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须要规格先定,然后布词,捡点成篇。切不可记见语子套之。
一、作者先看事理、情势何如,务要周详,不可忽略。或二事俱发,取其重者作主;轻者点缀,在首上或尾上,作辅佐。必用重关字面,转换成篇。庶不犯了一词两事之弊也,然要词语简洁连续。
一、体有三段。前段推写来历,为何事相干,中间指出被告根繇,或云岂期豪强占或强骗等情。须用紧要干证,明白赃物,以点实之。后段要严切言语,辨得前项事情,勿使宽踈。中间倘有不密之处,宜生情掩过,方可告准。朱语不入招,重着无妨。
一、作者不可搜罗事砌,不可虚空撦曳,致自招诬重罪。或遇一时难准之状,不得不架捏者,亦要招诬无大罪,方可。又必观者信之,乃善。
一、事经判断,后复翻告者,须看判语并供招,不合律处,明白挑出。若如初告之词,一样孟浪,终无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