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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杂记》●逐年征收官庄额征等则及各税项(原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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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将完平县逐年征收官庄额征等则及各税项,逐一分别开列于左。

计开

一、钱粮正赋额征

官民屯番隘上、中、下、下下各则田园,计二十万一千七百五十五坵,共三万五千三百二十四甲二分三厘八毫九丝零九微二纤,应征正赋银五万七千四百六十一两九钱六分五厘五毫一丝二忽零。

谨查光绪十四年清丈安平县辖计有三十八里、堡,官民屯番隘田园分上、中、下、下下各四则,系仿照江苏省赋例一条鞭法,丈量给单完赋。因安属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地方,田园瘠硗咸涩,收成靡定,不堪入则者多;以此给发丈单之时,各户观望不前。经台南府详奉爵抚宪刘铭传札委知府罗大佑勘查实情,准将各里民屯番隘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各田园划出六千余甲,仿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县下沙则例,作为下沙已甚、未甚田园,各二等领单承粮,尚应扣额征正赋银六千余两。又除官业及历年水冲、沙压、荒芜暨清丈重复并查无姓名久未请领丈单,然后将丈单发交该管差役、总理、乡保查明给发,应再扣除额征正赋银二千余两、二共应扣除额征正赋银九千两之谱。此安平县历年额征正赋实四万八千余两(每正赋银一两,加平余补水银二钱五分在外),征收八成有奇,可以造报奏销,理合登明。

一、田园等则征数

上则田:每甲征正赋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

中则田:每甲征正赋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

下则田:每甲征正赋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忽。

下下则田:每甲征正赋银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五忽六微。

上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与中则田同。

中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与下则田同。

下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与下下则田同。

下下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一两零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

下沙瘠薄未甚田:每甲征正赋银四钱四分。

下沙瘠薄已甚田:每甲征正赋银三钱三分。

下沙瘠薄未甚园:每甲征正赋银三钱五分二厘。

下沙瘠薄已甚园:每甲征正赋银二钱六分四厘。

以上各则及下沙已、未甚田园,每征银一两,随收平余银一钱五分、补水银一钱。

一、官庄额征

官庄上、中、下各则田园,计一千八百九十二坵,共九百七十一甲二分零一毫三丝三忽三微二纤,应征榖三千五百五十四石五斗七升零六勺三杪八撮八圭(每石折征银六钱,共应征银二千一百三十二两七钱四分二厘三毫八丝三忽二微八纤)。

一、官庄等则征数

官庄上则田;每甲征谷五石(每石折征银大钱),应征银三两。

官庄中则田:每甲征榖四石五斗(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七钱。

官庄下则田:每甲征榖四石(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四钱。

官庄上则园:每甲征谷折征与中则田同。

官庄中则园:每甲征榖折征与下则田同。

官庄下则园:每甲征谷三石五斗(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各则官庄田园,折征银一两,随收补水银二分,所收银两,逐年同钱粮奏销之时,一并造报藩司,听候指拨,理合登明。

一、当饷

当饷,安平县光绪十九年分,计征有一十五户,每户年征饷银五两,年共征银七十五两,每一户完饷银五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一十三元五角,内缴县官一十元,县粮总书三元,县饷差五角。至二十年分,倒罢四户,新开一户,共有十二户,现在仅存四户,开列于左。

计开:

德源号在关帝庙后,

开源号在妈祖宫边,

集源号在金葫芦街,

荣裕号在道东辕门街。

谨查当饷系与官庄一并造报,每两加二分补水,剩归于县官,理合登明。

一、塭饷

上塭则:每甲征银四钱。

中塭则:每甲征银二钱。

下塭则:每甲征银一钱。

谨查塭饷多归道辕海埔征收,县中照则征收无几。逐年征收塭饷每银一两,随收补水银二分,系与官庄一并造报,理合登明。

一、炉饷

炉饷,安平县光绪十九年分征收陈振丰裕一户,至二十年分征收陈振丰裕、金兴裕二户,每一户年完银五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一十三元五角;内缴县官银一十元、县总书银三元、县税差五角。所收之银,每一两只加补水银二分,余剩归于县官,造报与当饷一律。其炉饷系设炉铸造农椇、犁头、犁壁、刈刀、猪腰、灯火、■〈舟定〉齿等项,开设之时,须先禀县批准,由县详请藩司给发谕戳告示,方得开设,以防私铸炮械,接济匪类故也。理合登明。

一、廍饷

查廍饷每廍一张(日夜俱有硖糖者,谓之「全张」),照章年完廍饷银四两,折缴六钱八分银六元。半张(日硖夜停,谓之「半张」),照章年完廍饷银二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三元。此项廍饷,年间并无专款造送,是以安平县辖糖廍约有二百余张,近年以来少有赴县完饷,理合登明。

一、税契(田园、店厝、宅塭,如有买卖,买主赴县换契。)

查赴县税契,应将买来尾纸契据送县盖印,粘连司单,如契价银一百元,应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另加缴一司单银五角,其余以契价多少照此核算,应缴税契银数若干。若契价至一千两以上者,应由县将契送府加盖府印,或由业户自行送府盖印,应缴税契而外,须再加缴盖府印油朱规费银二、三十元之谱,所有契价每百元应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分发章程,开列于左。

计开:

县中解府转解藩司银三元,县官应得银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书吏税契案费银共三角七尖。

县账房应得银三角。

赏管税契家丁银二角四尖,赏县门政家丁银一角三尖,赏县税契房总书银二角四尖。

赏税房填司挂号清书银六尖。

赏本里堡税差工食银六尖,赏赍契投税经手人银三角。

以上逐年税契,年无定额,其司单所填契价银两,每一元以六钱六分计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费(查文口船费,向归台防分府征收,至光绪元年,台防分府改为卑南分府,仍归征收。嗣于十四年改为台东直隶州,始归安平县征收,抵作津贴一半四千两之额)

查安平县征收安平文口船费,每载货一百担,征收银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计收银约三、四千两之谱。所收多少,视官之运道,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