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也叫作“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一种审理制度。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负责审判工作,大理寺负责复核和驳正,他们都要受到都察院的监督,然后奏报皇帝。都察院不仅监督法律执行,还可以参加审判。凡是在遇见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时,三法司都会联合审理案件,因此叫作“三堂会审”。“三堂会审”最初的模型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尽管三法司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会审的最后裁决权和批准权还是属于皇帝。 (沈诤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