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房屋,除了缴付租费外,还有两项例外的费用,一曰挖费,二日小租。
譬如某处有座市房,本由某甲开设店铺,已居多年,相安无事。后来因为某乙凯觎他的市房,不问情由,暗暗到经租账房处私下运动,愿出酬劳金若干。一经运动成熟,再由房东名义关照某甲推托收回自用,限期迁让。因租界上租屋的习惯法,房东要收回,房客要退屋,只须一个月前关照,即可双方如愿以偿,故在某甲方面只好忍痛搬迁。至某乙达到目的后,所耗去的运动费,大者数万元,小者数千、数百,概无一定数目,要看乙方需要之殷否与市房位置的如何而后定。此项费用名叫“挖费”。
至“小租”一项,起初向大房东租屋时付给。所称谓“小”者,即别与正当租费之外。一说,此项小租都归经租处职员瓜分,不入大房的腰包,故以“小”字称之。说到数目,也无一定,最少一个月(譬如租费每月五十元,小租也须五十元,余类推),多则三个月、五个月不等。现在小租已成租界上普遍的恶习,无可避免的。如在冷僻地方新造几幢房屋,无人去租赁,由房东登报召租,免去小租的也有,不过这是很少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