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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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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朝国史志》:御史台:大夫、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主簿。大夫国朝未尝除,以中丞为台长。凡中丞无正员,则以两省给谏权。自中丞以下,掌纠绳内外百官奸慝,肃清朝廷纪纲,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以郎中、员外兼侍御史知杂事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文官违失,右巡主之;武官违失,左巡主之。凡祭祀则兼监祭使。三院御史四人。官卑而入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景佑元年置,以三丞以上尝历知县人充。庆历三年,以两人为额。凡文武(尝)[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巡使分掌。又别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有四推,曰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兼簿书、钱谷之事。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主推四人,书吏四人,朝堂引赞官一人,副引赞官一人,知班三人,引事司一人,驱使官六人,四围驱使官五人。中丞一人,秩从三品,总判台事。侍御史一人,秩从六品。殿中侍御史二人,秩从七品,分纠朝班。殿中而上言事。监察御史六人,秩从七品,分领六察,随事纠正,及监祭、定谥皆属之。检法官

一人,秩从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检掌凡刑法、钱谷各一人,从八品。掌凡簿书及架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三人,引赞官兼令史一人,副引赞官兼令史一人,知班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守阙驱使官五人,四推、主推各一人,书吏共三人。六察户察书吏四人,贴司三人;刑察书吏二人,贴司二人;吏、礼察书吏各二人,贴司各一人;兵、工察书吏、贴司各一人。

〔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诏六察贴司共存留六人、知杂司法司各一人,后减六察书吏,共以八人为额。以上《中兴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御史台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六品,各一人。大夫掌肃正朝廷纲纪及以仪法纠治百官之罪失,而中丞、侍御史为之贰。凡其属有四:殿中侍御史二人,正七品,掌言事,分纠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官班序。监察御史六人,从七品,掌以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分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及监祠祭、定谥。检法官掌检详法律,主簿掌钩考簿书,各一人,从八品。岁遣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察付受稽失,其应弹治事听长贰或言事官论奏,非吏察官司亦如之。应状牒并参议连书,惟弹章则否,无所(开)[关]白。凡察事,小事则举正,大事则纠劾,各籍记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大礼仪仗则中丞为使,中都推鞫命官或重系,旬以囚由报台,有诏狱则言、察官轮治。文武官卿监、防御使以下到阙,授任之官应参谢辞者引见,御史体验老疾,则试以拜起、书札。凡事经州县、监司、寺监、省曹不能直者,受其讼焉。旧以中丞兼理检使,侍御史兼知杂事,殿中侍御史兼左、右巡使,监察御史兼监祭使。及行官制,定员分职,实领其事,而使名悉罢。分案十有一,设吏四十有四。以上《续国朝会要》。

三京留守司御史台:西京于分司官内差一员权阙,或特差官权判掌;南京止令留守、通判权掌;后

北京置台,专差官领。今则三京皆有正官领之。以上《国朝会要》

【宋会要】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诏翰林侍读、侍讲、枢密(真)[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员充御史。

八月,诏三院御史令本台采听声誉,不称职者(直)[具]名以闻。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诏右仆射张齐贤、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御史中丞王嗣宗、知杂御史卢琰各举材堪御史一人。

三年四月,诏:「御史台今后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书。」

四年八月,诏:「自今御史须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

五年,诏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 它局之外,定以六员为制。

九年二月,诏:「三院御史旧三年为满者,自今在台供职并止二年。若曾纠弹公事,显是修职,候满日特升陟。如全无振举者,当议比类对换别官外任差遣,仍令本台勘会在职事状及有无功过诣实以闻。」时殿中侍御史李餗援高弁、俞献卿例求补外郡。中书言弁在职岁余,以亲老求归侍,特命知淄州。献卿累更任使,得知(颖)[颍]州。餗裁通判一任,入台始周岁。元诏以三年为例,真宗因命差减年限。

天禧元年二月八日,诏:「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十五千,三年内不得差出。」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赵安仁言:「三院御史自今望并给御宝印纸历,录弹奏事。」从之。

二月四日,诏右谏议大夫乐黄目、知制诰陈知微于常参官中举公清强

明、材中御史者各一员。从御史中丞赵安仁之请也。

四年四月,诏知制诰祖士衡、钱易、御史〔知〕杂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各于太常博士已上官举御史一人。

十一月,殿中侍御史王耿言:「自今台官或因谴累除差充知州依旧外,其充通判及监当官者并望比类对换别官。」从之。时侍御史、知凤翔府臧奎差客司宋炎与都巡检使朱能教柘枝,降通判宁州,仍为御史。因耿言,以奎为都官员外郎。

干兴元年正月,御史言见阙台官三员,诏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举两员充。

七年八月天头原批:「寄案干兴无七年,疑仁宗天圣七年。」,上封者言:「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或改赐章服,其间多由知县举充者,若至知州,已免三任通判。近王沿、李弦、朱谏并是知县,只一任省府推判官,便作转运使副,赐金紫,深为侥幸,乞自今请罢曾任知县者。」

仁宗宝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手诏付中书曰:「自今御史阙官,并依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点一名令充御史,免宪司朋党之欺。」先是,令中丞、知杂荐补御史之阙,而孔道辅举姻家王素,仁宗以为比周。故革其制而复故事,因令翰林学士丁度举而易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御史台举属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两任通判三人中御笔点一人。如闻难于得人,自今听举一任通判及三丞该磨勘者二人选之。」以中丞贾昌朝

上言也。

三年六月,御史台请选举御史六员,而罢权推直官。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五年五月,御史梅挚等言:「臣等既不领他务,自来章奏札子秪露白实封。窃观本台有出使、监察二印空闲,乞权借用。」诏如有合奏文字,许用本台印行使。

皇佑二年十二月,诏:「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十月,仁宗宣谕宰臣曰:「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

嘉佑元年九月,出侍御史范师道知常州、殿中侍御史赵抃知睦州。中书虽有台官二年出知州条,然久不用。宰臣刘沆特申明下台,至是师道等有请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后举台官不拘在京与外任,并行举奏。从权中丞包拯之请也。

四年五月,诏自来两府大臣尝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以庆历尝有此禁,而帝务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临)[监]察御史里行,皆英宗亲选也。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迭举二人,御笔点其一。至是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纯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诏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条于太常博士已上曾历一任通(前)[判]成资已上,或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御史,逐人保举两人以闻。如三丞

内有合该磨勘者,亦听。」诏:「如少得资序合入三院御史之人,许于数内举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一员充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旧制通为言事官,间诏中丞、翰林学士举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以二年为一任。其言事称职,有益时政者,候别指挥,仍候任满日令中书勘会取旨。」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诏:「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不拘职高下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初,上患御史多不称职,以所举者资序所限,令具条贯进呈,而有是诏。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上批:「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丞属须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长,副朝廷钦恤之政。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御史人增剩员四人,以旧止给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局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

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职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弹、杂事、四推、五使,六察独废,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行检察,即系之。」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

十五日,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请以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太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从之。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致之民者诸路监司,〔而〕无钩考之法。(令)[今]令御史台分察官司违慢,若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宜无不可者。以户案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案察提点刑狱,如此则内外官司各勤职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废。」从之。

二十七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三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案,创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月增添支钱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初,御史台请非应奏者从台关所属鞠罚吏人或改正,不许。又请诸路提举官、提点刑狱

已隶台检察,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发运、拨发,提举、提点盐事、籴便粮草、市易、盐税、坑冶、铸钱、茶场、淤田、营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陕西制置解盐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措置陕西缘边四路边防公事司外,都水监丞、同提举买马监牧司(邻)[麟]府路军马司、诸路经略、总管、安抚、钤辖司亦合隶台检察。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御史台言:「六察案点〔检〕诸司库务坊监,乞行札子。」上批:「六察于诸司非统临之官,在理不当行札子。见颁式令,唯中书行圣旨用札子。往时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纠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请,可札与知。」

十月一日,御史台言:「御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杂取旨更易。然御史到任月日先后不齐,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御史六员,令三员分领察案,三员专言事。

二十六日,御史台言:「御史分领察事,逐员各领二案。而六案文字繁简不同,难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员领吏、工,一员领兵、刑,一员领户、礼。」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元丰四年下半年终,御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诏宇文昌龄领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丰稷户、礼案。

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于(礼)[理]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后御史台言:「刑察案于开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称已准朝旨奏决公案,不许御史台取索看详。公事未结案虽有人论诉,不许取

索。已结案系奏断,本府又奏乞不许取索公事,则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违,许人赴台理诉乃为空文。若访闻官司鍜炼人罪,出入刑名,既无案卷,则无从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实隳。」诏令开封府送公案与御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其尚书六曹分隶六察。」

十八日,诏两省官各举敏明不挠可为御史宣德郎以上员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八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秘书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谓辅臣曰:「御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举四方,将何以责治办,且于体统非是。可罢御史察诸路官司,如有不职,令言事御史弹奏,着为令。」

十二月十一日,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及见执政。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军器及战车所不隶御史工察。

十七日,诏御史六察罢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御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为一任,欲置簿各书其劾纠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从之。

三月四日,诏:「御史台察官察诸司稽违,皆按法举察。即诸司所施行失当,

虽无法,亦听弹劾以闻。」

十七日,御史张汝贤言:「弹奏之文宜存大体,有司议罪欲察细微。乞自今察案札子径坐要切因依具弹辞进呈,别录照用情节条贯在后,以备圣问。」从之。

四月三日,御史翟思言:「法有漏泄察事者杖一百。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违,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议,则有责在于言官。盖言、察理势相须,宜不与别司同体。况朝夕同见丞、杂议事,岂有所不闻,则事势之实果不能自异。臣欲乞除见推司事虽言事官不许与闻外,其余言事官通知,不为漏泄。」从之。

二十四日,尚书左右司言:「御史台察开封府不置承受条贯聚厅供呈历,据刑部、编敕所〔定夺〕,各言所察允当。然看详敕意,止为外州县立法,于开封府似无所碍。其因台察后旋置历,亦御史所当察。」诏依刑部、编敕所定。

五月十一日,御史黄绛等言:「按《唐六典》,侍御史纠举百僚,推鞫狱讼;监察御史分案尚书六司,纠其过失。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御史之职,察官乃监察御史之职。国朝旧制有四推之名,而三院御史皆预领焉。今推鞠狱事独付察官,而近准朝旨又以六曹定夺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检察职事有嫌。兼言事御史于签书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条制,以正分守。」诏令〔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御史台本察。

同日,御史黄绛等又言:「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若御

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矣。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体重大,宜仍旧众官参定,余事则随曹付察,如此则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其后刑部请诸鞠狱言事御史轮治,其定夺刑名则众官参定,余事随曹付察。从之。

十九日,御史黄绛言:「准六察敕,诸弹奏文字本察官与丞、知杂通签,即旧所领任内事,丞、知杂免签书,诸案互察。看详诸案互察,止谓察官有旧领任内事合弹劾,于义有嫌,理当互送。(令)[今]诸案元不承互察妨碍事,既不相关,无从察举。若一案有失,泛责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责,恐法意本不如此,大理寺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报。」诏自今诸案申台移察,应申不申,从私坐,其互察除之。

六月一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各置御史一员。

闰六月十一日,御史台言:「先准诏每半年轮御史一员,取摘三省诸房簿,点检稽滞差失,未有轮差及置局取吏之法。」诏三省各一员,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点检。

十月四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准敕诸鞫狱言事御史轮治,缘御史共置九员,六员分领六察,其言事官止三员,欲乞言事、案察御史轮治。」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

事』。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侍御史恩数并如知杂事。左、右巡使及监(察)[祭]使名并罢,左右巡案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驱使官仍除去『四团』字,主簿、检法官仍旧各一人。」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察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月二十一日,诏寺监诸司应有稽违,系所辖省曹寺监失点检者,亦令台察弹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盖欲它司总领,察其违扰,所以审重狱事。今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议)[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每)[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十三日,尚书省请六察旬奏改作季奏。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纪年有误。按:本条注文有「司空吕公着」云云,据《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载吕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六年八月」,疑为「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初,太皇太后宣谕曰:「近时台谏官多是新进,未甚更事,所论不知朝廷大体,近于求名。可依祖宗故事,选用历第二任通判人充。」司空吕公着言近制举官不以资序,因检会旧制而有是诏。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应台察事已弹察后及一月以上遇赦降者,其稽违本罪不得原减,从侍御史盛陶言也「侍」上原衍一「侍」字,已删。。

(高宗绍兴)[哲宗绍圣]元年,臣僚言:「在京官司无

不隶六察者,惟纠察刑狱司职事独归御史。凡审问狱囚事既亲领,苟有不当,无复弹治,恐非严重狱事之意。又本台刑狱皆朝廷所付治,轻重可否宜取决于上。今令右司纠察,甚非尊朝廷、正官名之意。」诏御史台见领旧纠察司职事内合审录问者归刑部右曹,余悉仍旧。

六月十五日,诏:「差殿中侍御史井亮采就左司,郭知章就右司,同取索六曹四月以前未了文字,催促结绝。如违滞多日,或故作迂曲会问,或行遣不当者,人吏等第勘罪,郎官籍记姓名类欸闻奏。」从左司谏翟思请也。

七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刘拯言:「元丰中御史台置六察案,治省曹及诸官司违慢,以防有司之 堕不职者。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除事干刑名因陈诉外,余未结绝,皆不得取索。至九月三日,因臣僚言其不便,方许取索一年已上未绝公案点检。且元佑七年诸曹未绝事纔一千二百余件,今蒙朝廷委御史点检,总六千件,已四倍前日,其养成有司稽违之弊如此,望依元丰条。」从之。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吏部尚书许将、户部尚书蔡京、御史中丞黄履、翰林学士蔡卞、翰林学士钱端、礼部尚书林希、户部侍郎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董敦逸言:「请应隶本台所察

处依在京刑狱条例,许本察官非时就往点检簿书。」诏自今每遇上、下半年,诣三省、枢密院点检讫,许暂赴本察所隶官司检察。是年十二月十七日,再降诏同此。

哲宗元符元年,诏复六察闻奏旧制。

二年,御史中丞安惇言:「元丰法,每半年轮台官就三省点检,各有日限。又恐文簿未明,须呼吏指说,难于限内详究。诏许展日。元佑大臣不务悉心政事,遂改元条,听于限内了毕。被差御史观望,阅三四日便称别无稽滞差失,窃恐因此(寝)[寖]失先朝遣官检察之意。」诏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十七日,诏御史台纠察案依元丰格隶刑部,其元佑元年五月二十日指挥勿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会:「台官虽已分定所言职事,窃虑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课)[谏]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凡官司稽违,悉许弹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议郎、试御史中丞兼侍读朱谔札子奏:「六察官弹治稽违不法,乃是本职。兼本台条格内即并不该载察官赏罚,近蒙朝廷较考全年察事,量多者推赏,盖出异恩。而察官不安职分,侥幸改法。臣(遇)[遇]欲乞今后全年比较,除察事分数至少合入殿法者依旧责罚外,其察事数

多之人更不推赏,庶使本台察官各安职守,以逭幸赏之谤。」诏札付御史台照会。

大观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御史台分置六察,所以察治稽违,实纪纲法度之所赖。今殿中六尚以供奉为职,事目繁重,尤当严整,而台不得察。辟雍、大晟府,礼乐之所自出,亦不得检视。至于筭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其为职局无异于他司,悉皆援例免察,臣所未谕也。乞自今皆隶六察。」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中书省言:「臣僚上言:『恭惟陛下励精庶政,凡曰御史,必亲加除擢,方赖以伺察违法慢令之吏,庶以上广陛下明目达聪。迩来官司职事旷阙,漫不省察,日甚一日,岂可概举。若六察其以违法不当事件闻之朝廷,即送刑寺约法,其引赦原免者十常八九。间有朝廷灼见情犯,特令决罚。或不该赦宥者,又复迁延月日,以俟八节前后禁刑日结绝而已,如此则何惮而不为奸哉!前后察弹治不法事件不知具几章而被决罚者百无一二,行移往来,徒为文具,官司翫习,恬不为怪。是致本台取索文字,率多稽滞灭裂,无复畏惮。臣恐台纲不振,而陛下法度日以弛矣。朝廷若将六察所弹之事治胥辈,量其罪之小大,示以必罚,其违法慢令尤重者则取旨施行,如此则人人知警,官修其方,吏宿其业,纪纲复振,诏令必行,无敢弗虔者。检会臣僚上言,伏见迩来官司因循苟简,习为常态,藐视台察,若不足畏者。彼

意不过谓稽留失行,罪止罚金。一遇赦恩,又可原免,事之改正与否在己未有利害也,故一切顽悍如此。矧事有因不隶察官司牵制而不得行者,台臣既难以催督,而稽违容幸官司又复得以为辞,久而纵之,则蹈袭不虔者愈众矣,岂不负陛下平日训敕勉励之意乎!臣猥当言责,目(都)] [斯弊,不胜愤懑,伏望睿旨严赐约束。自今官司稽违有累经弹奏而犹不治者,虽该赦恩,亦乞重赐责贬。见今隶察官司有稽违当改正、而不隶察官司合行报应结绝者,望从本台催督,如或违慢,按罪以闻,所贵台纲振肃,事无底滞。』」诏:「今后官司稽违,三经弹劾违慢如故者,吏人许直送大理寺,以违制论,余依奏。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减,余申明行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七年:宋代仅「绍兴」为三十年,此条所述应为绍兴二十七年事,不当植于此。下条「三十年」同。,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鞠失实,事理妨碍,直行移送。今后御史点检或有移送公事,许依刑部已得指挥。」

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以神宗命台臣举忠纯体国之人补御史诏重刊于御史台。

六月四日,诏察官职守今后依官制施行。

绍兴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沈与求言:「契勘省部百司稽违,许御史台弹察。元丰中分置六察,察案书史岁终比较弹察稽违功绩而赏罚之。昨因王黼用事,旧法遽废。」诏并依旧法施行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二年四月上。」。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全阙长贰,所有检法官、主簿阙,特令殿中侍御史曾统奏辟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以闻』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御史

台每季专委本察官一员,躬诣大理寺及应有刑职去处点检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并(其)[具]当职官职位、姓名以闻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二十七日上。」。」

四月九日,三省进呈邹况都堂审察,仍令上殿。上曰:「邹浩之弟,故饮榷之饮榷:当误。据下文所述疑为「旌擢」。。」臣徐俯曰:「邹浩亦有子柄。」上曰:「直臣之子,旌擢用之,使复为御史言事,耸动四方,亦足为国家之光也。」

六月五日,三省进呈:「殿中侍御史曾统除秘书少监,阙官,欲于监察御史郑作肃、李长民二人中取旨差权。」上曰:「今有侍御史,殿中亦不必权,二人且令专于纠察。」

八月二十二日,御史台主簿陈祖礼言:「谨按台令,两院御史有分(请)[诣]三省、密院取摘点检之文,监察御史有轮诣尚书六曹按察之制。凡奉行稽违,付受差失,咸得纠弹。渡江之后,始不克行,孰谓公朝,尚兹阙典,乞依旧例施行。」从之。续本台申:「检准令节文,诸上下半年轮两院御史四人就三省、枢密院取摘诸房文簿等点检,中书、尚书省以仲月中旬,门下省、枢密院以仲月下旬。本台勘会,依上条自来中书省以仲月中旬,门下省以孟月下旬,合轮官两员诣两省点检。今来门下省、中书省已并为一省,本台即未敢便依上条作两省轮官前去。」诏依点检中书省簿书条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御史台言:「六察案日逐不住承受诸色论诉,本台除已将海行敕令等检用外,有事干一司条制者,合将逐处一司条法参照施行。缘隶察官司自来各将一司见行

条法及续降指挥编类成册,赴台以备检照。比年条册散失,诸处官司亦不复供检。伏望许从本台移文,应隶台察官司将见一司条法及续降指挥重别编类赴台照用,今后如有续降指挥,亦乞依此关报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诏临安府等处依开封府隶察条格权隶台察,候车驾回銮日依旧。

十一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国朝自元丰三年始置六察于御史台,上自诸部寺监,下至仓场库务,皆分隶焉,纠察稽违,以诏废置,循名责实,百职修举。崇宁以后,因人废法,故皇城司以郓王提领,合门、宾省、四方馆以内侍邓文诰提领,皆申请不隶台察,至今因之。而秘书省昨缘废罢复置,本省申明画一,亦乞不隶台察。以一时申明而坏累朝之成宪,其可乎!契勘靖康中监察御史余应求尝奏请知合门王植妄奏,以谓合门与御史台互弹,不合属台察。夫互弹者,朝班失仪耳。至于合门簿籍、公案稽违差失,若不许本台点检取索,则慢令违法之事无所谁何,恐非立法之本意,欲望凡旧属台察官司并令遵依旧制。」从之。

四年九月十九日,侍御史魏矼言「愿诏三省、枢密院常切遵守旧典,遇(纳)[两]院御史诣省院检察日,除实系机密边事外,悉令取索点检。如有违戾,即具弹奏,将当行人吏送所属根治施行,庶几稍知忌惮,可以杜绝奸欺。」诏并依祖宗自来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监察御史张(絇)[绚]言:「恭奉圣旨留治台事,(通)[适]当君父临

成、臣子竭志图报之秋,有所闻见,悉宜论奏。缘臣本台即今别无有司关报,应干事务无从稽察。望令留守司遇有承受朝廷文字及诸处采报,从权札付臣照会。其留守本司处置事务,亦乞指挥许留守司签厅逐时关申本台,庶几,千虑一得,或可 助听察。」从之。

(二)[五]年四月一日,诏监察御史田如鳌可除郎官。因宣谕宰执曰:「台臣耳目之官,朕未尝不谨此选。然必试之六察,度其可用,方敢除言事官。」沈与求曰:「台臣与朝廷分持纪纲,要须得沉厚练达之人,则论事不苟,可以仰副圣意。」上曰:「用沉厚练达之人极是,然朝廷与台谏当为一家,不可分而为二。若朝廷所行,台谏辄诋之,台谏所论,朝廷辄则沮之则沮:原作「沮则」,据文意改。,事何由济 」赵鼎曰:「朝廷与台谏实相为表里。仁宗朝王旦为伯,韩琦为司谏,一日琦至中书白事,旦谓琦曰:『高若讷辈择利而行,范仲淹未免近名,如司谏章疏甚好。』以此见先贤用心不分彼此。」与求曰:「臣与赵鼎皆蒙陛下擢自台臣,故敢详论及此。」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三日,诏晁公武除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先是,公武由吏部郎中除监察御史。公武言:「窃见庆历中诏自今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至嘉佑四年,诏自来大臣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两者俱载国书。哲宗初政,中旨除范纯仁、苏辙为谏官,皆大臣吕公着、司马光等所荐,盖用嘉佑诏也。于是章惇曰:『故事执

政除所荐之人见为台谏者皆徙他官,不可违祖宗法。』盖引庆历诏也。议者谓公着、光虽贤,其事不可悉从。惇虽奸,其言不可尽弃。」

绍兴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本条亦为误植于此,当前移。,宰执进呈乞差衢州守臣。上曰:「可差曹筠,台谏无大过恶当优假之,以来言者。」先是,筠任侍御史,以言失当罢,至是复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中丞

御史中丞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以户部郎中侯)) (([陟]为左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事。

雍熙三年七月,以屯田郎中、知制诰赵昌言为御史中丞,知制诰正为中丞始也。

端拱二年,右谏议大夫王化基权御史中丞事,始特定班制,正衙常参立中丞砖位,内殿起居立本官班。赵昌言拜御史中丞,太宗宴金明池,特召预焉。宪官从宴自昌言始也。

【宋会要】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以礼部尚书温仲舒兼御史中丞,尚书兼中丞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以御史中丞王嗣宗兼工部侍郎。时覃庆,故加兼官。

天禧元年十二月,以景灵宫副使、尚书右丞兼宗正卿赵安仁为御史中丞兼尚书右丞,左、右丞兼中丞始也。

【宋会要】

至和三年五月十二日,权御史中丞张 言:「蒙差判吏部流内铨,窃闻御史中丞久不领别司。」诏与免之。

【宋续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权御史中丞吕公着言:「今后除中丞者如官不及谏议大夫,即乞更不带官,只除权御史中丞。候罢日,却与旧官。或朝廷推恩,即于旧官上

迁转。」诏官未至谏议大夫,并守本职兼权。故事,官未至谏议大夫者,自正言而上皆除右谏议大夫。

九年十月五日,右正言、知制诰、知谏院邓润甫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近制除中丞,官未至谏议大夫者,并守本官职兼权,更不迁官。润甫以宰相属官,不可长府,乃复迁右谏议大夫。

十一月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诸路置局编修制敕官,非假日不许看谒及接见宾客。今御史中丞以言事为职,若须假日接见宾客,即无由闻知外事,乞免谒禁。」诏台谏官兼局不许接见宾客处许见客。

元丰三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兼职颇多,罢详定重修编敕,以安焘代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也。

八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朝廷所送御史台公事,止令中丞与本察御史根治。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承议郎、直龙图阁徐禧知制诰、兼权中丞。初,召禧试知制诰,禧辞,不许。既就试,即命兼中丞。禧言:「中丞纠弹之官,赴舍人院行词似有妨嫌,乞免赴直。」二十六月,诏禧守本官试中丞。

七月三日,诏御史中丞舒亶举任言事或察官十员。

六年六月九日,诏御史中丞、门下中书外省官各举人材堪充言事(政)[或]治察御史五员。

七年三月十三日,御史中丞黄履乞与侍御史张汝贤同荐御史。从之。

二十一日,诏御史中丞杂压在六曹侍郎

之上。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御史中丞黄履举堪充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诏御史中丞黄履、侍御史刘挚同举御史二员。

二月二十二日,诏新除御史中丞刘挚令举监察御史二员。

二十八日,三省检按上殿班:御史中丞、或侍御史、或殿中、监察御史一员,谏议大夫同(谏司)[司谏]或正言一员。今御史台见阙侍御史,谏官见阙左谏议大夫。诏御史台不限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监察御史,谏官不同省,别省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许二人同上殿。

二年五月二日,诏御史中丞傅尧俞、侍御史王岩叟同举监察御史一人。

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阙员,诏御史中丞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已上未曾举监察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闰八月十四日,御史中丞郑雍言:「故事,御史有阙,诏本司荐属官,以正名(众议)[举职]。自官制初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合举。按今两省官属门下、中书,与闻政事,互举既非故事,省官体更有嫌,乞止从本台奏举。如稍涉己私,即重行降黜。」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二十二日,御史中丞郑雍言:「近奉旨令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

史二员。臣为风宪之地,责任所专,傥使官属多由他司所荐,恐非朝廷责任之本意。如未许本台专举,且乞用故事专举一次。如以御史员尚少,即用两番互举之法。」诏令御史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七年八月二十二月,诏令御史中丞、侍御史并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各同举台官二员以闻。

元符元年七月十九日,诏御史中丞安惇举堪充台官二员以闻。

十一月十六日,诏御史中丞安惇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三年十一月六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新授试御史中丞、修国史兼实录修撰王觌奏:「近准告授前件职,已告谢讫,见伺候正谢赴台供职次。窃缘御史台受词诉及有六察等公事,难以分减日力赴史院。兼国史、实录并系宰臣提举,于台职亦有妨嫌,所有修国史兼实录修撰,伏望特降睿旨许令免罢。」诏觌依治平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贾黯例三五日一赴院。左正言任伯雨等言:「史院系宰相监修,今中丞乃为属官,朝夕相见,恐非所以重风宪、远嫌疑之道。」二十六日,诏觌改除翰林学士。

徽宗政和三年正月十七日「日」下原衍一「诏」字,已删。,御史中丞王甫奏:「臣顷奉诏参详官制格目,方事之初,尝乞差总领官,仍乞避宰执。被旨委郑居中,居中方领祠宫居家,不与朝廷政事。臣是时承乏谏路,不以纠察百官为职,与之参详,于理无嫌。臣今待罪宪台,居中知枢密院,若尚与居中共事,实于分义有所

未安。欲望圣慈特降睿旨,许臣罢参详官职事。」从之。

七年正月八日,朝请郎、试御史中丞陆蕴奏:「臣尝论列省台寺监等官,应以亲嫌合行回避,仰蒙圣恩曲垂听览,已降睿旨施行。」

【宋续会要】

高宗绍兴八年正月十八日,御史中丞常同辞免支赐银绢各一百五十疋两。诏不允,令学士院降诏。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右谏议大夫李谊、殿中侍御史郑刚中奏:「今有朝廷利害,臣等欲于今月二十四日赴都堂见宰执商议。」从之。

次日,又奏所议未尽,乞再于今月二十五日赴都堂商议。从之。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诏紫宸殿上寿、集英殿宴,如至日阙中丞,牒官权摄。今后筵宴遇阙中丞准此。

(三)[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缘论列故相秦桧、孙埙等,不能仰体陛下终始礼遇大臣之意,乞除一在外宫观。」诏:「鹏举比乞追夺桧、埙等职名,所言甚公。然朕既已许其保全,义难中辍。今乃未喻朕意,遽求去位,岂所望哉!令学士院降诏不允,不得更有陈请。」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敷文阁待制辛次膺除御史中丞。

二十一日,诏次膺已(降)[除]中丞,殿中令合门扶掖,殿上免拜。

孝宗干道(元)[九]年六月十六日,诏左谏议大夫姚宪可除御史中丞。宪奏:「伏蒙圣慈,以臣除

御史中丞,赐银绢各一百五十疋两,臣不敢祗受。所有降下合同凭由司支赐银绢文字二件,臣已缴连牒入内侍省收管外,伏乞睿照。」从之。

职官 ~ 殿中侍御史侍:原阙,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

殿中侍御史侍:原阙,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

【宋会要】

政和元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会之仪,祖宗例以殿中侍御史分纠朝班,元丰有着令。然每遇朝会前一日,殿中侍御史轮当台宿,或不赴,例差监察御史或他官权摄,既非谙熟,往往自惧失仪,何暇弹纠。乞应朝会前一日,殿中侍御史当职或见推勘并免宿直,从本台以次官权宿,所贵殿中职事振举。」从之。

(建炎)[绍兴]已降指挥,御垂拱殿四参官起居,并将来御文德、紫宸殿,依台仪合用殿中侍御史二员分立,东西相向,纠弹失仪之官。缘自今止有殿中侍御史一员,欲乞每朝参于监察御史内从上牒官权摄殿中侍御史职事。」从之。 十三年二月四日,御史台言:「伏

【宋会要】

元佑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户部员外郎杨畏为殿中侍御史。从中丞赵君锡举也。五月二十日,杨畏以母老辞。从之,仍令君锡别举官二员以闻。二十八日,诏杨畏依前降告命充殿中侍御史。从君锡再举也。

政和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朝奉郎、殿中侍御史郭沔奏:「缘臣近论列仪鸾司监官柳忞等不安分守,擅乞增添俸给,及忞自投污贱、躬取溺器等事,奉圣旨令臣再行分析。契勘臣昨论列柳忞等擅乞增添俸给等事,已于第一札子中各条具忞等元初自陈因依讫。所有忞躬取溺器寔

状,亦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依奉圣旨具析奏申,称众台臣见之。其时台臣系侍御史洪彦升、监察御史许尚志、方禧,与臣同在幕次中侍班次,并见柳忞前件事迹,咸有愤疾之语,盖非止臣独见而私为之说也。惟臣狂瞽之志,动辄妄发,既乏刚明击邪之论,但多滋蔓致讼之辞,遂使柳忞公然抵讳还视臣前累奏事寔殆尽虚妄。伏望特赐施行。」诏郭沔罢殿中侍御史、通判信州。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

【宋会要】

宋初,御史多出外任,风宪之职以他官领之。太平兴国三年,诏本司自荐属官,俾正名举职,用太常博士张巽为监察御史。天禧元年,诏别置御史六员,不兼他职,月须一员奏事,专任弹举,有急务听非时入对,以殿中丞刘平为监察御史,用新诏也。《长编》云:平为盐铁判官,复兼省职。天圣元年,上封者以为言,仍用鞠咏、王轸为察官。(嘉佑)[元丰]四年,中丞韩绛请置里行。从之。嘉佑五年,诏秘书、殿中、内侍省不隶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七年,大正官名,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掌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八年,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徽宗时,如辟雍、大(成)[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皆不隶台察。崇宁间,大臣欲其便(已)[己],而南台御史亦有不言事者。自大观臣僚申请,而殿中六尚、辟雍、大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皆隶六察。自余应求有言,而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复隶御史。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以太常丞桑慥授监察御史,出于中旨特除也。慥有至行,朝廷闻其名而特命之。

以父抃年高无兼侍,乞免。从之 诏为监察御史。 元丰五年八月十日,承事郎、太仆寺丞赵天头原批:「『从之』下接写元丰三年条。」。

元佑五年四月

八日,诏给事中郑穆、中书舍人王岩叟、左、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朱光(庚)[庭]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六月二十二日,诏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七月八日,三省言:「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到监察御史二员,内一员不曾实历通判,不应条,一员与执政官碍亲,令苏辙、孙升同别举官二员。」辙、升言:「检会元佑三年六月九日尚书省札子,三省同奉圣旨,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举官准此。臣等窃见后来所用谏官如吴安诗、刘唐老、司马康三人,并非实历通判之人,缘上件所降朝旨系谏官、御史并用实历通判一年,即无分别。今来人才难得之际,若台官独拘苛法,必至阙官。况自立法以来,前后本台及两制官并不曾举到实历通判可用一人,以塞明诏,足见此法难以久行。伏乞特依近用谏官体例,于臣等前来所举人中选择除用,免致言事之官久阙不补。」诏依条别举。

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门下中书外省同举言事御史二员。

八年十月十七日,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仍减监察御史二员本页元丰六年、八年二条,原钞录者有勾乙线,谓当移至职官一七之三一「元丰五年」条下。。

宣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余应求言:「窃惟御史(买)[置]六察,所以肃纪纲、督旷怠,故上自省部寺监,下至百司庶府,皆隶焉。近年以来,乃有因臣僚陈乞不隶台察者,以臣所职礼察

观之,如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是也,则其它察又可知矣。今陛下既遵奉祖宗旧制,欲乞凡近年特许不隶台察者并依旧制。」皆从之。

宣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着令,监察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点簿书毕,听往所隶官司点检。近来因循,未尝推行,致寺监库务等处稽违废 ,无复畏惮。」诏依元丰法。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诏台官随从巡幸,许差破亲随监察御史以上各二名、检法官、主簿各一名,依亲事官例日支食钱,候回銮日罢。

绍(兴)[圣]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复置监察御史三员分领。先是,元丰八年冬,诏减监察二员,令殿中侍御史兼领,而察官亦许言事,至是命复之。

同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举未升朝官以上,不拘资序。仍令翰林学士蔡京、御史中丞黄履各举堪充监察御史官三员以闻。

绍(兴)[圣]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已上因罪罢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绍(兴)[圣]四年正月十七日,诏吏部尚书黄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林希各举监察御史一员。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蒋之奇、权吏部尚书邢恕各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十一月十七日,诏谏议大夫已上各举堪充监察御史一员。

绍兴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台言:「检准本台令节文,诸监察御史阙,牒殿中侍御史权,仍奏知。每员止权一察,余察官兼。若阙

员多,两院御史分领。又总例节文,称诸两院御史者,谓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契勘监察御史即日止有一员,正管兵察,所有其余察见今阙官,本台除已依上条差殿中侍御史胡大明权礼、吏察、监察御史陈时举兼户、兵、刑、工察职事外,奏闻事。」从之。

绍兴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大礼依旧例差监察御史二员纠弹,其监祭司手分依条例差三人点检行遣,令给色号,依明堂大礼例下所属关借敕入坛殿号。」

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诏每遇季秋差监察御史按视检察永佑等攒宫。

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诏今后遇得旨,令台谏赴都堂议事,及特令荐举同看详文字,监察御史并合干预。

隆兴二年八月十二日,诏每年秋季轮差监察御史检察安穆皇后攒宫。

九月二十九日,监察御史王稽中言:「臣先自宫祠召赴行在,令内殿奏事,擢臣监察御史。王之望素昧平生,然士大夫皆言臣是之望所荐,臣不能必其然否。今之望既除执政,臣若不回避,清议不容。况龚茂良亦系王之望所荐,今茂良既已回避,乞改差臣宫观或外任差遣,庶允师言。」诏:「王稽中乃朕亲擢,非王之望所(属)[荐],不当过为回避。」

〔干道〕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御史台开具六察所隶觉察弹劾事件,并见今监察御史所分管职事申尚书省。

二月七日,宰执进呈御史台觉察弹劾事件分隶六察。虞允文等奏曰:「从来觉察弹劾,殿中与长贰

通行,其六察则点检所隶百司簿书之稽违耳,祖宗时监察御史却许言事。」上曰:「今既分隶六察,可许随事弹奏。」自此台纲肃清矣。

八日,诏:「御史台觉察弹劾事件并分隶六察。今后如有违戾去处,许监察御史随事具实状觉察弹劾闻奏。」

【宋会要】

元丰三年正月十七日天头原批:「此条移在元丰六年条上」。,监察御史丁执礼、权监察御史里行舒亶、何正臣自劾赴景灵宫误乘马入偏门。诏释之。执礼等固乞行法,上批可依所乞,从违令赎,而命卒不下。

【宋会要】

国家每入合国忌,临时差。六察:吏察、兵察、户察、刑察、礼察、工察。元丰中,神宗始置六察司于御史台文中夹注云:「寄案《大典》卷二万一千二百四十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里行

御史里行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院御史及里行今后有公事,并许直牒合门上殿。从御史里行张戬、程颢所奏也。

元丰四年六月十三日,诏监察御史里行王祖道罚铜十斤,满中行六斤。先是,判司农寺舒亶言:「本寺未了文字数百件,未了帐七千余道,催罚钱三百九十余千,未架阁文字七万余件,朝廷已送大理寺根究。伏缘建置六察,正以督治官司违慢为职,今并不弹奏。」祖道、中行自劾,尝权户察故也。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条系年为景佑元年,当移至「神宗熙宁」之前。,御史中丞韩亿等言:「窃见唐朝(鲁)[曾]置御史里行,欲乞于三丞内曾经知县差使者举充,候二年满即与正御史,供职二年即与省府判官或转运差遣。」从之,仍令韩亿、杨偕各举两员闻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知杂

御史知杂

【宋会要】

旧制常以郎中、员外兼侍御史知杂事,专掌台事。中丞阙,亦专判。

元丰七年,诏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事」,今并入三院,推直官、检法官、主簿并附。

仁宗皇佑四年五月十八日,御史知杂陈升之言:「蒙差同纠察在京刑狱,合门俾赴垂拱殿起居,缘旧例着位外庭,兼领职局,未有赴内殿者。」诏与免之。

至和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范师道首乞谏院及知杂御史,如当擢用,不计资任深浅,并且令任三司副使,其历三部,方改授待制。诏今后谏官、知杂御史除改旋取进止。

治平三年三

月,诏自今知杂御史衣绿者告谢日令合门取旨。先是,知杂吕景初判尚书刑部,仍赐五品服。初,景初衣绿,入谢既改赐章服,故有是诏。

元丰三年,诏:「中书官司违慢应面奏者,令御史台丞、知杂同本察官上殿,或具闻奏,余申中书。」

元丰五年,诏试起居舍人兼崇政殿说书蔡卞试侍御史知杂事。先是,上欲以卞为知杂御史。蔡确、王安礼皆以亲嫌为请,上曰:「已尝面谕卞,卞亦以此辞,其人有守,必不肯蔽附。」故有是命。

元丰五年四月六日,诏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罢台职,为直集贤院、知无为军。初,中行言:「王安礼奏御史台取籍记盗贼名簿,乃本府日用文书。及令分析,乃上言以台牒别取簿数多,遂奏逐次止取一簿隐落前奏虚称日用文书一节,此乃安礼前后欺罔不实。」上以中行奏事不实不当,故绌之。《事文类聚》:宋以中丞为长,知权。

【两朝国史志】

三京留司御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纠举违失。凡(史)吏有令史、知班、驱使官、书吏各一人。以上《续国朝会要》。

真宗咸平六年四月,诏西京留守司御史台置令史、驱使官二人祗应,按院管勾两班。

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诏:「西京留守司御史台今后行香拜表,不以官班高下,止以知府兼留守为首。」先是,刑部郎中、直昭文馆赵湘知河南府,右谏议大夫陈象舆权御史台事。象舆自以官高,立班湘上,衰老倨慢,本路转运司以为言,故有是命。

天禧四年四月,以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晁迥进工部尚书、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迥累表引年求解近职故也。他官止云权,迥以三品故云判。

仁宗庆历五年九月,诏置南京留司御史台。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置北京留司御史台,仍差太常少卿马绛管勾。

皇佑三年正月十八日,以光禄少卿张子立权管勾西京留司御史台公事。

至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太子太师致仕杜衍言:「臣男诉秘书丞通判应天府,乞候成资日就差管勾南京留守御史台公事。」诏候今任满,差权替年满阙。衍以引年退居,仁宗恤其耆德,特从所请,非常例也。

嘉佑六年九月,以龙图阁直学士、尚书工部侍郎李柬之

为刑部侍郎、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柬之以老自请,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权判或管勾官一员,仍差大卿监并职司以上差遣人,须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务者充,三十个月满替。」三京留司御史台皆有常员,至是增员以待卿监监司之老者。国子监亦增之。及宫观仍不限员,以待知州之老者。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应乞留司御史台差遣除两制以上临时取旨外,余候到阙体量定差。

七月二十七日,诏:「应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支,大两省、大卿监及职司资序人依本人见任官,知小郡、知州资序人依本人见任官通判例,武臣即比类施行。若遥郡已上罢任及遥郡南班官元系文资,内有功绩殊异者,别取旨。」

四年四月十八日,新知许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右谏议大夫司马光权判西京留司御史台。

元丰五年九月十六日,诏:「应尚书吏部陈乞留台宫观、国子监人,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中书省言:「熙宁中诏臣僚历监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职者,使食宫观俸给,自后添支屡经裁减,而诸州供给亦无定例。今以熙、丰以来条制,参立三京留司御史台、国子监、诸州宫观岳庙提举管勾等官添支例为八等差。七十以下,不得过三任;七十以上曾任侍御史

两任,寺监长官及职司中散大夫以上一任。」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