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据讯问曹寅之家人黑子,回称:四十四年,由我主人曹寅那里,取银二万两,四十六年,取银二万两,皆交给灵普了。听说去南省时,取了银一万两,不知交给了谁。又,每月给戏子、工匠等银两,自四十四年三月起,至四十七年九月止,共银二千九百零四两,都交给他们本人了。由曹寅那里,取银共五万二千九百零四两。又讯问李煦之家人蒋德,回称:四十五年,由我主人李煦那里,取银二万两,交给灵普了。听说去南省时,取银一万两,不知交给了谁。又,每月给戏子、工匠等银两,自四十五年三月起,至四十七年九月止,共银二千八百五十六两,都交给他们本人了。由李煦那里,取银共三万二千八百五十六两。由两家总共取银八万五千七百六十两中,除给戏子、工匠之五千七百六十两,既皆照给本人,可以不查外,将交给灵普之八万两,讯问灵普,回称:曹寅、李煦送来之银两,我皆交给太监郑启、高三卞了。又问郑启,同称;我不知道,此银高三卞、邓桢知道。又问邓桢、高三卞,回称:各处用银四万两,记有账目。又交广储司收存二万两等语。再,去南省时所取之银二万两,既然曹寅、李煦之家人不知交付何处,请俟曹寅、李煦晋京时,问明交给何人,另行具奏。等因缮摺。
康熙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贝勒、内务府总管赫奕、暑内务府总管尚志杰、郎中海章具奏。
奉旨:依议。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