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申)十年大明崇禎四年
春正月
1月2日
○庚子,領中樞府事李元翼屢上疏,請致仕,不許。至是,又上疏曰:
宣廟朝亦有數三老臣,以乞骸爲請,而俱蒙準許。不但大聖人優老之至德,士大夫之風節,亦賴以扶植。伏願曲察下情,亟許致仕。
答曰:「古今異宜,安危不同。卿須念予至意,勿引太平時事。」
1月3日
○辛丑,百官行元日賀禮。以仁順王后忌辰在初二日故也。上命用權停例。
○憲府連啓,請罷慶平君及利城縣監李益,上不從。
○諫院啓曰:「嘗聞銓曹澄汰之規,各司官員,則或講以《大典》,問以所掌;臺監、郞職,則亦因臺論,竝有澄汰之擧,則其時銓曹堂上,豈皆不識政體之人,而不憚於自除自汰乎?凡注擬中人,未必皆銓官目見之者,或聞其名而用之,或因人所薦而擬之,何以盡識其才,而一番除拜之後,都不省察乎?蓋臺諫之所劾者,風聞也。風聞之所不及者,則該曹親見而汰之,使百執事,無冗雜苟充之弊,豈非事理之當然,而該曹不察前例,費辭沮遏,事甚未妥。請吏曹當該堂上推考。慶山縣令具長源,曾爲守令,有不治之狀,及爲訓鍊都監郞廳,亦有不謹之誚。請罷職。」答曰:「吏曹啓辭,似當不必推考。具長源遞差。」
○備局啓曰:「平安兵使李浣,年少驟陞,不能彈壓,方欲啓達,而閫外重任,不可以道路流傳之言,輕易遞改,故姑待御史回啓,欲得實狀而處之。今見監司狀啓,邊將褒貶,旣不同議,移文詰責,亦不回報。閔聖徽至於自請鐫罷,浣不可仍在其職。」上命遞差。
1月4日
○壬寅,憲府啓曰:「宗廟春享親祭肄儀時,堂下執禮內贍正李後天,終不來參,不得已以他員代行。怠慢之失,不可不徵,請罷其職。」上從之。又啓曰:「樂安郡守鄭元弼,爲人愚濫,性且嗜酒,長醉於土豪之家。請罷職。」上不從。
○平安監司閔聖徽,請移咨軍門,具陳島衆無益於綴虜,而貽弊於小邦,自相廢置,變亂屢起之狀。朝廷欲以此移咨,而未得其便。會,游擊宋有倉,漂到我境,還向軍門,朝廷將密付咨文於有倉。戶曹參議李明漢上疏曰:
椵島之無益於中朝,而有害於我國久矣。今若因此,能使撤歸,則幸莫大焉,若不得準請,則徒見疑於中國,而終結怨於島衆,非計之得也。一島飢民之衆,何關於綴虜,而天朝於隔海之事,不能盡察,猶冀有一分之益。在我之道,惟當忍耐,坐待天朝之處置而已。若遽移咨,則安知不疑我厭於接待,又安知不疑我私虜而忌島乎?至於咨文之秘傳,尤非國家事體。臣恐愈秘而愈見疑也。旣不得準請,而徒受其疑,則向來竭力接濟,見稱於天下者,終歸於一簣之虧,豈不惜哉!請加商量,俾無後悔。
疏下備局,備局以李明漢之言爲是,遂不移咨。
1月6日
○甲辰,太白見。
○持平李行健引避曰:「曾忝言地,處事顚倒,厚招物議,重被論劾,自分廢斥,況此新命出於夢寐之外。風憲重地,不敢冒處。」憲府處置曰:「事在旣往,不必深咎,而職非庶官,物議猶峻,請遞差。」從之。
1月8日
○丙午,上行春享大祭于太廟。
○憲府啓曰:「麻田縣監朴希賢,專事肥己,徵斂無藝,請命罷職。」上從之。
○諫院啓曰:「山陰縣監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