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孔颖达曰:“此经二句,舜之言也。舜既制此典刑,又陈典刑之义以敕天下百官,使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
朱熹曰:“多有人解恤字作宽恤之义,某之意不然,若作宽恤,如被杀者不令偿命,死者何辜?大率是说,刑者民之司命,不可不谨,如断者不可续,乃矜恤之恤耳。”
又曰:“今之法家多惑于报应祸福之说,故多出人罪以求福报,夫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反得释,是乃所以为恶耳,何福报之有?《书》所谓钦恤云者,正以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幸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今之法官惑于钦恤之说,以为当出人之罪而出其法,故凡罪之当杀者莫不多为可出之涂以俟奏裁,既云奏裁则大率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是乃卖弄条贯侮法而受赇者耳,何钦恤之有?”
臣按:帝舜之心无所不用其敬,而于刑尤加敬焉,故不徒曰钦而又曰哉者,赞叹之不已也,不止一言而再言之,所以明敬之不可不敬,以致其丁宁反复之意也。是敬也,盖自帝尧钦明中来,帝舜居尧之位、体尧之心,于凡天下之事、天下之民,无有不敬谨者矣。若夫刑者,帝尧所付之,民不幸而入其中,肢体将于是乎残、性命将于是乎殒,于此尤在所当敬谨者焉。是以敬而又敬,惓惓不已,惟刑之忧念耳。谓之惟者,颛颛乎此而不及乎他,切切乎此而无或间也。恤字蔡传无解,朱子谓恤不是宽恤,然朱子之前孔氏《正义》已解为忧念,可谓得帝舜之心于千载之下也夫。
汉孝文帝禁网疏阔,选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太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措同)之风焉。
臣按:文帝用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太省,几至刑措。噫,文帝用一张释之而几致于刑措,三代以下称仁厚之君必归焉,《中庸》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盖必有禁网疏阔之君,然后其臣敢以其罪之疑者而予民,故曰有是君则有是臣。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臣按:汉世人君,宣帝最为苛急,然犹下此诏,且谓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者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以为殿最。噫,居宫殿之中而思囹圄之苦,处清闲之地而念困厄之人,人君宅心如是,上天岂不祐之哉?汉去古不远,所行多仁政,然当是时赵、盖、韩、杨之不得其死,人皆归咎于帝之苛急,及观是年及元康四年念耆老之诏,则帝之心可知矣。有君如此,而于定国不能扩充其善心而引之当道,岂不可惜哉。
明帝时,楚王英以谋逆死,穷治楚狱累年,坐徙者甚众。寒朗言其冤,帝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时天旱即大雨,马后亦以为言,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降宥。
臣按:史言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达,断狱得情,号居前代十二。夫人君为治贵于用得其人,臣之能即君之能也,政不必自己出也。明帝善刑理不足贵也,然能幽枉必达,及闻楚狱之冤夜起彷徨,则先王不忍人之仁也,是则可贵耳。人君苟存明帝夜起彷徨之心以恤刑狱,虽不必自善刑理,而能委任得人而不为左右之所蒙蔽,则幽枉无不达矣。
章帝元和三年,诏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请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在宿卫而已。”
臣按:一人犯罪禁至三属不得仕宦王朝,固非圣世罪人不孥之意,宋徽宗时有党人子孙不许内仕之禁,其视章帝此诏有愧矣。
唐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臣按:此亦唐人仁恕之政。
太宗亲录囚徒,纵死罪三百九十人归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来,乃赦之。
欧阳修曰:“信义加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太宗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责其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自归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以知为恩德之致尔,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其来归而赦之事偶一为之耳,若屡为之则杀人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胡寅曰:“罪既至死无可赦者,此三百九十人者其间宁无杀人偿死者乎,而赦之何?被杀者之不幸而蒙赦者之幸也,况既得一年之期,必尝相约以如期而集则可免死,太宗悦其信服而忘其刑赦之颇也,然不敢违逸而皆至,情则可矜矣,要之,始者纵之过也。”
臣按:刑者天讨有罪之具,人君承天以行刑,无罪者固不可刑,有罪者亦不敢纵也。人君不循天理而以己意操纵乎人,亦犹人臣不奉国法而以己意操纵乎囚也,可乎哉?人臣如此,君必诛之无赦,臣畏国法必不敢如此,人君以己意纵罪人,而又以己意舍之,独不畏天乎?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棰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得鞭背。
臣按:太宗诏罪人毋鞭背,其心仁矣,非独见其有宽刑之仁,而实可验其有爱民之心,随所触而即感,然不徒感之而又能推广之以致之民也,其致刑措而庶几于三代也宜哉。后世称宋人以仁厚立国,然唐既去鞭背刑矣,而宋人犹有杖脊之法何也,岂太祖、太宗不闻唐太宗此言,而当时辅弼谏诤之臣亦无以此言进者欤?我朝定令,凡笞杖人于臀腿受刑之处,非此则为酷刑,仁恩之及于人人也博矣。
太宗以大理丞张蕴古奏罪不以实斩之,既而大悔,诏死罪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臣按:张蕴古奏请不以实,其情有故误,设使其故犹当权其轻重而加以刑,况蕴古曾上《大宝箴》,其言切至有益于君身治道,斯人而能为斯言,犹将十世宥之,乃以轻罪而坐重刑,太宗虽悔之无益也。虽然,人君不贵无过而贵能改过,太宗能因此以生悔心,不徒悔之于已往而又戒之于将来,充而广之以遍于天下后世,孟子曰“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太宗有焉。
太宗时,有失入者不加罪,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止矣。”太宗悦从之,自是断狱平允。
臣按: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此就人君言之耳,为刑官者执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岂容视上人宽急而为之轻重哉?然中人之性畏罪而求全,不能人人执德不回、守法不挠,是以为人上者常存宽恤之仁而守祖宗之法,毋露其好恶之几,以示人而使之得以观望也。
玄宗开元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胡寅曰:“以文观之,四海九州之大,一岁死罪止二十有四人,几于刑措矣,以实论之,玄宗以奢汰逸乐教有邦,则狱讼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无乃慕刑措之名,饰太平之盛,有当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惨舒,一视上之好恶,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下从之,故《诗》云‘牖民孔易’。苟欲刑措不用,虽囹圄常空可也,然讼狱曲直不得其分,奸猾逋诛、蠹害脱死而平人冤抑者众矣。故善为治者必去华而务实,则不为人所罔也。”
开元二十五年,大理少卿奏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今有雀巢其树,百官以为几致刑措,上表称贺。
马端临曰:“是时李林甫方用事,崇奖奸邪,屏斥忠直,御史周子谅以弹牛西客杖死殿庐,太子瑛、鄂王瑶、光王琚以失宠被谗,无罪同日赐死,皆是年事也。其为滥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鹊巢为刑措之祥,何耶?”
臣按:人君之为治贵乎有其实耳,名不患其无也,名实如形与影,有形则影随之,无形而强欲为之影,万无此理也。玄宗之世,刑部为此奏,承玄宗好名之意,欲以欺天下后世耳。然而数百年之后,马氏尚为此论,则当世之臣民目睹其实者其能欺之乎?是盖慕刑措不用之名而为此举,其后李林甫为相又奏野无遗贤,皆无其实而欲强为之名者也,卒之名不可得而贻讥于天下后世,胡氏华实之论,万世人主所当服膺者也。
宪宗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赈饥,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不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中国乃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帝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尝谓宰相曰:“頔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臣按:刑者所以辅政弼教,圣人不得已而用之,用以辅政之所不行、弼教之所不及耳,非专恃此以为治也。宪宗然李绛之言,非于頔之请,其知帝王治道之要者欤。
宋太祖开宝六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盖有意于刑措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臣按:宋太祖读《虞书》而知近世宪网之密,亦犹唐太宗读《明堂图》而除杖背之刑也,人主读书每每得之于心而见于施行,如此,则帝王之盛德可以企及,唐虞之德化亦可以卒复矣。此二君者皆可以为万世帝王读书之法。
太宗在御,尝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隐微,尝亲录系囚至日旰,近臣或谏劳苦过甚,帝曰:“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挠,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因谓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河,况能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自达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诸道则遣官按决,率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
臣按:太宗谓若以尊极自居,下情不能自达,非但刑狱一事为然也。高宗绍兴四年,诏特旨处死情法不当者,许大理寺奏审。
臣按:人君立法司以断庶狱人之有罪,一断以祖宗成法,无自处死之理,王言一出,臣下奉承之不暇,明知其非而不敢言者多矣,高宗此诏可为世法。
以上存钦恤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