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三 嘉祐六年(辛丑,1061)
起仁宗嘉祐六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辛卯,判大宗正事允弼請以潭王宮教授周孟陽等編修本司所降宣敕、劄子。從之。孟陽,海陵人也。
壬辰,翰林學士王珪權知貢舉。
乙未,詔有司製南海廣利洪聖昭順王廟所用冠服及三獻官、太祝、奉禮祭服,罷本廟所賜樂曲。初,駕部員外郎、通判廣州呂遘言,奉祠南海王廟,雖有鐘鼓之設及所賜樂曲,而樂工未嘗肄習,又其器服制度不應祀典,請下禮官考詳。而禮官言,南海據令為中祠,宜如嶽瀆諸祠,不用樂,因上其冕服及祠官祭服之制,乃詔製而給之。樂曲誰所撰【一】,當考。
權御史中丞王疇言:「比歲兩制臣僚,不得與執政相見及臺諫官往還。議出一時,初無典故,當時論者即以為非。今執政與諫官已弛其禁,而臺官尚設科防。臣愚以為臺官主於議論,以補天子之聞見,豈一二人能周知天下事乎!兩制侍從之臣,皆國之選,今偶或相見,交自為疑,非所以示朝廷之大體也。請自今兩制亦許與臺官相見【二】。」從之。
錄邕州都巡檢、內殿承制【三】宋士堯子序為右班殿直,卞為三班奉職,以士堯與交阯戰死也。
丁未,詔判尚書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並降敕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十千。故事,尚書省諸曹,惟判刑、吏部南曹許理資序,餘遇有闕,即申中書。中書判送某官,謂之送印。時以堂除差遣者眾,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
戊申,降郢州防禦使宗懿為信州團練使。宗懿葬其父濮安懿王,而自以本命日不臨穴故也。時任守忠護王葬事,凌蔑諸子,所饋遺近萬緡,而心猶未厭。宗懿得罪,守忠實為之。守忠事據記聞。
辛亥,龍圖閣直學士傅永、知制誥祖無擇同詳定寬卹民力事。
癸丑,詔開封府:「自今有摹刻御書字而鬻賣者,重坐之。」
二月丁巳,詔宗室賜名授官者,須年及十五,乃許計年轉官。
辛酉,奉安明德章穆皇后御容於普安禪院之重徽殿。
癸亥,詔:「宗室上墳陵,毋得以黏竿、彈弓隨行。」
乙丑,詔:「如聞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父母泣訴而不得還者,朕甚閔之。自今有司審其所從來,隸籍百日內父母訴官者,還之。」按:百日,宋史作兩月,與此小異。
丙寅,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
戊辰,詔樞密院:自今內殿崇班以上,須年二十方聽受差遣。
辛未,御崇政殿試禮部進士、諸科及特奏名進士、諸科。
三月乙酉,召輔臣觀御書兖州至聖文宣王廟牓。
癸巳,賜進士王俊民等一百三十九人及第,五十四人同出身;諸科一百二人及第并同出身;特奏名進士、諸科四十三人同出身及諸州文學、長史。俊民,掖人也。按宋史,是月賜進士、諸科及第、同出身二百九十五人,與此不合。
戊戌,契丹歸明人武珪為下班殿侍、河北沿邊安撫司指揮。武珪本鎮州人,陷敵歲久,頗知敵事,至是上所畫契丹廣平淀受禮圖,特錄之。
己亥,宰臣富弼以母喪去位。
庚子,以富弼母喪,罷大燕。時同知禮院晏成裕言,君臣之義,哀樂所同,請罷春燕,以表優卹大臣之意。上亟從其言。成裕,殊子,弼妻之弟也。議者或以為過云。為大臣母喪輟燕,仁宗盛德也,而實錄及會要乃云議者皆以為非,是不然矣。謂成裕與弼親嫌,不當建請,則猶可。今略加刪潤也。
辛丑,賜衢州進士程汝士、周穎粟帛,以轉運使言其文行推于鄉里也。
壬寅,封皇第十一女為永壽公主,第十二女為寶壽公主。寶壽,周賢妃所生,後封冀國。永壽,董淑妃所生,後封邠國。
甲辰,詔翰林學士承旨宋祁遇入直,許一人主湯藥。祁以羸疾請之也。
戊申,幸後苑賞花釣魚,遂宴太清樓。出御製詩一章,命從臣屬和以進。
詔禮院:「封柴氏後為崇義公,以奉周祀。其六廟在西京,而歲時祭祀無器服之數,其令有司以三品祭服一、以四品祭服二及當用祭器給之。」
庚戌,詔大理寺:命官有不當書罪而捃拾文致者,其本處官吏並鞫罪以聞。從殿中侍御史裏行陳洙所奏也。政要詳之,不須具載。
夏四月戊午,刑部郎中、直昭文館寇平知潞州,仍理轉運使資序。侍御史陳經言,平前為淮南轉運使,市物不償價,已嘗彈奏之,請罷所理資序。詔可。
庚申,提點廣南西路刑獄、屯田員外郎李師中權本路轉運使。初,師中劾知邕州蕭注:「治邕八年,有峒兵十餘萬,不能撫而用之。乃入溪峒貿易,掊歛以失眾心,卒致將卒覆敗。經略使蕭固措置乖謬,與轉運使宋咸黨附。」注既責荊南,師中復言:「注黷貨阻威,誘略儂智高所閹民羅寨五輩為奴,又擅發溪峒丁壯采黃金,無簿籍可鉤考,為國生事,案法當斬。今就橫行降一官,自都監作鈐轄,不知此何名也?」詔遣中使李若愚鞫實,注竟坐此責為泰州團練副使安置,固及咸皆追官勒停。按李師中傳注泰州安置,固、咸皆追官勒停。注傳亦云為泰州團練副使安置,與師中傳合。實錄乃於七月十七日書:蕭固追三官,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泰州團練副使;宋咸追一官勒停。會要並同實錄,獨不見蕭注有何罪罰,疑實錄、會要所載「蕭固追三官」下必有脫字。所載授檢校水部員外郎、泰州團練使,則蕭注事也。王安石集有責蕭注制辭,所載官位實與師中傳及注傳同。今從師中傳及注傳,先附見注罪罰并固、咸追停於師中權漕之後。其固、咸所坐,仍就七月十七日書之,更俟考詳。
辛酉,權三司使、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包拯為給事中、三司使。拯在三司,凡諸管庫供上物,舊皆科率外郡,積以困民,拯特置場和市,民得無擾。吏負錢帛,多縲繫,間輒逃去,械其妻子者,類皆釋之。二事或自有月日,則此當削去。
詔:嶺南官吏死于儂賊,而其家流落未能自歸者,所在給食護送還鄉。
甲子,契丹國母遣林牙、左威衛上將軍蕭扆,四方館使、寧州防禦使韓貽孫;契丹遣始平節度使蕭礪,崇祿卿李庸求賀乾元節。
庚午,右正言王陶知衛州。時臺諫共言陳旭不當為樞密副使,上弗聽。陶既引疾在告,又先自乞罷,因許之。
癸酉,詔:「凡入貲為郎至升朝者,戶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餘免其身而止。若入官後增置田產直五千萬以上者,復役如初。傭代者聽之。」
丙子,大理寺丞郭固編校祕閣所藏兵書。先是,置官編校書籍,而兵書與天文為祕書,獨不預,大臣或言固知兵法,即以命之。然兵書殘缺者多,不能徧補也【四】。
庚辰,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陳旭為資政殿學士、知定州,三司使、給事中包拯為樞密副使,禮部郎中、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唐介知洪州,右司諫趙抃【五】知虔州,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范師道以本官知福州,殿中侍御史呂誨知江州。
旭始除樞密副使,或言旭陰結宦者史志聰、王世寧等,故有此命。介等遂交章論列,且言:「旭頃為諫官,因張彥方事阿附貴戚,已不為清議所與。及知開封府,嘗賤市富民馬,納外弟甄昂於府舍,恣行請託。」上以其章示旭,旭奏:「臣前任言職,彈斥內臣,其桀黠用事如楊懷敏【六】、何誠用、武繼隆、劉恢輩多坐黜逐,今言者乃以此污臣。志聰臣不識面,世寧弟娶臣妻舅之孤女,久絕往來,若嘗薦臣,陛下必記其語。乞付吏辨劾。」遂家居求罷。上以手詔召出之,介等復闔門待罪,頃之復出,如是者數四。上顧謂輔臣曰:「凡除拜二府,朕豈容內臣預議耶!」而介等言不已,故兩罷之。陳旭,朱史傳既載旭自辨語【七】,又云仁宗知言者非實,以手詔召旭出。載旭自辨語可也,今亦具存之。所稱仁宗知言者非實,則有所緣飾矣,他書皆無此,今不取。唐介,朱史傳云:「介與趙抃、王陶等論升之姦邪,交結中人閻士良,又與御藥王世寧連姻,不可大用。」與王世寧連姻,則呂誨章及升之自辨已見,獨閻士良交結本末【八】。誨章并言史志聰,或朱史誤以志聰為士良,兩當考。志聰至和元年正月為入內副都知,嘉祐三年五月為入內都知。宋史全文:呂中曰:「宦官、宮妾,便於小人而不便於君子者也。後世人主除拜大臣,不詢於外朝,而詢於內朝,則過矣。故石顯者,貢禹、玄成之所倚也;梁冀者,胡廣、趙戒之所託也;高力士者,楊國忠之所恃也。此自古小人未嘗不與宦官、宮妾、外戚為一者。我朝所以無內朝之患,以外朝之除拜,在內不得而知;內廷之請謁,在外可得而抑之也。」
初,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赴京師者二十三人,其至者十六人,皆館于太學,即舍人院試論策。
五月丙戌,賜徐州顏復、潤州焦千之、成都張禩、荊南樂京【九】等七人進士出身,四人同出身,餘悉授試校書郎。復,太初子;禩,察子也。時濮州李植道卒,岳州顧立有期喪,梓州章衮、蜀州張中理、處州吴戭、廣安軍蒲伯明、越州吴孜等五人辭不就試,復等既推恩,亦以試將作監主簿命之。張唐英政要云:明年又賜顧立同進士出身,當考。
戊子,司天言:「六月朔,日當食六分半。」詔禮院檢詳救日典故以聞。
庚寅,禮院請其日皇帝素服,不御正殿,毋視事。百官廢務守司。合朔前二日,郊社令及門僕守四門,巡門監察。鼓吹令帥工人以方色執麾旒,分置四門屋下。龍蛇鼓隨設於左東門者,立於北塾南面,南門者立於東塾西面,西門者立於南塾北面,北門者立於西塾東面。隊正一人執刀,帥衛士五人執五兵之器,立於鼓外,矛處東,戟處南,斧鉞在西,书在北。郊社令立莲於壇,四隅朱絲繩縈三匝。又設黃麾在北,龍蛇鼓一面次之【一○】,弓一、矢四次之。諸兵、鼓靜立,俟司天官曰「日有變」,工人舉麾、齊伐鼓,祭告官行事,太祝讀文,其辭以責陰助陽之意。司天官稱「止」,工人罷鼓。如日陰晦,太陽不見,即不舉麾、不伐鼓。從之。
乙未,吏部侍郎、集賢院學士余靖為尚書左丞、廣南東路經略安撫使、知廣州。時嶺海猶未平也。靖再辭而後受,謝表云:「去骞邕邊失策,納彼逋逃,峒獠恃強,遂成侵擾。邏司喪元而潰敗,列郡聞風而震驚。因驛騎以召臣,俾單車而諭指。雖島夷聽命,願誅首惡之人,而寨將貪功,未絕交爭之患。亦既與之約束,各守封疆,苟拜命之必行,諒吾圉之能固。猶以嶺服之外,越徼相通,俾臨此州,以辦邊事。」去年八月體量安撫,可附此。
丙戌,詔諸知州軍及兵官許造酒者,毋得賣易及以折物價。
丁酉,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呂景初同詳定均稅。
翰林學士承旨兼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工部尚書、知制誥、集賢殿修撰宋祁卒,贈刑部尚書。
祁兄弟皆以儒學顯,而祁尤能為文章,善議論。清約莊重,不逮其兄,論者謂祁不至公輔,蓋亦以此。祁自為遺奏,曰:「陛下享國四十年,東宮虛位,天下係望,人心岌嶪。為社稷深計,莫若擇宗室賢材,進爵親王,為七鬯之主。若六宮有就館之慶,聖嗣蕃衍,則宗子降封郡王,以避正嫡。此定人心、防禍患之大計也。」又自為左誌、右誌及治戒以授其子。其子遵治戒,不請諡。久之,張方平言祁法應得諡,諡曰景文。諡景文在治平三年,今并書。
己亥,馬軍副都指揮使、淮康節度使張茂實落管軍,知曹州。初,趙概代韓絳為御史中丞,亦言茂實不宜典宿衛,未聽。及概為樞密副使,復言之。而言者又劾茂實販易公使,所遣卒殺人于外。茂實因以老自請解兵權,始命出守。
翰林侍讀學士劉敞嘗奏疏言:「為國之道,防患於未然,遠嫌于萬一,所以安羣情,止邪謀也。伏聞張茂實本周王乳母子,嘗養宮中,故往年市人以狂言動茂實,頗駭物聽。近者韓絳又以讒說傾宰相,重搖人心。則是一茂實之身,遠則為小人所指目【一一】,近則為羣臣所疑懼。雖聖心坦然,於物無猜,恐未能家至戶曉,使人人不惑也。假令茂實其心如丹,必無他腸,亦未能家至戶曉,使人人不憂也。如此,則備宿衛,典兵馬,適足以啟天下之惑,動天下之憂,甚非重宗廟,安臣民,備萬一之計。臣謂今日之宜,要令兩善,莫若解茂實兵權,處以外郡,於茂實不失富貴,而朝廷得遠嫌疑,此最策之善者也。昔王郎自稱劉子輿,盧芳自號劉文伯,因疑飾偽,未必皆有犯上之心,但流言驅扇,羣情眩惑,使之然爾。臣忝近列,方當遠出,心之所疑,不敢不極論。乞以臣言密付執政商量。」敞時受命知永興。久之,茂實乃罷。
庚戌,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徒以下釋之。又遣官疏決三京。
詔:凡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並聽迴避。
初,翰林學士、知審官院賈黯言:「伏見大理寺丞雷宗臣除太子中舍,以父名乞迴避,從其請。臣按曲禮曰:『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釋者曰:『嫌名,謂音聲相近,禹與雨,邱與區也【一二】。偏為二名不一一諱也。』據律文,諸府號、官稱有犯祖、父名而冒榮居之者,徒一年。釋曰:府有正號,官有名稱【一三】。府號者,若父名『衛』,不得於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或祖名『卿』,不得為卿之類。又諸上書若奏事犯祖廟諱者,杖八十,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今按宗臣父名顯忠,而避中字,於禮所謂嫌名。臣謂既許避免,若復有如此而不避者,豈得犯冒榮之律?如前代故事,東晉以王舒為會稽內史,舒父名會【一四】,求易他郡,時議以字同音異,於禮無嫌,復改『會』為『鄶』,舒遂行。後又以舒子允之為會稽內史,允之亦乞更授,詔曰:『祖諱孰若君命之重?』下八座詳之,給事中譙王無忌以春秋之義,『不以家事辭王事』。夫王命之重,不得崇其私,又故事,無祖名辭命之制,唐賈曾除中書舍人,父名忠,固辭,議者以『中』是曹司之名,又與曾父名音同字別,於禮無嫌。至於國朝,雖雍熙中嘗下詔:『凡除官內有家諱者,除三省、御史臺五品、文班四品以上,許用式奏改【一五】,餘不在此制。』然推尋國初迄于近年,或小官許改,或大臣不從,或雖二名、嫌名而有許避者,或止犯單諱而有不許者。如建隆初,慕容延釗除同平章事,以父名章,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一六】;吴廷祚【一七】以父名璋,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一八】;趙延進除起復雲麾將軍,以延進父名暉,改授起復光祿大夫;天聖中,著作佐郎王傳父名著,奉禮郎張子奭父名宗禮,以傳為大理寺丞,子奭為太祝,皆請避而許者。如淳化中,畢士安父名義林,除翰林學士;天聖中,韓億父名保樞【一九】,除樞密直學士;景德中,王繼英父名忠,賜推忠功臣;天禧中,寇準父名湘,除襄州節度使;天禧中,劉筠父名繼隆,除龍圖閣學士;近年楊偉父名自牧,為羣牧使,皆曾固辭,此又雖請避而不許者【二○】。前後許與不許,繫之一時,蓋由未嘗稽詳禮律,立為永制。請約雍熙詔書,自幾品官以上,每有除授若犯父祖名諱,有奏陳者,先下有司詳定。若於禮律當避者,請改授之,餘不在避免之限【二一】。」上令太常禮院、大理寺同定奪而言:「父祖之名,為子孫者所不忍道。不繫官品之高下,並聽回避。」故以律文申明之。
詔河北沿邊安撫司禁北人捕魚於界河。初,界河屬我境,而北人潛入河中捕魚採葦,雄州移文涿州詰之,契丹驅所犯人榜境上。隆緒之統和二十四年,亦自約束。久之,北人或由海口載鹽入界河,涉雄、霸,抵涿、易者,邊吏因循不能止。於是宮苑使、忠州刺史趙滋知雄州,遣巡兵捕殺之,且破其船,乃復捕魚之禁。趙滋先以宮苑使知保州,四月甲戌領忠州刺史、知雄州也。
六月壬子朔,日有食之。初,司天言當食六分之半。是日未初,從西食四分而雲陰雷電,頃之雨。渾儀所言不為災。
權御史中丞王疇言:「頃歲日食於正陽之月,陛下避殿撤食,奉天抑己。方其食時,實亦陰晦,然於雲氣之間尚有見者,固不得同不食。當時有司乃稱食不及分,而宰臣集班表賀,甚失陛下祗畏奉天之意。今日食之初,殊為晴徹,既為陰雲所掩,方遂不見,亦不得與日不食同也。雖陛下至誠修德,答變感天,必不欲徼異為祥,然恐有司或援近例乞班賀者,臣故得以先事而言也。」
同判尚書禮部司馬光言:「近世以來,每有日食之變,曆官皆先奏月日時刻及所食之分數,至或為陰雲所蔽,或食不滿分,公卿百官奉表稱賀。臣以為日之所照,周徧華夷【二二】,雲之所蔽,至為近狹【二三】。雖京師不見,四方必有見者。此乃天戒至深,不可不察。漢成帝永始元年【二四】九月日食,四方不見京師見【二五】,谷永以為百姓屈遏,禍在外也。臣愚以為永之所言似未協天意。夫四方不見京師見者,禍尚淺也,四方見京師不見者,禍變深也。日者,人君之象,天意若曰人君為陰邪所蔽,災慝甚明,天下皆知其憂危,而朝廷獨不知也。由是言之,君人者尤宜側身戒懼,憂念社稷,而羣臣欲相率稱賀,豈得不謂之上下相蒙,誣罔天譴哉!又所食不滿分者,乃曆官術數之不精,當治其罪,亦非所以為賀也。臣職在禮部,掌羣臣慶賀表章,不敢不言。」於是詔百官毋得稱賀。胡宿請祭社或附此。
庚申,賜草澤章友直銀百兩、絹百匹,以篆國子監石經成也除試將作監主簿,不理選限,辭不就,故有是賜。友直,建安人,得象之族也。得象為宰相,嘗欲官之,友直謝去,終其身不仕。
丁卯,徙知鳳翔府、工部侍郎、集賢院學士崔嶧知河中府。嶧所至貪污,比老益甚。在鳳翔,轉運使薛向按之急,不得已移河中。未幾,遂以刑部侍郎致仕。
詔還曹利用所沒田宅。利用既昭雪,其家累有請于朝,至是用祫享赦書而盡還之。
癸酉,樞密院奏:近揀四百料錢近下禁軍填近上禁軍,所有轉軍分例物,即三分特支一分。詔支一半【二六】。此據會要是六月二十二日事,故附癸酉日。
甲戌,富弼起復禮部尚書、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弼辭不拜。故事,執政遇喪皆起復,弼謂金革變禮,不可用於平世。上五遣使起之,卒不從命。
或言弼初與韓琦同在二府,左提右挈,圖致太平,天下謂之韓、富。既又同為宰相,琦性果斷,弼性審謹。琦質直,語或涉俗。俗謂語多者為絮,嘗議政事,弼疑難者數四,琦意不快,曰:「又絮耶!」弼變色曰:「絮是何言與?」又嘗言及宰相起復故事,琦曰:「此非朝廷盛典也。」於是弼力辭起復,且言:「臣在中書,蓋嘗與韓琦論此。今琦處嫌疑之地,必不肯為臣盡誠敷奏,願陛下勿復詢問,斷自宸慮,許臣終喪。」琦見之不樂。自是二人稍有間云。此據司馬氏記聞【二七】及蘇氏別志,又參取弼所上劄子。然謂弼與琦自此稍有隙,恐未必爾,更須詳考。
上既許弼終喪,弼以表謝,因言:「竊聞新授提點銀銅場、職方員外郎張述累有封章,乞立儲貳,其詞太過,頗涉匪彞。事合婉微,述乃傷於逼迫;語當祕密,述乃極於張皇,傳聞四方,無不驚駭。伏緣張述前知泗州,絕無政舉,臣在中書日,亦曾見其闕失事狀。本官必是恐朝廷不用,遂強作此事,雖云納忠而獻直,實掩過以取名。果若憂國愛君,豈肯如此喧布!況提點銀銅場,將來例入職司,如述小人,不合升獎。臣切恐好進之輩,更相倣效,妄陳禍福,頻撓聖聰。陛下或致憂隱,切於求嗣,即於天聽,卻成不便。臣今雖不在陛下左右,實則日久憂慮,寢食不安也。且念自古帝王未有不任情喜怒,殺害臣民。恭惟陛下臨御已四十年,未嘗枉怒一人,況於刑誅,固無分毫枉濫,惟是仁慈寬恕,甚於父母之愛赤子,天下蒙被陛下大恩大惠,深入骨髓,上蒼觀覽,豈無報應!明知聖嗣非晚降育,臣今所願者,惟願陛下勤於政事之外,凡百節謹。目前愛玩,多方制伏其心;至於宴飲間動風發氣之物,亦宜揀擇,不令進御。澄神靜思,助以平和之藥,必享萬壽無疆之慶,永為宗社之主。皇嗣之晚,未足為慮,此乃必然之理也。」
弼又言:「竊恐陛下左右親近者,知陛下求嗣心切,一向希寵望幸,各有誕育之意,人人爭進,則陛下雖欲制伏其心,不可得也;雖欲保惜聖躬,亦不可得也。如此,則臣實為陛下憂之,為宗廟社稷憂之。臣嘗為上相,義同股肱,當與國家共其禍福,不得不憂及此也。陛下若不以臣為狂妄,即乞以臣此意,一一宣諭親近之人,臣必料親近者皆有保惜聖躬之心,各便省悟,而能長守富貴,即於陛下,自然無憂,實天下之幸也,宗廟社稷之幸也!聖嗣既係天命,自有天時,不可以人力強致。臣受陛下深恩,出於懇切,不覺語及於此。臣不敢避死,陛下若肯聽納,然後賜臣以死,實亦甘心。」上復以優詔答焉。按實錄,明年正月甲戌,徙知洺州、職方員外郎余藻為江、浙等路提點鑄錢坑冶。又按英宗實錄,治平元年二月己巳,江、浙等路提點鑄錢坑冶、屯田郎中余藻提點廣西刑獄,職方員外郎張述提點江、浙等路鑄錢坑冶。述蓋代藻者,嘉祐六年未受命也,不知富弼上疏時,述何由已帶提點銀銅場職任。或恐余藻在洺州時,張述已先除提點銀銅場,而實錄偶不詳,或因富弼言遂罷述,後乃更除也,當考。
張述疏曰:此據張唐英政要附見,不知即富弼所指者否,當考。
臣讀書為儒,歷覽經史,而效官州縣,惟有忠義,常盡瘁於職業。自登朝列,伏見皇嗣未立,中外憂之。十餘年間,已五次上書,所言皆指陳宗廟社稷可安可危之事。自知卑微,天聽高邈,伏慮衡石程書之時,不足感悟宸聽,又恐言詞激切,觸犯忌諱,為左右隱蔽。臣伏念三聖寶位傳付陛下,陛下在位既四十年,未有繼嗣,未審陛下曾仔細思之耶?若仔細思之,則憂宗廟社稷,俾繼嗣不絕矣。若未仔細深思之耶,不當因循,委順天命。一祖二宗傳付陛下寶位,欲其宗廟社稷,世世嗣續不絕,則陛下方為孝矣。臣愚敢引杜太后之言,庶激切感悟陛下之心。杜太后臨終,以藝祖得天下,謂無長君,所以藝祖得之。藝祖奉杜太后之言,所以不忍傳之子,而傳之太宗是也。向使世宗在位更十數年,少帝嗣立,藝祖豈得有應天順人之事乎!陛下當思之。
陛下昔誕育豫王,若天意與陛下,則今已成立矣。近聞一年中誕四公主,若天意與陛下,則其中有皇子也。上天之意如是矣,陛下合當悟之。陛下在位四十年,當其安寧萬歲時,宜審擇藝祖、太宗賢皇子孫,且立為皇子,但且異其爵位,職之官政,係天下之望,陛下詳察有賢德可傳付,則立之,所以謹重大事,俾宗廟社稷得其主矣。而況天地之大,五行休王,皆有數在天地之中,固不可逃其數也。一旦卒有萬一不可諱,倉皇之際,危急之間,寶位神器欲使宮闈、左右、中官、兩府遞相觀望而謀之,豈陛下之心輕宗廟基業如是之易也!當陛下安康之時,不能詳擇為之,欲至倉皇之際,顧令左右取次謀之,此則陛下不謹重三聖之基業,同尋常之事爾。夫繼嗣有賢有不賢,則朝政有治有亂,社稷宗廟有安有危,陛下之心固亦知之矣。
今陛下在位歲久,萬幾之政,稔聞熟見,但欲凝神淵默,垂拱仰成。威福賞罰,雖曰出自朝廷,即陛下不專矣。賞罰不專於己,而威福漸移於下,臣愚實憂之。書曰:「惟辟作福。」漸之時義大矣哉!「履霜堅冰」,蓋言漸之不已,則東漢陵夷之禍,復見于今矣。臣愚生不能有益聖世,所以吐肝瀝膽,犯忌諱,狂言僭說,庶有感悟陛下之心。若有所感悟,而能擇繼嗣,紹隆宗廟社稷,俾世世祭享不絕,臣雖赴鼎鑊,萬死之日,猶生之年,而名不朽,挂於忠義之列,所求遂矣。宋朝要錄云:同修起居注司馬光同知諫院【二八】。
丁丑,命翰林學士吴奎、王珪同詳定茶法。實錄:明年正月丁丑乃命王珪。今從會要。
戊寅,度支判官、刑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王安石知制誥。初,安石辭起居注,既得請,又申命之,安石復辭至七八乃受【二九】。於是徑遷知制誥,安石遂不復辭官矣。嘗有詔,令今後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安石與同列言:
竊以為舍人者,陛下近臣,以典掌誥命為職司,所當參審。若詞頭所批事情不盡而不得申請,則是舍人不復行其職事,而事無可否,聽執政所為,自非執政大臣欲頃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前日具論,冀蒙陛下省察,而至今未奉指揮。臣等不知陛下以為是而不改乎?將不必以為是,而特以出于執政大臣所建而不改乎?將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乎?以為是而不改,則臣等考尋載籍以來,未有欲治之世,而設法蔽塞近臣論議之端如此者也。不必以為是,而特以出於執政大臣所建而不改,是則陛下不復考問義理之是非,一切苟順執政大臣所為而已也。若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有所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則是政已不自人主出,而天下之議廢矣。此所以臣等惓惓之義不能自已者。
臣等竊觀陛下自近歲以來,舉天下之事屬之七八大臣,天下初以翕然幸其有為,能救一切之弊。然而方今大臣之弱者,則不敢為陛下守法以忤諫官、御史,而專為持祿保位之謀;大臣之強者,則挾聖旨造法令,恣行所欲,不擇義之是非【三○】,而諫官、御史亦無敢忤其意者。陛下方且深拱淵默,兩聽其所為而無所問。安有朝廷如此而能曠日持久而無亂者乎?自古亂之所生,不必君臣為大惡,但無至誠惻怛求治之心,擇利害不審,辨是非不早,以小失為無傷而不改,以小善為無補而不為,以阿諛順己為悅而其說用,以直諒逆己為諱而其言廢,積事之不當而失人心者眾矣,乃所以為亂也。
陛下以臣等所言為是,則宜以至誠惻怛欲治念亂之心,考覈大臣,改修政事,則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指揮為不當,當先改矣。若以臣等所言為非,則臣等狂瞽不知治體而誣謗朝廷政事,當明加貶斥【三一】,以懲妄言之罪。則別選才能通達之士,以補從官。臣等受陛下寵祿,典領朝廷職事,不得其守,則義不得不言。而朝廷以為非也,則義不敢辭貶斥。伏乞詳酌,早賜指揮。
安石由是與執政忤。魏泰東軒雜記云:王安石素與韓琦議論不合。嘉祐末,琦為相,安石知制誥,因論蕭注降官詞頭,遂上疏爭舍人院職分,其言頗侵執政。泰所稱疏必指此也。此載於安石集,而注責官已附四月庚申,因安石知制誥,并附此疏。
庚辰,太原府代州鈐轄、供備庫使、忠州刺史蘇安靜上麟州屈野河界圖。
自郭恩敗,敵益侵耕河西,無所憚。李思道、孫兆相繼往議,皆不合。至是,安靜與其國人輒移呂寧、拽浪獠黎始議定,其府州自樺泉骨堆、埋浪莊、蛇尾掊、橫陽河東西一帶,築堠九;自蛇尾旁順橫陽河東岸西界步軍照望鋪間,築堠十二;自橫陽河西以南直埋井烽,築堠六;自埋井烽西南直麟州界俄枝軍營,築堠三;自俄枝軍營南至大橫水、染枝谷、伺堠烽、赤犍谷、掌野狸塢西界步軍照望鋪相望,築堠十二。
其榆平嶺、清水谷頭有西界奢俄寨二,從北訛也山成寨一,次南麻也乞寨一,各距榆平嶺四里;其大和拍攢有西界奢俄寨四,從北訛龐遇勝寨一,次南吾移越布寨一,次南麻也吃多訛寨一,次南麻也遇崖寨,一各距大和拍攢五里;其紅崖塢有西界奢俄寨三,從北岡越崖寨一,距紅崖塢二里,次南訛也成布寨二,各距紅崖塢一里;其道光都隔有西界奢俄寨二,並係訛也成布寨,在道光都隔上。其十一寨,並存之如故。寨東西四里,各有西界步軍照望鋪,亦築堠十二。
乃約自今西界人戶,毋得過所筑堠東耕種。其在豐州外漢寨及府州界蕃戶舊奢俄寨,並復修完,府州沿邊舊奢俄寨三十三【三二】,更不創修。麟州界人戶,更不耕屈野河西。其麟、府州不耕之地,亦許兩界人戶就近樵牧,即不得插立梢圈,起蓋庵屋,違者並捉搦赴官及勒住和市。兩界巡捉人員,各毋得帶衣甲器械過三十人騎。夏國傳載此事甚略,但云如是安靜檄夏國,得呂寧、拽浪獠黎來合議,安靜乃築堠三十六,更新邊禁,邀以違約則罷和市,界始定云。今全用實錄本文。按呂誨奏議第七卷,論麟州地界狀云:「近罷鈐轄蘇安靜,實為至當。專遣職方員外郎李思道往彼,朝廷授以成算,事無不濟。」今安靜乃上地界圖,則是安靜竟了地界,不由思道也。不知誨所謂罷安靜在何年月,當考。
是夏【三三】,樞密副使歐陽修言:
臣材識庸暗,碌碌於眾人中。陛下不次拔擢,置在樞府,其於報效,自宜如何。而自居職以來,已逾半載,凡事關大體,必須眾議之協同;其餘日逐進呈,皆是有司之常務。至於謀猷啟沃,蔑爾無聞,上孤聖恩,下愧清議,人雖未責,豈敢自安?所以夙夜思惟,願竭愚慮,苟有可採,冀禆萬一。
臣近見諫官唐介、臺官范師道等因言陳旭事得罪,或與小郡,或竄遠方。陛下自臨御以來,擢用諍臣,開廣言路,雖言者時有中否,而聖慈每賜優容。一日臺諫聯翩被逐四出,命下之日,中外驚疑。臣雖不知臺諫所言是非,但見唐介、范師道等皆久在言職,其人立朝,各有本末,前後言事,補益甚多,豈於此時頓然改節,故為欺罔,上昧聖聽?在於人情,不宜有此。
臣竊以自古人臣之進諫於其君者,有難有易,各因其時而已。若剛暴猜忌之君,不欲自聞其過,而樂聞臣下之過;人主好察多疑於上,大臣側足過積於下,於此之時,諫人主者難,而言大臣者易。若寬仁恭儉之主,動遵禮法,自聞其失,則從諫如流,聞臣下之過,則務為優容以保全之;而為大臣者,外秉國權,內有左右之助,言事者未及見聽,而怨仇已結於其身。故於此之時,諫人主者易,言大臣者難。此不可不察也。
自古人主之聽言也,亦有難有易,在知其術而已。夫忠邪並進於前,而公論與私言交入于耳,此所聽之難也。若知其人之忠邪,辨其言之公私,則聽之易也。凡言拙而直,逆耳違意,初聞若可惡者,此忠臣之言也。言婉而順,希旨合意,初聞若可喜者,邪臣之言也。至於言事之官,各舉其職,或當朝正色顯言廷臣,或連章列疏共論某事,其言一出,則萬口爭傳,眾目共視,雖欲為私,其勢不可。故凡明言于外,不畏人知者,皆公言也。若非其言職,又不敢顯言,或密奏乞留中,或面言乞出自聖斷,不欲人知言有主名者,蓋其言涉傾邪,懼遭彈劾。故凡陰有奏陳而畏人知者,皆挾私之說也。自古人主能以此術知臣下之情,則聽言易也。
伏惟陛下仁聖寬慈,躬履勤儉,樂聞諫諍,容納直言,其於大臣尤所優禮,常欲保全終始,思為臣下愛惜名節,尤謹重於進退。故臣謂方今言事者,規切人主則易,欲言大臣則難。臣自立朝,耳目所記,景祐中,范仲淹言宰相呂夷簡,貶知饒州【三四】;皇祐中,唐介言宰相文彥博,貶春州別駕;至和初,吴中復、呂景初、馬遵言宰相梁適,並罷職出外;其後趙抃、范師道言宰相劉沆,亦罷職出外;前年韓絳言富弼,貶知蔡州【三五】;今又唐介等五人言陳旭得罪。自范仲淹貶饒州後,至今凡二十年間,居臺諫者多矣,未聞有規諫人主而得罪者。臣故謂方今諫人主則易,言大臣則難。陛下推此以察介等所言,則可知其用心矣。
昨所罷黜臺諫五人,惟呂誨新進,入臺未久,其他四人出處本末,跡狀甚明,可以歷數也。唐介前因言文彥博,遠出廣西鞕瘴之地,賴陛下仁恕哀憐,移置湖南,得存性命。范師道、趙抃並因言論劉沆,罷臺職,守外郡,連延數年,然後來復。今三人者又以言樞臣罷黜,然則介不以前蹈必死之地為懼,師道與抃不以中滯進用數年為戒,遇事必言,得罪不悔,蓋所謂進退一節、始終不變之士也。至如王陶者,本出孤寒,只因韓絳薦舉,始得臺官。及絳為中丞,陶不敢內顧私恩,與之爭議,絳終得罪。夫牽顧私恩,人之常情爾,斷恩以義,非知義之士不能也,以此言之,陶可謂徇公滅私之臣矣。此四人者,出處本末之跡如此,可以知其為人也。就使言雖不中,亦其情必無他。
議者或謂言事之臣好相朋黨,動搖大臣,以作威福。韓絳言富弼之時,介與師道不與絳為黨,乃與諸臺諫共論絳為非,然則非相朋黨,非欲動搖大臣明矣。臣固謂未可以此疑言事之臣也。況介等此時雖為謫官,幸蒙陛下寬恩,各得為郡,未至失所。其可惜者,斥逐諫臣,非朝廷美事,阻塞言路,不為國家之利,而介等盡忠守節,未蒙憐察也。欲望聖慈特賜召還介等,置之朝廷,以勸守節敢言之士,則天下幸甚。修疏不得其時,唐介等逐在四月二十七日。修云在樞府已逾半骞【三六】,按修以去年十一月十六日拜樞副,則奏此疏當在五月、六月間,今附夏末。七年三月九日,乃召王陶及范師道。
注 釋
【一】樂曲誰所撰「撰」,閣本作「賜」。
【二】請自今兩制亦許與臺官相見「臺」下原衍「諫」字,據閣本及文義刪。
【三】內殿承制「承」原作「永」,據閣本及本書卷一九四改。
【四】不能徧補也「徧」原作「編」,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五】趙抃「抃」原作「忭」,據同上三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卷三一六趙抃傳改。注文同。
【六】楊懷敏「楊」原作「揚」,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唐介等劾陳旭、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改。
【七】朱史傳既載旭自辨語「語」原作「明」,據閣本、活字本及下文改。
【八】獨閻士良交結本末此語欠省,疑有脫文。
【九】樂京「樂」原作「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宋史卷三三一樂京傳改。
【一○】龍蛇鼓一面次之「蛇」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二一禮志補。
【一一】遠則為小人所指目「則」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劉敞公是集卷三一論張茂實補。
【一二】邱與區也「邱」,宋撮要本作「驅」。
【一三】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官有名稱」四字原脫,據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補。
【一四】舒父名會「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一五】許用式奏改「改」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一、宋史卷三○二賈黯傳補。
【一六】同中書門下二品「二」原作「三」,據本書卷一及上引宋會要、東都事略卷二○慕容延釗傳改。
【一七】吴廷祚「廷」原作「延」,據宋史卷二五七吴廷祚傳改。
【一八】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二」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一、宋史卷二五七吴廷祚傳改。
【一九】韓億父名保樞「樞」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二○】此又雖請避而不許者「者」字原脫,據同上二本與上引宋會要補。
【二一】餘不在避免之限「避免」二字原倒,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乙正。
【二二】周徧華夷「周」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及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日食遇陰雲不見乞不稱賀狀、宋史全文卷九下、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改。
【二三】至為近狹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是句下有「今若太陽實虧而有浮陰翳塞」十二字。
【二四】永始元年「元」原作「六」,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資治通鑑卷三一改。
【二五】四方不見京師見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是句下有「谷永以為沈湎於酒禍在內也二年二月日有食之四方見京師不見」二十七字。
【二六】詔支一半「支」字原脫,據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補。
【二七】此據司馬氏記聞「聞」下原衍「錄」字,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刪。
【二八】宋朝要錄云同修起居注司馬光同知諫院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無此條注文。
【二九】安石復辭至七八乃受「八」下原衍「月」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刪。
【三○】不擇義之是非據文義及上文,疑「義」下脫「理」字。
【三一】當明加貶斥「明」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二】舊奢俄寨三十三「三十三」,宋會要兵二七之四四作「三十二」。
【三三】是夏「夏」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后文「此疏當在五月六月間,今附夏末」注語改。
【三四】貶知饒州「知」原作「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宋史全文卷九下、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三論台諫官唐介等宜早牽復劄子改。
【三五】貶知蔡州「知」原作「之」,據同上二本及同上三書改。
【三六】修云在樞府已逾半歲「在」原作「主」,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