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六十八 皇祐二年(庚寅,1050)
起仁宗皇祐二年正月盡是年七月
春正月己亥,詔河北提點刑獄司,自今歲調兵夫治河,並親往督視之。
辛丑,詔樞密院自今勾當皇城司並選差人,仍不許陳乞。會要慶曆八年閏正月,已有此詔。
癸卯,以歲饑,罷上元觀燈。
丙午,占城國遣使來貢象牙二百一,犀牛角七十九,齎表二通,一以蕃書,一以中國書。
丁未,詔施州,自今歸明軍校死者,許子孫代守邊,仍先給食鹽,其衣襖須三年乃給之。
己酉,前殿中丞竇運復舊官。運始丁母憂,聞妖賊據恩州,起從安撫司效用,既而為有司劾奏勒停。至是,自論嘗從破賊有勞,特復之。
壬子,命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入內都知王守忠、右司諫陳旭與三司較天下每歲財賦出入之數以聞【一】。四年正月乃以聞。
自康定元年,陝西募人入中並邊芻粟,始加數給東南鹽,而河北稍用三稅法,亦以東南鹽代京師所給緡錢,數足即止。已見是年年末。及慶曆二年,三司又請如康定元年法,募人入中。此據食貨志第三卷。乃詔入中陝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香藥茶鹽,惟其所欲。而東南鹽利特厚,商旅不復受金帛,皆願得鹽。至八年,河北行四稅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躍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畜賈所抑,鹽八百斤舊售錢十萬【二】,至是止六萬。商人以賤估受券取鹽【三】,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於是詔三司詳定,王堯臣、王守忠、陳旭請復入錢京師法,視舊入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於京師,乃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復故。已上並據食貨志第四卷。志稱皇祐二年,詔三司詳定,於是王堯臣、王守忠、陳旭建對貼議。而實錄無之。今附見命三人較出入數後,三年正月,始復行見錢。
癸丑,西南蕃王龍光俦遣使來貢方物。以安遠將軍、蕃落使龍光辨為寧遠軍大將軍;按宋史蠻夷傳作寧遠軍大將軍,原本脫「軍」字,今添。寧遠將軍、知靜蠻軍、節度使龍光凝,承宣武寧大將軍按宋史蠻夷傳作承宣武寧大將軍,原本作「寧武」誤,今改正。龍異豈,並為安遠大將軍;承宣奉化大將軍龍異魯為武寧大將軍。光辨等授官乃二月戊午,今并書。
丙辰,御史中丞郭勸、入內都知張惟吉、藍元用同檢校黃河故道工料以聞。
二月乙丑,遣內侍賜河東沿邊巡檢使、北作坊使王吉金創藥。時以本路安撫使王拱辰言,吉前與西賊戰,為流矢所中,今疾發且甚,故賜之。
詔京東所選廂軍,於本軍額上加「教閱」二字,其征役同禁軍。初,安撫使富弼既選一路廂軍團成指揮,欲加刺「教閱」字,上不許,止令軍額上加之。
丙寅,追封故宰臣王曾妻南陽縣太君蔡氏為莒國夫人,繼室贊皇縣太君李氏為沂國夫人。曾弟天章閣待制、右諫議大夫子融辭一官,乞追封之。此事當考,曾為宰相累年,何以妻無封而子融追請之。
戊辰,詔三司,在外禁軍凡郊賞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蓋舊制,外軍郊賞,估八百者,為一千以給之。
辛未,復三班奉職王惟德為左班殿直、閤門祗候、邕貴等州都巡檢使。
先是,惟德為環州都監,與西賊戰敗,羈管於新州。起監廬州稅,於道獲賊十八人,特遷之。
壬申,詔雄州歸信、容城知縣自今罷差京朝官,其令本路轉運使舉武臣有才勇及曉兩地民情者為之。
癸酉,罷商州鑄青黃銅錢。
先是,宋庠建議,以今年當郊而日至在晦,用建隆故事,宜有所避,因請季秋大饗於明堂。乙亥,帝謂輔臣曰:「明堂之禮,自漢以來諸儒議論不同,將安適從?」文彥博對曰【四】:「此禮廢久矣,俟退而講求其當,自聖朝行之。」宋庠建明堂之議,據春明錄。
甲申,出內藏庫絹五十萬下河北、陝西、河東路,以備軍賞。
丙戌,廣南西路鈐轄司請於邕州羅徊峒置一寨,以扼廣源州蠻賊,從之。
三月戊子朔,詔罷今年冬至親祠南郊之禮,以九月擇日有事於明堂。帝謂輔臣曰:「明堂者,布政之宮,朝諸侯之位,天子路寢,乃大慶殿是也。況明道初,合祀天地於此。今之親祠,不當因循,尚於郊壝寓祭。」
己丑,詔以大慶殿為明堂。
詔河北安撫轉運司按察本路知州軍治狀以聞,從右司諫陳旭奏請也。
命河東經略使王拱辰兼本路計置糧草。
甲午,遣官祈雨。
保安軍言夏國以戰敗契丹來獻捷,本軍以誓詔無汎遣人例,已拒還之。
戊戌,詔羣臣毋得上尊號。上謂輔臣曰:「比遇大禮,輒加徽號,豈稱朕所以奉神昭孝之意?」文彥博等曰:「陛下嚴父以配上帝,則臣子亦有愛戴君父之心。」伏奏至於三四,上不從。彥博又以請,上固拒之,乃奉詔。
己亥,詔祠明堂宜盡物以遵典禮,自乘輿服御諸物,務令有司裁簡之。
分遣朝臣詣天下名山大川祠廟祈雨。
庚子,契丹遣殿前副點檢、忠正節度使耶律益,彰德節度使趙柬之,來告伐夏國還。益自言契丹三路進討,契丹主出中路,大捷;北路兵至西凉府,獲羊百萬,橐駝二十萬,牛五百,俘老幼甚眾;惟南路小失利,恐夏人妄說軍勝誇南朝。然得邊奏,皆以為遼主濟河不遇賊,無水草,馬多死,耶律貫寧大敗於師子口,惟劉五常獲陝西所陷屬戶羌二十餘人,因而來獻。其言多俘獲,蓋妄也【五】。實錄備載遼主書,今不取。
甲辰,詔宗室子生四歲者,官為給食。初,詔五歲始給食,知大宗正事允讓請且仍舊以三歲,故裁定之。
戊申,遣官謝雨。
己酉,翰林學士、刑部郎中、知制誥趙{既木}為回謝契丹國信使,西上閤門使、貴州團練使錢晦副之。契丹主席上請槩賦信誓如山河詩,詩成,契丹主親酌玉杯勸槩飲,以素摺疊扇授其近臣劉六符寫槩詩,自置袖中。
詔兩浙流民男女不能自存者,聽人收養,後不得復取【六】。
辛亥,刑部員外郎、直龍圖閣兼天章閣侍講王洙同判太常寺兼禮儀事。時宋祁、楊安國、張揆皆判寺事,祁言明堂制度久不講,洙有禮學,願得同具其儀,詔遷洙太常。
癸丑,詔以季秋辛亥,大饗明堂。
先是,禮官議王者郊用辛。蓋取齋戒自新之意。又通禮,祠明堂亦用辛。遂下司天擇日,而得辛亥吉,蓋九月二十七日也【七】。
命宰臣文彥博為大禮使,宋庠為禮儀使,樞密使王貽永為儀仗使、龐籍為鹵簿使,參知政事高若訥為橋道頓遞使。
乙卯,命樞密副使梁適攝太尉,望告天地於南郊。樞臣望告,非舊例,重其事也。時政府六員,五員充使,故以適奏告,同告謝,復增錫賚,如五使焉。
丙辰,宋祁上明堂通議二篇,祁自序略曰:「上薄三代,旁搜漢、唐,禮之過者折之,說之繆者正之,以合開寶一王之典,聊佐乙夜觀書之勤。」其書自內降出,尋復有詔進入。
是月,邇英閣講易師卦,字有與御名同音者,帝謂王洙曰:「此字何訓?」對曰:「訓正。」帝曰:「不須回避,恐妨義理。」洙曰:「不敢。臣子於君父之名,臨文暫睹,不無悚懼,須至回避。」帝曰:「但正言之。」
夏四月丁巳朔,禮院言:「按周禮『夏后氏世室』,鄭康成云:『堂上有五室,象五行。木室於東北,火室於東南,金室於西南,水室於西北,土室於中央。』崔靈恩亦如之。今請如崔、鄭之說,設五室於大慶殿。又按舊禮,明堂五帝位,皆為幔室,今旁帷、上幕,宜用青繒朱裏,其四戶八牖,赤綴戶,白綴牖,今宜飾以朱、白繒。」從之。
庚申,詔河北轉運司【八】,沿邊四榷場,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當重賞之。
壬戌,河北人張用為奉職,張顯、王昇並為三班差使殿侍。
初,河北沿邊安撫司言用等各捕得兩地供輸人馮均,常往來邊郡探事,以報契丹。均既處死,乃賞用等。
甲子,沙州符骨篤末、似婆溫等來貢玉。
乙丑,內出手詔:「明堂之禮,前代並用鄭康成、王肅兩家義說,兼祭昊天上帝,已為變禮。祖宗以來,三歲一親郊,即徧祭天地,而百神靡不從祀。故太祖雩祀、太宗真宗祈穀二禮本無地祗位,當時皆合祭天地,祖宗並配而百神從祀。今祀明堂,正當親郊之期,而禮官所定,止祭昊天五帝,不及地祇,配坐不及祖宗,未合三朝之制。況比年水旱、地震,稼穡不登,移郊為大享,蓋亦為民祈福,宜合祭皇地祇,奉太祖、太宗、真宗並配,而五帝、神州亦親獻,日月【九】河海諸神悉如圜丘從祀。」因謂文彥博曰:「禮非天降地出,緣人情爾。禮官習拘儒之舊傳,舍三朝之成法,非朕所以昭孝息民也。」彥博曰:「惟上聖至明,為能達禮之情,適禮之變,非臣等所及。」翌日,彥博奏詔書所定親獻之禮,周於五天帝、神州,比圜丘之位,陟降為勞,請命官分獻。帝曰:「朕於大祀,豈敢憚勞也。」禮官議從祀神位未決,復諭曰:「郊壇第一龕者在堂,第二、第三龕者設於左右夾廡及龍墀上【一○】,在壝內外者列於堂東西廂及後廡,以象壇壝之制。仍先繪圖以聞。」
丁卯,契丹國母遣安遠留後耶律可久、給事中龔湜,契丹遣奉國節度使耶律霸、右諫議大夫李軻,來賀乾元節。
戊辰,降翰林學士、兵部員外郎、知制誥、史館修撰、權知開封府錢明逸為龍圖閣學士、知蔡州,開封府判官、祠部郎中張式知岳州,推官、屯田員外郎李舜元通判壽州。
先是,醫家子冷青自稱皇子,言其母常得幸掖廷,有娠而出,生青。都市聚觀,明逸捕得入府,叱明逸曰:「明逸安得不起!」明逸為起。既而以為狂,送汝州編管。推官韓絳言青留外惑眾,非所宜。朝議欲遷之江南,翰林學士趙槩言,青言不妄,不當流;若詐,不當不誅。即詔槩與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包拯追青窮治。蓋其母王氏嘗執役宮禁,禁中火,出之。嫁民冷緒者,始生女,後生青。青不調;漂泊廬山,數為人言己實帝子。故浮屠號全大道者,挾之入京師,欲自言闕下。獄具,皆論不道,誅死。明逸坐尹京師無威望,又有婦人酇氏以罪繫獄,而為獄吏榜之墮足死,故與式、舜元皆及於責。式,丹徒人,絳,億子也。實錄云青與其黨高繼安皆處死。據明逸傳,乃云浮屠全大道【一一】,不知孰是?按何郯包拯奏議,並稱高繼安。拯稱繼安乃放停軍人,先因罪決配鼎州,尋卻入京,託病放停,專以幻術交結權貴。恐繼安即全大道也。按冷青醫家子,據李清臣墓碑。又按錢明逸傳稱青不調,未詳醫家子何故不調?當考。
涇原經略司言生戶都首領納隆男阿斯鼎舉族內附。
丁丑,左侍禁折繼祖為西染院使、知府州。折繼閔病亟,請以繼祖代之,繼祖其弟也。
以渭州姚家堡左第一指揮十將張遂為三班奉職,仍賜襲衣、金帶。遂自言:「王沿知渭州日,嘗與百姓范仁美持沿書入西界,反間野利、遇乞兄弟。事覺,仁美被殺,遂配居攤糧城。及契丹西伐,獲遂以歸。」乃錄之。實錄云:事覺,野利等三人,皆從誅治。王沿以康定元年十一月知渭州,慶曆二年十月降虢州,四年十一月卒于河中。野利等被誅,乃元昊既稱臣後,又野利等自以謀殺元昊故族,不因謀內附也。張遂所言必妄,或果嘗與范仁美共持王沿書欲反間,野利等本無內附意,遂反間而不效,又坐拘囚,偶得生還,而野利等已死,因冒為己功。朝廷以契丹故,不加覆勘,姑錄之耳。种古訟王嵩,亦此類也。且遂與仁美俱持王沿書入界,仁美獨死,遂獨生,殊不近人情。由此觀之,遂所言持沿書,要亦不可信,今姑仍其舊。實錄并載野利等三人,皆坐遂反間被誅,蓋舉信遂言。今特削去三人被誅事,稍加刪潤,使前後不相抵牾。
壬午,詔輔臣與禮官相視設神位於大慶殿上五室內。太室中北,昊天上帝位,皇地祇在左,皆南面。太祖、太宗、真宗位在東,西面。黃帝在太室中西南,北面。人帝在左,少退。青帝、赤帝、白帝、黑帝各從本室,人帝在左,少退。神州地祇、日、月、北極、天皇大帝,並設於五室之間,其位少退。五帝、神州、日、月、北極、天皇於郊壇為第一龕位。五官勾芒以下,設於明堂廷中,少東南,別為露幄。五緯十二次紫微垣內官、五方嶽鎮、海、瀆、歲星、真枵、鉤星以下七十二位,於東西夾廡上版設。於郊壇為第二龕位。二十八舍黃道內天官、角宿、攝提、五方山、林、川、澤以下百七十九位,於丹墀、龍墀道東西版設。於郊壇為第三龕位。黃道外天官及眾星,五方墳、衍、原、隰以下四百九十六位,並東西廡周環殿後版設。以北為上,於郊壇為內壝之內外位。倣古明堂之制。又稍與壇壝位敍相類云。(此據皇祐明堂記,乃五月丁亥朔,禮院奏請詔可,今附此。本志取明堂記儀注【一二】,尊罍、籩豆之數,具載之,獨略此段,恐失輕重之義。蓋尊罍籩豆之數,職在有司,神位則由仁宗聖裁故也。)
初,禮官言:「按通禮,昊天配帝,用蒼牲二,五帝【一三】、五人帝各依方色,用牲十。緣國朝南郊,雖神位至多,亦止用犢四,羊豕各十六。今明堂,請用七犢,以薦上帝、配帝、五方帝。羊豕各五,薦五人帝。」既報可,尋詔合祭並侑,及親獻五帝、神州。禮官請更增四犢,凡用犢十一,羊豕亦依郊例,各用十六,薦日月以下從祀神位,從之。用犢七,羊豕各五,據明堂記,在三月甲辰【一四】。用犢十一,羊豕各十六,在五月癸巳。今并附此。
五月丁亥朔,禮院上新作明堂禮神玉及燔玉。
初,上謂輔臣曰:「前代禮神,有祭玉、燔玉,今獨有燔玉,無乃於祀典闕乎?」文彥博對曰:「唐太常卿王起,以當時祀事止有燔玉,因請下有司求良玉而作禮神玉。於是造琮、璧等九器,祭已則藏之,而燔玉止用懡。蓋唐以來,禮神之玉,已不復備。」上曰:「朕奉事天地、祖宗【一五】,豈於寶玉有所愛?其令有司備製之。」時沙州適貢玉,乃擇其良者,製為琮、璧等九器,其黝璜尤粹溫。祭玉之備,始於此。
戊子,遣戶部判官、屯田員外郎、直史館楊畋河東路計置糧草及處置盜鑄鐵錢。
徙江南西路轉運使、工部員外郎、直史館唐詢為福建轉運使。時淮南、江、浙、荊湖發運使許元,請六路轉運司移文發運使皆曰「申」,如所屬。詢爭以為不可,朝廷方委任元,故徙詢。
甲午,禮院上明堂五室制度圖。
封兖州尼邱山神曰毓聖侯。
丙申,詔國信司罷三番使臣。自契丹通好【一六】,其接送使人,皆自京差三番使臣,而沿路州軍大困於需索。諫官包拯、吴奎極言其擾,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並令沿路州軍官自辦之【一七】。
御史何郯言:「伏睹朝廷昨降指揮,廢罷迎送北使三番使臣,只令河北州郡逐處供應。議者謂於事便利,莫茲為大。近知有臣僚上言,請盡復舊,此不惻民隱之甚者。緣河北州郡,自積年供應三番往來,為諸司上下乘便刻剝,其勾當公人破敗家產及死亡流移者,不可勝數。況今累歲災傷,民力不堪其弊,幸而朝廷優恤,特行更改。若復仍舊弊,但以數郡生靈性命,奉三番諸司上下誅求爾,於事何益?朝廷前詔罷之,善矣!伏望明聖堅斷,不為浮議所移,庶一路之民有息肩之望。」(何郯奏議,今附見。吴奎明年十月,云罷三番才兩月間,輒復紛紛。當指此也。)
丁酉,明堂禮儀使言:「將來行禮,請皇帝初詣昊天上帝位,次皇地祇、青帝、赤帝、黃帝、白帝、黑帝、神州地祇位,奠玉幣。次詣太祖、太宗、真宗位,奠幣。其酌獻之序亦如之。」又言明堂所用樂,皆當隨月用律,九月以無射為均,而五帝各用本音之樂。並從之。
壬寅,置岢嵐軍草城川天窊村巡檢使臣一員。
戊申,廣南西路轉運司言,交趾發兵捕廣源州賊儂智高,其眾皆遁伏山林,詔本路嚴備之。
己酉,內出明堂樂曲及二舞名:降神曰誠安;皇帝升降行止曰儀安;昊天上帝、皇地祇、神州地祇位奠玉幣曰鎮安,酌獻曰慶安;太祖、太宗、真宗位奠幣曰信安,酌獻曰孝安,司徒奉俎曰饎安;五帝位奠玉幣亦曰鎮安,酌獻曰精安,皇帝飲福曰胙安;退文舞、迎武舞、亞獻、三獻皆曰穆安,徹豆曰歆安,送神曰誠安,歸大次曰憩安。文舞曰右文化俗,武舞曰成功睿德。御撰樂章鎮安、慶安、信安、孝安四曲,餘詔輔臣分撰。
庚戌,詔所撰樂曲名與常祀同者更之。遂更常所用圜丘寓祭明堂誠安之曲曰宗安,祀感生帝慶安之曲曰光安,奉慈廟信安之曲曰慈安。
六月己未,內出御撰明堂樂八曲,以君、臣、民、事、物配屬五音,凡二十聲為一曲;用宮變、徵變者,天、地、人、四時為七音,凡三十聲為一曲;以子母相生【一八】,凡二十八聲為一曲。皆黃鐘為均。又明堂月律,五十七聲為二曲,皆無射為均;又以二十聲、二十八聲、三十聲為三曲,亦無射為均,皆自黃鐘宮入無射。如合用四十八或五十七聲,即依前譜次第成曲,其徹聲自同本律。及御撰鼓吹警嚴曲、合宮歌,並肄於太常。
丙寅,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太常參議阮逸所上編鐘四清聲譜法,請用之於明堂者。竊以律呂旋宮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準為十二正聲,以律計,自倍半。說者云:「半者,準正聲之半,以為十二子聲之鐘,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子聲即清聲也。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通用子聲,而成五音。然求聲之法,本之於鐘,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鐘」者也【一九】。
其編金石之法,則歷代不同,或以十九為一虡者蓋取十二鐘當一月之辰,又加七律焉;或以二十一為一虡者,以一均聲更加濁倍;或以十六為一虡者,以一均清、正為十四,宮、商各置一副,是謂「縣八用七」也;或以二十四為一虡者,清、正之聲備。故唐制以十六數為小架,二十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等各有所施。
今太常鐘縣十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四清聲,雖於圖典未明所出,然考之實有義趣。蓋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宮輕而商重,緣宮聲以下,不容更有濁聲。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僭,故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敍。自角而下,亦循茲法。故夷則為宮,則黃鐘為角;南呂為宮,則大呂為角;無射為宮,則黃鐘為商、太簇為角;應鐘為宮,則大呂為商、夾鐘為角。蓋黃鐘、大呂、太簇、夾鐘,正律俱長,並當用清聲。如此,則音律相諧而無所抗,此四清聲可用之驗也。至他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間之。
自唐末多故,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今若使匏、土、絲、竹諸器盡求清聲,即未見其法。又據大樂諸工所陳,自磬、簫、琴、和巢笙五器本有清聲,塤、箎、竽、筑、瑟五器本無清聲。五絃阮、九絃琴,則有太宗皇帝聖制譜法。至歌工引音極唱,止及黃鐘清聲。
臣等參議,其清、正二聲既有典據,理當施用。自今大樂奏夷則以下四均正律為宮之時,商、角依次並用清聲,自餘八均盡如常法。至於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者,令隨鐘石教習【二○】,本無清聲者,案原本脫去「令隨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二句,文義未完,今據宋史樂志及薛應旂續通鑑增入。未可創意求法,且當如舊。惟歌者本用中聲,故夏禹以聲為律,明人皆可及。若彊所不至,足累至和。請止以正聲作歌,應合諸器亦自是一音,別無差戾。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相應,先後互擊,取音靡曼,近於鄭聲,不可用。
詔可。
丁卯,以御撰黃鐘五音五曲,凡五十七聲,下太常肄習之。
戊辰,贈貴妃張氏母越國夫人曹氏曾祖旭為祕書丞,祖靖為祠部員外郎。
己巳,再頒先朝祈雨雪法,令所在置嚴潔處。
庚午,詔:「舉官為縣令,自今河北、陝西轉運使副,歲各舉十二人,提點刑獄各六人;河東、京東西、淮南轉運使副各十人,提點刑獄各五人;兩浙、江南東西、福建、荊湖南北、廣南東西、益、利、梓轉運使副各四人,提點刑獄各四人,夔州路轉運使副四人,提點刑獄三人;六路制置發運使副各六人;府界提點刑獄三人;知開封府并諸州、府、軍、監各一人,仍止得舉所部官。」初,同提點京西刑獄張易官臨滿將代,併舉縣令十六人,上因謂輔臣曰:「縣令與民最近,故朕設保舉之法,今易所舉猥多,必以請託故也。」遂令裁定其數。九朝紀事本末:上諭輔臣曰:「近日職司以長吏不理聞者多矣,中書未嘗施行。且長吏者,民之性命,可不重乎?宜擇其甚者罷之,小者易之。」文彥博等臱謝而退。於是,自鄂州伍開、台州呂士宗等,或衰老、或以弛慢而罷斥對移者,几十六人。
辛未,判亳州、宣徽南院使、建武節度使郭承祐落宣徽南院使。諫官、御史言承祐前在南京給糧不以次,置陳取新,苟悅軍士,擅留綱糧及批書宣頭,不發戍兵,越法杖配輕罪,借用翰林器,出入擁旗槍,以禁兵擬周衛,體涉狂僭,無人臣禮故也。吴奎傳云奪承祐宣徽使,仍詔自今后妃之家,不得為執政官。奎傳誤也。此詔乃緣張堯佐,非承祐。今不取。
壬申,判延州李昭亮請陝西沿邊小堡寨無使臣管勾者並更為鋪,從之。
丙子,諫官包拯、陳旭、吴奎等言:(實錄云知諫院包拯、陳旭、吴奎。按陳、吴此時實為右司諫,十月壬申,乃以起居舍人知諫院,今但云諫官,庶不失事實。)「比年以來,陰沴過甚,水壞城郭,地復震動,大河決溢,沈溺者眾,是皆羣小之道盛也。雖陛下精誠感發,未能遽然消伏,何者?天道福善禍淫,與眾同欲則依,從己之欲則違。今億兆之眾,謂三司使張堯佐凡庸之人,徒緣寵私,驟階顯列,是非倒置,職業都忘,諸路不勝其誅求,內帑亦煩於借助。法制刓弊,商旅阻行,而堯佐洋洋自得,不知羞辱,召來災沴,實自斯人。臣等竊以任用堯佐以來,百怪漸露,是上違天意也。萬口交譏,是下咈人情也。違天意,則善應差殊,雖禳祈禱祀,無以益也。咈人情,則治風頹弊,雖督率糾攝【二一】,無以拯也。陛下何庇一堯佐,上違天意,下咈人情,而稔成危機者乎?實為陛下痛之!親昵之私,聖人不免,但處之有道,進之合宜【二二】,使不踐於危機,而常保於安地,斯為得矣。若不卹人言,罔顧天戒,禍不止其人,又貽患於國家。前古得喪之跡甚多,願陛下留神究觀焉。」
包拯又言:「臣近以天下財用,公私匱竭,而主計之吏,內則三司使,外則轉運使,乞精加選擢,委任能臣,免致將來敗事。兼吴奎、陳旭等累曾論列,終未蒙施行。竊緣三司使張堯佐,早緣恩澤,驟陟華顯,任之會府,委以大計,而本職隳廢,利權反覆【二三】,公私困敝,中外危懼。且歷代后妃之族,雖有才者,未嘗假以事權,又況庸常不才者乎?但富貴保全之,則無所害矣。臣伏見國朝自祖宗以來,當帑廩豐盈、用度充足之際,尚乃精選計臣如陳恕、魏羽等輩用之,其餘亦盡一時之選。況今上下窘迫如是,豈可專任此人,久居是職,失天下之望,誤天下之事,臣實為陛下痛惜之。伏望特出宸斷,授堯佐以他職,別求才傑之士,委而任之,責以實效,一二年間,庶幾可濟。不然,則懼貽陛下之深憂也。且宗社至重,財用至急,而安危繫焉,惟陛下特留聖意。」
庚辰,特封貴妃張氏第八妹為清河郡君。
辛巳,屯田員外郎呂公著同判吏部南曹。公著,夷簡之子也。嘗召試館職,不就。於是上諭曰:「知卿有恬退之節。」因賜五品服。
癸未,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二四】,杖以下釋之。
乙酉,同提點荊湖南路刑獄、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劉舜臣上明堂議并圖一卷。此據明堂記及會要。
是月,上講書邇英閣,因謂侍臣曰:「古有遷民於寬閑之地,今閩、蜀地狹,其民亦可遷乎?」丁度對曰:「律令故在,但有司不能舉行爾。太祖嘗徙太原民千餘家於山東,太宗又徙雲、應、寰、朔之民於京西諸州。西北之人,勤力謹儉,今以富稱於鄉里者,多當時所徙之民也。民固安土重遷,若地利既盡,要無可戀之理。蜀民歲增,曠土盡闢,下戶才有田三五十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即轉死溝壑,誠可矜惻。臣以謂不但蜀民,凡似此狹鄉,皆宜徙之寬鄉,計口給田,復其家如律令,實利農積穀之本也。」上納其言,乃詔京西轉運司曉告益、梓、利、夔、福建路,民願徙者聽之。此據會要稍刪潤之。
秋七月丁亥,贈美人尚氏為充儀【二五】。此可見復召尚氏入宮事跡也。
戊子,出御撰明堂無射宮樂曲譜三,皆五十七字。五音一曲,奉俎用之;二變七律一曲,飲福用之;七律相生一曲,退文舞、迎武舞及亞獻、終獻、徹豆用之。此段恐與六月己未相重,當考。據本志,果不相重。
丙申,幸彰信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第問疾,入見於臥內。擢其次子西上閤門副使珣為閤門使,以所居第賜之,并日給官舍僦錢五千【二六】。及卒,又臨奠,哭之慟。贈太師、中書令、隴西郡王。特輟視朝五日,制服苑中。諡恭僖,御撰神道碑,仍篆曰:「親賢之碑。」及其妻卒,亦輟朝成服。上以章懿太后不逮養,故褒寵外家,皆軼常等。用和緣帝舅起民間,位將相,而能小心靜默,推遠權勢,闔門謝客,亦其所長也。
壬寅,曹州言太子少師致仕任中師卒。贈太子太保,諡安惠。
丁未,上封者言:「明堂酌獻五帝精安之曲,並用黃鐘一均聲,此乃國朝常祀、五時迎氣所用舊法。若於親行大饗,即所未安。且明堂之位,木室在寅,火室在巳,金室在申,水室在亥,蓋木、火、金、水之始也。土室在西南,蓋土,王之次也。既皆用五行本始所王之次,則獻神之樂,亦當用五行本始月律,各從其音以為曲。其精安五曲,宜以無射之均。太簇為角,獻青帝;仲呂為徵,獻赤帝;林鍾為宮,獻黃帝;夷則為商,獻白帝;應鍾為羽,獻黑帝。」詔兩制官同太常議,而王堯臣等言大饗日迫,事難猝更,且俟過大禮,詳定以聞。
注 釋
【一】出入之數以聞「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補。
【二】鹽八百斤舊售錢十萬「八百斤」,同上治蹟統類、編年綱目卷一四宋史全文卷九上並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均作「百八斤」。
【三】商人以賤估受券取鹽編年綱目卷一四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全文均無「受」字,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受」作「售」。
【四】文彥博對曰「曰」字原無,據宋會要禮二四之一補。
【五】蓋妄也「蓋」原作「益」,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六】後不得復取「得」原作「能」,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七】蓋九月二十七日也「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二四之五補。
【八】詔河北轉運司「河」原作「江」,據閣本改。
【九】日月原作「月日」,據宋會要禮二四之八、宋史卷一○一禮志乙正。
【一○】第二第三龕者設於左右夾廡及龍墀上「設」下原有「位」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二四之八、宋史卷一○一禮志刪。
【一一】乃云浮屠全大道「乃」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二】本志取明堂記儀注「儀注」,宋本、宋撮要本作「義注」。
【一三】五帝宋會要禮二四之三作「五方帝」,疑是。
【一四】在三月甲辰「甲」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改。
【一五】朕奉事天地祖宗「奉事」,原作「事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禮二四之一一乙正。
【一六】自契丹通好「好」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
【一七】並令沿路州軍官自辦之「辦」原作「辨」,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
【一八】以子母相生「子母」原作「母子」,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禮二四之一四、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乙正。
【一九】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鐘者也「謂」原作「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二四之一五、同上宋史改。
【二○】令隨鐘石教習「教」原作「數」,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會要、宋史改。
【二一】雖督率糾攝「攝」原作「正」,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二】進之合宜「之」原作「入」,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三】利權反覆「反」原作「私」,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三請選內外計臣改。
【二四】雜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下」字原脫,據宋會要刑法五之七補。
【二五】贈美人尚氏為充儀「充儀」,宋本、宋撮要本作「婉儀」。
【二六】并日給官舍僦錢五千「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四六四李用和傳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