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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光集》让路和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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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和自己意见相同,自然是很快乐的事;意见若不同时,“话不投机”,半句也嫌多了。

  意见不同,而可以各抒己见,也是很快乐的;必须遵从他人的意见,在某些情形下,属于无可奈何,例如下属必须服从上司的意见,演员必须服从导演的意见,等等。

  演员而和导演发生意见争执,必须依照导演的意见来处理,这已经是被公认的了,近乎“行规”,真要是不同意,只好不拍这个导演的戏。(那是撇开合约中其他约束不提的一种情况。)

  有发生过不依这种情形的,多数是演员是天皇巨星,导演得罪不起,一起争执,导演反倒要让路,在这种情形下,身为导演者,实在应该坚持自己身份的原则,宁愿让路,也不可让步。

  让路,最多以后不再和天皇巨星合作;而让步,是没有止境的,到让了一千步一万步之后,结果还是要让路,到那时候,想起以前让步时所受的鸟气,会恨不得一头撞死算了,多么不值。

  有些工作岗位,是很可以有坚持己见的原则的,导演就是。当然,导演也可以接受他人的意见,但必须真正同意,不是屈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