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哈弗福德(Haverford),一个全新的,主要由工程师、技术人员、自然科学家和医生构成的“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The Society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成立了。它完全按照民主原则建立,致力于构建一个和平的、人道的社会。该协会的成员大多数是贵格会教徒,他们精力充沛地从事慈善、热心致力于和平事业的行为受到爱因斯坦的高度评价。这是爱因斯坦加入“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后,1950年7月19日写给该协会的公开信,发表于1950年12月22日出版的《科学》(Science)周刊第112卷第760页。德文版略去了正文前面的内容。
亲爱的科学家同行们:
这是一个亘古至今的问题:如果国家规定一个人的行为,社会期待他采取一种态度,他自己的良知却认为这些是错误的,他应该如何表现?
答案很明显:你完全依赖于你所生活的社会,因此必须让自己受其规则的支配。你不能为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强迫下所做出的行为负责。
人们很容易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同我们的正义感矛盾到了何种程度。外在的强制在某种意义上只能减轻但不能消除个人的责任。在纽伦堡审判[1]中,这种立场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的制度、法律和习俗中重要的道德价值,都来自无数个人的正义感的表现。除非受到个人责任感的支持与担当,否则机构在道德上无能为力。
任何为唤醒和支持个体的道德责任感所做的努力,都是对全人类的重要贡献。
在我们的时代,自然科学界的代表[2]和工程师肩负一种特别重大的道德责任,因为军事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属于他们的研究领域。因此,我认为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符合实际需要。通过问题讨论,该协会易于让个人对他选择的道路做出独立的判断。此外,当他们因遵循良知行事而面临困难处境时,相互帮助是极其重要的。
[1] 纽伦堡审判(Nürnberger Prozesse)指的是“二战”结束后,于1945年11月21日—1946年10月1日,由战胜国对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的数十次军事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审判中,坚持了六条国际法原则。其中,原则一和原则四明确表明个人不能因外在的压力免责。原则一: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惩罚。原则四: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编译者注
[2] 此处的德文为“…den Vertretern der Naturwissenschaften”,而不是“Wissenschaftler”(科学家),指除了真正做科学研究的以外,还有其他与自然科学有关的人。——编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