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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王朝实录[哲宗实录]》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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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八年清咸豐七年

春正月

1月1日

○甲寅,詣仁政殿,親上大王大妃殿王大妃殿致詞、箋文、表裏,仍受賀頒赦。

1月2日

○乙卯,詣仁政殿,親傳宗廟、永寧殿春享香祝。

○命陳賀時禮房承旨李根友,對擧承旨吳取善,宣敎官副修撰林謇洙,幷加資。

1月3日

○丙辰,以金鍏爲司憲府大司憲。

1月4日

○丁巳,敎曰:「聞領府事回巹在邇云,事甚稀貴。令梨園,送二等樂,當日遣承旨宣醞,宴需與內外衣資食物,令該曹,從優輸送。」

○以金炳學爲漢城府右尹,中批也。

○因義禁府徒流案,敎曰:「李能權、李應植、金鍵、申觀浩、徐相敎,放。」

1月5日

○戊午,以李寅皐爲咸鏡道觀察使。

1月6日

○己未,掌令李杓上疏請庶類分館,改施槐院,批曰:「令廟堂稟處。」

1月7日

○庚申,詣仁政殿,親傳社稷祈穀大祭香祝。

1月9日

○壬戌,仁陵幸行時舟橋,命移設于銅雀津。

1月10日

○癸亥,詣宗廟展謁,景慕宮展拜,春謁也。

1月15日

○戊辰,以金炳學爲吏曹參判,中批也。

○命罪人尹致英職牒還授,曺錫雨放。

○咸鏡監司李是遠狀啓以爲:「南兵使李敏敎謄報內,今月初三日,偶然失火,所住房舍,一時被燒,諭書與十四邑八鎭堡發兵符。俱爲燒燼,常時不善檢飭,至於全燒公堂,其罪狀,請令廟堂稟處。」

○命南兵使諭書,改書齎傳。

○以金炳喬爲刑曹判書。

1月16日

○己巳,以徐念淳爲平安道觀察使,吳取善爲漢城府判尹。

1月17日

○庚午,命領府事鄭元容回巹,遣史官存問。

○備邊司啓言:「深夜失火,雖曰旡妄,諭書符信,所重何如,而至有此被燒之境,烏得免不善檢飭之罪乎?事係創有,不可無警,當該兵使李敏敎,施以罷職之典,發兵符改造頒下之節,請令喉院,卽速擧行。」允之。

1月19日

○壬申,召見,下直守令。

1月20日

○癸酉,詣景祐宮展拜,仍詣全溪大院君祠宇,展拜。

1月21日

○甲戌,召見,領府事鄭元容。

○以李熙絅爲禁衛大將。

1月22日

○乙亥,次對于熙政堂。左議政金道喜啓言:「殿最開坼後,兵批陞降,請頒諸朝紙,」允之。又啓言:「守令遞歸,債負道臣,啓聞後囚家僮督捧,新有定式矣。嚴立科條,另示懲創,畢刷前毋得擬望之意,分付。」批曰:「一番被囚,而更不見督,則歲月滯囚而已,何有於逋事?自今爲始,京則秋曹,』鄕則監司定限督捧之意,各別申飭,俾無如前遷就漫漶之嘆。」又啓言:「庶類文科,有地閥人請許施槐院。」從之。

○敎曰:「進饌時第一爵親上,第二爵中宮殿,第三爵命婦,宗親、儀賓、戚臣致詞各一度,幷令內閣提學,製進。」

○以李元夏爲右邊捕盜大將,柳相鼎爲三道水軍統制使。

1月23日

○丙子,以沈昌奎爲咸鏡南道兵馬節度使。

1月24日

○丁丑,召對,講《通鑑》。

1月25日

○戊寅,召對。

1月26日

○己卯,召對。

○以吳取善爲禮曹判書,李根友爲漢城府判尹。

1月27日

○庚辰,召對。

1月29日

○壬午,召對。

二月

2月1日

○癸未,命判中樞府事趙斗淳,復拜相職。

2月2日

○甲申,召對。

2月3日

○乙酉,召對。

2月4日

○丙戌,召對。

○命今番幸行服色,以軍服磨鍊。

○以金炳冀爲戶曹判書。

2月5日

○丁亥,藥院入診于熙政堂。

○敎曰:「左命婦班首,以延城郡夫人申氏,右命婦班首,以興陽府夫人閔氏爲之。

2月6日

○戊子,御春塘臺,行春到記,設朝食堂,講進士朱寅降,幼學孔有東,賦進士李九翼,生員沈履澤,竝直赴殿試。

○右議政趙斗淳,陳疏辭職,賜批不許。

○以金炳㴤爲弘文館副提學,洪在喆爲判義禁府事,沈熙淳爲成均館大司成。

2月7日

○己丑,召對。

2月8日

○庚寅,詣摛文院大酉齋,看審奉謨堂移建處所,御中日,閣親射。

2月10日

○壬辰,召對。

○右議政趙斗淳,再疏辭職,賜批不許。

○以申錫禧爲弘文館副提學。

2月11日

○癸巳,召對。

2月13日

○乙未,召對。

2月14日

○丙申,召對。

2月15日

○丁酉,召見咸鏡監司李寅皐,辭陛也。

2月18日

○庚子,次對于熙政堂。

○以李宜翼爲吏曹參判。

2月20日

○壬寅,召對。

○行館錄,黃仁夏、李建弼、金奎運、李翊相、徐鶴淳、洪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