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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五 皇祐五年(癸巳,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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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仁宗皇祐五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壬寅,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

  癸卯,詔廣南西路安撫使司,比留禁兵四千戍邕州,其月給錢三百,季給銀鞋錢。

  乙巳,詔荊湖北路災傷州軍,先發常平倉以賑飢民,如聞司農寺復行搉理,甚非朝廷賑卹之意,其並給之。

  己酉,詔曰:「朕思得賢才,故開薦舉之路,虛心納用,皦然弗疑。而比年以來,率多繆濫,或人材庸下而褒引乖實,或宿負醜愆而亟請湔洗,或職任疏遠而推授過重,考其心跡,非衒鬻崇私,何以臻此!不知而言茲曰蔽,知而言之茲曰罔【一】。以此事上,予何賴焉?自今所舉非其人者,其令御史臺彈奏,當寘於法。見任監司以上,毋得薦論。」會要云,嘉祐六年正月,御史臺乞申明此詔,詔本臺每于歲首舉行。

  庚戌,上謂輔臣曰:「如聞諸州軍嘗於夏秋之際,先奏時雨霑足,田稼登茂,後或災傷,遂不敢奏,致使民稅不得蠲除,甚非長吏愛民之意,宜申飭之。」

  辛亥,作「鎮國神寶」,命宰臣龐籍篆文,參知政事劉沆書碑。先是,上謂籍等曰:「奉宸庫有良玉,廣尺而厚半之,蓋希代之珍也,不欲以為服玩【二】。且天子八璽,其一曰神寶。」遂令參知政事梁適【三】撰寶名而刻之。寶成以進,召近臣、宗室觀於延和殿,太常禮院因言:「唐六典次序曰:一神寶,一受命寶。冬至祀南郊,大駕儀仗,請以鎮國神寶先受命寶為前道。」遂著為式。及籍罷相,改命陳執中篆文。籍罷相改命陳執中篆文,乃閏七月事,今附此。

  癸丑,詔羣臣毋得因郊祀請加尊號。宋會要:五年七月十六日,詔以民力尚困,農望屢愆,間有水旱之災,加以螟螣之害,方圖大報以佇善祥,無假虛稱以重不德。

  蘄州判官李虛一上溉漕新書四十卷,其間頗言修六塔之便。詔送河渠司備檢閱。虛一特遷一資。

  戊午,詔:「太常比定諸臣諡,止據行狀,而多文過溢功,殊失懲勸之典。自今並須直述事實,毋得虛美。」

  兵部員外郎王田為京東轉運使。御史俞希孟言田昏耆不勝任,尋罷之。

  己未,幸後苑,召近臣、館閣、臺諫、省府推判官觀瑞蓮。

  庚申,莊宅副使趙滋兼閤門通事舍人、權并代鈐轄。慶曆初,滋以右侍禁為涇原儀渭鎮戎軍都巡檢,嘗諭降德勝寨叛兵,賞弗及,范仲淹、韓琦經略陝西薦之,乃得閤門祗候。時京西軍賊張海久未伏誅,命滋都大提舉陝西、京西路捉賊,數月賊平。後為京東東路都巡檢。富弼為安撫使,舉再任登州。乳山寨兵叛,殺巡檢,州將誅首惡數人,不窮按。滋承檄驗治,馳入其壘,次第推問,得黨與百餘人付獄,眾莫敢動。

  在京東五年,數獲盜,不自言。弼為言,乃自東頭供奉官超授供備庫副使,定州路駐泊都監。嘗因給軍食,同列言粟不善,滋叱之曰:「爾欲以是怒眾耶?使眾有一言,當先斬爾以徇。」韓琦聞而壯之,以為真將帥材。滋有是命,從琦所請也。

  甲子,詔國子監,如聞監生或以補牒質鬻於人,使流寓無行之士,冒試於有司,其加察之。

  乙丑,詔臣僚行狀本家自撰及為人撰者,並須摭實,不得虛美,如檢勘失實者,坐其罪。從侍御史吴祕之請也。此據編錄條貫冊增修。

  閏七月戊辰朔,置邕州城外沙頭和市場。

  詔內侍省,自今內侍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額。(吴及疏,或可自至和元年末移此,更考詳之。)

  又詔廣南經蠻寇所踐而民逃未復者,限一年復業,仍免兩料催科【四】及蠲其差役三年。從體量安撫周沆所奏也。

  先是民避賊,多棄田里遠去,吏以常法滿半歲不還者,聽他人占佃。沆曰:「是豈可與凶年逃租役者同科!」乃奏延期一年,已占佃者仍奪還之,貧者官貸以種糧。初,帝以廣南地惡,詔沆非賊所踐州縣,不必往。沆曰:「遠民新罹荼毒,不可不究宣天子之澤。」遂遍行州縣。

  辛未,徙知青州文彥博知秦州,知秦州張昪知青州。時方城古渭州,昪議不合故也。

  御史中丞孫抃言:「朝廷昨者築城境外【五】,眾蕃之心已皆不安。今又特命舊相臨邊,事異常例,是必轉增疑慮,或生他變。況聞知永興軍晏殊秩將滿,朝廷必藉彥博才望,不若遣鎮關中,兼制秦鳳事宜,庶蕃部不至驚擾,在於國體,實為至便。」(張昪前徙青州,蓋坐不欲城古渭耳。本傳云劉渙誣奏郭恩多殺老稚,遂徙昪青州。按昪徙青州,乃閏月初四日,後十三日渙與恩俱上破賊功,八月十三日復秦州。當閏月初四日,渙安得預奏恩多殺老稚也?此傳必誤。蓋昪帥秦州半年間,凡一次徙,一次罷,本傳并兩事為一事,故不合。今改正之。昪罷在十二月庚子,實錄又不載,因張方平始見之。)

  詔廣南西路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並罷歸,其鈐轄司所遣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亂,駐泊禁軍及桂州等處雄略、忠敢、澄海軍,凡二萬四千四百四十一人,分戍諸州。至是,皆罷還禁軍,但戍以土兵。

  壬申,戶部侍郎、平章事龐籍以本官知鄆州。按宋史宰相表,以京東西路安撫使出知鄆州。

  初,齊州學究皇甫淵獲賊,法當得賞錢,淵上書願易一官。道士趙清貺者,籍甥也,紿為淵白籍,而與堂吏共受淵賂。淵數詣待漏院自言,籍乃勒淵歸齊州。有小吏告清貺等受賂事,籍即捕送開封府。清貺及堂吏皆坐贓刺配嶺外,行至許州,死。諫官韓絳言籍陰諷府杖殺清貺以滅口,又言事當付樞密院,不當中書自行,故罷之。然謂籍陰諷開封,覆之無實。

  集慶節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名府陳執中為吏部尚書、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給事中、參知政事梁適為禮部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癸酉,徙判許州賈昌朝判大名府。

  甲戌,贈祕書監致仕胡旦為工部侍郎,仍賜其家錢三十萬,令襄州為營葬事。衛尉少卿、知州馬尋言旦家貧,久不克葬,故卹及之。

  尋,項城【六】人,以明習法律稱。其在襄州,會歲饑,或羣入富家掠囷粟,獄吏鞫以強盜,尋曰:「此迫於饑爾【七】,其情與強盜異。」奏得減死論,遂著為例。尋事附見,或自有月日。

  乙亥,詔諸路知州軍武臣,並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得專決,仍令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常檢察之。

  丙子,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李中師為淮南轉運使。中師入辭,上謂曰:「比聞諸路轉運使多獻羡餘以希進,然遇災傷,不免暴取於民,此朕所不取也,其戒之。」上語乃壬午日,今并書。

  出內藏庫緡錢十萬、綢絹二十萬、緜十萬,下河北助糴軍儲。至和元年八月可考。

  丁丑,詔司農寺,廣南西路常平倉錢穀被賊焚劫者,並除之。

  戊寅,賜延州修城役卒緡錢。

  庚辰,秦鳳路經略安撫司言,古渭寨、啞兒峽、廣吴嶺諸蕃部數出擾邊,道阻不通。尋令部署劉渙為中軍,鈐轄劉溫潤、都監郭恩為先鋒,知鎮戎軍郭逵為策先鋒,都監吴賁、崔懿為殿後,走馬承受周世昌隨中軍捕討之。渙得首二百四級,溫潤得五百六十五級,恩得九百二十五級,逵得四百五十九級,賁得二十八級,世昌得二十七級。辛巳,渙自澤州團練使遷防禦使,溫潤自禮賓使領英州刺史,恩自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為崇儀副使,逵自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為禮賓副使,賁自內殿承制為供備庫副使,懿自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為東頭供奉官,世昌自西頭供奉官為東頭供奉官。其有功軍校係轉員軍分遷一級,仍升一等;非轉員軍分遷一級。郭恩獨不遷官,疑實錄偶脫,據恩本傳,恩自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為崇儀副使。今追填之。

  詔開封府災傷縣分,其令佐體量減稅,更不差官覆視,仍減今年體量和買草三分之一。

  戊子,詔禮部貢院:「自今諸科舉人,終場問大義十道,每道舉科首一兩句為問,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以文辭潤色發明之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而但引注疏備者次之,並為通;若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引他經而文意乖戾、章句斷絕者為下【八】。並以四通為合格。九經【九】止問大義,不須注疏全備,其九經場數並各減二場,仍不問兼經。」

  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送,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別頭。

  己丑,詔古渭寨修城卒權給保捷請受,仍以蕃官左班殿直訥攴藺氊為本地分巡檢,月俸錢五千,候一年能彈壓蕃部,即與除順州刺史。

  藺氊世居古渭州,密邇夏境。夏人牧牛羊於境上,藺氊掠取之,夏人怒,欲攻之,藺氊懼力不敵,因獻其地,冀得戍兵以敵夏人。范祥欲立奇功,亟往城之。藺氊先世跨有九谷,後寖衰,僅保三谷,餘悉為他族所據。青唐族最強,據其鹽井,日獲利可市馬八匹【一○】。藺氊白祥:「此本我地,亦乞漢家取之。」祥又多奪諸族地以招弓箭手,故青唐及諸族皆怒,舉兵叛。

  祥既坐責絀,張昪請棄古渭勿城。夏人復來言:「古渭州本我地,今朝廷置州於彼,違誓詔。」遣傅求制置糧草,專度其利害。求言:「今棄弗城,夏人必據其地,更為秦州患。且已得而棄之,非所以強國威。按藺氊父祖皆受漢官,其地非夏人所有明甚,但當更名古渭寨,不為州,以應誓詔爾。」即召青唐等族酋,諭以「朝廷今築城,實為汝諸族守衛,而汝叛何也?」皆言「官奪我鹽井及地,我無以為生。」求曰:「今不取汝鹽井及地,則如何?」眾皆喜,聽命,遂罷兵。求乃割其地四分之三以畀青唐等族,卒城古渭,始加藺氊以爵秩。此段實錄、正史極不詳,今悉用司馬光所記,稍刪潤之。

  辛卯,以尚書禮部侍郎、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御史臺吴育知陝州。

  壬辰,降翰林侍讀學士、刑部郎中呂公綽為龍圖閣學士、知徐州,御史臺吴祕知濠州,提點淮南路刑獄、度支員外郎、集賢校理孫錫知太平州,度支員外郎王礪知信州。

  初,諫官、御史言公綽前知開封府受龐籍旨,決趙清貺杖近脊下,故清貺不至配所死。公綽遂得罪,而錫坐前為推官,礪為判官,祕亦獨不彈奏,故皆責及之。既而,公綽上章自辨,乃詔知開封府楊察按其事,具言杖清貺實在判官廳,非公綽所臨。然其命已行,但令劄示公綽而已。

  癸巳,詔嘗任二府出知州者,毋得奏辟通判,止許增辟幕職官一員。從御史中丞孫抃所請也。若前知州歲舉人數已足,聽歲中別舉之。知州歲舉人數未見,當考。

  八月丁酉朔,詔災傷之民訴於轉運司而不受,聽逐州軍繳其狀以聞。

  壬寅,追封皇后乳母榮國夫人周氏為魯國夫人。

  兵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兼侍講趙師民累請補郡,癸卯,除龍圖閣直學士、知耀州。師民嘗講論語,帝問修文德,對曰:「文者,經天緯地之總稱。君人之道【一一】,撫之以仁,制之以義,接之以禮,講之以信,皆是也。」帝曰:「然其所先者,無若信也。」曰:「信者,天下之大本,仁義禮樂【一二】,皆必由之,此實王道之要。」復問鑽燧改火,曰:「古之聖王,舉動必順天時變【一三】,火隨木性【一四】。近世漸務苟簡,以為非治具而遂廢之,至於萬事皆不如古。」又問子夏、子張所言交道孰勝,曰:「聖哲之道,含覆廣大,與天地參。善者有以進德,惡者俾之改行。子張之言為優。」

  他日讀漢紀,問長安城,眾莫能知,共推師民。因陳自古都雍年世,舊址所在,若畫諸掌。帝曰:「何直所記如此【一五】!」在經筵十餘年,甚見器異。盛夏屬疾家居,帝飛白書團扇為「和平」字,賜以寄意。將行,帝自寫詩送之,目以「儒林舊德」。

  師民性極慈恕,州民有以鹽鐵抵禁者,一切不問,嘗太息謂其子彥若曰:「此賈誼所謂『善人怵而為姦邪,愿民陷而之刑戮』者也,安得不寬之?」

  甲辰,詔今歲南郊,三聖並侑,自後當復如舊禮。

  詔黎、雅州控扼蠻詔,為西州之屏蔽,自今後宜擇武臣諸司副使以上知黎州,仍益屯陝西兵三百人,雅州二百人,置駐泊都監一員。

  丁未,主客員外郎、通判潭州唐介為殿中侍御史裏行、知復州。

  戊申,觀文殿大學士、吏部尚書、新知秦州文彥博為忠武節度使、知永興軍兼秦鳳路兵馬事,始用孫抃之言也。

  遣鹽鐵判官、都官員外郎燕度往陵、渠等州,定奪鹽井利害以聞。時言者謂前後甲午,蜀再亂,憂明年復有變。故特遣度往治鹽筴,因預為之防。度至蜀,察其民俗,還奏曰:「今甲午,必無事。」已而果然。

  傅求言古渭寨方發兵戍守,不宜更易主將;己酉,命新知青州張昪復知秦州。張昪傳云:既城古渭,羌人據廣吴嶺,絕餉道,裨將劉渙帥兵不時進擊【一六】,昪舉郭恩代之,賊乃潰去。渙以得城之功不在己,因紿奏恩所殺皆老稚,由是徙昪青州。按徙青州乃閏七月初四日,後十三日,經略司始上斬級姓名,渙及恩俱在焉;昪所以徙,當是議不合爾,不緣舉恩代渙也。且渙與恩俱斬級,渙少恩多,恩實未嘗代渙,本傳必誤。

  辛亥,度支副使、工部郎中周沆為契丹國母生辰使,左藏庫副使錢昺副之;起居舍人、知諫院韓贄為契丹生辰使,供備庫副使彭再昇副之;戶部判官、刑部員外郎張去惑為契丹國母正旦使,內殿崇班夏僖副之;右正言、直集賢院賈黯為契丹正旦使,左侍禁、閤門祗候王咸宜副之。

  壬子,太子太傅致仕杜衍為太子太師、資政殿大學士,禮部侍郎、知河陽富弼為戶部侍郎、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禮部侍郎、知陝州吴育為戶部侍郎、資政殿大學士,皆以二府舊臣特遷之。

  翰林侍讀學士呂公綽,言弟都官員外郎、知單州公著,頃因先臣致仕恩例乞試,蒙候得替取旨,後經三任十年,未曾有所干請。詔公著充崇文院檢討。會要皇祐五年八月十六日事,實錄無之。

  癸丑,詔知州理轉運使資序,自今止給知州添支。初,知諫院李兌言:「轉運使主一路兵食戶稅經費財用,故優以賦廩。今或因彈劾罷免,或以年高自求便郡者,多得理轉運使資序而竊厚祿,非朝廷勸沮之意。」故裁酌之。

  禁化外蠻人過嶺北者。

  甲寅,詔南郊且用舊樂,其新定大安之樂,常祀外,朝會用之。翰林學士胡宿言:「自古無並用二樂之理,今舊樂高,新樂下,相去一律,難並用。且新樂未施郊廟,先用之朝會,非先王薦上帝、配祖考之意。」帝以為然。

  戊午,詔益、梓州路轉運使司【一七】漸修築諸州軍城池,毋致動民。言者謂蜀之城池,久廢不治,甲午再亂,不可不豫為備也。

  庚申,新知復州、主客員外郎、殿中侍御史裏行唐介為殿中侍御史【一八】,充言事御史,遣內侍齎敕誥賜之。介貶斥不二歲,復召,議者謂天子優容言事之臣,近古未有也。

  辛酉,御崇政殿,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寺太祝趙彥若。彥若所對疏闊,下有司考,不中等而罷之。先是,制舉就祕閣試者凡十八人,有司獨取彥若。於是,又被黜去,議者謂宰相陳執中不由科第以進,故陰諷有司專抑儒士,非彥若實不能也。陳執中諷有司,此據政要。

  詔秦鳳部署劉渙,每半年一巡古渭寨,以撫輯蕃部。

  壬戌,詔自今南郊,三聖並侑。

  初,太常禮院言:「奉詔再詳定三聖並侑事。伏以配侑之法,前代不同,古則一主,而後或兼配,皆是變禮彌文,廣申誠愛也。國朝景祐二年,曾下詔書:今次郊禋,三聖並侑。其後以太祖定配,二宗迭配,明堂大禮【一九】亦三聖並侑。今陛下濬發德音,欽明大孝,況是本朝舊禮,已再躬行,於義無爽。」故有是詔。

  湖南安撫司言邵州溪峒野光銀捍賊有勞,請於本峒置中勝州,從之。

  乙丑,武舉五十一人,授官有差。前詔罷武舉,今所擢,皆秘閣舊經試者云。

  前知常州、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邵必落職監邵武軍酒,坐在任日誤斷犯事鹽人高慶徒刑。知江陰縣、殿中丞陳合重勘誤斷公事,復收高慶,供析不實,再決杖刑,合勒停。前提點刑獄、度支員外郎蘇舜元,同提點刑獄、內殿崇班、閣門祗候常鼎,提點刑獄、屯田郎中苗振免勘,各罰銅十斤。高慶,常州特支十千。此據會要,乃皇祐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事,實錄無之。其後,范鎮、趙抃皆有列論,今追附此。

  九月丁卯朔,詔審官院,凡京朝官已授差遣及半年未赴者,毋得以堂除人衝改之。從御史中丞孫抃奏請也。

  己巳,屯田員外郎黃贄兄賓為國子四門助教,仍不理選限,贄願回所遷官以祿其兄,許之。

  詔內殿承制、崇班有被按劾,或昏耄,或病不能涖事,衝替而求致仕者,更不錄用子孫,諸司副使則比舊減一等推恩。

  庚午,東上閤門使、忠州團練使錢晦知河中府。上問晦家所傳鐵券,欲見之,晦并三朝御書以進。上皆親識其末,還之,又賜飛白「安民」字,因戒曰:「陝西兵方解,民困久矣,卿為朕愛撫,無縱酒作樂,使人謂為貴戚子弟。」晦頓首謝。

  壬申,降侍御史、知濠州吴祕為屯田員外郎,坐失舉也。既而,中書按所舉乃非用祕章遷改,復還其官。祕復遷故官,乃戊寅日,今并書。

  詔臣僚毋得以子孫恩請弟姪任四川職田處官。

  壬午,權三司使、翰林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給事中田況為禮部侍郎、三司使。

  癸未,錄京東舉人周端為郊社齋郎。本路安撫司言端捕強盜十四,而親擒者七人,特錄之。

  乙酉御崇政殿【二○】,召近臣、宗室、臺諫官、省府推判官觀新樂。

  先是,鐘磬之音【二一】未合古法,詔中書門下集兩制及太常禮官與知鐘律者考定其當。議者各安所習,久而不決,乃命諸家各作鐘律以獻,親臨視之。然古者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於黃鐘。至隋,用累黍為尺而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唐興,因其聲以制樂,其器無法,而其聲猶不失於古。五代之亂,大樂淪散,王朴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至是又減半。然太常樂比唐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上雖勤勞制作,未能得其當者,有司失之於以尺生律也。自「先是鍾磬之音」至「尺生律也」,並范鎮所論,本志削去,今姑存之。然鎮所論,亦略見於四年六月所上書矣。當考。

  又觀新作晉鼓、三牲鼎、鸞刀,以補禮器之闕。初,賈昌朝侍經筵,帝問:「鼎卦『聖人亨以享上帝』,今郊何以無鼎?」昌朝不能對,曰:「容臣退而講求。」於是詔禮官議。以為郊有亨牲進熟,遂命阮逸、胡瑗鑄銅鼎,制鸞刀。帝親書鼎名,曰牛鼎、羊鼎、豕鼎,皆署而刻之。牛鼎其容一斛,羊鼎五斗,豕鼎三斗。鸞刀亦親書刀名而署之,有司皆篆刻其下。至元豐元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議圜丘用犢,不設羊、豕鼎及俎。奏罷之。賈昌朝以下,據帝學,附見於此。史官蒲宗孟、李清臣曰【二二】:世號太常為雅樂,而未嘗施於燕享,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此不待知音而後能也。嘗竊觀于太常,其樂縣鐘、磬、塤、箎、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籥、干、戚之制,蓋皆倣諸古矣。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觀者厭焉,豈所謂古樂其聲真若此哉【二三】。孔子惡鄭,恐其亂雅樂之聲者,似是而非也。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然今太常獨與教坊樂音殊絕,何哉?昔者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復笑之,曰:「聖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二四】逸制作久之,卒無成。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是,因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後世稍變焉。金石,鍾磬也,後世易之為方響;絲竹,琴簫也,後世變之為箏笛;匏,笙也,攢之以斗;塤,土也,變而為甌;革,麻料也,擊而為鼓;木,柷敔也,貫之為板。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鎛鐘、鎛磬、宮軒為正聲,而概謂胡部、鹵部為淫聲。殊不知大輅起於椎輪,龍艘生於落葉,其變則然也。古者以俎豆食,後世易之以桮盂;古者簟席以為安,後世更之以榻桉。雖使聖人復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復俎豆、簟席之質也。然則八音之器,豈異于此哉。孔子曰『放鄭聲,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聲之變爾。試使知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其惉懘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數子紛紛改制鐘律,而復、庶之論【二五】,指意獨如此,故綴其語存之,以俟知音者焉【二六】。

  庚寅,光祿寺丞、國子監直講胡瑗為大理寺丞,復勒停人阮逸為戶部員外郎,內侍押班、左騏驥使、英州團練使鄧保信為榮州防禦使,入內供奉官賈宣吉為內殿承制,並以制鐘律成,特遷之。

  壬辰,入內都都知、延福宮使、武信軍留後王守忠為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都知。諫官韓絳言宦官兼判二省,國朝所未有也,不報。御史俞希孟乞自今更不除前後省都都知,奏可。絳傳云,罷守忠判內省事,蓋因神道碑也,其實守忠為兩省都都知如故。

  詔內臣有自陳勞績而求遷者,自今並下入內內侍省定奪當否,令樞密院奏聽旨,其明合賞格者,即與施行。

  罷三司提舉司勾當公事官,從宰臣陳執中所奏也。康定元年十二月置。

  是月,入內都知張惟吉等言,備員中省與閤門著望,頗同奏子恩,止從諸司使例。乞比閤門使例,每遇聖節、南郊,奏子右班殿直、兄弟姪孫奉職、堂兄弟姪孫借職。詔如遇南郊,奏子一名,與右班殿直,餘不許。此據會要及成都府編錄冊。

  龍圖閣學士、判流內銓張方平言:「昨聞重定二省都知、押班等著望在閤門使之上,物議雜起,深以為非。當時有司無人論執,苟從其請,既已失之,今又聞二省陳乞奏授子孫恩澤於見秩上更加一等【二七】。此事若行,不惟違越祖宗法度,隳紊朝廷典章,必致陛下有私近習之名,大臣有阿親倖之醜,內侍有恣橫之議,諫官御史有隱默之尤。且都知、押班地處親近,宜為朝廷愛惜事體,動循軌度,孜孜徇公。如此倖求,何以示外?易曰:『履霜堅冰至。』言當戒其漸也。漢、唐之事,臣嘗為陛下言之矣,伏乞聖斷,深賜察納。其都知、押班奏蔭恩例,伏乞一仍舊制。」重定二省都知、押班位次事,在慶曆元年五月壬戌。方平論諫,不得其時,今附見張惟吉等陳乞恩例之後。按方平皇祐五年閏七月壬戌,以龍圖閣學士判流內銓,十月甲寅判太常寺。今既取論諫附此,因以龍圖閣學士判流內銓為論諫時職任。更須考詳。其從違,又不知竟何如也。

  殿前都虞候,隴州防禦使、權管勾步軍司事王凱【二八】,乞給大例請俸。詔以凱攝步帥,特從之。

  冬十月丙申朔,日有食之。知耀州趙師民上疏曰:「太陽食於正朔,此雖是陰陽之事,亦慮是天意欲以感動聖心。臣非瞽史,不知天道,但率愚意言之。其月在亥,亥為水,水為正陰。其日在丙,丙為火,火為正陽。月掩日,陰侵陽,下蔽上之象也。詩曰:『十月之交,朔月辛卯【二九】。』又曰:『彼月而微,此日而微。』謂之陰奸陽,失其序也。又曰:『百川沸騰,山冢崒崩,高岸為谷,深谷為陵。』謂下陵上,侵其權也。又曰:『皇父卿士,番維司徒。家伯維宰【三○】,仲允膳夫。棸子內史,蹶維趣馬,楀維師氏。』謂大小之臣,有不得其人者也。宗周之間,時王失德,今而引喻,蓋事有所譬,固當不諱。凡天之示象,由人君有失,不然,則下蔽其上。古人君之失,不過暴虐怠慢,奢侈縱放,不師古始,舍是,何失道之有?今聖心慈仁恭勤,儉約自檢,動循典禮如此,自非下蒙上,邪撓正,使主恩不下究,而誰之咎歟?望陛下朝夕咨於丞弼心膂之臣,洎左右近侍耳目之官。其忠而純者,與之遴選內外百職【三一】以及州縣牧宰,使主恩究於下,不為羣邪所蔽塞,則億兆之幸也。」

  詔三司使田況班內朝依石位【三二】,如門外序班,即在觀文殿學士之下。舊制,三司使內朝班學士之右,獨立石位,殿門外亦班其上。至是,況以觀文殿學士王舉正二府舊人,固推之。

  戊戌,徐州錄事參軍路盛,追一官勒停。盛馬斃,怒廐人芻秣失時,杖之,令抱巨石立五晝夜,又杖之。大理寺斷杖八十私罪。上以盛所為苛暴,貴畜而賤人,特貶之。

  賜嘉州草澤魏翔粟帛。翔年七十餘,本州表其行義,故賜及之。

  己亥,戶部侍郎、知鄆州龐籍為觀文殿大學士,龍圖閣學士、刑部郎中、集賢殿修撰、知徐州呂公綽復為侍讀學士。宋要錄:初,諫官、御史言公綽前知開封府,受籍旨決道士趙清貺,杖近脊下,故不至配所死,公綽坐是黜。其實,杖清貺於判官廳,非公綽所臨也。公綽以趙清貺之死自辨於朝,上察其情,故并籍皆復舊職。於是知諫院韓絳乃力爭,不報。絳家居待罪,上遣使慰勞之。尋除禮部員外郎,罷諫院。絳為禮外,乃十一月甲申,今附見。

  判大宗正司允讓言宗室養子,須五歲然後賜名受官,毋得依長子例不限年,從之。寶元二年七月丁巳日見,更詳之。

  丁未,奉安明德、元德、章穆皇后神御於普安禪院重徽、隆福二殿。

  壬子,詔三司自今京師百萬倉、左藏庫、都商稅務、榷貨務、東西八作司、文思院、事材場、南北作坊、店宅、麴院、內香藥庫、裁造院、作坊料物庫、西染院,陝西折博務、解州鹽池、緣邊便糴糧草、諸茶場、榷貨務、轉般倉、米倉、銀銅坑冶場、鹽井監,仍舊舉官監當,其餘場務課利不及七萬貫者悉罷之,令有司選差人。從宰臣陳執中所奏也。

  癸丑,罷諸路提舉催綱、撥發官。

  丙辰,御延和殿,召輔臣觀指南車。

  丁巳,殿中侍御史唐介為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

  介始入見,無一言及遷謫,上曰:「聞卿遷謫以來,未嘗有私書至京師,可謂不易所守矣。」介頓首謝。後數論得失,因言於上曰:「臣繼今言不行,必將固爭,爭之急,或更坐黜,是臣重累陛下,願聽解言職。」許之。御史中丞孫抃奏留介,或補諫署,不報。尋以為開封府判官。介為府判,乃明年三月。介後以章制知諫院,特見嘉祐四年二月戊辰。

  詔自春陟夏,蝗旱為災,其令監司諭親民官訪民間利害以聞。

  戊午,河北轉運使、禮部郎中、集賢殿修撰陳升之為天章閣【三三】待制、都轉運使。

  癸亥,左衛大將軍、絳州防禦使宗禮為成國公,右屯衛大將軍、光州團練使世永為和國公。宗禮,允升長子;世永,守節長子也。

  甲子,避神寶名,改鎮國軍為鎮潼軍。

  十一月丁卯,朝饗景靈宮。

  戊辰,饗太廟、奉慈廟。

  己巳,合祭天地於圜丘,大赦。

  先是,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張方平言王畿賦歛之重,於是詔開封府諸縣兩稅,於原額上減三分,永為定式。

  丁丑,加恩百官。

  戊寅,詔秦鳳經略司,本路所補蕃官七百餘人,多懦弱,不能統制部族,自今選少壯有勇力者為之。

  鎮東留後李端愿先受命知越州,未赴,其從者毆人死,御史俞希孟劾之,丁亥,改知襄州。

  賜川峽西路【三四】修城役卒特支錢。

  戊子,翰林學士曾公亮、御史中丞孫抃,放今年天下欠負。

  己丑,翰林學士錢明逸、龍圖閣直學士張揆,看詳編配罪人。

  庚寅,罷荊湖南路、江南西路、廣南東西路轉運判官。

  辛卯,權管勾司天監事周琮,上軍中占三卷,詔送祕閣。

  十二月丁酉,廣西安撫司言,捕獲儂智高母阿儂及智高弟智光、子繼宗繼封,詔護送京師。阿儂有智謀,智高攻陷城邑,多用其策,僭號皇太后。天資慘毒,嗜小兒,每食必殺小兒。智高敗走,阿儂入保特磨,依其夫儂夏卿,收殘眾約三千餘人,習騎戰,復欲入寇。余靖督部吏黃汾黃獻珪石鑑、進士吴舜舉發峒兵入特磨掩襲,并智高弟、子皆獲之。

  庚子,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給事中張方平加翰林侍讀學士、知秦州,代張昪也。

  初,昪命部署劉渙討叛羌,渙逗遛不進,昪奏以郭恩代之。恩既多所斬馘,渙疾恩出己上,遂紿奏恩所殺皆老稚爾。朝廷疑焉,故罷昪而遣方平往帥,亦徙渙涇原。方平力辭,曰:「渙與昪有階級,今互言而兩罷,帥不可為也。」昪以故得不罷。尋命方平知滑州。昪傳云渙以得城之功不在己,故紿奏恩多殺老稚。按渙與恩俱進兵,恩獲級最多爾,是役也,渙實受賞,安得謂功不在己耶?蓋昪初以渙不時進擊,因奏乞用恩代渙,奏未報,而渙已與恩俱破賊矣。渙怨昪將使恩代己,且疾恩獲級多,遂誣奏恩,并及昪,故朝廷欲兩罷之也。昪徙青州則在此前,與此實兩事,本傳并兩事為一,殊不可考。今參取方平墓誌刪修。

  乙巳,錄忠效指揮使周忠子陳留為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忠與蠻賊戰死故也。

  戊申,詔軍士逃亡,捕獲未斷再逃亡,止一次科罪,已斷未決而再逃亡者累科之。

  庚戌,詔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毋得淹繫罪人。

  又詔南郊赦書第四第五等戶殘欠稅物並與倚閣,自今須納七分以上,方為殘欠,仍著為定式。

  癸丑,詔入內內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歷任無贓私罪者弗除。

  丙辰,詔川峽人刺配為內地軍兵者,遇揀停,自今毋得放歸,其令關津常譏察之。

  丁巳,詔廣西安撫司,以廉州隸容、龔州提舉。

  戊午,詔曰:「轉運之職,本以澄清官吏,綏撫人民,豈特事誅求以剝下乎?有能盡歲入以致增盈者【三五】,留為本路移用,毋得進羡餘。務寬民力,以稱朕懷。」

  己未,參知政事劉沆提舉中書五房續編例冊。前編當是宋綬,既云續編,必有初編,會要亦止此。綬事在景祐二年九月。

  庚申,太常博士吴中復為監察御史裏行,用中丞孫抃所薦也。中復,興國軍人,嘗知犍為縣,有善政。抃未始識其面,即奏為臺屬。或問之,抃曰:「昔人恥為呈身御史,今豈薦識面臺官邪【三六】!」按張唐英政要乃以為仁宗親問,然政要多誤,今不取。

  辛酉,契丹國母遣林牙臨海節度使、左衛大將軍耶律庶忠,夏州觀察使兼東上閤門使李仲僖;契丹遣始平節度使耶律祁、崇祿卿周白來賀正旦。契丹使來,請曰:「願觀廟樂而歸。」上以問,宰相陳執中曰:「樂非祠享不作,請以是告之。」樞密副使孫沔曰:「此可告而未能止也,願告之曰:『廟樂之作,以祖有功、宗有德而歌詠之也。使者能留與吾祭,則可觀。』」上使人告之,使者乃退。

  有中人嘗任外官,率他武臣上書乞遷,上曰:「法不可得也。」訴不已,上以語沔,沔曰:「臣請退而問之。」乃召問曰:「曩汝在邊,某軍當給帛,汝不時給,何耶?」對曰:「帛,官物也,不敢妄以與人。」又問曰:「某人戰當奏功,汝不時奏,何耶?」對曰:「是幸賞也,故不奏。」沔曰:「爾能知此而反自為,何耶?」皆惶懼再拜趨出。此據孫沔墓誌及神道碑。

  初,賈昌朝建議:「漢、唐都雍,置輔郡,內翼京師。國朝都汴,而近京諸郡皆屬他道,制度不稱王畿。請析京東之曹州,京西之陳、許、鄭、滑州并開封府總四十二縣為京畿。」帝納之。壬戌,詔以曹、陳、許、鄭、滑五州為輔郡,隸畿內,置京畿轉運使。五州各增鈐轄一員,曹州更增都監一員,留屯兵三千人,以時教閱。若出戍,即於開封府近縣或鄰州徙兵足之。

  天章閣直學士、吏部郎中王贄為樞密直學士【三七】、京畿水陸計度轉運使。

  是歲,天下上戶部戶口,主戶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三百八十,口一千五百五十九萬七千四百五十;客戶三百八十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五,口六百六十九萬五千四百一十一。

  左司諫賈黯建言:「天下無事,年穀豐熟,則民人安樂,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以賑之則糴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穀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已過半矣。夫水旱之災,雖堯、湯有所不免,今不思所以備災之術,而歲幸年穀之熟,則是求出於堯、湯之所不可必者也。臣嘗讀隋史,見所謂立民社義倉者,取之以時而藏之於民,下足以備凶災,而上實無所利焉。願倣隋制,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熟,立法勸課畜積以備災。此孟子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司農寺,且命李兌與黯合議以聞。乃下諸路度可否,而以為可行者纔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三八】,或謂已有常平足以贍給,或謂置倉煩擾。

  於是黯復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七八。原其所自,蓋愚民既迫於饑寒,又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立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則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亦不聞有劫掠之虞。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絕,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銷除盜賊之原也。若謂已有常平倉足以贍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穀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賑救,則既已失其本意,而常平之費,又出公帑,方今國用頗乏,所畜不厚。近歲非無常平,而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賑給也。若謂置倉廩,歛材木,恐為煩擾,則臣聞『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義倉之設,本為百姓,曉諭誠至,約束誠謹,則下民雖愚,宜無所憚。況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歛於民,豈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如臣言可采,願自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注 釋

  【一】知而言之茲曰罔「言之」原作「不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六作「知其不可而言之茲曰罔」,亦可証。

  【二】服玩原作「物玩」,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改。

  【三】梁適「適」原作「邊」,據閣本改。

  【四】仍免兩料催科「料」原作「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九之四改。

  【五】朝廷昨者築城境外「者」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九仁宗築古渭寨改。

  【六】項城閣本同。宋史卷三○○本傳作「須城」。

  【七】此迫於饑爾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均作「此脫死爾」。

  【八】章句斷絕者為下閣本同。「下」,宋本、宋撮要本作「不通」,宋會要選舉一二之三一作「否」。

  【九】九經各本同。同上宋會要作「九經五經」,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作「凡經」,疑作「凡經」是。

  【一○】八匹「匹」上原有「百」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九仁宗築古渭寨刪。

  【一一】君人之道「君」、「人」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二九四趙師民傳乙正。

  【一二】樂原作「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三】舉動必順天時變各本同。宋史卷二九四趙師民傳作「舉動必順天時,所以四時變」,疑宋史是。

  【一四】火隨木性「木」原作「本」,據閣本及同上宋史改。

  【一五】何直所記如此各本同。同上宋史作「何其所記如此」,疑是。

  【一六】不時進擊「時」原作「得」,據閣本及下文十二月庚子條李燾自注改。同上宋史作「逗撓不時進」,亦可證。

  【一七】詔益梓州路轉運使司各本同。宋會要方域八之三作「詔益、梓州、夔路轉運司」,疑會要「州」字為「利」之誤,本書「益梓州路」亦當作「益梓利夔路」。

  【一八】唐介為殿中侍御史「殿中」下原有「丞」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一九】明堂大禮「禮」原作「德」,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禮二五之七六改。

  【二○】御崇政殿「御」字原脫,據宋會要樂二之二八、宋史卷一二七樂志補。

  【二一】鐘磬之音「磬」原作「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條李燾自注、同上宋會要改。

  【二二】史官蒲宗孟李清臣曰按此句以下小字宋本及治蹟統類卷七皇祐論樂同異均為大字正文。

  【二三】真若此哉「真」原作「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四】瑗原作「阮」,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皇祐再定、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五】論原作「諭」,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六】以俟知音者焉「俟」原作「候」,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皇祐再定、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七】於見秩上更加一等「見」原作「視」,據樂全集卷二五論內臣奏蔭子弟改。

  【二八】王凱「王」原作「玉」,據閣本改。宋史卷二五五王凱有傳。

  【二九】朔月辛卯「月」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十三經注疏毛詩正義改。

  【三○】家伯維宰「維」原作「冢」,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毛詩正義、宋史卷二九四趙師民傳改。

  【三一】內外百職「職」,宋本、閣本作「執」,同上宋史作「執事」。

  【三二】依石位「石」原作「右」,據閣本及宋會要儀制三之二三改。下「獨立石位」同。

  【三三】天章閣「閣」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四】川峽西路按宋無「川峽西路」之目,本書卷四八咸平四年三月辛巳條謂「分川峽轉運使為益、梓、利、夔四路」,九域志卷七亦云「咸平四年分益、梓、利、夔四路」,疑「西路」為「四路」之誤。

  【三五】增盈者「盈」原作「益」,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三、宋史全文卷九改。

  【三六】豈薦識面臺官邪「官」原作「郎」,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琬琰集下編卷一五、東都事略卷七五、宋史卷三二二吴中復傳、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三七】樞密直學士「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三八】盜賊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四義倉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