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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社会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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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我们曾经说过,启蒙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说,整个近代哲学的基本精神就是启蒙主义,若从狭义上说,启蒙主义特指18世纪的法国哲学。我们在这一讲里,主要讨论近代的社会政治思想,其中就包括18世纪法国的社会政治思想,这是它的突出贡献。18世纪法国哲学在哲学上没有多少新意,因为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政治哲学的问题突出,因而成了哲学家们思考的核心。法国启蒙运动直接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准备了思想基础,例如罗伯斯庇尔就以卢梭为其偶像,试图将他的社会契约论付诸现实。

的确,通常当我们说到“启蒙主义”的时候,都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因为无论启蒙具有多么深刻的哲学意义,它首先是一种思想文化运动或社会思潮。十七八世纪的启蒙主义高举理性与自由的大旗,与封建专制制度、宗教迷信和愚昧落后为敌,提倡科学,传播知识,以教化大众为己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当然,在我们今天看来,这些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可能就源自启蒙的理念。实际上,不仅仅是我们要反思启蒙主义,在启蒙的时代,启蒙主义已经开始反思自己了。

这一讲主要讨论十七八世纪近代的社会政治思想。

这一时期的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通常有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自然状态”,一个是“社会契约”,近代社会政治思想就是围绕这两个概念展开的,几乎每一位讨论社会政治问题的哲学家都有一套“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哲学家思想家的历史使命是说明现行的社会制度是不合理的,为了说明现行制度不合理,就要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来衡量,这也是为了给进一步提出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作为理想的典范。因此,哲学家们从人本性自然出发,假设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生活在某种自然状态之中,完全由自然本性所支配,按照自然法活动,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这种自然状态维持不下去了,于是便通过相互之间制定契约的方式进入了社会状态。在他们看来,一种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只有符合人性,以自然法为依据,才是好的合理的社会制度。所以,哲学家思想家们提出“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这两个概念,目的是要说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形成,说明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那么,哪一种社会制度更合理呢?十七八世纪的哲学家思想家们大多主张实行法制,并且推崇代议制。虽然他们异口同声,都把希腊城邦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看做是理想,但是他们也都十分清醒地知道,人类的黄金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像古代那种民主制度,必须以民心纯朴、道德高尚、秉承正义、大公无私为基础,否则就可能蜕化变质,演变为最坏的制度。所以,他们认为最现实可行的是法制的代议制政府。当然也有例外,霍布斯和卢梭就与众不同,前者推崇中央集权制,后者鼓吹民主共和国,这两个极端格外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