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则》曰:子能食食(饭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然也)。六年(六岁也),教之数(一、十、百、千、万之数)与方名(东、西、南、北四方)。七年(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八岁),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行坐皆居长者之后),始教之让(后长者便是让)。九年(九岁),教之数日(朔望与十干、十二支也)。十年(十岁),出就外傅,居(谓昼所处)宿(谓夜所息)于外,学书(谓六书)”计(谓九数),礼帅初(凡礼皆循其初,不许更变),朝夕学幼仪(学为人少者之仪),请肄简(谓书篇数)谅(谓言语信实,请肄者请于长者而习学之)。
颜之推曰:“教子婴孩在谨其始,子之初生也不可不使之知尊卑、长幼之礼。若侮詈父母、驱击兄姊,父母不加诃禁,反笑而奖之,彼既不辨好恶,遂谓当然,及其既长习已成性,乃怒而禁之不可复制,残忍悖逆,无所不至,此盖父母无深识远虑,不能防微杜渐,溺于小慈养成其恶故也。”
方悫曰:“出入门户欲其行之让,即席欲其坐之让,饮食则欲其食之让也。”
臣按:《内则》所言教子之法,自能食、能言始,其叙年自六年以至于七十而后止,而此所采止于十岁者,陆氏曰“十年以后有学无教”,盖就外傅以后则其所学者属于师友而不系于父兄之家教矣。
女子十年(十岁也),不出(不出外门)。姆(女师也)教,婉(谓言语柔顺)娩(谓容貌柔顺)听从(以顺为正)。执麻枲(谓绩纺),治丝茧(谓蚕事),织(纺织)纴(缯帛)组芃(皆是绦,薄阔者为组、似绳者为紃),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笾(竹器)豆(木器)、菹(菜茹)醢(肉酱),礼相助奠(以礼相长者而助其馈奠)。
辅广曰:“婉有委曲之意,娩有迟缓之意,听从所谓以顺为正也。妇人之德莫此为盛,始于容德,中于女工之事,终于祭祀之礼,妇人之事尽是矣。”
方悫曰:“不出谓常居闺闾之内也。听则有所受,从则无所违,皆女德也。执麻枲则绩事也,治丝茧则蚕事也,观于祭祀则欲其习熟是事,故也非特观之而已,又且纳酒浆、笾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礼,相助长者奠之于神焉。”
吴澂曰:“笾豆、菹醢者,笾豆其菹醢,谓以菹醢实于笾豆也。纳其酒浆于尊罍,实其菹醢于笾豆,各有司之者,使女子观之,至行礼之时则相长者而助其奠于神位之前也。”
臣按:此《内则》言教女之法。
《曲礼》曰:幼子常视无诳(欺诳),童子不衣裘裳,立必正方(不可斜向),不倾听(不得倾头侧听)。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负剑(童子在长者旁若负剑然)、辟(偏也)旗(口旁)诏之(谓倾头与语),则掩口而对。
刘彝曰:“幼子之性纯明自天,未有外物生其好恶者,无所学而不可成也,如金之在镕惟人所范,如泥之在钧惟人所模,故视之以诚信则诚信笃于其心矣,视之以诈伪则诈伪笃于其心矣。模范之初贵得其正,则五事之用无不出于诚而适于道也,故曰幼子常视毋诳。”
戴溪曰:“常视毋诳所以养其心也,不衣裘裳所以养其体也,盖不开其情伪之端以育其正性,不伤其阴阳之和以长其寿命,此古之成人所以多有德也。夫内外交相养也,防其外所以养其中,立必正方、不倾听则敬以直内而无倾邪之态矣。”
马希孟曰:“就而携之则捧其手、近而诏之则掩其口而对者,皆事长之礼也。古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者,岂一朝一夕之习哉?自幼稚而已知夫礼让矣,少而习之,壮而行之,老而安之,古人年弥高而德弥邵者,盖出于此也。”
《玉藻》曰:童子不裘、不帛、不屦絇。郑玄曰:“裘、帛温,伤壮气也。絇,屦头饰也。”
臣按:此古人人家教童子之礼。夫古人有胎教,方其妊子之时,必谨所感,心感于物则其子形、音肖之,故有胎教之礼,传所谓胎教者,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即跛也)、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才过人矣。古人为教,方其子在胞胎之中已谨其所感,及其子在孩提之日尤谨其所示,禀之于初者纯全而无伪,养之于幼者端正而无邪,所见必正事,所闻必正声,所视必正色,所言必正理,非但男有教而女亦有教,非但养其心而又养其身。古之人家其豫于教者如此,是以他日出而就教于学校、服役于官府、执事于朝廷,无所往而不可,古之时人无不成之才、官无或废之职事、无不就之功者,由此道也。非独男子为然,而凡人家之女子在家者无不孝,持己者无不贞,为人妻则顺,为人母则慈,上至宫闱、下至闾巷,若贵若贱,曰男曰女,人人皆有教,家家皆有法,而天下之平由此其基也。
《春秋穀梁传》曰:子既生不免乎水火,母之罪也;羁贯成童,不就师傅,父之罪也。范宁曰:“羁贯,谓交午剪发为饰。成童,谓八岁以上。”
张载曰:“教小儿先要安详、恭敬,今世学不讲男女,从幼便骄惰坏了,到长益凶狠,只为未尝为子弟之事,则于其亲已有物我不肯屈下病根常在,又随所居而长,至死只依旧。为人子则不能安洒扫、应对,接朋友则不能下朋友,有官长则不能下官长,为宰相则不能下天下之贤,甚则至于徇私意,义理都丧也,只为病根不除,随所居所接而长。”
臣按:《书》曰“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礼曰“禁于未发之谓豫”,朱熹亦谓子之初生不可不慎其初所教,所谓慎初所教即是豫教于未发之初也。盖以人之初生童孺之时,元气未漓,天真未散,善性未斫,情窦未开,当此时而开导之则顺而易,过此时而防闲之则逆而难。张载所谓“今世学不讲男女,从幼便骄惰坏了”,骄惰二字其病根也。臣故辑古人教童子之言以示天下后世,使有家者知至要莫如教子,必豫教于童稚之初;有国者知大本在于齐家,必致谨于家乡之礼。如此,非独可以除去士庶之病根,而人君治平之善根亦于是乎萌蘖矣。(以上人家教童子之礼)
《曲礼》曰:男子二十冠而字。《内则》曰:男子二十冠,始学礼。
《士冠礼》曰:筮于庙门(祢庙也),主人戒宾,乃宿宾(宿以进之)。厥明(谓宿宾之明日)夕,为期(为加冠之期)于庙门之外。夙兴(早起),设洗(承弃水之器),直于东荣(屋翼也),陈服于房中西墉(墙也)下,东领北上。主人玄端(士入庙之服)爵韠(蔽膝也)立于阼阶(东阶)下,摈者玄端负(负之北面)东塾,将冠者采衣(童子之服)紒(结发),在房中南面,宾如主人服,赞者玄端从之,立于外门之外。主人迎,出门左,西面,再拜,宾答拜。主人揖赞者,与宾揖,先入,每曲揖,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立于序端,西面,宾西序,东面。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将冠者出房,南面,宾揖将冠者,将冠者即筵坐,赞者坐(跪也),栉(梳也),设纚(韬发之具)。宾降,盥,卒,升。宾筵前坐(跪也),正纚,兴,降阶一等,执冠者(缁布冠)升一等,东面授宾。宾右手执项(冠之后)、左手执前(冠之前),进容(行而为容仪),乃祝(祝始加之辞),坐(跪),如初,乃冠(乃加冠于首),兴,复位。冠者兴,宾揖之适房。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弃尔幼志,顺尔成德,寿考维祺,介尔景福。”
冠者服玄端爵,出房,南面。宾揖之,即筵坐(跪)。宾盥、正纚如初,降二等,受皮弁,右执项、左执前,进祝加之如初。兴,宾揖之适房。
再加,祝曰:“吉日令辰,乃申尔服,敬尔威仪,淑慎尔德,眉寿万年,永受胡(遐也)福。”
冠者服素积素,容(仪也),出房,南面。宾降三等,受爵弁,加之,服裳芃壒,其他如皮弁之仪。
三加,祝曰:“以岁之正,以月之令,咸加尔服,兄弟具在,以成厥德,黄耇无疆,受天之庆。”
筵于户西,南面。宾揖冠者就筵,宾受醴于户东,加柶(匕之属)面枋(柄),筵前北面。冠者筵西拜,受觯。宾东面答拜,荐脯醢。冠者即筵坐(跪),左执觯、右祭脯醢,以柶祭醢三,兴,筵末坐,啐醴,兴,降筵,坐奠觯,拜,执觯兴,宾答拜。
醴辞曰:“甘醴惟厚,嘉荐令芳,拜受祭之,以定尔祥,承天之休,寿考不忘。”
宾降,直西序,东面。主人降,复初位。冠者立于西阶东,南面。宾字之,冠者对(应也)。
字辞曰:“礼仪既备,令月吉日,昭告尔字,爰字孔嘉,髦士攸宜,宜之于假(嘏也),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伯、叔、季惟其所当)。”
臣按:此古《仪礼士冠礼》也,宋儒朱熹尝即此仪以为《家礼》,臣已隐括以为仪节,具见本书,兹不详载。
《郊特牲》曰:适子冠于阼,以著代也。醮于客位,加有成也。三加弥尊,喻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冠义》曰: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陈澔曰:“著代,显其为主人之次也。酌而无酬酢曰醮,客位在户牖之间,加礼于有成之人也。三加,始加缁布冠,次加皮弁,又次加爵弁也。喻其志者,使其知广充志意以称尊服也。此适子之礼,若庶子则冠于房户外南面,醮亦户外也。”
臣按:古礼三加,始加缁布,缁布之粗不若皮弁之精;再加皮弁,皮弁之质不若爵弁之文,愈加而愈尊。后世拘于时服,非若古人可以上下通用,行礼者因时制宜,不必尽拘可也。
《冠义》曰:古者冠礼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也。
叶梦得曰:“所以为国本者,何也?盖冠而成之则责其为子将至于为父,子则有臣道也,父则有君道也,为国之本莫大于是。”臣按:后世筮法不全,而为宾之人难得,惟择而用之可也。
见于母,母拜之;见于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与为礼也。臣按:司马氏谓此礼今难行,但于拜时母起立可也。
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礼行焉。将责四者之行于人,其礼可不重与?
吕大临曰:“所谓成人者,非谓四体肤革异于童稚也,必知人伦之备焉,亲亲、贵贵、长长不失其序之谓备,此所以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之礼行,孝弟忠顺之行立也。”
冠者礼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于庙。臣按:司马氏谓今人少家庙,但冠于外厅、笄于中堂可也。
《家语》:孟懿子曰:“始冠必加缁布之冠,何也?”孔子曰:“示不忘古也。”
臣按:程氏言,今行冠礼若制古服而冠,冠了又不常服,却是伪也,必须用今时之服。夫古礼始加缁布冠,冠毕而敝之,亦是常时不用之服,岂是伪哉?今家礼始加深衣、幅巾,亦是不忘古之意。
司马光曰:“古者二十而冠,所以责成人之礼,盖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行于其人,故其礼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来人情轻薄,过十岁而总角者少矣,彼责以四者之行,岂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长愚騃若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自十五以上,俟其能通《孝经》《论语》,粗知礼义,然后冠之其亦可也。”
臣按:此人家男子加冠之礼。《曲礼》曰:女子许嫁,笄而字。《内则》曰:十有五年而笄。
《杂记》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也。妇人执其礼,燕则鬈首。
孔颖达曰:“燕则鬈首者,谓既笄之后,寻常在家燕居则复去笄而分发为浚紒也。此为未许嫁,故虽已笄犹为少者处之。”
贺玚曰:“十五许嫁而笄,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而女宾以醴礼之也。未许而笄,则妇人礼之,无女宾,不备礼也。”
臣按:此人家女子加笄之礼,详见朱氏《家礼》,有女笄者按而行之。(以上人家冠笄之礼)
《诗序》曰:《摽有梅》,男女及时也。召南之国,被文王之化,男女得以及时也。
陈傅良曰:“男女及时之说,圣人之虑天下也。血气既壮难尽自检,情窦既开奚顾礼义?故昏欲及时者所以全节行于未破之日,学欲及时者所以全智虑于未分之时。”
《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谓媒氏往来)不相知名(谓男女之名),非受币不交(交接)不亲(亲近),故日月以告君,齐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郑玄曰:“见媒往来,传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重别有礼乃相缠固。”
戴溪曰:“上以告之人君,幽以告诸鬼神,明以质诸乡党亲戚,上下幽明咸与闻之,礼莫重于有别,知之者众则其别厚矣。”
《内则》曰: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方悫曰:“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阴以少为美,阳以壮为强故也。聘言由此而问彼,奔言自此而趋彼。”
《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是以昏礼纳采(纳雁以为采择之礼)、问名(问女之生母名氏)、纳吉(得吉卜而纳之)、纳征(又谓之纳币者纳币以为昏姻之证也)、请期(昏姻日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吴澂曰:“昏礼先有行言之媒,女家许乃纳采,谓男家纳礼听女家采择,择而可乃问女名,将以女之名归而卜其吉与否,卜而吉乃报女家曰纳吉,纳吉后纳币而女家受之,自此乃请期亲迎而成昏也。”
臣按:古语云“六礼不备,贞女不行”,古人所以敬慎重正于昏礼如此,敬则不敢,慎则不忽,重则必致其隆,正则不流于僻。所以然者,盖欲以之上奉宗庙、下继后世,然亦使其知夫妇之伦乃纲常之大道,男不敢忽其妇,女不敢狎其夫,必相与偕老而不轻相背弃也。
《周礼》:大司徒以十有二荒政聚万民,十曰多昏。
刘彝曰:“夫妇之礼虽不可不谨于始,然民有细微贫弱者,或困于凶荒,必待礼而后昏则男女之失时者多,无室家之养,圣人伤之,宁邦典之或违而不忍失其昏嫁之时也,故有荒政多昏之礼,所以使之相依以为生,而又有以育人民也。《诗》不云乎,‘岂弟君子,民之父母’,苟无子育兆庶之心,其能若此哉?此则《周礼》之意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因其别而合之),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嫁子聚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丘葵曰:“昏姻欲致一,故用纯色之帛。五两,十端也。富者无过,贫者亦可以及,礼之中制也。”
臣按:成周之世,嫁子娶妻,纯帛无过五两。谓之无过者,禁止之辞也,盖虑世之人有以奢侈而逾度者,故为之中制如此。近世民情浮薄,昏娶之际往往论财,羔酒之外索取银钱,谓之财礼,乃至民间聘定,动逾数年而不能备数,以至昏姻失时者往往有之。朝廷明有定制,有司不能举行,宜时申明之,使男女之昏嫁各得其时,是亦蕃民生、厚风俗之一端也。
《穀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庙门)、兄弟不出阙门(两观),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之曰:“谨慎从尔姑之言。”诸母般(囊也,盛物以备舅姑之用)申之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
臣按:女妇以顺从为德,故女子之嫁人,父母醮之,必欲其从舅姑之言,至其诸母不复有戒言,惟丁宁致祝,欲其从父母之言而已。夫古昔盛时,女子在家,父母既随时因事而教戒之矣,及其适人也则又申戒之焉,是以闺门雍穆而家道以成,教之有素然也。
汉王吉上疏曰:“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昏娶太蚤,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司马光曰:“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昏,亦有指腹为昏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臣按:司马光此言非但昏娶不可太蚤,而聘定亦不可太蚤,朝廷宜定为中制以为禁令,是亦可以厚风俗、息争讼。
匡衡曰:“妃匹之际,生民之始、万福之原,昏姻之礼正,然后品物遂而天命全。”
司马光曰:“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今令文(谓宋朝禁令)男子年十三以上并听昏嫁,今为此说所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
臣按:医经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男子二八而天癸至精气溢,宋朝令文男子十三以上并听昏嫁,臣窃以为十三亦为太早,宜定制男女十岁以上方许聘定,男必十六、女必十四方许嫁娶,而男女之年齿亦必略相当,男可长于女,女不可过长于男。自昔浙东有溺女之风,男子往往三四十岁而无妻,甚有终身不识女色者,遇有嫠居,聚徒争夺、告讦成风,多致破家。川蜀民风,男仅数龄即娶倍长之女。此皆风俗之不雅者,诸如此类皆宜行禁革,非独可止争讼,是乃厚人伦、美风化而亦可以蕃生育之性、绝淫泆之端。(以上人家昏娶之礼)
《左传》:桓公十八年,公与姜氏如齐,申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
吕大圭曰:“古人制礼,尺寸不敢逾、毫厘不敢越者,夫岂强拂人之性情而以繁文末节为尚哉?经国家定祸乱而杜未然也,《泉水》载卫女思归而不可得,《载驰》许穆夫人欲归唁其兄而义不可,夫人之适其国,父母在则有归宁,既终则大夫行聘问而已,古人制礼也严矣,违此未有不败。”
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为夫所出)曰来归。
孔颖达曰:“归宁者,女子既嫁,有时来归问父母之宁否,父母没则使卿归问兄弟也。嫁谓之归而宁谓之来,见绝而出则以来归为辞,来而不反也。”
《穀梁》:礼,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明从外至,反谓夫家所遣)。
臣按:女子于父母家乃其生身之地,根本所自出,固不可不归宁,但父母已没则不可尔,然于其兄弟嫂侄之间乌可恝然无情哉?室迩则朝去夕归,道远则遣人问遗,是亦礼之近人情者也。
《诗序》:《泉水》,卫女思归也。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是诗以自见也。曰:毖彼泉水,亦流于淇。有怀于卫,靡日不思。娈彼诸姬,聊与之谋。
朱熹曰:“卫女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此诗。言毖然之泉,水亦流于淇矣,我之有怀于卫,则亦无日而不思矣,是以即诸姬而谋为归卫之计也。”
朱善曰:“礼缘人情而为之也,夫既曰缘人情而为之,则父母其本根也,兄弟其同气也,皆人情之不可忘者,而何为不可以宁兄弟也?曰人情有出于天理之公者,有出于人欲之私者,圣人制礼将以全夫天理之正而节其人欲之流也。据礼,女子已嫁而反,兄弟不与同席而坐、不与同器而食,所以厚别也,则闺门之内所可与同坐而共食者惟母、姑、姊妹耳。使父母没而归宁,则谁与同坐,谁与共食而孰为之主乎?圣人于此宁以义断恩,不以恩揜义,故制为父母终不得归宁之礼,所以存天理而遏人欲也,以此为防犹有禽兽其行如齐襄、鲁桓夫人之所为者,然后知圣人制礼真可谓万世无弊者矣。”
臣按:女子嫁而归宁,古有是礼,然父母终而无姑、姊妹在室者不可也,若有寡嫂及其人之年五十以上者,揆之于人情似亦无害。(以上女子归宁之礼)
以上家乡之礼(上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