入仓者,许运丁首吿,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系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运官运丁指称掣批等项名色勒索者,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搀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称掣批等项名色,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斩监候。关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给钱者,与受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者,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纵者,革职,交部治罪,失察之仓场侍郎,亦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解部钱粮物料而言,此条指粮船抵坝而言。二条与上《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看。前二段受财,即勒索也。下一层系总承上二层而言,谓无赃依本律科断,有赃应别论也。乃前二层以枉法论,与下文计赃治罪之法不同,殊觉参差。上二层均明言衙役人等,与下文书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无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粮以下一段,亦无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之语,如坐粮厅以下一段方有计赃分别拟以军徒之语,此二层何故又以枉法论。枉法固重,蠹役诈赃,则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仓,与下指称掣批等项名色何异,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云云,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数语专言支也。与多收税粮斛面条例,亦有重复之处。

□再,搀和沙土,及向关米之人勒索,各仓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云各仓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可知尔时尚无此名色。

起解金银足色:巻首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贷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赃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损坏仓库财物:巻首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着落均赔还官。

○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欺侵、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损坏仓库财物一,凡各府州县仓廒,倶造入交盘项内,新旧交代,若有木植毁烂、倾圯、渗漏,即行掲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徇情滥受,接任官亦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赔补,不完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廒之意,与那移出纳门参看。

□徇情滥受,即将接任官议处,勒令赔补,与出结后霉变、短少,着落接任官按数赔补之例相符。

转解官物:巻首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戸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外人)失火延烧,或盗贼窃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余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律文前段系前明之法,现在倶佥定长解矣。

条例

转解官物一,漂没船粮,着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勘实,各出保结,取具运官结状,该督抚确察,具题豁免。(按,此实在漂没者)若漕运官军,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吿首督运官司察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按,此捏报漂没者。)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亲临确勘的实,遽出保结者,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遽行题豁,事发,交部议处。所亏米数,仍行原卫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前后幇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幇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云云,系尔时办法)。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旧例。(《集解》。此项情弊,前后幇船易于觉察,故立首吿之赏,并重连坐幇赔之罚。)一系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载有诓报损失,及不行确察保题者治罪之语,因纂为条例。乾隆五年删并。

谨按。此专指漕运米船而言,与盐船失风一条参看。

□漂没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风浪,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显迹明白,免罪不赔之意也。

□若漕运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监守自盗论之意也。

□幇赔十分之三,本犯祗赔十分之七矣。监守自盗门内,又有完赃减等之例。设本犯祗完七分,自应以全完论矣,幇船未完将如之何。

□《处分则例》漕运门,漂没沈溺粮船一条,与此大略相同。革职下有,如不将情由申报者,降一级调用。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题豁,亦系降一级调用,而无追赔之法。惟盘査门,漂没粮石条,各省采买拨运粮石。乘机侵盗等弊,委员办运之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请豁,降二级调用。所豁粮石,仍着落办运官及出结各员名下按数分赔。与此责令前后幇船幇赔,亦不相符。《戸部则例》,亦无前后幇船分赔一层。均应参看。

□此条专言漕米,别项自应一体照办。铜船盐船亦有风火事故,及盗卖沈溺等类,刑律不载,应参看处分及《戸部则例》。

转解官物一,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即便提问。其余一切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犯罪免发遣门,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重罪拘系提问,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总不使稍有迟滞之意。如本案内人证过多,即不免有拖累之处矣。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例固无两全之法也。

□应与下粮船被窃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一,空重漕船,沿途州县、卫所,照定限时日,驱令出境。如有违限,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官,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幇百总、旗头,违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毎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抚不行査参,照隐匿不参催粮官例议处。设有非常风阻、冰冻、浅滞,倶令査实报明,免其议处。

此条康熙十七年,戸部题漕船违限事理,雍正三年纂辑为例。

谨按。重,谓漕船重运北上也。空,谓回空漕船也。自某处至某,及顺流、逆流,均有一定限期。吏、戸二部例言之最详,应参看。

转解官物一,凡运解饷鞘到汛,不照拨定兵丁名数护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报明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兼将弁,照少拨解役例议处。中途私回之兵丁,责革名粮。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会同九卿议准定例。

谨按。中途私回之兵丁,较潜行小路情节为重,仅止责革,似觉太寛。此言未失事者。下管押饷鞘一条,系言失事者,应参看。

□一鞘二夫,银一万两,拨防护兵二名,戸役四名。二万两以上,酌量加派。吏、戸二部例文,言之最详。刑例无文,且专言兵丁,而无戸役,亦嫌未能详备。

转解官物一,粮船到淮,米色霉变,运弁出有米色结状者,亏折之米着落该幇旗丁赔补。运弁未经出有结状者,着落县幇各半均赔。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戸部则例》。

□一,漕粮过淮盘验,如米色不纯,先经地方督抚奏明有案者,抵通验兑。傥有霉变,应着落原兑各州县分赔六成,旗丁分赔四成。如水次兑漕时,并未据该督抚奏明米色不纯,于过淮时,经总漕验出者,到通验兑,傥有霉变,着落弁丁赔补,以示区别。

转解官物一,卫所运弁正丁雇觅头船水手,倶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査,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十船连坐。押运粮道等官,在途稽査,傥有生事者,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将生事情由报明总漕。其未经开兑之先,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开运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并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县,各按该管地方,严行稽査。一经事犯,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拏,按律惩治。傥押运官弁或有徇纵,地方官不行査拏,该督抚即行题参。除徇纵之押运官,照例革职外,其该管道员及沿途之该管文武官弁,并各处之该管上司,倶分别议处。若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行题参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会同吏、兵等部,议覆浙江总督李卫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稽査水手而设。此等人有犯抢劫人命、鬪殴,另见别条。

□头船本系头舵二字,戸部例及处分例均系头舵。头谓在船首者,舵谓在船尾者,舵工头工也,其余皆水手也。改为头船自系错误。

□与下隐匿腰牌一条参看。此云各给腰牌,下云隐匿腰牌,情事亦正相类,似应修并为一。

戸部例,

□一,粮船头舵、水手,责成各卫所及运弁正丁,雇募,择其谙錬老成有家室之人,取具本籍邻佑及本船头舵,水手互保各结,并地方官印结,造具年貌花名清册,转报粮道査存。仍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粮道押运等官,沿途稽査。如中途或有事故,更换押运官弁,移行该地方官,选择土著良民添补。仍取据册结,申报存査。

转解官物一,委解铜斤,照解饷之例,按运更换,如有递年长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议处。傥局内书役、炉头人等,于收铜之时任意轻重,及勒索情弊,査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其各省委解颜料等项,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例凡分三层,上下二层指运员言,中一层指收铜者言。

□按律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即收支留难之律也。应归彼门。

□解饷例刑律无文。《戸部则例》钱法门,运员事宜,及遴员采买各条,极倶详备,应参看。

□又库藏门解饷条云,凡起解钱粮、颜料,其解员按批更换。不准长年递委,违者,将委解之上司官议处。与此例末一段同。而委解铜斤,并无明文。

《处分则例》。保送运员各条,大略谓,先于现任内遴派,后于试用人员内择其曾经委署正印干练能事者,一体派委。如甫经分发到省,未经委署之员,概不准其滥派。又保送运员,先由府州县出考,再由道员加考移司,详送督抚验看。如所保之员,不胜委解之任,令其掣回另保,并无递年长令管解作何处分明文。此条原例,解员革职似系优差,恐有营谋而得者。改定之例,似又以为苦差矣。吏部既无明文,如何议处,记核。

转解官物一,盐课银两,起解京协各饷,所需水脚,向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毎逢起解之期,该管官预先移会前途督抚,拨兵护送。务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经过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该管官不移会督抚,解官不知会地方官,潜行小路,致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官不能完项,即着差委之上司赔补。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特为水脚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而设。其余则解饷之通例也。今则倶由官解送矣。

转解官物一,凡粮船在内河失风至三只以上者,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如有捏报失风,审实,从复位议。至盛夏之时,傥遇雨水猝发,冲坏数只者,该督抚査明实在情形,奏明,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兵部会同刑部议覆漕运总督徳保条奏定例。道光十二年,议覆御史金应麟条奏,内称,巡盐御史,巡漕御史,今无此差。奏明,俟修例时更正。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系严惩运弁厅员之漫不经心也。此处既删去巡盐御史,而乘官车船附私物门例文,亦有巡河、巡盐等官名目,应一并修改。

□内河失风,捏报大江黄河者,降一级调用。内河失风,押运厅员失于防范,一幇之内,疏失一二只者,罚俸六个月。三祗以上,罚俸一年。五祗以上,降一级留任。均载《处分则例》,应参看。

转解官物一,解饷失鞘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差委不愼之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解员不能赔补,亦着差委之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其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官员分赔之通例,应与上盐课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

□一,护解饷鞘,管解官不申请防护,不经由大路,以致有失者,着落管解官全赔。若解官已请防护,又系经由大路,而饷鞘被失者,地方文员分赔十分之五,佥差不愼之大员,分赔十分之三,管解官分赔十分之二云云,即系将两条例文修并为一。此列亦应査照修改。

转解官物一,蓟运回空,有在该地方创取白土装带,及沿河市镇铺戸,有将白土卖与粮船者,如尚无搀和情弊,将铺戸、丁舵,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已经搀和者,将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运弁与押空千总,及不行査禁之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给事中长柱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用水灌米一条参看。

□用药灌涨米六十石至一百石,烟瘴军。一百石以上,新疆为奴。用水灌涨一百石,亦烟瘴军。

□因盗卖而始搀和白土,似仍应以浮出之米计赃科罪,不应以搀和之米计算。

转解官物一,粮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审实,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漕运总督杨锡绂奏准条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佥保旗丁各条,应参看。

□米一石以银一两核算,不过五两耳,由杖罪至充军,虽系严惩舵工之意,究嫌太重。

转解官物一,粮船被窃,该旗丁呈报,本幇运弁移知该地方官缉贼追赃。被窃之船,即随幇前行,不必守候,至强劫重案,必须等候待验。该领运官具报,立即会勘,州县立给印票,催趱前行。(按,此会勘后事也。)并将被盗守候縁由,报明漕督及该管官査核。傥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计赃,以枉法科罪。其经过地方,如有强劫之案,该地方文武官弁,倶照城内失事例议处。水手行窃,及幇船被盗,将领运员弁分别强窃及抑勒、隐讳计案,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犯人命、强盗及盗贼,窝主门一条参看。

□此例凡分六层,粮船被窃一层,被盗一层兵役勒索一层,地方官疏防一层,水手行窃一层,幇船被盗一层。《处分则例》。被劫者,照城内失事例,被窃者,照衙署被窃例议处。此处专言被劫,未及被窃,似未包括。

□例末数语,殊未明晰。原奏系属两层,水手行窃,将领运、员、弁罚俸三个月。如系强劫,照兵丁犯窃,该管官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为一层。粮船向来积习,止顾本船,邻船有警,即听闻,亦不敢救护,而领运之弁,亦委靡偷安,不知实力防护,自当定以处分。嗣后幇船遇停泊之夜,空、重千总轮流率领本幇丁、舵人等,互相防护。如有被盗之事,将领运之弁,强案,罚俸一年,窃案,罚俸一月。傥有抑勒、隐讳,分别强窃,照例议处,为一层。若不査阅原奏,即不知例意何指矣。

□应参看兵部《处分则例》。

转解官物一,州县起解银两,解役潜行小路,不请拨护者,即来被失,亦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戸部等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崔应阶条奏定例。

谨按。此违例而未失事之罪,上条专言兵丁,此则专言解役,均不画一。

□偷盗饷鞘罪名,见于贼盗门。此门所载各条,均系派拨兵役护送,及失事后分赔、独赔之事,惟不免彼此参差之处。且与吏、戸、兵三部例文,亦不符合。似应査照修改,以归画一。

转解官物一,管押饷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盗,仍照旧例,分别首从定拟外,其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者,减首犯罪一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审有确据者,减二等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两江总督高晋奏准定例。

谨按。此押鞘兵役失事之罪名也。凡分三层,死罪一层,流罪一层,徒罪一层,盖照解审罪犯例定拟也。而无监禁一年一层。

□前条中途私回及潜行小路,系指未经失事而言,与此条不同。

□《戸部则例》库藏门,护饷各条,《处分则例》,护送饷鞘及疏失饷鞘各条,均应参看。

转解官物一,朝鲜国进贡使臣,一抵凤凰城。责令城守尉査明人数,并将携带货物银两数目,注载册档,听其自择。素日信识之商人,雇车载运,取具交领呈状备査。仍分晰造具细册呈报将军,(按,即盛京将军)及该管衙门,沿途派官一员、兵二十名,所至州县,酌派妥役二三十名护送照料,遇晩巡逻。驿丞按站预报地方旗民各官,至运界交接。将交接月日呈报将军等衙门备査。如不行预报及交接贻误者,均査参分别议处。若朝鲜人众,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着落迎送官、通官严加约束。有犯,申报査办。如迎送官、通官约束不严,许地方旗民各官,呈报该将军严参议处。朝鲜来使携带银物,交商载运,偶有损伤,着落原商赔还。仍照弃毁官物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礼部会同吏部、兵部、刑部议覆署理盛京将军、印务副都统莽古赉等査奏定议《朝鲜使臣来京沿途防范章程》,因纂为例。

谨按。此条与窃盗门内条例系属一事,均系柔怀远人之意。

□专言朝鲜而未及别处,《处分则例》则兼他国言之矣。且此专指奉天而言,若至直隶地方是否一体照办之处,并未叙明,今则无庸置议矣。

转解官物一,承办铜斤之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循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泸逾限者,均革职,发往新疆効力。数年后,厂铜日旺,渐有积余,泸店底铜亦日増充裕,遇有天时之不齐,物力之偶绌,间有缺额迟运,为数无几者,戸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戸部议覆云、贵总督李侍尧奏准定例。

谨按。此门专言解运之事,铜厂缺额与此门无渉,似应移入钱法门内。

□运泸限期见《处分则例》。(自滇起程,限二十三日至泸州。)

□发往新疆未免过重,然究为整饬铜政而设。惟上层厂员、运员并列,下层则专言厂员矣。

□《戸部则例》一条,与此相类。《处分则例》,有滇省厂员考成各条,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滇省承办铜斤运员,自厂运泸,如逾例限,革职发往新疆効力。厂员缺额七分以上者,革职,仍令在厂协同催办。如一年后仍不足额,即照例发往新疆効力。

《处分则例》。

□一,滇省除产铜无多之厂,照旧办理外,其余大小各厂,按月以十分核算,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者,罚俸。二三分,降留。四五分,降调。七分以上革职。缺额三分以下之员,限两月补足。三月以后不交,撤回,开参议处。若无缺额至四分以上,按月开参。一年后仍不足额,应降调者,撤回,应革职者,发往新疆効力。

□其实系矿砂衰薄,勘査属实,题报寛免。傥系该厂员漫无调剂,任意废弛,以致办铜短绌,又不及时补足,经该督抚题参,即无论分数多寡,倶革职发往新疆効力。

转解官物一,各省应解各部院饭银等项,一面委妥员搭解,亲赴各衙门交纳。一面将银数及解员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满不接批回,即咨请行査,仍于年终汇咨各部、院査核。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兵部书吏夏尚目与提塘官杨占鳌交结,侵用云、贵两省解部饭银案内,奏准定例。

谨按。此可行之经久者,应与《处分则例》参看。

《处分则例》。

□一,直省解员领解各项银两,即于领批之日起程。一面先将起程日期报部,如有不即起程及在途逗遛、违限一月以上,降一级留任。四五月以上,降二级调用。半年以上,革职。果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等情,许该员呈明,地方出结送部,准其扣除。

□一,直省、厅应解正项京饷,以接到部文日起,即委员扣限起解。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限六十日到部。江南、江西、浙江、湖广限八十日到部。福建、广东、广西限一百日到部云云。

转解官物一,运粮旗丁,除所运正项粮米,或因遭风沈失,报案有据。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仍照例办理。及正项漕米交足之后,及买米食用,并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实因正项亏短,但经买米回漕,计其所买米数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卖米之人,计其所卖之米,与同罪。至死者,减发极边烟瘴充军。除旗丁所买回漕之米石,及卖米之人所得米价,照追入官外,仍计买米卖米石数,照监守盗本例,勒限严追,分别办理。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刑部奏准定列。

谨按。此条是直科以监守自盗之罪矣。

□买米回漕,自系因盗卖在先,事后买米弥补,故仍科以监守自盗之罪。惟监守自盗,例准完赃免罪,买米回漕虽与完赃不同,然较之盗卖官米全不完交者,亦属有间。假如中途盗卖,至京、通査出破案,即不能不勒限严追。如于初限内将米买齐赔交,与买米回漕事异而情同,一免一不免,且米价入官仍勒限追交,殊未平允。

□限满不完,所拟斩罪是否入于秋审办理,抑系永远监禁之处,记考,

转解官物一,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为匪,及随幇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其未经滋事为匪,仅止隐匿及伪造腰牌者,均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漕河积弊折内,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应与上卫所运弁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一,经纪丁舵人等,将漕米用药灌涨,冀图偷窃,计灌涨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发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一百石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将漕米用水灌涨,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均减一等。其用水灌涨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个月追赔。限内全完,减等发落,不完,加等治罪。

此条系道光三十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张廷瑞条奏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丁舵中之最狡黠者,从严惩办似不为苛。与上条买卖白土搀和漕米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一,转运漕粮,经纪车戸、剥船驾掌及各项代役,毎米百石,掣欠逾额不及五斗,免其责惩外,如逾额至五斗,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经纪等,运米千石内,逾额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一万石内,逾额至百石以上,亦发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近边。五百石以上,发边远。七百石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石以上,发往新疆,酌拔种地当差。仍先行照数追赔。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拟发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库银例办理。(毎米一石作银一两计算。)傥有偷窃盗卖情事,仍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掣欠与挂欠不同,彼指由南至通押运弁丁而言。此指由通至京仓转运之经纪、车戸等项而言。而其为亏欠则同。若非沿途盗卖,则漕米即敷原额数目,何至有掣欠之事。然亦有实非盗卖,及虽系盗卖而无确切证据者,故另有掣欠名目,既与偷窃不同,即应从寛科罪。乃五斗以上及科满杖加枷,一二石即拟徒罪,反较监守自盗罪名为重,似嫌未协。且既以毎百石计算,似可无庸添入千石万石。

转解官物一,漕粮起剥转运,如有匪徒沿途滋扰,藉端讹索,并在京、通各仓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定拟。得赃者,照蠹役诈赃例。分别治罪。为从,各减一等,计赃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议覆戸部奏,设法挽回漕仓积弊,并御史范熙溥奏,请将船戸经纪偷窃米石,仍照旧例分别办理,奏准定例。

谨按。漕仓粮米之不足,丁舵、花戸等侵蚀之也,乃又有侵蚀丁舵人等者,故严定此例。

□与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一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门,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等处,打搅仓场,欺陵官攅条例内云,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枷号一月,徒罪发附近军。与此科罪不同,应参看。

拟断赃罚不当:巻首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

《处分则例》。

□一,承审官将应追应赔之赃失断追赔,应给还原主银两,失断给主者,罚俸一年。转详官罚俸六个月戸。

谨按。追赃各例,有载在名例给没赃物门者,亦有载在戸律各门者。虚出通关、朱砂、那移出纳,私借钱粮,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五门,均有追赃条例,而监守自盗亦有三条。(一,凡侵盗应追之赃,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倶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据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一,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嚢者,即将伊子监追。

□又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均应参看。

监守盗、虚出通关、那移出纳、私借钱粮,均指以赃入罪之本犯而言。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均指承追之员而言。给没赃物,则分别入官、给主,应征与不应征之通例也。例文则系随便纂入,有事本相类而载在两处者,有此处与彼处参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厩库门及断狱门二条,此外无文。

条例

拟断赃罚不当一,凡査、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着令代赔,若査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纵,祗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査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代赔而言。勘报不实,希图弊混,也指査估言。瞻徇延缓,以多报少,也指追变言。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戸部则例》变抵门。

□一,官员承査、承估、承变、承追各钱粮,如系査估不实,追变侵隐,致亏帑项者,将所亏之数,着落按照赔偿。仍将该员严参治罪。若勘估本无不实,催追并无徇纵,委因变抵不敷,査无情弊,其不敷之数,仍在欠项本员名下归结,不得勒令承估、追赔、承变官代赔。其延迟不力,仍报参议处。

拟断赃罚不当一,凡承追各款赃罚银两,着落本犯勒追完结,其有律应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致年远赃私,必确査实据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谨按。此言本犯身死,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也。

□不得株连亲族,见监守自盗。

□给没赃物律云,以赃入罪,正赃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此追赃之正律也。唐律系死及配流勿征。疏议谓,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赃已费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征也。《明律》虽无配流一层,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征之例。此例正与律文相符。惟后又有侵亏官项,令上司分赔、独赔及监迫其妻子之条,此例自成虚设。究竟何项方可免追,何项仍应着追之处,记参。

□此条例文,吏、戸二部所无,应与上条均移入给没赃物门。

守掌在官财物:巻首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搅、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守掌在官财物一,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并交库银两侵蚀者。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缓免。有逾此数,不准寛免。

此条系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监守自盗律例,无论中外文武均包举在内,此处所云,与监守盗条例重复,似应删除。

□此旗员监守自盗之专条,较本例为严,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巻首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隐瞒入官家产一,凡罪犯入官财产,止应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者,从重治罪。仍着落伊身追取。承审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亦交与该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议覆两江总督常鼐,题副都统兪章言隐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财产一案。经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从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应修改明晰。说见私借钱粮门。

□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即私借钱粮门之混请开抵亏空也。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即彼门内之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也。亦与拟断赃罚不当门,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之意相同。似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隐瞒入官家产一,凡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孙,概不准其认买。傥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处治罪。准其承买之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给没赃物门有,不准原主勒索找价一层,并无不准本人及子孙认买之语,应参看。

□《戸部则例》并无此条,《处分则例》亦不载,似应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一,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之弟兄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幇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私借钱粮门条例参看。

□再监守自盗门,产尽豁免,不得株累亲族,亦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拖欠官项钱粮,本员力不能完者,在于承产之兄弟子侄、分肥之僚友、上司,经手之冢奴吏役,及寄顿财产之人,确査属实,均应着赔。若分居析产之兄弟族属,并不知情之亲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渔,私财又非寄顿,该州县官巧借认幇等项名色,勒令赔补,或藉称严査寄顿,纷纷票传刑求、吓诈等弊,准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参究。傥上司不为准理,照徇庇例议处。

隐瞒入官家产一,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倶还给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侍读学士积徳条奏定例。

明令,凡籍没家产,除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坟茔者,不在抄没之限。

谨按。此良法美意也。亦系入官之款,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戸部则例》田赋门、存留坟地条,

□一,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悉行入官。

隐瞒入官家产一,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盗案内之家产,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所隐家产价値之多寡,照坐赃律分别定拟。十两以下,笞二十。毎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折枷号,鞭责,倶罪坐隐瞒之人,所隐财产倶行入官。保题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隐匿之赃,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以完赃论。完赃,本犯例得减免,隐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一并俟参。

□律无论丁口、土田、财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流,不特较本律加重,较坐赃律亦加重矣。

□坐赃律系折半科罪,此例自亦应折半计算。

□原奏系指已经豁免后査出隐匿者而言,故治罪从严。若未经豁免。仍应勒限监追,能将隐匿之赃交出,即可免罪,岂有仍科隐匿之理。似应将此层添入。

隐瞒入官家产一,凡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査明财产尽絶,实在无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旗员亦照此,由本旗具结,咨部办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顿,一经发觉,除财产入官外,出结各员照例议处、分赔。隐寄家属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嘉庆七年,戸部修例折内,奉旨令将议赔各例,分别妥修具奏。经刑部议请,于例内任所题豁之处,照戸例修改由原籍题豁等因,奏准改定。

谨按。那移出纳门,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严査家产云云。与此条参看。彼条云州县亏空,此云官员赃赔各项。为不同耳。

□无赃可追之案,均归任所题请豁免。以亏案既在任所,故题豁亦归任所完结也。后因戸部例文,系由原籍题豁,遂改归一律。乃此条修改,而下条仍不画一,亦嫌参差。

隐瞒入官家产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査。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査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逾违。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其欠帑官员离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査离任官员,应追核减分赔各项银两,例由任所先行咨回原籍,分别银数多寡,责令地方官依限催追。逾限未完,即予议处。间有原籍产尽无追,复行移咨该员歴过任所,査明有无财产隐寄,分别办理、立法虽属周详,惟是此等应追之项,国帑攸关,案难久悬,若俟原籍无追始行移査任所,未免多需时日。且隔省咨査事件,向无例限处分,承办各官,或以无关考成,不即速为査办,而该管上司,又以非本省事件,不加督催,以致经年未覆,原籍无凭办理者,诚所不免。

□并恐该员离任之后,或有财产隐寄任所地方,该地方官瞻徇情面,故意迁延,易滋串匿,此等情弊均不能保其必无。应如该抚所奏,嗣后承追一切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分咨各省严査有无隐寄,照例办理。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査任所,以免辗转迁延。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査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逾违,即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该抚又称,本员或有托故逗遛,由所在地方官押令回籍,等语。査官员离任后,例应于三月限内勒令回籍,如有逗遛,即予议处,定例綦严。况此等欠帑人员,尤宜即行押令回籍,以凭原籍着追,亦应如所奏办理等因。具奏,奉旨,依议,钦此。)

谨按。上条言任所、原籍,此条并及歴过任所,应一并参看。

此例现在遵行。惟坊刻本例,注云,嘉庆七年六月,戸部奏准修改。其例文亦与此不符,而与戸部修改之例文相同。勒追门一条云,凡承追一切欠项,除现任官即在任所著追外,其离任官,系汉员,令该管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旗员,由部行知该员原任省分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咨部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査嘉庆七年,戸部因条例彼此多有互异之处,奏请修改一律。内原例二条云,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欠帑人员离任逗遛,即由所在地方官勒限三个月,备文押回原籍。

□一,承追各项银两,按银数多寡分别定限。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二月,而欠项人员或升调他省,或縁事回籍,令其将此一限应完银两按数完交,准离原任,以专责成。

□査前条既称欠帑,人员离任,勒限三个月押回原籍,后条又称縁事回籍,令其将此限银两完交,方准离原任。二条未免矛盾。査吏部新定《处分则例》,将前条末数句节删,后条则未经纂载。臣部亦应査明订正。今请将前条修改,亦将末数句节删,后条全删。)

此嘉庆七年,戸部修改之例文也。惟刑部现行例文,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知照刑部纂为定例。戸部于嘉庆七年,并未声明此条例文应否删改,以致戸部所行者,系嘉庆七年修改之例,刑部所行者,犹是乾隆三十七年之例,彼此不无参差。且戸部于乾隆三十七年定准之案,何以并不纂入例册,而所修改者,仍系从前旧例,殊不可解。

谨按。此二册内所载各条例,康熙、雍正年间纂定者居多。乾隆年间次之,嘉庆以后则寥寥无几。库款仓储国用民命攸关,最为紧要。前则力加整顿,后乃一味因循,法令倶成具文,此亦可以观世变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