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丁右石璧谋 右菁茅谋
元材案:本书各篇均无于正文后及标题下另加子目者,独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现有二子目之例,则下文及《揆度》、《轻重甲》、《乙》与《戊》各篇每段皆应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谓“峥丘之谋”者既与“阴里之谋”及“菁茅之谋”叙例全同,即应取得同有子目之资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证此二子目决非原书所本有。乃后之读者见《管子》其他各篇,如《经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马》、《七法》、《幼官图》及《杂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标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实则《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书人之意,亦极可疑。观《群书治要》所引《牧民篇》即无子目,与今本异,即其证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亦可以说是每段一“谋”。段与段间皆无联系,与《轻重甲、乙》等篇体例全同。
桓公曰:“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贺献〔一〕不足,为此有数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城阴里〔二〕,使其牆三重而门九袭〔三〕。因使玉人刻石而为璧〔四〕,尺者万泉〔五〕,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六〕。”
璧之数已具〔七〕,管子西见天子曰:“弊邑之君欲率诸侯而朝先王之庙,观于周室〔八〕。请以令使天下诸侯朝先王之庙,观于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九〕。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
天子许之曰:“诺。”
号令于天下。天下诸侯载黄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一0〕输齐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财物流而之齐,故国八岁而无籍。阴里之谋也。
右石璧谋。
〔一〕元材案:贺献,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尹注云:“城者,筑城也。阴里,齐地也。”张佩纶云:“阴里即《水经淄水注》‘又东北迳荡阴里西’之荡阴里。”元材案:此亦著者假託之词,不必实有其地。张说太泥。
〔三〕尹注云:“袭亦重也。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託筑城。”
〔四〕尹注云:“刻石,刻其蒥石。”元材案:“刻其蒥石”,当作“刻其菑石”,说已详《轻重甲篇》。
〔五〕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见,“钱”字只一见。其中除了“天下诸侯载黄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输齐”及“谨守泉布之谢物”两“泉”字当为“泉”字之误外,其馀八“泉”字则皆作“钱”字讲。《周礼地官泉府疏》:“泉与钱,今古异名”是也。谓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尹注云:“好倍肉曰瑗。”元材案:珪,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国有大事,执以为瑞信之物,亦谓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尔雅》:“好倍肉谓之瑗。”言孔大于边也。中,直也。谓一圭之价直四千钱,一瑗之价直五百钱也。
〔七〕元材案:璧之数,指上述五种之璧每种各若干之总数。
〔八〕安井衡云:“‘观’疑当为‘觐’。”元材案:“观于周室”是汉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阳时诏封周子南君诏中语(见《汉书武纪》),不当改字。
〔九〕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齐之所出。盖不可独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犹藏其机。”张佩纶云:“彤弓当作彫弓。《荀子大略篇》云:‘天子彫弓,诸侯彤弓,大夫黑弓,礼也。’《公羊定四年传》何注:‘礼,天子彫弓,诸侯彤弓,大夫婴弓,士卢弓。’据此则彤弓当作彫弓。形近而讹。”元材案:此言诸侯朝周时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为是。
〔一0〕王念孙云:“‘泉’当为‘帛’。下文亦云:‘有五穀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说是也。《史记货殖传》云:“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綵布帛鱼盐。”亦以“布帛”“文綵”连言。采、綵古通。
桓公曰:“天子之养不足,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信诸侯〔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江淮之间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二〕,名之曰菁茅〔三〕。请使天子之吏环封而守之。夫天子则封于太山,禅于梁父。号令天下诸侯曰:‘诸〔四〕从天子封于太山,禅于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为禅籍〔五〕。不如令者不得从。’”
天子下〔六〕诸侯载其黄金,争秩〔七〕而走。江淮之菁茅坐长而十倍,其贾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归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贺献者,菁茅之谋也。
右菁茅谋。〔八〕
〔一〕张佩纶云:“‘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信诸侯’,当作‘号令赋于天下诸侯则不信’。”元材案:此谓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为诸侯所信,犹言诸侯不肯服从也。张说非。
〔二〕俞樾云:“‘母’当作‘毌’,古贯字。贯者通也。谓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于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误。俞说得之。
〔三〕元材案:《汉书王莽传》“陈菁茅四色之土,钦告于岱宗泰社”,颜师古注云:“《尚书禹贡》:‘苞匦菁茅。’儒者以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为一物,则是谓善茅为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间一茅三脊,所以为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神籍。”皆不言菁茅。此独以“江淮间一茅三脊”与“菁茅”合而为一,与王莽所云相同。
〔四〕许维遹云:“诸,犹凡也。”元材案:“封于太山,禅于梁父”二语,解已见《地数篇》。
〔五〕王念孙云:“‘禅’字涉上‘禅于梁父’而衍。‘籍’当为‘藉’。藉,荐也。《史记封禅书》:‘江淮之间一茅三脊,所以为藉也。’是其证。”元材案:为禅而藉,故谓之禅藉。《封禅书》又云:“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神藉。”神藉即禅藉也。禅字不衍。王说非。
〔六〕猪饲彦博云:“‘下’上脱‘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从’为句,‘天下诸侯’连读。其‘子’字则因上文‘从天子’而衍。”张佩纶说同猪饲。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于“朝”字绝句,并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庙”。以彼例此,当以王说为是。
〔七〕许维遹云:“‘秩’疑当作‘轶’。‘轶’与‘辙’通。”于省吾云:“按‘秩’应读作‘程’。秩、程一声之转。程谓驿程。争程而走,犹言竞程而走也。”元材案:《轻重乙篇》亦有“提衡争秩”之语。从两处上下文详绎之,秩仍当作秩。秩即次序。争秩,犹言争先恐后。于、许说皆非。
〔八〕元材案:以上二谋,似皆以汉武帝一代时事为背景者。》史记平准书》武帝元狩四年,“天子与公卿议更造钱币以赡用,而摧抑浮淫并兼之徒。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自孝文更造四铢钱至是岁四十馀年。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间盗铸钱,不可胜数。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姦或盗摩钱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庙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又曰:“上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币,问(颜)异。异曰:‘今王侯朝货以苍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悦。”又《梁孝王世家》褚先生云:“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始到,入小见。到四月朔旦,奉皮币荐璧玉,贺正月,法见。后三日,为王置酒,赐金钱财物。后二日,复入小见,辞去。留长安不过二十日。”所谓汉法,应即张汤施行白鹿皮币政策以后之法。试就以上所述比而观之。所谓“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非即“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之意耶?所谓“尺者万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非即“白金三品,重八两者直三千,差小者直五百,复小者直三百”之意耶?至“观于周室”一语,则与《汉书武纪》所载汉武帝元鼎四年洛阳诏文全同,其抄袭之迹,益为显明。此石璧谋之所自昉也。又据《史记封禅书》,自古封禅之主,虽云有七十二君,而其有事实可考者,仅有秦始皇与汉武帝二人。而始皇之上太山,中坂,遇暴风雨未得上。故汉丁公云:“始皇帝不得上封。”然则实得上封者,武帝一人而已。故有司曰:“陛下建汉家封禅。”司马迁亦曰:“今天子建汉家封禅,五年一修封。”明其为武帝所初创,非古已有之也。且始皇时,诸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议封禅各乖异,难施用。汉武帝时,诸儒及方士言封禅亦人人殊,不经,难施行。然则封禅之事,于古无徵明矣。又始皇封禅,席用苴秸。秸者,应劭云:“禾藁也。去其皮以为席。”苴者,晋灼云:“藉也。”至武帝始用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禅藉,与始皇之席用苴秸者不同。《封禅书》上文虽有“管子曰江淮之间一茅三脊所以为藉”之语,然此乃当日诸儒方士假託之词,非真出自管仲之口。即令管仲真有此言,而据《封禅书》云,乃管子设事以难桓公者。不得谓在汉武帝以前,即有以茅为藉之前例也。此菁茅谋之所自昉也。然两谋虽皆从汉武帝时事演绎而来,但其以“菁茅”二字连文,则显与王莽有关。然则本文之成,不得在王莽以前明矣!
桓公曰:“寡人多务〔一〕,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以利吾贫萌〔二〕,农夫不失其本事。反此有道乎〔三〕?”
管子对曰:“惟反之以号令为可耳〔四〕。”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使宾胥无驰而南,隰朋驰而北,寗戚驰而东,鲍叔驰而西。四子之行定,夷吾请号令谓四子曰:‘子皆为我君视四方称贷之间〔五〕,其受息之氓〔六〕几何千家,以报吾〔七〕。’”
鲍叔驰而西。反报曰:“西方之氓者〔八〕,带济负河,菹泽之萌也。渔猎取薪蒸而为食〔九〕。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锺,少者六七百锺〔一0〕。其出之,锺也一锺〔一一〕。其受息之萌九百馀家。”
宾胥无驰而南。反报曰:“南方之萌者,山居谷处,登降之萌也〔一二〕。上断轮轴,下采杼栗,田猎而为食〔一三〕。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也〔一四〕。其受息之萌八百馀家。”
寗戚驰而东。反报曰:“东方之萌,带山负海,苦处,上断福,〔一五〕渔猎之萌也。治葛缕〔一六〕而为食。其称贷之家下惠高国〔一七〕,多者五千锺,少者三千锺。其出之,中锺五釜也〔一八〕。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
隰朋驰而北。反报曰:“北方萌者,衍处负海,煮泲为盐〔一九〕,梁济取鱼之萌也〔二0〕。薪食〔二一〕。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二二〕。受息之萌九百馀家。”
凡称贷之家出泉参千万,出粟参数千万锺。受子息民参万家〔二三〕。
四子已报。
管子曰:“不弃〔二四〕我君之有萌,中一国而五君之正也〔二五〕,然欲国之无贫,兵之无弱,安可得哉?”
桓公曰:“为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反之以号令为可。请以令贺献者皆以鐻枝兰鼓〔二六〕,则必坐长什倍其本矣。君之栈台之职〔二七〕亦坐长什倍。请以令召称贷之家,君因酌之酒,太宰〔二八〕行觞。桓公举衣〔二九〕而问曰:‘寡人多务,令衡籍吾国。闻子之假贷吾贫萌,使有以终其上令〔三0〕。寡人有鐻枝兰鼓,其贾中纯万泉也。愿以为吾贫萌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称贷之家皆齐首而稽颡曰〔三一〕:“‘君之忧萌至于此!请再拜以献堂下〔三二〕。’桓公曰:‘不可。子使吾萌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三三〕。寡人之德子无所宠〔三四〕,若此而不受,寡人不得于心。’故称贷之家曰:‘皆再拜受。’〔三五〕所出栈台之职未能参千纯也,而决四方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三六〕。四方之萌闻之,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三七〕曰:‘夫垦田发务,上之所急〔三八〕,可以无庶乎〔三九〕。君之忧我至于此!’此之谓反准〔四0〕。”
〔一〕元材案:务,事务也。多务谓需要办理之事务甚多。
〔二〕元材案:“衡”,主掌财政之官,解已见《巨(筴)乘马篇》。称贷谓举债。《孟子滕文公篇》云:“又称贷而益之。”朱注:“称,举也。贷,借也。取物于人而出息以偿之也。”称贷家谓以放高利贷为业者。犹《史记贷殖传》之言“子钱家”矣。萌字解已见《山国轨篇》。
〔三〕王念孙云:“‘反此有道乎’当依上下文作‘为此有道乎’。今本‘为’作‘反’者,涉下文‘反之’而误。”张佩纶云:“案此节后曰‘反准’、‘反之号令’,正承上‘反此’而言,‘反’字不误。”郭沫若云:“此‘反此’及下文‘反之以号令’两‘反’字殆‘发’字之误,草书形近。”元材案:王、郭说非,张说是也。上言“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然则“反此”云者,乃“不籍”之意。下文管子言“反之以号令”,即所谓“反之有道”也。
〔四〕元材案:谓惟号令可以反之。即《国蓄篇》所谓“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之意。
〔五〕丁士涵云:“‘间’乃‘闾’字误。下文曰:‘表称贷之家,皆垩其门而高其闾’。”张佩纶云:“下文言‘称贷之家’,此处不得言闾。当作‘称贷之家,其间受息之氓几何家以报夷吾。’”元材案:视谓视察,犹言调查。间者,泛指其处所之谓也。如言“行间”“田间”“人间”等皆是。丁、张说皆非。
〔六〕郭沫若云:“‘受’与‘授’通,‘授息之氓’即负债之家。”元材案:“受息之氓”与“称贷之家”对文。后者指放债者,前者指借债者。借债须接受利息之条件,故曰“受息”。若释“受”为“授”,是反客为主矣。郭说似可商。
〔七〕王念孙云:“‘几何千家’,当作‘几何家’。其‘千’字则涉下文‘千锺’而衍。”元材案:“几何”一词,最早见于《左僖二十七年传》“所获几何”,又《史记孔子世家》亦有“孔子居鲁得禄几何”“人长几何”语。《管子问篇》,用之尤多。乃意未定而问之之词,犹言多少。几何千家即多少个千家也。今世统计数字,有以个为单位者,亦有以百、千、万、亿或百万、千万……为单位者。此盖以“千家”为单位,故曰“几何千家”耳。下文云:“受子息民参万家”,其数字之大可以想见。王说失之。“以报吾”当作“以报夷吾”,脱“夷”字。上文可证。
〔八〕元材案:氓与甿通。《诗卫风》“氓之蚩蚩”,《石经注疏》作“甿”,即其证。甿字解已见《轻重甲篇》。
〔九〕元材案:渔猎取薪蒸而为食者,《轻重甲篇》云:“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西方之氓既为带济负河菹泽之萌,故皆赖渔猎取薪蒸以为食,极言其生活之艰苦也。
〔一0〕元材案:称贷之家即高利贷者。《史记货殖传》谓之“子钱家”。千锺、六七百锺,谓称贷之家所借出之穀数。
〔一一〕猪饲彦博云:“‘锺也一锺’,疑当作‘中锺二釜也’。”洪颐楫云:“上‘锺’字当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其出之中锺五釜也’,‘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上‘中’字而误。”丁士涵云:“‘也’字亦当在‘一锺’下。例见下文。”安井衡云:“锺亦一锺,岁收息与本同。”何如璋云:“‘出之’下脱‘中’字。中即息也。言所出中息,贷一锺者还须加息一锺。与下文一例。”张佩纶云:“洪说非也。‘锺也一锺’,贷以一锺,息亦一锺。‘中伯伍’者,贷百而息五十。‘中锺五釜’者,贷一锺而息五釜。‘伯二十’者,贷百而息二十。或倍息,或半息,或二分息。如洪所改,则中一锺也,则几何锺而当一锺欤?不可通矣。”于鬯云:“此本当作‘其出之中锺一釜也’。‘也’字在句末。上‘锺’字不误,而上脱一‘中’字。下‘锺’字则当作‘釜’。出者对入而言。入一锺者,出则一锺外又加一釜之息。故曰‘其出之中锺一釜也’。”姚永概云:“据下文云云,疑当作‘其出之中锺几釜也’,但不可确知釜数耳。’”元材案:安井及张氏说是也。锺也一锺,即利率百分之百之意。
〔一二〕元材案:“山居谷处”四字,又见《盐铁论轻重篇》。山居须登,谷处须降,故曰“登降之萌”。
〔一三〕元材案:“上断轮轴”,“断”,截断。谓上山砍伐树木以为制造车轮及车轴之用也。“杼栗”即《庄子徐无鬼篇》“先生居山林食芧栗”之芧栗,小栗也。南方之萌,或以制造车之轮轴为生,或以採取芧栗及田猎为生,其贫困与上述西方之萌盖同。
〔一四〕安井衡云:“伯伍,贷百钱收息五钱也。与上下相比,为数太少。且此以息重为次,‘伍’字下疑脱‘什’字。”元材案:伯伍即百分之五十,上引张佩纶说已言之,不必改字。此与下文北方称贷之家,其称贷之对象,皆以钱计,与上文西方及下文东方之皆以穀计者不同。故南方北方皆曰“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西方东方则曰“多者千锺,少者六七百锺”及“多者五千锺,少者三千锺”,而下文总结亦必曰“凡称贷之家出泉参千万,出粟参数千万锺”也。又案中字除上、中、下及中间之中不计外,在本书中凡十八见。乃汉人常用语,即相当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何如璋谓“中即息”者失之。
〔一五〕猪饲彦博云:“‘苦’当作‘谷’。‘福’当作‘辐’。或云‘苦处上断福’五字衍。”王念孙云:“‘苦处’当为‘谷处’。上文‘山居谷处’,即其证。‘上断福’三字义不可通。案上文云:‘上斲轮轴’,则此‘上断福’当是‘上斲辐’之讹。上言‘斲轮轴’,此言‘斲辐’,若《诗》之言‘伐轮伐辐’矣。”郭沫若云:“‘苦处上断福’涉上文‘山居谷处’‘上断轮轴’而衍,‘谷’又误为‘苦’或‘若’,‘轮’又误为‘福’耳。当删。”元材案:上文已有“谷处”,此处不宜重出。《尔雅释言》:“咸,苦也。”注:“苦即大咸。”是“苦处”意为土地咸卤,不生五穀。即《史记货殖传》“地泻卤”之意,犹今言盐硷地也。“上断福”即“上断辐”。上文“山居谷处”“上断轮轴”,是对“南方之萌”的生活之描写,此“苦处,上断辐”,则为对“东方之萌”的生活之描写。“苦处”承“负海”言,“上断辐”承“带山”言。既不须改字,更非衍文。
〔一六〕元材案:葛缕,以葛藤纤维为线,织之为衣履。贫民所服。
〔一七〕元材案:“下惠”当为“丁惠”之讹。解已详《轻重乙篇》。高国即高子国子。《左氏襄十二年传》“天子之二守国高在”是也。此亦假託之词。
〔一八〕元材案:釜十则锺,说已见《海王篇》。今贷出一锺,而息五釜,是其利率亦为百分之五十,与南方同矣。
〔一九〕元材案:“衍处负海”与上文“带山负海”对文。此“衍”字与《山国轨篇》“梁渭阳琐之牛马满齐衍”及《山至数篇》“伏尸满衍”之衍不同。彼处“衍”字皆当训为原野,此处衍字则当作“泽”字讲。《小尔雅》云“泽之广者谓之衍”是也。“衍处”谓处于卑湿之地。犹《盐铁论通有篇》之言“山居泽处”矣!煮泲为盐,解已见《地数篇》。
〔二0〕元材案:梁,即《诗小雅》“敝笱在梁”之梁。《传》:“鱼梁也。”即堰水为关孔以捕鱼之处。“梁济取鱼”者,言为梁于济水之中以捕取其鱼也。张佩纶以“济”为“渡”者失之。
〔二一〕元材案:“薪食”即“取薪蒸而为食”之意。》汉书。朱买臣传》:“尝艾薪樵卖以给食。”即其证。
〔二二〕元材案:“中伯二十”,言其利率相当于百分之二十。即《史记货殖列传》所云“中什二”者也。
〔二三〕安井衡云:“古本无‘数’字。据上所举,四方受息之萌三千五百馀家。万当作千。”元材案:古人临文,对于数字本不十分讲究,往往只言其大概,本书作者则更喜夸大。此例随处而有,若必一一为之校改,则过迂矣。兹为易于明了起见,特制为简表如左:
齐国四方高利贷情况调查表
调查区域地理环境人民生活状况称贷之对象及其数量利率受息者之约数调查人
西方带济负海,菹泽之萌。渔猎取薪蒸而为食。粟多者千锺,少者六七百锺。锺也一锺九百馀家鲍叔
南方山居谷处,登降之民上断轮轴,下採杼栗,田猎而为食。泉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中伯伍也八百馀家宾胥无
东方带山负海,苦处之民。上斲辐,渔猎治葛缕以为食。粟多者五千锺,少者三千锺。中锺五釜八九百家甯戚
北方衍处负海之民。煮泲为盐,梁济取鱼,薪食。泉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中伯二十九百馀家隰朋
总计泉三千万,粟三数千万锺。三万家
〔二四〕吴志忠云:“‘弃’乃‘意’字误。”姚永概云:“‘弃’乃‘幸’字之讹。”张佩纶云:“不弃盖古人常语。《诗》‘不我遐弃’是也。《史记范睢传》秦王曰:‘寡人得受命于先生,是天所以幸先王,而不弃其孤也。’”元材案:张说牵附太甚,姚说亦无据,吴说近之。《汉书。严延年传》:“我不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颜师古注云:“言素意不自谓如此也。”犹俗语之言“没有想到”矣。
〔二五〕丁士涵云:“‘之正’二字当是‘五王’二字之误。五王犹五君也。《轻重甲篇》曰:‘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是其证。”元材案:《轻重甲篇》“二王”乃“之正”之误,说已详彼篇。此盖言东西南北四方之民皆为各区域称贷家之高利贷所剥削,每年除对国家负担租税外,尚须负担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百之高利贷的利息,是一国之民不啻同时有五君之正矣。丁氏说非。
〔二六〕何如璋云:“‘鐻枝兰鼓’,殆戟枝兵架之属,上设此为旌别而富民可以赀得者。《山权数》之树表置高,犹此义也。”张佩纶云:“当作‘鼓鐻枝兰’。”并引证鼓鐻为乐器,枝兰为兵器。而曰:“盖称贷之家皆卿大夫,赐以金石之乐,门列棨戟,以代偿贫民子息。”元材案:下文云:“寡人有鐻枝兰鼓,其贾中纯万泉也。”又曰:“所出栈台之职未能参千纯也,而决四方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是其物皆以“纯”为计算单位。纯乃丝绵布帛等匹端之名,解已见《轻重甲篇》。乐器兵器从无以纯言者。故鐻枝兰鼓当是一种美锦之特有名称。其取义之由或因其上织有象形“鐻枝兰鼓”之花纹耳。何、张二氏说皆非。
〔二七〕猪饲彦博云:“‘职’当作‘藏’。下同。”吴志忠说同。何如璋云:“《山至数》‘栈台之钱’,此亦当作‘钱’。下文‘栈台之职未能三千纯也’,‘纯’当为‘缗’,声之误也。”许维遹云:“‘职’乃‘织’字之讹,下文同。织,布帛之总名。下文云‘所出栈台之职未能参千纯也’,纯即匹端名,是其证。《山至数篇》云‘请散栈台之钱’,钱帛以类相从也。”元材案:《史记秦始皇本纪》“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职者,主也,亦有藏义。原文不误。
〔二八〕张佩纶云:“‘太宰’当作‘宰夫’,或衍‘太’字。《仪礼》均言‘膳宰’,无以太宰行觞者。”元材案:太宰,奉常属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奉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六令丞。又有痈太宰、太祝令丞。”师古注云:“雍,右扶风之县也。太宰,具食之官。”是太宰本为具食之官。张说失之。
〔二九〕安井衡云:“古本‘衣’作‘哀’。”张文虎云:“哀疑〈哀,口改由〉字之讹。”张佩纶云:“‘衣’‘哀’均‘辰’之误。‘〈角辰〉’,古文‘觯’。盖‘〈角辰〉’省为‘辰’而坏为‘衣’,或作‘哀’。《乡饮酒礼》、《燕礼》、《特牲餽食礼》均有举觯之礼。君当拜,不当举〈哀,口改由〉也。”郭沫若云:“‘衣’或‘哀’殆‘卮’字之讹。”元材案:作“衣”者是。举者提也,犹摄也。“举衣而问”即摄衣起立而问,所以示尊敬宾客之意。《管子小称篇》“管子摄衣冠起对曰”云云,即其证。两张及郭氏说皆非。
〔三0〕王寿同云:“‘终’当为‘给’。下文‘民多称贷负子息以给上之急,度上之求。’是其证。”陶鸿庆说同。闻一多云:“‘令’当作‘今’,属下读。”元材案:王、陶说是,闻说非也。下文云:“吾闻子假贷吾贫民,使有以给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萌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而给上事,子之力也。”此言“给其上令”,与“给寡人之急”“给上事”,句例正同。
〔三一〕张佩纶云:“‘齐首而稽颡’,当作‘拜手而稽首’。饮酒之礼无稽颡者。《仪礼》作‘再拜稽首’。”元材案:下文亦有“齐首稽颡”之语,证明此乃著者习用术语,与古礼无关。齐首,首与地齐;稽首,以额叩地,乃封建社会中最恭敬之礼节。张说太拘。
〔三二〕元材案:堂下,堂陛之下,解已见《轻重甲篇》。不言献君而言献堂下者,敬君之词。
〔三三〕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语,又分见本篇下文及《轻重甲篇》,解已见《甲篇》。
〔三四〕丁士涵云:“‘宠’疑‘穷’字误。”于省吾云:“按丁说谬。宠谓荣宠。《楚语》‘其宠大矣’注:‘宠,荣也。’此言寡人之德子而对于子无所荣宠也。”元材案:于说是也。《汉书成纪》阳朔五年诏曰:“宠其强力。”师古注云:“谓优宠力田之人。”与此宠字用法正同。
〔三五〕猪饲彦博云:“‘故’字‘曰’字衍。”王念孙云:“衍‘曰’字。”闻一多云:“‘曰’‘皆’二字互易。”元材案:闻说是也。
〔三六〕元材案:“使无券契之责”,解已见《轻重乙篇》。
〔三七〕元材案:“父教其子”二句,解已见《轻重乙篇》。
〔三八〕王引之云:“‘发’下脱‘草’字。《国蓄篇》曰:‘耕田发草,上得其数矣。’《轻重甲篇》曰:‘今君躬耕垦田,耕发草土。’又曰:‘彊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是也。‘务’字属下读。务上之所急者,务农也。农者上之所急也。”元材案:此当以“夫垦田发务”为句,“上之所急”为句,“可以无庶乎”为句。务与蓩同。《续汉郡国志》“弘农郡有务乡”,《刘玄传》“务乡”作“蓩乡”,即其证。蓩乡者,李贤注云:“蓩音莫老反,《字林》云:‘毒草也。’因以为地名。”是发蓩即发草。以发草为发蓩,当是著者採用某地方言为文,犹《海王》《国蓄》两篇之以“吾子”代“婴儿”矣。王说失之。
〔三九〕张佩纶云:“‘无庶’即‘芜旷’。庶从苂,黄亦从苂,形近而误。”郭沫若云:“张说近是。盖本作‘无广’,‘无广’即无旷也。《形势篇》‘怠倦者不及,无广者疑神’。‘广’与‘庶’形近而讹。”元材案:张、郭二氏说皆非。“无庶”二字不词,“庶”当作“度”,形近而讹。度即下文“给上之急,度上之求”及“给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之度。“度上之求”“度寡人之求”,乃桓公自言。“上之所急,可以无度乎”,则受息之民之言。或曰“度求”,或曰“度急”,其义一也。
〔四0〕安井衡云:“反准,偿财以重物价也。”元材案:此说非是。准者,平也。平准之意,本欲调治贫富,平其不平。今乃先将某种物价特别提高,然后利用此高价之物,代人民偿还其子息之数,然则反准云者,即提高物价以偿民债之意。若如安井氏说,是倒果为因矣。又案此文全係著者用管子口气,说明其所谓“反准”政策之具体实施方法。文中桓公与称贷之家之互相应对进退与四方之民之闻而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亦为管子假设之词。谓如此则桓公当如何,称贷之家当如何,四方之民闻之又当如何也。故文中“桓公举衣而问”,“桓公曰不可”两句中之“桓公”二字,皆当作“君”字讲,使与上文“君之栈台之职”、“君因酌之”二句用字相合。则此事全为著者假託管子运筹帷幄之言,更为彰明较著矣。此种文法,《战国策》最常用之。《史记》记蒯通说范阳令事,亦与此同。
管子曰:“昔者癸度〔一〕居人之国,必四面望于天下〔二〕。下高亦高〔三〕。天下高,我独下,必失其国于天下。”
桓公曰:“此若言曷谓也?”
管子对曰:“昔莱人善染,练茈之于莱纯锱,緺绶之于莱亦纯锱也〔四〕。其周,中十金〔五〕。莱人知之〔六〕,间纂茈空〔七〕。周且敛马作见于莱人操之〔八〕,莱有推马〔九〕。是自莱失纂茈而反准于马也〔一0〕。故可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此之谓国准〔一一〕。”
〔一〕元材案:癸度之名,已见《轻重乙篇》,即武王所问者。与《轻重甲篇》桓公所迎之癸乙,皆为著者所假託之“轻重之家”,而同以“癸”称。《史记律书》:“癸之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也,故曰癸。”盖本无其人,故随意命字。解已见《揆度篇》及《轻重乙篇》。
〔二〕元材案:四面望于天下,谓须随时注意国内及国际之经济情况。盖经济情况常因时因地而不同。故善为国者,必须以极锐敏之眼光,用极精密之调查统计,将国内外各种不同之经济情况比较研究,以决定其因应变化之术。夫然后可以进行战衡、战准、战权、战流、战势乃至战兵而无虑于败。此白圭所以“乐观时变”,而计然所以贵“睹万物之情”也。《旧唐书刘晏传》载晏之理财“四方动静,莫不先知”,作用正与此同。
〔三〕张佩纶云:“‘下高亦高’当作‘下亦下,高亦高’。《地数篇》:‘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矣。’是其证。”闻一多云:“当作‘天下高亦高,天下下亦下’。《地数篇》可证。”元材案:“下高亦高”上脱“天”字。此谓天下高我亦当与之同高。若天下高而我独下,则我国之财利将流越而之天下,而我国必不免于灭亡矣。此数语又见《地数篇》。解已见《乘马数篇》。张、闻二氏说非。
〔四〕元材案:此当以“昔莱人善染”为句。善染者,谓擅长于染色之工艺也。练,《说文》:“厚缯也。”茈,茈草也。《山海经西山经》“劳山多茈草”,《御览》引《说文》作“紫草”。段玉裁云:“茈、紫同音。司马彪注《上林赋》曰:‘茈薑,紫色之薑。’知古茈紫通用。”练茈即染有紫色之缯。緺音娲,即《史记滑稽列传》“佩青緺”之緺。绶,组也,即丝絛,以承受印环者。紫青色之绶,故曰緺绶。《后汉书南匈奴传》“诏赐单于冠带衣裳黄金玺盭緺绶……”,注云:“盭音戾,草名。以戾草染绶,因以为名。则汉诸侯王制。戾绿色。緺,古蛙反,《说文》曰:‘紫青色也。’”练茈、緺绶两者盖均为莱人特产,而其价则极低廉,不过每纯直金一锱而已。纯、锱皆量名,解已见《轻重甲》及《轻重乙篇》。
〔五〕郭沫若云:“‘其周中十金’,旧均以‘周’为周人。周与莱远隔,于文亦难通。‘周’当指莱人四周之邻国,其中可包含齐鲁。下‘周’字亦同此解。”元材案:“郭氏以莱周远隔,于文难通,乃从列国分立时言之耳。若在天下一统以后则有如《史记货殖传》所云:“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虽远在万里,亦如在目前矣。“周”字在本书凡十六见(《国蓄》一、《山国轨》二、《山至数》一、《地数》一、《揆度》一、《国准》一、《轻重甲》一、《轻重乙》一、《轻重丁》五、《轻重戊》一),皆当作周王朝或周地讲,说已详《国蓄篇》。此“周”字及下“周”字,亦指周地而言。周地包括长安(西周)及洛阳(东周)在内。所谓“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係指长安之周。此处“周”字则似指洛阳之周而言。洛阳之周,俗喜以商贾为业。《史记货殖传》云:“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又云:“周人既纤,而师史尤甚。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贫人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不入门。设任此等,故师史能致七千万。”《汉书货殖传》亦云:“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据此,则齐、秦、楚、赵、梁、鲁,无不属于周人活动之范围,莱、周远隔,又何患耶?“其”字下脱“于”字。“其于周中十金”者,谓练茈及緺绶在周地特为贵重,每纯可直黄金十斤,章炳麟所谓“在周则贾中十金”是也。郭说太拘。
〔六〕郭嵩焘云:“‘莱人知之’者,言四面望于天下,高下至憭也。”元材案:莱人,莱国之商人。知之,谓知晓莱周两地价格悬殊之情况也。
〔七〕何如璋云:“纂者集也。莱人知练与绶之价高,恐茈草不继,乃歛以备染。”张佩纶云:“间,少间也。”元材案:何氏以纂为集是也。惟此处茈字仍当作染织物讲。上言练绶在周地纯直十金,是周人所重者乃练与绶而非茈草,甚明。“间”即《史记货殖列传》“乌氏倮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之间。《集解》:“徐广曰:‘间一作奸。不以公正,谓之奸也。’”《索隐》:“间献犹私献也。”“空”即《诗小雅》“杼柚其空”之空,尽也。此谓莱国商人既知周国价贵,争以收集染织物为事,故全国为之一空也。
〔八〕朱长春云:“空则市难得,故以马作现钱而易之。”张佩纶云:“周以重价致綦茈。及莱之綦茈既空,则以马作直,易之莱人。”元材案:马即《礼投壶》“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之马,郑注:“马,胜筹也。”犹言筹码。此处盖指某种通行于国际间之临时票据而言。作见即作证见,犹言抵押。操即《山至数篇》“常操国穀三分之一”之操,持也,亦据也,即佔有之意。盖周人以此项染织物既已由莱人收集一空,因又以临时票据为抵押,从莱人手中全部转购将其掌握于自己手中。朱、张二氏既误筹码之马为车骑之马,又不知所谓“作见操之”者即莱人所收集之染织物,盖两失之矣。
〔九〕安井衡云:“俗本‘推’误‘准’。”王寿同云:“‘推’乃‘准’之误,下文云云可证。”张佩纶云:“‘有’读为‘又’,又多以马至莱反准其金,虽失之于綦茈而得之于马。”郭沫若云:“‘推’疑是贱价出售之意,如今言推销也。‘莱有(又)推马’者,以四周之马集中于莱,莱因马多而贱,四周因马少而贵,故莱人又将贱价之马大量推销。是则四周虽因购买莱人之綦茈有所损失,却反而求得平衡于马之交易也。此两番周转,均以证明‘天下高我独下’之为害,莱人本为齐所灭者,虽未必即因此而失国,颇足供作者借喻之便。”元材案:王说是,郭说非也。周即周人,马乃筹码,“有”为有无之有。“准马”即“以马准币”之意。“莱有准马”者,谓货由周操,马归莱有也。
〔一0〕元材案:“是自莱失綦茈而反准于马”,当作“是莱自失纂茈而反准于马”。反准者,前为以马准币,今则以币准马。谓通过周人以重价及准马抢购之后,莱人遂自失其所收集之各种染织物,而所得者不过是以准马向周人收回钱币而已。
〔一一〕元材案:“乘者乘之”上亦当有“可”字,与上句同。此言善为国者必能因其可因,乘其可乘,因天下以制天下,如周人之因莱人以制莱人,然后其国乃不为天下所洩矣。此处“国准”二字,与《国准篇》及本篇下文之“国准”,义有内外广狭之不同。后者对于国内而言,其义狭。前者则对于国际而言,其义广。盖犹今人之言国际贸易平衡矣。惟又有不可不知者,本书作者言国际贸易,与中世纪重商主义者完全不同。重商主义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故多以输出货物输入金钱为其主要之目标。而且认为只有通过对外贸易,始能增加一国之货币财富。本书作者处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时期,故力主以高价吸收外国之货物,而惟恐自国之货物流于外国,为天下所泄。此种思想贯穿于本书各篇中。本文所论周人不惜重价以筹码套购莱人之纂茈,不过无数事例中之一例而已!
桓公曰:“齐西水潦而民飢,齐东丰庸〔一〕而粜贱。欲以东之贱被〔二〕西之贵,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今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三〕。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钱也。请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决其籍。若此,则齐西出三斗而决其籍,齐东出三釜而决其籍。然则釜十之粟〔四〕皆实于仓廪。西之民飢者得食,寒者得衣,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五〕。若此,则东西之相被,远近之准平矣〔六〕。”
〔一〕尹注云:“庸,用也。谓丰稔而足用。”俞樾云:“案‘庸’乃‘康’字之误。《淮南天文篇》‘十二岁一康’,高注云:‘康,盛也。’然则丰康者,丰盛也。尹注非。”郭沫若云:“庸者佣也,丰庸谓工价高。”元材案:郭说是也。惟此处工价,是指实际工资而言。由于穀价低落,佣工之名义工资不变,但工资之购买力提高,可以多买穀类,故曰丰庸也。马克思在其所著《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有云:“劳动的货币价格仍然未变,可是一切农产品和工业品由于使用新机器、年成好等等原因而降低了价格。这时工人拿同样的货币可以买到更多的各种商品。所以他们的工资正因为工资的货币价值仍然未变而提高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三六八──三六九页)俞氏不明此理,动自妄改古书,失之远矣。
〔二〕元材案:被字解已见《山至数篇》。
〔三〕尹注云:“五鏂为釜。斗二升八合曰鏂。”王念孙云:“齐西之粟三斗三十钱,则二斗二十钱,而鏂亦二十钱,则是二斗为一鏂也。尹注失之。”张佩纶云:“案王说非也。《周礼廪人》、《考工记》、《论语》‘与之釜’马融注均曰:‘釜六斗四升。’按此文釜百鏂二十,釜十鏂二,五区为釜剖之,正得斗二升八合为鏂。王氏鏂二斗之说,实兼取昭二年杜注,以区为二斗,釜则八斗。乃四区为釜,非五区为釜,与本篇不同。”元材案:本书豆、区、釜、锺是按陈氏新制“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釜十则锺”计算,与旧齐制之以“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者不同,说已详《海王篇》。尹、张皆误,王说得之。
〔四〕王念孙云:“‘釜十之粟’,十当为斗。‘釜斗之粟’即承上‘三斗’‘三釜’而言。”俞樾云:“上云‘齐西之粟釜百泉,齐东之粟釜十泉’,然则所谓‘釜十之粟’者,乃一釜十泉之粟,指齐东而而言也。盖齐西粟贵,齐东穀贱。故虽均是籍人三十泉,而齐西只以粟三斗当泉三十,齐东必以粟三釜当泉三十。于是齐西之粟所入无多,而齐东之粟皆实于仓廪矣。其下曰‘西之民飢者得食,寒者得衣’,以此故也。管子因桓公欲以东之贱被西之贵,故为此法。则其所注意者本在齐东一釜十泉之粟,故曰‘然则釜十之粟皆实于仓廪’。王氏欲改‘十’为‘斗’,则全失其义矣。”元材案:俞说是也。
〔五〕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引无此二句。又《揆度篇》作‘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疑是该篇脱简窜此。上文云:‘齐西出三斗而决其籍’,民犹出三斗,则无所谓予陈贷新之可言。”元材案:郭氏断定民出三斗,即无予陈贷新之可言,实则“民出三斗”之后,不一定家有馀财。而且有时,此三斗亦由借贷或贱卖财物而来。《汉书食货志》引晁错云:“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又《盐铁论未通篇》文学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之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然则予陈贷新,未始无此必要明矣!
〔六〕尹注云:“君下令税人三十钱,准以五穀,令齐西之人纳三斗,东之人纳三釜,以赈西之人,则东西俱平矣。管子智用无穷,以区区之齐一匡天下,本仁祖义,成其霸业。所行权术,因机而发,非为常道,故别篇云:‘偏行而不尽也’。”
桓公曰:“衡数〔一〕吾已得闻之矣。请问国准。”
管子对曰:“孟春且至,沟渎阮而不遂,谿谷报上之水不安于藏〔二〕,内毁室屋,坏牆垣,外伤田野,残禾稼,故君谨守泉金之谢物,且为之举〔三〕。大夏,帷盖衣幕之奉不给〔四〕,谨守泉布之谢物〔五〕,且为之举。大秋,甲兵求缮,弓弩求弦,谨丝麻之谢物〔六〕,且为之举。大冬,任甲兵〔七〕,粮食不给,黄金之赏不足,谨守五穀黄金之谢物,且为之举。已守其谢,富商蓄贾不得如故。此之谓国准。”
〔一〕元材案:衡数,解已见《轻重乙篇》。
〔二〕王引之云:“‘阮’当为‘阸’,‘报’当为‘鄣’,皆字之误也。《立政篇》曰:‘沟渎不遂于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沟渎,修障防,安水藏。’‘隘’与‘阸’同,‘鄣’与‘障’同。”
〔三〕元材案:谢即《淮南俶真篇》“代谢舛驰”之谢。“谢物”二字连文,谓代谢之物,即因新需要而谢去之旧物,犹科学家之言新陈代谢矣。举即《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子贡好废举”之举,《索隐》引刘氏云:“废谓物贵而卖之,举谓物贱而买之。”盖政府赋敛不时,诛求不一。孟春兴修水利,则需要金钱。大夏供奉帷盖衣幕,则需要布帛。大秋修缮甲兵弓弩,则需要丝麻。大冬任甲兵,则需要五穀黄金。此等需要品又非人人所能应声即可具备者,势不得不向富商蓄贾重价购买。而欲重价购买,又非将自己家中所有其他生活必需品贱价出售或重利抵借不为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穀为雠,厌分而去。”《轻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夕求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穀,三分贾而去。”上引《汉书食货志》晁错云:“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所谓“肆其财物与其五穀”,所谓“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所谓“农夫粜其五穀”,所谓“当具有者半贾而卖”,即因供给此等新需要,而谢去之物也。政府于此,不仅应事先谨守其谢物而已,而且必须将此等谢物尽行收买,以免因一时急需而流入于富商蓄贾之手中。如此则富商蓄贾不得乘民之弊以牟取大利,如旧日之所为矣。故下文特总之曰:“富商蓄贾不得如故”也。张佩纶以“‘谢’当作‘射’”,章炳麟以“‘谢’读为‘豫’”,郭沫若以“举”为即《周礼地官司门》“凡财物犯禁者举之”之“举”,谓即“举发”者皆非。
〔四〕郭沫若云:“以下文‘大秋甲兵求缮,弓弩求弦’例之,‘不’字当是‘求’之讹。又下‘大冬任甲兵,粮食不给,黄金之赏不足’,两‘不’字亦当为‘求’。”元材案:“帷盖”解已见《事语篇》。“幕”与“帷”不同。《周礼天官幕人。注》:“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帷幕皆以布为之。”此四者──帷、盖、衣、幕,皆军用品,乃女工所织。《汉书主父偃传》:“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不足即不给。郭说失之。
〔五〕王念孙云:“‘泉布’当为‘帛布’布帛或曰帛布。下文‘帛布丝纩之贾’,即其证。此承上文‘帷盖衣幕之奉’而言,则当云‘帛布’,不当云‘泉布’。帛泉字相似,又涉上文‘泉金’而误也。”
〔六〕猪饲彦博云:“‘谨’下脱‘守’字。”丁士涵、何如璋、陶鸿庆说同。
〔七〕元材案:“任”疑是“作”字之误。《汉书燕王旦传》:“旦遂招来郡国奸人,赋敛铜铁,作甲兵。”《江都满王非传》:“遂作兵器。”《胶东康王寄传》:“私作兵车镞矢。”可证。或曰“任”即“赁”,意谓赁人操作,亦通。
龙斗于马谓之阳,牛山之阴〔一〕。
管子入复〔二〕于桓公曰:“天使使者临君之郊,请使大夫初饬,左右玄服,天之使者乎〔三〕!天下闻之曰:‘神哉齐桓公,天使使者临其郊!’不待举兵,而朝者八诸侯。此乘天威而动天下之道也。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四〕。”
〔一〕安井衡云:“古本‘谓’作‘请’。”张佩纶云:“‘请’与‘谓’皆‘渎’字之讹。‘马渎’即马车渎也。”吴闓生云:“‘于马’五字疑衍文。”元材案:吴、张说无据。古本“谓”作“请”,亦不可通,当有讹误。龙斗,谓两龙相斗也。《左昭十九年传》:“郑大水,龙斗于时门之外洧渊。”“马谓之阳”未详。牛山见《孟子告子篇》。赵岐注云:“牛山,齐之东南山也。”此亦作者假託之词。
〔二〕元材案:入复,犹言汇报,解已见《轻重乙篇》。
〔三〕顾千里云:“‘初’是‘袀’字之误。‘请使大夫袀饬’为句。‘服’下当脱一字。”陶鸿庆云:“‘饬’读为‘饰’。‘初’乃‘袀’之误字,本作‘袗’。《说文》:‘袗,玄服也。’《汉书五行志》:‘袀服振振。’僖五年《左传》‘以均为之’,服注:‘黑服也。’‘大夫袀饰’与‘左右玄服’,文异而义同。龙为水族之长,故必黑服以将事也。‘天之使者乎’上当有脱字。”金廷桂云:“‘天之使者’上脱‘祠’字,谓玄服以祠龙也。”元材案:以上各说皆是也。袀者,蔡邕《独断》云:“绀缯也。”班固《东都赋注》云:“皂也。音钧。”饰即《揆度篇》“卿大夫豹饰”之饰,尹注彼处云:“袖谓之饰。”张佩纶以“‘初’当为‘祈’,‘使大夫祈’为句,‘饬左右玄服’为句”,许维遹以“‘初饬’当作‘袀服’”者皆失之。又案:《通志》十《器服略》一云:“秦灭礼学,郊祀服用皆以袀玄。汉兴草创,仍秦之旧。”然则袀饰玄服,亦汉代之通制矣。
〔四〕元材案:“天下闻之曰”至“而愚者信之”,皆是著者假託管子之词,文法与上文“计决四方子息之数”一节完全相同。又《汉书翟方进传》赞语云:“王莽之起,盖乘天威。”“乘天威”亦汉人语也。
桓公终神〔一〕。
管子入复桓公曰:“地重投之哉兆,国有恸。风重投之哉兆〔二〕。国有枪星,其君必辱。国有篲星,必有流血〔三〕。浮丘之战,篲之所出,必服天下之仇〔四〕。今篲星见于齐之分〔五〕,请以令朝功臣世家〔六〕,号令于国中曰:‘篲星出,寡人恐服天下之仇。请有五穀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七〕。国且有大事〔八〕,请以平贾取之。’功臣之家〔九〕、人民百姓〔一0〕皆献其穀〔一一〕菽粟泉金〔一二〕,归其财物〔一三〕,以佐君之大事。此谓乘天啬而求民邻财之道也〔一四〕。”
〔一〕安井衡云:“终,极也。”于省吾云:“按极神不词。终神即崇神。终、崇古字通。”元材案:终,卒也。神者,祀神之事也。终神犹言祭神完竣,不必别有牵附。
〔二〕丁士涵云:“‘哉’乃‘烖’字误。”安井衡云:“哉、烖通。《尚书康诰》‘乃惟眚灾适尔’,《潜夫论》作‘哉’。”何如璋云:“‘地重’‘风重’两‘重’字疑作‘动’。”张佩纶云:“‘重’当作‘动’。‘国有恸’句衍。‘恸’涉上文两‘动’字,‘国有’涉下文两‘国有’字而衍。”郭沫若云:“‘重’乃‘动’之假字,金文每以‘童’为‘动’。又‘投’乃‘疫’之坏字。《说文》:‘疫,人皆疾也。’《史记天官书》:‘氏为天根,主疫。’此与地动兆疫或不无关係,盖地动则天根为之不宁也。”元材案:“地重”“风重”,疑属卜筮之事,其义未详。《管子侈靡篇》有“地重人载,毁敝而养不足”之语,然亦不可通。“风重投之哉兆”下疑脱一句,与“国有恸”句互为对文。下文“国有枪星”,宜属下读,与“国有篲星”互为对文。然终嫌不可理解,阙疑可也。
〔三〕元材案:以观察星宿为判断吉凶之根据,起源甚古,而汉人尤为盛行。《史记天官书》:“天枪长数丈,两头兑(锐)。谨视其所见之国,不可举事用兵。”《正义》:“天枪者长数丈,两头锐,出西南方。其见不过三月,必有破国乱君,伏死其辜。”《天官书》又云:“三月生彗星,长二丈,类彗。”《正义》:“天彗者一名扫星,本类星,末类彗。小者数寸长,长或竟天。而体无光,假日之光,故夕见则东指,晨见则西指。若日南北,皆随日光而指。光芒所及为灾变。见则兵起。”流血,谓兵起而人血流也。《天官书》又云:“秦始皇之时,十五年,彗星四见。久者八十日,长者竟天。其后秦遂以兵灭六王,并中国,外攘四夷,死人如乱麻。因以张楚并起。三十年之间,兵相骀藉,不可胜数。”又云:“吴楚七国叛逆,彗星数丈。及兵起,遂伏尸流血其下。”又《淮南衡山王列传》云:“先吴军起时,彗星出,长数丈。然尚流血千里。”《汉书天文志》于记述上列事实之后,又载:“元帝初元五年四月,彗星出西北。”“哀帝建平二年二月彗星出牵牛七十馀日。”并言两事之后,皆有兵灾。与此处所言略同。枪星即天枪,篲即彗。
〔四〕元材案:服即《书舜典》“四罪而天下咸服”之服。疏:“天下皆服从之。”仇,指敌人。“服天下之仇”,谓征服天下之仇敌。
〔五〕元材案:分,分野也,谓星宿所当之区域。《汉书地理志》云:“齐地,虚、危之分野也。”“见于齐之分”,谓彗星在齐国分野之内出现也。
〔六〕元材案:“世家”一词,最早见于《史记》。其义有二,一指《史记》中记载诸侯王及功臣事蹟之诸篇而言,《史记》中有“世家”三十篇是也。一则指累世仕宦之家而言,如《史记平准书》“世家子弟”,《集解》:“如淳曰:‘世世有禄秩家。’”是也。又《史记自序》云:“且余尝掌其官,废明圣盛德不载,灭功臣世家贤大夫之业不述,堕先人所言,罪莫大焉。”然则以“功臣世家”连言,亦汉人通用语矣。下文“功臣之家”凡三见,“之”字皆“世”字之误。
〔七〕王念孙云:“‘收’当为‘叔’,叔即菽字,见下文。《轻重甲篇》亦云:‘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是其证。”安井衡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勿敢左右”,解已见《山国轨篇》。
〔八〕元材案:大事谓用兵。《左成十三年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即兵也。
〔九〕元材案:“功臣之家”,“之”当作“世”,说详上注。此盖承上文“请以令功臣世家”句而言,下“人民百姓”四字则承“号令于国中”句而言。
〔一0〕元材案:阎若璩《释地又续》云:“‘百姓’义二。有指百官言者,《书》‘百姓’与‘黎民’对,《礼大传》‘百姓’与‘庶民’对是也。有指小民言者,不必夏代,亦始自唐虞之时,‘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是也。又《周语》富辰云:‘百姓兆民’,《注》:‘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此处“人民百姓”并称,则“百姓”亦指“百官”而言。下文“百姓万民”仿此。
〔一一〕元材案:“穀”上脱“五”字,上文可证。
〔一二〕王念孙云:“‘泉金’当为‘帛布’。上文作‘五穀菽粟布帛文采’,是其证。”元材案:“泉金”二字又见上文,指黄金及钱币而言。此言所献者除实物外,尚有金钱也。不当改字。
〔一三〕元材案:“归”即《论语微子篇》“齐人归女乐”之归,与餽通。“归其财物”,谓将所有财物,献之封建国家也。
〔一四〕王念孙云:“‘啬’当为‘甾’,‘甾’即‘灾’字。篲星,天灾也。因篲星而敛财物,故曰‘此乘天灾而求民邻财之道也’。”猪饲彦博、俞樾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求民邻财”者,“邻”即《尚书》“臣哉邻哉”之邻。《山国轨篇》亦有“民邻县四面皆櫎”之语。“乘天灾以求民邻财”,与上文“乘天威而动天下”,皆所谓“知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例也。《轻重甲篇》有“藉于鬼神”之法,义与此同。
桓公曰:“大夫多并其财而不出,腐朽五穀而不散〔一〕。”
管子对曰:“请以令召城阳〔二〕大夫而请之〔三〕。”
桓公曰:“何哉?”
管子对曰:“城阳大夫嬖宠被絺〈絺,巾改厶〉,鹅鹜含馀粖〔四〕,齐锺鼓之声,吹笙箎〔五〕,同姓不入〔六〕,伯叔父母远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飢而不得食。子欲尽忠于寡人,能乎?故子毋复见寡人。灭其位,杜其门而不出〔七〕。功臣之家〔八〕皆争发其积藏,出其资财,以予其远近兄弟。以为未足,又收国中之贫病孤独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九〕焉。故桓公推仁立义,功臣之家兄弟相戚,〔一0〕骨肉相亲,国无飢民。此之谓缪数〔一一〕。”
〔一〕元材案:并与屏同,藏也,解已见《国蓄篇》。腐朽五穀者,穀久藏必致腐败。《史记平准书》云:“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暴露于外,腐败而不可食。”腐朽即腐败之义。
〔二〕元材案:城阳地名,解已见《山至数篇》。
〔三〕王念孙云:“‘请之’当为‘谪之’。下文‘灭其位,杜其门’,是谪之之事也。今作‘请之’者,涉上文‘请以令’而误。”张佩纶云:“《汉书贾谊传》:‘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史记爰盎传》‘绦侯徵繫清室’,《汉书》作‘请室’。‘而请之’之请,即请罪之谓。不必改字。”元材案:张说是也。《汉书高纪》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应劭云:“言耐罪已上皆当先请也。”《景纪》中六年诏:“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后二年诏:“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王莽传》:“敢有犯者,辄以名闻,请其罪。”又云:“辄捕繫,请其罪。”可见“请之”云者,即“请其罪”之谓,乃汉、新两代常制矣。
〔四〕元材案:“〈絺,巾改厶〉”,“綌”之讹字,音隙。《五经文字》:“綌作〈絺,巾改厶〉,讹。”《诗周南》“为絺为綌”,朱传:“精曰絺,麤曰綌。”“粖”朱本作“秫”。金廷桂云:“或本作秣,然《说文》亦无秣字。《战国策齐策》:‘而君鹅鹜有馀粒。’恐当作‘粒’。”今案:粖,《五音集韵》“音末”。《博雅》:“饘也。”馀粖犹言剩饭。《史记孟尝君传》:“今君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僕妾馀粱肉,而士不厌糟糠。”《平原君传》:“君之后宫以百数,婢妾被绮縠,馀粱肉,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厌。”语意与此略同。
〔五〕吴志忠云:“‘笙箎’下夺‘之风’二字。《轻重己篇》有。’张佩纶云:“按《己篇》云‘吹埙箎之风,凿动金石之音’,与此文不同,所夺未必是‘之风’字。吴太武断。”姚永概云:“脱‘之音’二字。”元材案:“之风”“之音”皆可通,未知孰是。
〔六〕猪饲彦博云:“‘不入’疑当作‘之人’。”许维遹云:“入,犹得也。见《广雅释诂》。”元材案:《轻重己篇》云:“天子祀于太宗,……同族者入原作人,误。依王念孙校改。殊族者处。”今此云“同姓不入”,谓城阳大夫无宗族之情,在饮酒作乐时,即同一族姓之人亦不得参加也。两氏说非。
〔七〕何如璋云:“谓杜塞其门不得出入也。《夏官大司马》‘犯令陵政则杜之’,《史记商君列传》‘公子虔杜门不出既八年矣’,义同。”元材案:“灭其位”,谓取消其在朝列应有之位次也。
〔八〕元材案:此“功臣之家”与下文“功臣之家”,两“之”字均当依上文作“世”字。
〔九〕元材案:“与得”二字解已见《轻重甲篇》。
〔一0〕元材案:戚,亲也,解已见《山至数篇》。
〔一一〕张佩纶云:“‘此之谓缪数’句衍。下文‘惟缪数为可耳’,故曰‘此之谓缪数’。此句乃複衍之未删者。”元材案:此节所举之事与下节所举之事,皆各为所谓“缪数”之一例。而下节则遥承此节而言,其意若曰,亦惟有以与此同样之“缪数”应付之云尔。桓公已知“缪数”之意义,故但“诺”而行之,不再发为“何为缪数”之问,则此句之非衍文可知矣。缪数者,尹注下节云:“缪读曰谬,假此术以陈其事也。”今案:缪即《汉书司马相如传》“临邛令缪为恭敬”之缪,颜师古曰:“缪,诈也。”安井衡所谓“阳行义,而阴收其利,故名曰‘缪数’”是也。犹言诈术。《通典》引此“缪”作“胶”,张佩纶谓“当作‘胶’。胶,固也。言以恩泽胶固之,故曰‘缪数’”者非。又案“自城阳大夫”至“故子毋复见寡人”一段文字,皆管子教桓公“请罪”城阳大夫之词。“灭其位”二句,则如王念孙氏所云“乃管子教桓公以谪之之事”。自此以下,仍是管子语。盖谓如能以上述之词及事罪之,则其所发生之效果,必可如此云云也。“故桓公推仁立义”之“桓公”,当作“公”字或“君”字看,与上文“计决四方子息”节中之“桓公”用法全同。
桓公曰:“峥丘之战〔一〕,民多称贷,负子息,以给上之急,度上之求。寡人欲复业产,此何以洽〔二〕?”
管子曰:“惟缪数为可耳〔三〕。”
桓公曰:“诺。”
令左右州曰:“表〔四〕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五〕。”州通之师〔六〕执折箓曰:“君且使使者〔七〕。”桓公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给盐菜之用〔八〕。称贷之家皆齐首稽颡而问曰:“何以得此也?”使者曰:“君令曰:寡人闻之,《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也〔九〕。寡人有峥丘之战。吾闻子假贷吾贫萌,使有以给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民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而给上事,子之力也。是以式璧而聘子,以给盐菜之用。故子中民之父母也。”称贷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书〔一0〕,发其积藏,出其财物,以振贫病,分其故赀,故国中大给〔一一〕。峥丘之谋也。此之谓缪数〔一二〕。
〔一〕尹注云:“峥丘,地名。未闻。说即葵丘。”元材案:峥丘解已见《山国轨篇》,此亦著者假託之词。
〔二〕尹注云:“业产者,本业也。洽,通也。言百姓为戎事失其本业,今欲复之,何以通于此也。”王念孙云:“‘洽’当为‘给’。下文云‘国中大给’,即其证也。尹注非”。元材案:复业产即恢复生产。贫民因供应战时赋税,以致破产,故欲代为还清债务,恢复生产。
〔三〕元材案:著者于叙述上节“此之谓缪数”之后,又联想及另一缪数之例,故又闢为此节连类及之。此与上文因叙述“乘天威以动天下之道”,而又连类触及另一“籍于鬼神”之法,即所谓“乘天甾以求民邻财之道”者,章法盖同。
〔四〕尹注云:“旌,表也。”王念孙云:“‘表’当依宋本作‘旌’。故尹注云‘旌,表也’。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误。”张佩纶云:“本文作‘表’,注作‘表,旌也’亦通。”元材案:张说是。《通典食货》十二引即作“表,旌也”。表即《山权数篇》“树表置高”之表,解已见该篇。
〔五〕尹注云:“亦所以贵重之。”元材案:垩,涂饰也。垩白其门,以白色涂饰其门也。闾即里门。高其闾,即将里门放高放大。《汉书于定国传》云:“始定国父于公,其门闾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车。’”颜师古注云:“闾门,里门也。”
〔六〕元材案:师,乡师也。《管子立政篇》云:“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又《权修篇》云:“乡置师以说道之。”“州通之师”者,通即向上级汇报,谓州长旌表既毕,乃以其事汇报于乡师。犹《立政篇》之言“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矣。
〔七〕安井衡云:“‘箓’当为‘篆’。折篆犹折简也。”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折箓指官府命令。敦煌简称候官之令为“官彔”(《流沙》簿书二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策》(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称太守府之令为“府彔”,盖犹后世之令牌。执折箓,谓从乡师处取得令牌以通告称贷之家。“君且使使者”,即通告之词,不必改字。
〔八〕尹注云:“令使者赉石璧而与,仍存问之,谦言盐菜之用。”元材案:八使者,谓使者共八人也。考汉代自武帝以来直至平帝,历代皆有派遣使者循行天下之举。计武帝元狩六年有博士大等六人,昭帝始元元年有故廷尉王平等五人,宣帝元康四年有大中大夫彊等十二人,五凤四年有丞相御史椽二十四人,元帝初元元年有光禄大夫褒等十二人,建始四年有谏大夫博士赏等二十一人,成帝河平四年有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其以八人同时出使者至平帝时始有之。《汉书平纪》:“元始四年遣大僕王恽等八人置副假节分行天下览观风俗。”五年,“大僕王恽等八人使行风俗,宣明德化,万国齐同,皆封为列侯。”此两事又见《王莽传》,其五年之一次叙述特详。原文云:“风俗使者八人还,言天下风俗齐同。诈为郡国造歌谣颂功德,凡三万言。莽奏定著令……陈崇等皆封为列侯。”又《外戚恩泽侯表》,并将八使者姓名及封号户数详为记载。足见八使者同时分行天下,又同时封侯,在当日政治上确为一最重大之事件,乃王莽篡汉阴谋前奏曲之一在此以前实无有也。此文言桓公“使八使者”,与汉平帝时事正相符合。此又本文晚出之一证也。
〔九〕元材案:“《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是《史记文纪》十三年《除肉刑诏》文中语。
〔一0〕元材案:折券削书,解已见《山国轨篇》。
〔一一〕郭沫若云:“‘分其故赀’,‘赀’当是‘旧’之误。”元材案:分,散也。故赀,包括上文“积藏”及“财物”而言。故赀既散,万人得受其流,故曰“国中大给”也。若如郭说,则当译为“分散他的故旧”,未免不通矣。
〔一二〕元材案:此节与上节所言,虽同为“缪数”,但其内容则有消极与积极之分。上节以“请罪”为主,此节则以“表扬”为主。著者之意,盖欲用请罪之法,促使功臣世家自愿分出资财,振济贫困,用表扬之法促使高利贷者自愿放弃剥削行径,既不使国家增加财政支出,又能使国无飢民及解除堕入高利贷网者之债务负担。在私有财产制社会中,此种所谓“缪数”者显然是一种不可能实现之幻想。然亦实有其历史背景。《汉书哀纪》:“元始二年(公元二),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张晏曰:王莽为太傅,孔光为太师,王舜为太保,甄丰为少傅,是为四辅。莽复兼大司马,马宫为司徒,王崇为司空,是为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又《王莽传》:“莽欲以虚名说太后,白言亲承前孝哀、丁、傅奢侈之后,百姓未赡者多,太后宜且衣缯练,颇损膳以视(与‘示’通)天下。莽因上书,愿出钱百万,献田三十顷,付大司农助给贫民。于是公卿皆慕效焉。”又载张敞孙竦为大司徒司直陈崇草奏,称莽功德,其中亦有“又上书归孝哀皇帝所益封邑,入钱献田,殚尽旧业,为众倡始。于是小大乡和,承风从化。外则王公列侯,内则帏幄侍御,翕然同时,各竭所有,或入金钱,或献田亩,以振贫穷,收赡不足”之语。此本王莽有意作假,以骗取元后之信用,即安井衡所谓“诈术”者。即此亦足以证明本书著者与王莽在立场上有一脉相通之处矣!
桓公曰:“四郊之民贫,商贾之民富。寡人欲杀商贾之民以益四郊之民〔一〕,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决濩洛〔二〕之水,通之杭庄之间〔三〕。”
桓公曰:“诺。”
行令未能一岁,而郊之民殷然益富,商贾之民廓然益贫〔四〕。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决濩洛之水通之杭庄之间,则屠酤之汁肥流水〔五〕,则{民〈虫虫〉}虻〔六〕巨雄〔七〕、翡燕小鸟〔八〕皆归之,宜昏饮〔九〕。此水上之乐也。贾人蓄物而卖为雠,买为取〔一0〕。市未央毕,而委舍其守列〔一一〕,投〔一二〕{民〈虫虫〉}虻巨雄。新冠五尺〔一三〕请挟弹怀丸游水上,弹翡燕小鸟〔一四〕,被于暮〔一五〕。故贱卖而贵买。四郊之民卖贱,何为不富哉?商贾之人何为不贫乎〔一六〕?”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杀,削减。杀商贾之利,即削减商贾之利。此即《轻重乙篇》所谓“吾欲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之意。因本文著者又有所谓“决濩洛”之筴,故复提出讨论之。四郊之民即农民也。
〔二〕张佩纶云:“《说文》:‘濩,雨流霤下貌。’《山海经西山经》‘有淫水,其清洛洛’,郭注:‘洛洛,水流下貌也。’《庄子逍遥游》‘剖之以为瓢,则瓠落无所容’,司马‘瓠音护’,《注》云:‘瓠,布濩也。落,零落也。言其形平而浅,受水则零落而不容也。’‘瓠落’‘濩洛’均双声,言霖潦无所容之水。”元材案:濩洛之水,犹言洼地之积水。
〔三〕王念孙云:“‘杭’当为‘抗’,抗古读若康,杭庄即康庄。”张佩纶云:“王说非也。《诗河广传》、《广雅释诂》并云:‘杭,渡也。’‘杭庄之间’,犹《孟子》言‘庄岳之间’。庄岳二里名。此杭庄亦当为二里名。庄则近市,而杭本有旧渡,或如乾时之类。今以霖潦之水归之,始能通舟,故百鸟翔集于此。若如王说,则水溢通衢,既不能舟,又不能车,其策不亦迂谬乎?”元材案:“杭”当作“抗”,王说是也。《史记陆贾传索隐》引崔浩云:“抗,对也。”庄即左襄二十八年传“得庆父之木百车于庄”之庄,注云:“庄,六轨之道。”《尔雅释宫》云:“六达谓之庄。”然则抗庄者即两庄对立之意。故《事物异名录》云:“《管子》抗庄若雁翅。”若雁翅者,两庄对立,如雁之有两翅也。张氏说非。
〔四〕李哲明云:“‘郊’上应脱‘四’字。上下文‘四郊之民’凡三见,此亦当有之。”郭沫若云:“‘而’即‘四’字之误”元材案:郭说是也。下文“行令未能一岁,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屦”,“五衢”上无“而”字,可证。殷然,盈满之貌。廓然,解已见《轻重乙篇》。
〔五〕元材案:屠,屠户。酤一作沽,卖酒者也。《尸子》云“屠者割肉,知牛之多少,则沽者亦知酒之多少也”是也。汁肥流水,指两庄中酿酒及宰杀猪羊时所遗之肥汁尽流入于水中。
〔六〕张佩纶云:“案‘{民〈虫虫〉}虻’当作‘{民〈虫虫〉}母’。《尔雅释鸟》‘鷏,{民〈虫虫〉}母’,郭注:‘似鸟〈暴鸟〉而大,黄白杂文,鸣如鸽声,今江东呼为蚊母。俗说此鸟常吐蚊,因以名云。’”元材案:此说是也。{民〈虫虫〉}母即今之蚊母鸟,大如鸡,体灰白色,颈及背腹部有黑斑,尾黑褐色。夏日居于黑龙江等处,冬赴热地。昼伏森林,夕则飞翔河边。食蚊虻羽蚁。嘴小深裂,张之则成大口,食蚊无算,故为益鸟。唐《国史补》:“江东有蚊母鸟,亦谓吐蚊鸟。夏则夜鸣,吐蚊于丛草间。”即此鸟也。
〔七〕丁士涵云:“‘巨’、‘渠’假字。‘雄’当为‘庸’。《上林赋》有‘庸渠’,水鸟也。《说文》:‘〈鸟庸〉,〈鸟庸〉鸟。’”于省吾云:“丁谓‘巨、渠假字’是也,以‘巨雄’为‘庸渠’殊误。‘雄’乃‘雒’之讹。《汉书古今人表》‘雒陶’,《尸子》作‘雄陶’,是其证。‘巨雒’即‘渠略’。《诗蜉蝣传》:‘蜉蝣,渠略也。’雒、略并谐各声。《尔雅释虫》‘蜉蝣,渠略’,《释文》:‘略或作{略〈虫虫〉}。’《说文》‘〈虫尞,右上为小〉,巨〈虫尞,右上为小〉也。一曰蜉蝣,朝生暮死者。’《方言》十一‘蜉蝣,秦晋之间谓之蟝{略〈虫虫〉}。’然则巨雄即渠略矣。”元材案:丁说非,于说亦不合。下文云:“投{民〈虫虫〉}母巨雄。”如係渠略,则如何投之?投之又有何用?仍当作“巨雄”。巨雄者,大鸟也,指{民〈虫虫〉}母而言。与下文“翡燕小鸟”互为对文。
〔八〕元材案:翡即翡翠,属鸟类鸣禽类。亦名赤鴗。形似鱼狗,长九寸馀,体之上面呈赤褐色,臀部中央与上尾间有白色一条,又杂以青色斑纹。巢营于山中树洞内,捕食昆虫类。汉人最喜捕之。《盐铁论通有篇》文学指摘当时风俗云:“今世俗坏而竞于淫靡,女极于纤微,工极技巧。雕素朴而尚怪,鑽山石而求金银,没深渊而求珠玑。设机陷求犀象,张网罗求翡翠。求蛮貉之物以眩中国,徙邛筰之货致之东海。交万里之财,旷日废功,无益于用。”翡翠体小,不如{民〈虫虫〉}母之大,故曰“小鸟”也。
〔九〕元材案:昏饮即日落时饮酒之意。
〔一0〕猪饲彦博云:“‘卖为雠,买为取’,谓卖者速售,买者速取也。”
〔一一〕元材案:央者,半也。市未央毕,谓买卖尚未完成其半数也。委,弃也。舍,去也。委舍谓弃去之。《孟子公孙丑篇》:“委而去之。”《后汉书光武纪》李贤注:“委守,谓弃其所守也。”即其义矣。列即《汉书食货志》“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之列,颜师古注云:“列者若今市中卖物行也。”守列即坐列,犹今日之言“站柜台”矣。
〔一二〕张佩纶云:“《说文》:‘投,擿也。’《汉书萧望之传注》:‘射之言投射也。’以矢石擿之,皆可曰投。《礼》‘投壶’,《左氏传》‘擿石以投人’,皆是。”
〔一三〕尹桐阳云:“年二十曰新冠。五尺谓五尺之童。”
〔一四〕吴志忠云:“‘请’乃‘诸’字误。”许维遹云:“‘请’当作‘者’,因‘者’误为‘诸’,复误为‘请’。”元材案:两氏说非是。请者,安井衡云:“新冠少年,五尺童子皆请其父兄,挟弹怀丸弹小鸟于水上,以及昏暮”是也。
〔一五〕安井衡云:“被,及也。”
〔一六〕猪饲彦博云:“‘卖贱’二字衍。”王念孙云:“‘卖贱’当作‘买贱’,言四郊之民多买贱物,所以致富也。”陶鸿庆云:“原文当作‘卖贵而买贱’。此与上文商贾之人‘贱卖而贵买’事正相因。夺三字则文义不完。”元材案:三说皆可通。此盖谓于两庄之间,决水通之,使市中屠酤所遗肥汁流入水中,则百鸟翔集,游人众多,商贾与少年童子,竞相以弹射飞鸟为乐,而委弃其用贵价购买而来之货物于守列而不顾。及至天色既暮,祇有贱价抛售,迅速收场而已,故四郊农民得以贱价收买。如此,则农民自富,商贾自贫矣。此事在今日观之,未免幼稚可笑,然实亦以汉代社会之实际情况为背景者,初非毫无根据之谈也。考挟弹怀丸,遨游山上,不务正业,在汉代确为一时风气。其事盖起于战国之时。《国策楚策》:“左挟弹,右摄丸。”《庄子》:“以随侯之珠弹千仞之雀,所用者重,所要者轻。”《吕氏春秋贵生篇》亦有此言。及于汉代,其风益炽。焦氏《易林》:“公子王孙,把弹摄丸。”《西京杂记》:“韩嫣好弹,尝以金为丸,所失者日有十馀。长安为之语曰:‘苦飢寒,逐金丸。’”又云:“长安五陵人以柘木为弹,真珠为丸,以弹鸟雀。”下至东汉,仍未有已。王符《潜夫论侈靡篇》云:“丁夫不扶犁锄,而怀丸挟弹,携手上山遨游。”又《北堂书钞》一百二十四引《东观汉记诏》曰:“三辅皆好弹。一大老从旁举身曰:‘噫嘻哉!’”其中尤以韩嫣与五陵人为最可注意。韩嫣乃武帝倖臣,至乃以金为丸。五陵人则以金珠为丸。当日社会人士崇尚此种游乐之狂热,实可想见。本篇及《轻重戊篇》均以此事为言。虽后者以“沐涂树之枝”直接禁止之,与此处之以决水致鸟而示提倡者用意不尽相同,然无论禁止或提倡,概皆社会现实生活之反映。此如在旧日军阀时代之广东,赌番摊之风盛行,而统治者亦有时禁止,有时开放。若在内地各省,本不知赌番摊为何事,则统治者自无禁止与开放之需要,其理盖甚明也。
桓公曰:“五衢之民衰然〔一〕多衣弊而屦穿。寡人欲使帛布丝纩之贾贱,为之有道乎?”
管子曰:“请以令沐途旁之树枝,使无尺寸之阴〔二〕。”
桓公曰:“诺。”
行令未能一岁,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屦〔三〕。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其何故也〔四〕?”
管子对曰:“途旁之树未沐之时,五衢之民男女相好〔五〕,往来之市者罢市相睹〔六〕树下,谈语终日不归。男女当壮〔七〕,扶辇推舆,相睹树下,戏笑超距〔八〕,终日不归。父兄相睹树下,论议玄语〔九〕,终日不归。是以田不发〔一0〕,五穀不播,桑麻不种,蠒缕不治〔一一〕。内严〔一二〕一家而三不归〔一三〕,则帛布丝纩之贾安得不贵?”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五衢,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衰”即《史记平准书》“财赂衰耗而不赡”之衰。衰然,衰耗之貌,犹言穷困也。
〔二〕黄震云:“沐,去树枝也。沐途旁之树枝以绝游息,农人皆务本业而农以富。”安井衡云:“沐犹洗也。树枝在上,犹髮在头上,故不言洗而言沐。”元材案:《礼檀弓》“沐椁”,郑注:“沐,治也。”此云沐者,亦谓修治而去其枝也。阴通荫,木景也。《荀子。劝学篇》:“树成荫而众鸟息焉”是也。
〔三〕元材案:完,《说文》:“全也。”“完屦”与“屦穿”对文。
〔四〕王念孙云:“‘此其何故也’当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五〕元材案:男女相好,即男女相爱。犹今人之言互相恋爱矣。
〔六〕元材案:《说文》:“睹,见也。”“睹”与“相睹”皆汉人通用语。《盐铁论》“睹”字凡十七见。又《世务篇》大夫云:“宋华元、楚司马子反之相睹也,符契内合,诚有以相信也。”即相会、相晤之意。犹广州人之言“相睇”矣。
〔七〕元材案:当壮即丁壮,解已见《揆度篇》。
〔八〕元材案:戏笑谓游戏。超距,《史记廉颇传》“方投石超距”,《索隐》:“超距,犹跳跃也。”此处当係指男女舞蹈互相游戏而言。今西南各兄弟民族中尚存此俗。
〔九〕张文虎云:“‘玄’当为‘互’字之误。旧书往往相乱。”姚永概云:“管子时安得有‘玄语’?‘玄语’当作‘立语’。”元材案:玄即《老子》“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之玄,谓理之微妙者也。犹言说话不切实际。扬雄《解嘲》所谓作“大玄五千文,支叶扶疏,独说十馀万言。深者入黄泉,高者出苍天,大者含元气,纤者入无伦”者是也。张、姚二氏说皆非。
〔一0〕陶鸿庆云:“‘田’下当有‘草’字。‘田草不发’与下‘五穀不播’等句句法一律。《国蓄篇》云:‘耕田发草,上得其数矣。’《轻重甲篇》云:‘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皆其证。”
〔一一〕元材案:“蠒”,《广韵》:“即‘茧’之俗字。”茧承桑言,缕承麻言。
〔一二〕丁士涵云:“‘严’乃‘瞰’之借字。《广雅》:‘瞰,视也。’《孟子离娄篇注》曰:‘瞰,视也。’《音义》:‘矙或作瞰,同。’《说文》作‘阚’,云‘望也’。《集韵》有‘〈目严〉’字,云‘与瞰同,视也’。”张佩纶云:“‘严’当作‘阚’,字之误也。《说文》:‘阚,望也。’或作‘瞰’,赵注《孟子》:‘瞰,视也。’《集韵》作‘〈目严〉’。”元材案:严即〈目严〉字之借,不必改字。
〔一三〕元材案:此文《轻重戊篇》亦有之。细绎其意,似皆是窃取《史记货殖传》“管子亦有三归”之说而附会之,所谓三归究何所指、历来说者不一。然若果如著者所言,以“三归”为即上文所述之“归其三不归”,则与孔子所谓“焉得俭”者有何关係?惟所述“三不归”之事实,当亦为汉代本有此种风俗,与上节之“挟弹怀丸遨游山上”者相同。然依赖修剪道旁树枝,破坏自然风景,促使所谓“三不归”之人皆归而从事生产劳动,此与电影“半夜鸡叫”中周扒皮所用阴谋,殆全相似。作者对劳动人民之搾取,真可谓无所不至其极矣。
桓公曰:“粜贱,寡人恐五穀之归于诸侯。寡人欲为百姓万民〔一〕藏之,为此有道乎?”
管子曰:“今者夷吾过市,有新成囷京者〔二〕二家。君请式璧而聘之〔三〕。”
桓公曰:“诺。”
行令半岁,万民闻之,舍其作业〔四〕而为囷京以藏菽粟五穀者过半。
桓公问管子曰:“此其何故也?”
管子曰:“成囷京者二家,君式璧而聘之,名显于国中,国中莫不闻。是民上则无功显名〔五〕于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下则实其囷京,上以给上为君,壹举而名实俱在也〔六〕。民何为也〔七〕?”
〔一〕元材案:“百姓万民”解已见上。
〔二〕尹注云:“大囷曰京。”元材案:“囷”字解已见《轻重甲篇》。“京”即《史记仓公传》“见建家京下之石”之京,《集解》引徐广曰:“京者,仓廪之属也。”京囷连文,乃汉人常用语。《盐铁论孝养篇》文学云:“京囷而以养,非孝也。”《急就篇》云:“门户井灶庑囷京。”惟《盐铁论》“京”误为“凉”,俞樾已言之。
〔三〕元材案:“式璧而聘”一语,解已见《轻重甲篇》。
〔四〕元材案:“作业”一词,盖汉人常用语。《史记平准书》云:“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盐铁论散不足篇》云:“作业堕怠。”《水旱篇》云:“不弃作业。”《汉书沟洫志》云:“民常罢于救水,半失作业。”又《萧望之传》云:“今有西边之民,民失作业。”皆指本业或职业而言。
〔五〕丁士涵云:“‘无’疑‘垂’字误。”元材案:成囷京以藏穀,乃人民自己之事,非有功于国家,而政府奖励之,使之名扬于百姓,故曰“无功显名”也。丁说非。
〔六〕张佩纶云:“‘功立而名成’,‘上为君’,皆注文阑入者。‘上以给’,‘上’亦羡字。上则无功而显名,下则实其囷京以给,故曰‘名实俱在’。”元材案:“上则无功显名于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二句,与“下则实其囷京,上以给上为君”二句,互为对文。前二句属于名,后二句属于实。“壹举”者,指成囷京以藏穀而言。文义甚明,何必多所臆改?张说失之。
〔七〕戴望云:“‘民何为也’当作‘民何不为也’。脱‘不’字。”何如璋云:“民之闻者不为此而何为乎?反言以决其必为也。”元材案:当以何说为是。《盐铁论错币篇》云:“禁篽之法立而奸伪息,奸伪息则民不期于妄得,而各务其职,不反本,何为?”句法与此略同。不必加字。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王数之守终始〔一〕,可得闻乎?”
管子曰:“正月之朝〔二〕,穀始也。日至百日,黍秫之始也。〔三〕九月敛实,平麦之始也〔四〕。”
〔一〕猪饲彦博云:“‘王数’当作‘五穀’。”元材案:王数即帝王之政策,解已见《国准篇》。“王数之守终始”,即“王国守始”之意,解已见《乘马数篇》。猪饲说非。
〔二〕元材案:朝,旦也。《洪范五行传》云:“平旦至食时为日之朝。上旬为月之朝。自正月至四月为岁之朝。”此言“正月之朝”,谓正月上旬也。《巨(筴)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山国轨篇》云:“春十日不害农事。”《轻重甲篇》云:“春日倳耜。”皆指种穀而言。故曰“正月之朝,穀始也”。
〔三〕元材案:日至谓冬至。黍秫即黍稷。《巨(筴)乘马篇》云:“日至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日而阴冻释,阴冻释而艺稷。百日不艺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也。”与此所言“日至百日黍秫之始”正同。
〔四〕何如璋云:“‘平麦’当作‘牟麦’,以形近而讹。”张佩纶、李哲明说同。元材案:牟与麰通。《孟子告子篇》云:“今夫麰麦,播种而耰之。”注:“麰麦,大麦也。”麦之播种,多在秋收之后,故曰“九月敛实,麰麦之始也”。《轻重乙篇》云:“请以令使九月种麦。”与此正合。又案:此文大意,盖谓以上三始,乃农民开始生产之时,亦即青黄不接之时。政府于此,应事先守之以筴,使农民所需要之耒耜械器种饟粮食,皆取赡于政府,以免为富商蓄贾所乘,则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矣。《揆度篇》云:“其在穀者守之春秋。”义与此同。
管子问于桓公曰:“敢问齐方于〔一〕几何里?”
桓公曰:“方五百里。”
管子曰:“阴壅长城之地〔二〕,其于齐国三分之一,非穀之所生也。〈氵广牛〉、龙夏,其于齐国四分之一也〔三〕。朝夕外之,所墆齐地者五分之一,非穀之所生也〔四〕。然则吾非託食之主〔五〕耶?”
桓公遽然〔六〕起曰:“然则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动之以言,溃〔七〕之以辞,可以为国基〔八〕。且君币籍而务,则贾人独操国趣。君穀籍而务,则农人独操国固〔九〕。君动言操辞〔一0〕,左右之流君独因之〔一一〕。”
“物之始吾已见之矣。物之终吾已见之矣。物之贾吾已见之矣。”〔一二〕
管子曰:“长城之阳,鲁也。长城之阴,齐也〔一三〕。三败杀君二重臣定社稷者,吾此皆以狐突之地封者也。故山地者山也,水地者泽也,薪刍之所生者斥也〔一四〕。”
公曰:“託食之主及吾地〔一五〕亦有道乎?”
管子对曰:“守其三原〔一六〕。”
公曰:“何谓三原?”
管子对曰:“君守布则籍于麻,十倍其贾,布五十倍其贾,此数也〔一七〕。君以织籍籍于纟。未为系,籍系抚织,再十倍其贾。如此,则云五穀之籍〔一八〕。是故籍于布则抚之系,籍于穀则抚之山,籍于六畜则抚之术〔一九〕。籍于物之终始而善御以言〔二0〕。”
公曰:“善。”
管子曰:“以国一籍臣右守布万两而右麻籍四十倍其贾,衍布五十倍其贾〔二一〕。公以重布决诸侯贾,如此而有二十齐之故〔二二〕。是故轻轶于贾穀制畜者则物轶于四时之辅〔二三〕。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二四〕,汤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二五〕,一可以为百〔二六〕。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二七〕,终则有始〔二八〕。此谓守物而御天下也。”
公曰:“然则无可以为有乎?贫可以为富乎〔二九〕?”
管子对曰:“物之生未有刑,而王霸立其功焉〔三0〕。是故以人求人,则人重矣。以数求物,则物重矣〔三一〕。”
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三二〕。然则吾将以徐疾御之,若左之授右,若右之授左,是以外内不踡,终身无咎。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三三〕。源泉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终始,身不竭〔三四〕。此谓源究〔三五〕。”
〔一〕猪饲彦博云:“‘于’字衍。”丁士涵云:“‘于’即‘方’字之误而衍者。”于省吾云:“案丁说非是。‘于’应读作‘宇’,‘方于’即‘方宇’。《左氏昭四年传》‘失其守宇’,注:‘国四方曰宇’是也。”郭沫若云:“‘方于’当读为‘方舆’。《易说卦》‘坤为大舆’,《淮南原道》‘以地为舆’,宋玉《大言赋》‘方地为舆,圆天为盖’。《史记三王世家》‘御史奏舆地图’,《索隐》:‘天地有覆载之德,故谓天为盖,谓地为舆。’天圆地方,故地即称‘方舆’。轻重诸篇乃汉人所作,特变言为‘方于’,以显示其高古耳。”元材案:于说是也。惟“方于”二字应互倒。孔颖达《正义》:“于屋则簷边为宇,于国则四垂为宇。”此处齐桓公是问齐国之宇共方多少里,故下文答云“方五百里”,不再以“方于”二字连言,可证。
〔二〕元材案:阴指平阴。雍即《周礼秋官司寇》“雍氏”之雍,《注》:“谓隄防止水者也。”《释文》:“雍,于勇反。”《史记苏秦传》燕王曰:“吾闻齐有清济浊河可以为固,长城钜防足以为塞。”《集解》徐广曰:“济北卢县有防门。又有长城,东至海。”《正义》:“长城西头在济州平阴县界。”《水经济水注》云:“济水自临邑县东,又北迳平阴城西。”京相璠曰:“平阴齐地,在济北卢县故城西南十里。南有长城,东至海,西至济。河道所由名防门,去平阴三里。齐侯堑防门,即此也。”然则阴雍长城,即指从平阴之防门沿河而东经泰山所筑之长城钜防而言。据《泰山记》载“太山西有长城,缘河,经太山一千馀里至琅邪台入海。”所佔土地甚多,故曰“其于齐国三分之一”也。
〔三〕洪颐楫云:“《山至数篇》:‘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此‘〈氵广牛〉’字本‘海庄’二字讹并作一字。”王念孙云:“洪说是也。俗书‘庄’字作‘庄’,因讹而‘〈广牛〉’。加‘氵’则为‘〈氵广牛〉’矣。”丁士涵云:“‘四分之一也’,‘也’字上亦当有‘非穀之所生’五字,与上下文一例。”元材案:两说皆是。龙夏,解已见《山国轨篇》。
〔四〕安井衡云:“‘朝夕’读为‘潮汐’。‘外之’,遶其外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墆即《楚辞》“举霓旌之墆翳”之墆,遮盖之意。谓除阴雍长城佔地三分之一,海庄龙夏佔地四分之一外,此为包遶其外之潮汐所遮盖者又居齐地五分之一也。此三地者皆不能生产五穀。下文所谓“山地者山,水地者泽,薪刍之所生者斥也”,即承此而言。
〔五〕俞樾云:“‘吾’字乃‘君’字之误。管子谓桓公为託食之主,故桓公遽然起曰‘然则为之奈何’也。”戴望说同。
〔六〕元材案:遽然,惶惧之貌。
〔七〕元材案:溃即《诗邶风谷风》“有洸有溃”之溃,《注》:“溃,怒也。”言辞指号令言,溃之以辞,即《轻重甲篇》“朝令一怒”之意。何如璋谓“溃当作〈言贵〉”,李哲明谓“溃当为渍”,闻一多谓“溃为淫之误”,郭沫若谓“溃乃缋字之误”者皆非。
〔八〕元材案:国基者,立国之基础也。《管子四时篇》云:“惟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左昭十三年传》:“仲尼谓子产于是行也,足以为国基矣。”《盐铁论非鞅篇》文学云:“善凿者建周而不疲(拔),善基者致高而不蹶。伊尹以尧舜之道为殷国基,子孙绍位,百代不绝。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又《轻重篇》文学云:“礼义者国之基也。”义与此同。
〔九〕元材案:“而务”即为务。《荀子王霸篇》云:“若夫论一相以兼率之,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向方而务。”杨倞注云:“臣下皆以宿道向方为务,不敢姦诈也。”是也。此言“币籍而务”、“穀籍而务”者,谓以敛币为务,敛穀为务也。国趣,谓国家旨趣,犹言国家经济计划。《史记酷吏传》:“上问汤曰:‘吾所为,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所谓“吾所为”,所谓“吾谋”,即“国趣”之义也。“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则“贾人独操国趣”之义也。农人指地主言。国固解已见《山权数篇》。此谓政府如专以籍取五穀为务,则人民之无穀者亦将尽所有之货币或财物以与地主实行交易,如此则穀贵而万物贱,而人民之司命,国家之根本,乃全为地主所把持,而政府无有事焉。所谓“农人独操国固”,即此意也。
〔一0〕王引之云:“‘操’当作‘摇’,‘摇辞’即‘动言’,古人自有複语耳。《轻重甲篇》云:‘动言摇辞,万民可得而亲。’是其证。”郭沫若云:“‘操’,‘藻’字之误。因藻或作缲,故误为操。《轻重甲篇》之‘动言摇辞’,则又由‘操’误为‘摇’耳。王氏据‘摇’而改‘操’,适得其反。”元材案:操摇可以互用,亦犹“制上下之用”、“利上下之用”,“利”“制”互用;“託用于其重”、“各用于其重”、“度用于其重”,“託”“各”“度”互用,乃本书各篇常见之例。何必据彼改此耶?动言操辞,即发号施令之意,解已详《揆度篇》。
〔一一〕元材案:“左右之流君独因之”者,即《山权数篇》所谓“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敺屏万物,守之以筴”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之意。谓如能籍于号令,而不求于人,则左右四方皆在政府掌握之中,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山至数篇》所谓“谨守重流”,亦即此意。
〔一二〕尹桐阳云:“此均桓公词。”元材案:尹说是也。其上当有“桓公曰”三字。见者,知也,谓三者吾皆已知之也。下文“管子曰”云云,乃再答桓公之词。盖管子之意,以为不但齐地非穀之所生者太多,故齐为託食之君,为不可不注意之问题,实则尚有“战败削壤”之事亦为一大问题。如此则前后文方可联为一气。若如今本,则下文“管子曰”三字为重出矣。
〔一三〕元材案:长城即齐长城,解已见上。长城横贯东西,鲁在其南,齐在其北,故曰长城之阳为鲁,长城之阴为齐也。《史记货殖传》云:“泰山之阳则鲁,其阴则齐。”与此正同。因长城在泰山北冈,山南曰阳,山北曰阴,故曰云云也。
〔一四〕吴汝纶云:“此当作‘三败杀君二’为句,‘重臣定社稷者吾’为句。‘吾’当为‘五’。”张佩纶云:“‘三败杀君二重臣’,三败谓曹沫三败,杀君谓子般闵公,二重臣谓叔牙、庆父。‘定社稷者吾’谓使高子将南阳之甲立僖公而城鲁。”元材案:此句显有讹夺,不可强解。“孤突”宋本作“狐突”。《木华赋》云:“鱼则横海之鲸,突扤孤游。”则所谓孤突之地者乃孤立突出之地,如鲸鱼之突扤孤游于海面者然。《盐铁论地广篇》所谓“斗辟之县”者是也。仍以作“孤突”为合。此谓齐鲁毗连,不时发生战事,鲁人虽三败于齐,但齐亦折兵损将,结果割地以和,如《左传》所云“齐人还我汶阳之田”者,是直与吾国以地封敌国之人等也。如此,每有战争,辄以吾地封敌国之人,则齐国所存者仍只是原有阴雍长城等非五穀之所生之地,非所谓“山地者山,水地者泽,薪刍之所生者斥”耶?又案此处所论与上文不是一事。上文以齐地“非穀之所生”者太多,故以“齐为託食之君”为主题。此处则以战败壤削为主题,故下文桓公即以“託食之主及吾地亦有道乎”合併提出讨论也。
〔一五〕丁士涵云:“‘及’乃‘反’字误。”元材案:此分承上文二事而言,故曰“託食之主及吾地”。丁说失之。
〔一六〕元材案:“原”即《史记货殖传》“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之原。原者源也,亦始也。三原者指下文“丝”、“山”、“术”三者而言。
〔一七〕元材案:“十倍其贾”上脱“麻”字。谓政府如欲据守布疋,则必先从据守麻枲作起。据守麻枲之初,假设其价为十倍,则绩麻成布之后可获得涨价五十倍之利。“此数也”者,即“此乃一定之理”之意。
〔一八〕元材案:织即丝织物,解已见《巨(筴)乘马篇》。系当作纟。《说文》:“纟,细丝也。”“则云五穀之籍”,刘绩云:“‘云’疑当作‘去’。”其说是也。此谓依守布籍麻之例,政府据守丝织物,亦必先从据守丝茧作起。若能更早在丝茧未成之前即开始进行,如《轻重甲篇》所谓“请取君之游财而邑里布积之,阳春蚕桑且至,请以给其口食籧曲之彊”者,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及其织成丝织物,当亦不难获得涨价再十倍之利。布与丝织物之赢利既皆提高,则政府之收入,已足为一切国用之开支,五穀之籍,便无保留之必要,所谓“不加赋而国用饶”,然则齐国虽非五穀之所生,亦非致命伤之问题矣。
〔一九〕元材案:术通遂,郊外地也。《礼学记》“术有序”,《注》:“术当为遂。《周礼》‘万二千五百家为遂’。遂在远郊之外。”此言欲籍于布(包括丝织物在内,下同),则当先据其丝(包括麻在内,下同);欲籍于穀,则当先据之于山;欲籍于六畜,则当先据之于术。盖丝为布之所出,山长蚕桑为织之所出。籍丝抚织,则可以去五穀之籍,故又相当于穀之所出。术则为六畜之所出。此如《揆度篇》所谓“人君操本,民不得操末。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下文所谓“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者,此之谓也。
〔二0〕元材案:言,号令也。善御以言,即《轻重甲篇》“审其号令”之意。审其号令,则事至而不妄。事至而不妄,则可以立为天下王矣。
〔二一〕丁士涵云:“‘以国一籍五’云云,当读‘以国一籍五’句,‘臣’乃‘五’字误。‘君守布万两’句,‘右’乃‘君’字误。上文云‘君守布’,是其证。‘而后籍麻’句。‘麻十倍其贾’句。‘布五十倍其贾’句。今本‘籍麻’二字误乙,又脱‘麻’字,衍‘四’字。‘术’字宋本作‘衍’,‘衍’字係校语孱入。上文云:‘君守布则籍于麻,麻十倍其贾,布五十倍其贾。’是其证。”元材案:如丁氏说,“君守布万两,而后籍麻”,是守布在先,籍麻反在后矣,与上文“君守布则籍于麻”之程序不合。换言之,即与“守其三原”之原则不合。况“以国一籍五”,文义亦不顺乎?此数句显有脱误,仍以阙疑为宜。
〔二二〕丁士涵云:“‘如此而有二十齐之故’,朱本‘二十’作‘也’,盖‘廿’字误。‘故’乃‘数’之误。”吴汝纶云:“‘二十齐之故’,言视齐之旧日加二十倍也。”元材案:丁说非,吴说是也。以重布决诸侯贾者,谓以重贾五十倍之布,决去所买诸侯万物之贾。《轻重甲篇》所谓“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锺于桀之国”者也。“故”“古”字通,《汉书西域传》师古注“故谓旧时也”是也。谓所得赢利,二十倍于齐之旧有收入也。《汉书食货志》董仲舒云:“力役二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文法与此盖同。
〔二三〕元材案:“是故轻轶于贾’云云共十八字,必有脱误,不可强解。
〔二四〕元材案:“守国财”,解已见《地数篇》。
〔二五〕王念孙云:“‘汤’读若‘荡’。”安井衡说同。元材案:《盐铁论力耕篇》大夫曰:“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即“荡之以高下”之义。荡之以高下,犹言“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也。注即《汉书沟洫志》“注填阏之水溉舄卤之地”之注,颜师古注云:“注,引也。”《轻重乙篇》即作“引之以徐疾”。
〔二六〕王念孙云:“‘一可以为百’,当作‘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山权数篇》云:‘徐疾之数,轻重之筴,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是其证。”何如璋云:“一可为百,言轻重相因,而究其极也。《山权数》:‘一可为十,十可为百。’盖一者数之始,十者数之终,百者数之重。言一及百,十在其中,殆省文见义也。”元材案:各篇所用数字,多不相同,不必强与《山权数篇》相比。王说太拘。
〔二七〕元材案:“使用若河海”,即《轻重甲篇》“用若挹于河海”之意,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盖极言其获利之大也。
〔二八〕元材案:“终则有始”,“有”与“又”同,解已见《轻重乙篇》。
〔二九〕元材案:此就上“一可为百”,更推进一层言之。
〔三0〕戴望云:“朱本‘刑’作‘形’。”何如璋云:“‘刑’读如‘形’。物之生,其形未著,乃物之原也。能守其原,则王霸之功立焉。”吴汝纶云:“‘刑’当为‘形’。”江瀚云:“‘刑’与‘形’同。”尹桐阳云:“‘刑’,法也。”郭沫若云:“诸家均在‘刑’字上咀嚼,似于原语并未得其确解。《轻重篇》所言乃经济范围内事。‘物之生’者谓货物之生产或货物之经营。‘生’乃‘治生’之生,非生死之生。《史记货殖传》引白圭曰:‘吾治生,生下本有产字,据《汉书》删。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故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足以取予,彊不能有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也。’又言‘盖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知此,则可知‘物之生未有刑’之确解。刑当读为型,言治生之道贵通权变,本无定型。顾虽无定型,能通权变者则能掌握之,故曰‘而王霸立其功焉’。‘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用于治生则为富商蓄贾;用于治国则为‘王霸’。小大不同,其术则一。”元材案:何说是也。此言物之初生,尚无形象,正王霸立功之时。如上文守布籍麻,籍纟抚织,麻尚未形成为布,而纟亦尚未形成为织也。《山国轨篇》云:“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山权数篇》亦云:“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义与此同。郭说失之。
〔三一〕郭沫若云:“上‘人’字当为‘仁’,与下句‘数’字对文。人为财物生产之要素,故须求之以仁,而贵重之。”元材案:此说非是。以人求人则人重者,谓直接籍求于人,则可不可之权在人手中,是人反为主,而政府乃为客矣。《山至数篇》所谓“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故失其权”者也。数即《山国轨篇》“轨守其数”、《山权数篇》“以数行”及《揆度篇》“人君以数制之”之数,此处指轻重之筴而言。即运用轻重之筴以籍求之于万物,则无可为有,贫可为富,万物之利百倍归于上,人虽不欲,而亦无以避之矣。
〔三二〕郭沫若云:“‘举国而一’剋就求人言,谓举国如一,则获利不可计量。‘无赀’者如《山权数篇》北郭之龟名‘无赀’之宝。‘举国而十’剋就求物言,谓生产繁荣,经营多方也。”元材案:此说亦非。一,划一也,即“高下不贰”之意。言物价以变化为宜,若举国一致,皆无高下之分,则无馀利可图,故曰“举国而一则无赀”也。反之,若国内物价,各地不同,甚至于有十倍之差,则可以从中获得百倍之利。此观于上文所举齐东齐西相被之例,即可知之,故曰“举国而十则有百”也。
〔三三〕猪饲彦博云:“踡,屈也。”何如璋云:“‘踡’当作‘倦’,‘外内不倦’,是能通其变也。”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猪饲说得之。‘外内不踡’,即对内对外均无亏损,不当破字。”元材案:《玉篇》:“踡,跼不伸也。”此言善为国者,最重要之措施,即在能以号令之徐疾,对物价实行操纵,使其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然后贱则买之,贵即卖之,为所欲为,若取之左右逢其源,对内对外皆可舒展自如,永无束手束脚之患矣。此王霸之君之所以必求之于万物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与号令之徐疾,而不求于人也。《国蓄篇》云:“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义与此同。
〔三四〕王念孙云:“‘身’上当有‘终’字。上文‘终身无咎’,即其证。”陈奂云:“‘终始’二字互倒。‘守物之始,终身不竭’,四字为句。”元材案:篇首本言“王数之守终始”,此处以“守物之终始”作结,正合首尾相应章法。当以王说为是。此言源泉、鬼神亦各有竭尽歇止之时,惟能守物之终始,则可以生生不已,与天地同其久长。与《山至数篇》所谓“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者,凡皆极力夸张所谓轻重之筴所获利益之无穷无尽,非其他寻常事物所可比儗而已。
〔三五〕元材案:源,根源。究,究竟。源究即《易繫辞》“原始要终”之意,《疏》:“言《易》之为书原穷其事之初始。《乾初九》‘潜龙勿用’,是原始也。又要会其事之终末。若《上九》‘亢龙有悔’,是要终也。”原始要终,即“求之终始”之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