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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乐考原》卷一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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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乐考原卷一 总论

《隋书卷十四.音乐志》:(开皇二年( 590年)

“沛公郑译云,先是(北)周武帝时( 561年),有龟兹人曰苏只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原文为二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1][1])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2][2])

二曰鸡 识,([3][3])华言"长声",即南吕声也。([4][4])

三曰沙 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5][5])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 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 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6][6])

六曰般 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7][7])

七曰俟 利 建,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8][8])

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调,([9][9])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

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10][10])

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饮)为均,推演其声。([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调及《辽志》四十九调,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繁复不可施用,故后世不传也。蔡元定去二变为六十调,则又为郑译所愚矣。]

(燕乐本就只有28调,与”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故繁复不可施用”无关!

角羽两调宋元后之失传,则乃因改采「之调名制」后,角/羽两调被改用宫商两调记谱了。)

《新唐书.礼乐志》第十二:

“自周、陈以上,雅、郑淆杂而无别。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当(?),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

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漫者过节,急者流荡。????

丝有琵琶、五弦、()[14][14]

箜篌、筝;

竹有觱篥、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则附革而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响([15][15])

以体金应石:而备八音”。([16][16])

唐段安节《琵琶录》([17][17]):

“太宗朝,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18][18])

并分平、上、去、入四声。

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琵琶录》以平声为羽、上声为角、去声为宫、入声为商、上平声为征。

徐景安《乐书》又以上平声为宫,下平声为商,上声为征,去声为羽,入声为角。与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为典要,学者若于此求之,则失之远矣。](卓论!)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19])

唐虞世南<琵琶赋>:

“声备商、角,韵包宫、羽”。([20][20])

《辽史.乐志》:

“(右)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21][21])

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下益浊,上益清(七七49调,余21调失其传)。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22][22])

又云:

“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

马令《南唐书》:

“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时,<霓衣>最为大曲,乱离之后,绝不复传。后得残谱,以琵琶奏之,于是开元、天宝之遗音,复传于世”。([24][24])

《宋史.乐志》:

“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25][25])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燕乐”,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26][26])

[案,《隋书.音乐志》明云,郑译”用苏只婆琵琶弦柱,相引为均”。

《辽史.乐志》又云:”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辽志》校勘《隋志》,多互相发明,但《隋志》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而《辽志》直云不用黍律,更为简捷明显,无疑义矣。

故《唐志》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皆其证也。

盖琵琶四弦,故燕乐但有宫、商、角、羽四均[即四旦。]无征声一均也。(此说无据!)

第一弦最大,其声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所谓“大不逾宫”也。

第四弦最细,其声最清,故以为「羽声之均」,所谓“细不过羽”也。

(此为附会之说!)

第二弦少细,其声亦少清,故以为「商声之均」。

第三弦又细,其声又清,故以为「角声之均」。

一均分为七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故《宋史》云:“变宫谓之闰”。

又云“闰为角而实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即宫、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与《汉志》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两不相谋」(ㄇㄡ/侔,同也),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处,皆以” 无关律吕”、”任意分配”、”徒存其名”、”两不相侔”、”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等视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杂剧已不用,则亦徒存其名矣。(则《九宫大成》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啰!)

后之论燕乐者,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而乃漫于箫笛求之,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皆茫(无着也)如捕风也。

夫燕乐,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远,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无论雅乐、俗乐,皆原于此,不过缘(纹也)饰以律吕之名(此说为作者偏见)而已。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皆苏只婆之绪余(残余)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郑译之前,则有(汉)京房之律准,亦属丝声,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详见余所著《晋泰始笛律匡谬》。]

宋.张炎(叔夏1248─1314)《词源》:

”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

(既为五音十二律吕,也当为六十调,而非84调么),

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宫十二调(的19调),而角不预焉”。

(这是宋无角调之证。)

又云:

七宫——高宫(可)、仙吕宫(ㄣ)、中吕宫(一)、黄钟宫()、道宫(?)、正宫(Δ)、南吕宫(人);

十二调——商调()、双调?(ㄣ)、越调(ㄠㄙ)、小石调(人)、大石调()、歇指调()、(以上商调,

以下羽调)仙吕调(Δ)、中吕调(ㄣ)、黄钟羽(人)、正平调()、般涉调(Δ)、高平调(一)。

(《词源》多误,以上杀声亦然!)

[案:张氏所谓七宫者,即下文,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

所谓十二调者,即下文,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正平调、般涉调、高平调是也。

廷堪昔尝着《燕东考原》六卷,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而世又罕好学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难以语人。

嘉庆(十四年)己已(1809)岁春二月,在浙晤钱塘严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张(炎)叔夏《词源》二卷见示,取而核之,与余书若合符节,(《词源》既多误,不知与作者合符之处为何!)私心窃喜前此尚未误用其精神,于是录其要者,以自验其学之艰苦,且识良友之饷遗,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书中所云“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者,盖兼十二律之中管调在内,其实可用者,唯七宫十二调而已。

他如附会阴阳损益,皆前代律吕家陈(旧也)言,与燕乐无涉,则不录。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时(俗)字谱,今但录七宫十二调之谱于此,其它本书具在,亦不录焉。]

[又案:燕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宋仁宗(赵祯1203─1063)《乐髓新经》增入征均(当是征调),并二变为七均(当是七声调!),又每均(声调!)增入中管调,共八十有四调,其实可用者,唯宫、商二均(声调)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以《词源》考之,

宫声一均,第一调为正黄钟宫,([28][28])而正角声借之为正黄钟 角,[七正角皆如之。]

变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转征,[七变征皆如之。]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宫、征、角与变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实共享此(大/夷/夹/无/仲/黄/林)一均的,又何止宫、征、(正)角与变征四均。

七宫/七商/七羽/七闰……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声一均,又即宫声之半也(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商 声一均,第一调为(黄钟均杀太簇之)大石调,(何据?)

而闰角声[即闰声,《宋史》所谓“闰为角”也]借之为大石角。

[七闰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若然则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宫/七商/七羽/七闰……之杀声,岂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则虽有四均之名,分之则为七均,其实只用三均。

分之则为八十四调,其实只用(七宫与商羽之)十四调;

(商羽14调中)又去二高调,但有十二调:故曰七宫十二调也。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及高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此等举世皆惊为神圣难穷之事,张眸相向,不敢与闻者,其实切(近实也)而求之,固非异人任(?)也。

张(炎)氏所谓七宫,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谓十二调,则在琵琶第二均与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与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声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为多用!)

景佑《乐髓新经》及《词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来,实学日疏,世儒又高谈小学之六书九数,穷年考证《说文》,推测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径以算数代之,故用心虽劳,而其著书终无入门处也。

至于前人之书,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为疑阵(作者又未免太过轻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阴阳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读其书亦无入门处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缘饰以律吕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尧章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缘饰?)

鸣呼!不有《辽史》“燕乐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之语,仅存于故帙(ㄓ/书套),则后世亦何由而窥燕乐之端绪乎?

《词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宫十二调,而角不预(与、参予)焉。”

盖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已不用,故南宋七宫十二调亦无七角。

据此而论,则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韵》)之商角调、角调为谬误,不待言矣!]

《辽史.乐志》:

“大乐声各调之中,度曲协音,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29])合,近十二雅律,于律吕各阙其一”([2][30])

(否!四、五为同音之八度,合、六亦为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阙其四)。

《宋史.乐志》:(142卷)

蔡元定《燕乐书》,

“黄钟 用合字,

大吕、太簇用四字,

夹钟、姑洗用一字,

夷则、南吕用工字,

无射、应钟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为清浊;

其中吕、蕤宾、林钟不可以上下分,

中吕用上字,

蕤宾用勾字,

林钟用尺字;

其黄钟清用六字,

大吕、太簇、夹钟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紧别之。”

此其取律寸律数用字纪声之略也。

一宫([3][31])

二商([4][32])

三角([5][33])

四变为宫([6][34])

五征([7][35])

六羽([8][36])

七闰为角([9][37])

五声之号,与雅乐同,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10][38])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11][39])

四变居宫声之对,故为宫。([12][40])

俗乐以闰为正声,([13][41])

以闰加变,故闰为角,([14][42])

而实非正角。([15][43])

此其七声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梦溪笔谈燕乐十五声》:

“十二律(自黄钟到应钟)并清宫

(清黄钟、清大吕、清太簇、清夹钟四清音合称清宫),

当有十六声(谱字),

今之燕乐止有十五声。(缺紧五──清夹钟)

盖今(宋之燕)乐高于古(唐)乐二律以下(宋大吕=唐夹钟),

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黄钟)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下四字(大吕)近(古乐之)太簇(夹钟之间)、

高四字(太簇)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

[案:《补笔谈》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而其古今律吕异名之故,则仍以太簇为主也。]

( 否!「为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与「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之间并无关系!)

下一字(夹钟)近(古乐之)姑洗(仲吕之间),

高一字(姑洗)近(古乐之)中吕(蕤宾之间),

上字(仲吕)近(古乐之)蕤宾(林钟之间),

勾字(蕤宾)近(古乐之)林钟(夷则之间),

尺字(林钟)近(古乐之)夷则(南吕之间),

(下)工字(夷则)近(古乐之)南吕(无射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古乐之)无射(应钟之间),

六字(黄钟清)近(古乐之)应钟(当为大吕清、太簇清之间,且应列于高凡后),

下凡字(无射)为(近)(古乐之)黄钟清(当为应钟、黄钟清之间),([16][44])

高五字(太簇清)为(近)(古乐之)夹钟清(姑洗清之间)。

[案:此所云与《宋史》及《补笔谈》所配又不同,可见以字谱分配十二律吕,皆迁就,不可据也。]

(否!此处沈括单言宋律与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故有“偏杀”、“侧杀”、“寄杀”、“元杀”之类、虽与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声者皆能言之,此不备载也”。

《梦溪笔谈教坊燕乐》又云:

“今教坊燕乐比律高二均(两度)弱,([17][45])

“合”字(黄钟)比太簇微下,

却以“凡”字(无射)当宫声,比宫之清宫(当是清声)([18][46])微高。([19][47])

外方乐尤无法,大体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来,(唐/宋基调差五度)

唯北狄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即两度)。 (唐/宋律制差两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乐疑亦唐之遗声也”。([20][48])

《补笔谈燕乐十五声》:

“……..今燕乐只以

合字配黄钟,

下四字配(宋律)大吕,

[《笔谈》卷六又云:“今乐高于古乐二律,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补笔谈》所云,系宋之字谱与宋律对应问题。

而《笔谈》所云,则系宋律与唐律相比问题,因宋大吕=唐夹钟,故宋无古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唐律之大吕,犹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黄钟(合)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这是两回事,作者将之并列如下,并无意义!)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 [又云:“下四字 近(唐律)太簇。”]

下一字配(宋律)夹钟, [又云:“高四字 近(唐律)夹钟。”]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 [又云:“下一字 近(唐律)姑洗。”]

上字配(宋律)中吕, [又云:“高一字 近(唐律)中吕。”]

勾宇配(宋律)蕤宾, [又云:“ 上字 近(唐律)蕤宾。”]

尺字配(宋律)林钟, [又云:“ 勾字 近(唐律)林钟。”]

下工字配(宋律)夷则, [又云:“ 尺字 近(唐律)夷则。”]

高工字配(宋律)南吕, [又云:“ 工字 近(唐律)南吕。”]

下凡字配(宋律)无射, [又云:“高工字 近(唐律)无射。”]

高凡字配(宋律)应钟, [又云:“ 六字 近(唐律)应钟。”]

六字配(宋律)黄钟清, [又云:“下凡字为(近唐律)黄钟清。”]

下五字配(宋律)大吕清, [又云:“下五字为(近唐律)太簇清。”]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 [又云:“高五字为(近唐律)夹钟清。”]

紧五字配(宋律)夹钟清“。

[案:此所配与《宋史.乐志》所引《燕乐书》同,盖蔡氏即据此以为说也。

燕乐以琵琶弦协之,故有下五、高五、紧五之分,「紧」五者,「紧」转其轴也。]

(否!这真是大外行话!)

《姜白石集.古今谱法》:

             清 清 清 清 

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大、太、夹

----------------------------------------------------------------------------------------------

下   下         下   下     下   一

合 四 四 一 一 上 勾 尺 工 工 凡 凡 六 五 五 五“

《词源.古今谱字》:([21][49])

失文公《琴律说》:

“今俗乐之谱,

则合之为黄也,

?则四下之为大也,

ㄑ则四上之为太也,

二则一下之为夹也,

二则一上之为姑也,

则 上之为中也,

Δ则 勾之为蕤也,

?则 尺之为林也,

?则工下之为夷也,

?则工上之为南也,

?则凡下之为无也,

?则凡上之为应也,

?则 六之为黄清也,

π则五下之为大清也,

Π则五上之为太清也,

?则五紧之为夹清也”。(《琴律说》与《词源》所载不同!)

此声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识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为此。

[案:此所谓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笔谈》配之,无所发明。

惟宋时俗工字谱所记之号,赖此犹可考见。

而传写讹桀,以白石集较之,不能尽合,此亦非大义所关。

今世俗工,直书写工尺等字,不用此号。]

元赵(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黄钟之均,

一宫, [谓一弦也。一弦为黄钟,以黄钟为宫,放曰黄钟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角调也。

(应钟调由黄钟调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调。黄钟调与应钟调第一弦皆为宫,始名慢角调。)

《宋史.乐志》载姜夔《七弦琴图说》云:

”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故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

《琴原》云:“黄钟之均,大吕、太簇如之,与姜说小异。”

一宫、二商、三角,此三弦无二变隔之,故宫弦应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夹钟之均,

一羽,

二宫,(谓二弦也。二弦为夹钟,以夹钟为宫,故曰夹钟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清商调也。

(夹钟均由黄钟调紧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调。)

《七弦琴图说》云:

“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故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

《琴原》又云:“夹钟之均,姑洗如之。”]

中吕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宫,(谓三弦也。三弦为中吕,以中吕为宫,故曰中吕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正宫调(正调)也。

《七弦琴图说》云: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宫调。故于三弦十一徽应五弦散声。"

《琴原》又云:"中吕之均,蕤宾、林钟如之。"

近世论琴,以一弦为下征,盖主正宫调(正调)说。

案:宫调三弦独下一徽之说,姜氏为最精,盖兼旋宫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读,妄谓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则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宫,(谓四弦也。四弦为夷则,以夷则为宫,故曰夷则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宫调也。

(林钟均由黄钟调慢1弦而得,故名慢宫调。夷则均与林钟调第一弦皆为角,始名慢宫调。)

《七弦琴图说》云:

“林钟、夷则并用慢宫调,故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

《琴原》又云:”夷则之均,南吕如之。”)

无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宫,(谓五弦也,五弦为无射,以无射为宫,故曰无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蕤宾调也。

(无射与蕤宾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蕤宾调。)

《七弦琴图说》云: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琴原》又云:“无射之均,应钟如之。”

案,赵氏(孟俯)论琴,与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吕不同。然则律之不可当声也明矣!

蕤宾调即征调,《白石集》亦名黄钟调。]

(无射与黄钟,或征皆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黄钟调、征调?)

明郑世子(郑王朱厚烷之子,朱)载堉(1536-1611)《律吕精义.旋宫琴谱》:

“笙犹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谓正调,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宫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当作“吹六字。”]

七弦正羽吹四字;[当作“吹五字。”]

俗谓正调一弦散声为宫,非也”。

[案:郑世子(朱载堉)以琴之正调一弦散声为征、十徽实声为宫,不牵合黄钟为宫之说,可谓有识。

而其论笛,仍以字谱分配律吕,盖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谱与律吕皆为固定调,朱载堉不误!)。

又以琴之正调为黄钟宫,亦非琴之正调。以三弦为宫,三弦非黄钟,乃中吕也。盖律吕之长短有定,而五声还相为宫,则无定也。]

[案:字谱上字即宫声,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吕,只有以仲吕为宫时,上字始配宫声!)

郑世子(朱载堉)所云古正调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为黄钟,犹言黄钟为下征也。燕乐以黄钟配合字,岂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乐既固定以黄钟配合字,则合字即黄钟,只有黄钟为下征时,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岂能又等于黄钟,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宫,三弦为仲吕,犹言仲吕为正宫也。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岂非上字即正宫乎?

(仲吕配上字,则上字即仲吕,只有仲吕为上字时,上字方等于宫么!上字岂能又等于仲吕,又等于宫呢?)

琴正调七弦无二变,散声亦无一、凡二字,岂非一、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调,燕乐工尺用固定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此皆元声自然之序,无所用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于其间也。或者疑宋人所配与今之字谱不同,殆未之深思焉尔!]

(否!燕乐工尺字谱本为固定调,今之字谱则因宫调简化与失传,已误为首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明宋(潜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遗音》云:

“士大夫以琴鸣者,恒法(南)宋杨守斋(缵),以合于晋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无疑者,古者协管以定正宫,以正宫为声律之元也。

今缵以仲吕为宫、则似用旋宫之法。

既曰旋宫,则诸律何不能各为宫乎?其与独弹黄钟一均者又何异”!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吕,守斋以仲吕为宫,正唐人以上字为宫之遗法,与沈存中、姜尧章、赵子昂之说悉合,潜溪不知也。]

(否!字谱原为固定调,宋虽以上字配仲吕,合字配黄钟,但黄钟却不一定是宫声。

作者也数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

不知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为宫之说。

且《孟溪笔谈》载:今教坊燕乐….却以凡字当宫声,此丘琼荪「唐以宋下征为宫,宋以唐清角为宫」之证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为宫之实呢?)

国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宫转调”篇云:

“唐人之纪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则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50])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堉)同,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堉)诸人,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仲吕上字为 宫 ,

则林钟尺字为 商 ,

南吕工字为 角 ,

应钟凡字为变征,

黄钟合字为下征,

太簇四字为下羽,

姑洗一字为变宫,

黄钟清六字为正征,

太簇清五字为正羽:而燕乐、古乐无异同矣。

黄钟为宫,则应钟为变宫,今燕乐以应钟凡字配变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也。”(此句与所论无关!)

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今燕乐以姑洗一字配变宫,故

《宋史?乐志》云: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 (此句亦与所论无关!)

又云:

“俗乐以闰为正声,以闰加变,故闰为角,而实非正角声也。” (此句仍与所论无关!)

此皆自来论乐家疑鬼疑神,视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殚(ㄉㄢ尽)思竭虑,一旦于故纸中寻得其端绪,真有平步至蓬莱之乐。

至于蕤宾为勾字,夷则为下工,无射为下凡,大吕为下四,夹钟为下一,则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否!无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无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见得宫声之独尊呢?)

北宋房庶谓:

“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此唐乐以宋乐下征为宫之证!)

南宋杨缵:

“以仲吕为宫”, (此宋乐以唐乐清角为宫之证!)

以吾说证之诸书,无不皆合。

盖天地虽奥,理无终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悟。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以质世之同志者。]

§4

《补笔谈28调杀声》: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征音外,凡杀声:

黄钟(为) 宫今为(时调)正 宫,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详见后。](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为黄钟者,非第一弦空弦为黄钟。由《燕乐考原序》”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可知。)

黄钟(为) 商今为(时调)越 调,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声。]

黄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林钟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声。]

黄钟(为) 羽今为(时调)中吕调,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声。

燕乐以六字配黄钟清,故凡黄钟杀声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宋史.乐志》云"七角皆生于应钟”也。(就是七闰角,都以变宫声之律,而不以角声之律为杀声么!与「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为应钟,则黄钟为林钟矣。燕乐以林钟配尺字,故杀声用尺字也。]

(这个弯子,绕的还真曲折!

夷则之「闰角」,杀尺字林钟,俗名林钟角。

杀六字黄钟者,乃夷则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吕(为) 宫今为(时调)高宫,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声也。]

大吕(为) 商、

大吕(为正)角、

大吕(为) 羽、

太簇(为) 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燕乐不用。]

太簇(为) 商["商" 旧误作调,今改。]今为(时调)大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一声。]

太簇(为正)角今为(时调)越角,用(高)工([2][51])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声。]

太簇(为) 羽今为(时调)正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声,燕乐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杀声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太簇为南吕。(高)工字配南吕,故杀声用(高)工字也。]

夹钟(为) 宫今为(时调)中吕宫,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声。]

夹钟(为) 商今为(时调)大石调,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二声。]

夹钟(为正)角、

夹钟(为) 羽、

姑洗(为) 宫、

商,([3][52])今燕乐皆无。[此三调皆中管。]

姑洗(为正)角今为(时调)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一声。]

姑洗(为) 羽今为(时调)高平调,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声,燕乐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杀声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高)凡字配应钟,故杀声用(高)凡字也。]

中吕(为) 宫今为(时调)道调宫([4][53]),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声,上字即宫声。]

中吕(为) 商今为(时调)双调,用上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三声。]

中吕(为正) 角今为(时调)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二声。]

中吕(为) 羽今为(时调)仙吕调,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声。燕乐以上字配中吕,故凡仲吕杀声皆用上字。虽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仲吕为黄钟。六字配黄钟清,故杀声用六字也。]

蕤宾(为) 宫、商、角、羽今燕乐皆无。[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角实蕤宾角,余皆中管调。]

林钟(为) 宫今为(时调)南吕宫,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声。]

林钟(为) 商今为(时调)小石调,用尺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四声。]

林钟(为正)角今为(时调)双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三声。]

林钟(为) 羽今为(时调)大吕调,[当作黄钟调。]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声。燕乐以尺字配林钟,故凡林钟杀声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林钟为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杀声用(高)四字也。]

夷则(为) 宫今为(时调)仙吕宫,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声。]

夷则(为) 商、角、羽,

南吕(为) 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

南吕(为) 商今为(时调)歇指调,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五声。]

南吕(为正)角今为(时调)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四声。]

南吕(为) 羽今为(时调)般涉调,用(高)工[旧误作”四”,今改。] 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声。燕乐以高工字配南吕,故凡南吕杀声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南吕为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杀声用(高)一字也。]

无射(为) 宫今为(时调)黄钟宫,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声。]

无射(为) 商今为(时调)林钟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六声。]

无射(为正)角今燕乐无。[此中管调,即中吕角。]

无射(为) 羽今为(时调)高般涉调,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声。燕乐以高凡字配无射(否!当为下凡)。故凡无射杀声皆用(下)凡字也。]

应钟(为) 宫、应钟(为)商今燕乐皆无。[此二调皆中管。]

应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五声。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为蕤宾,燕乐以勾字配蕤宾,此杀声不云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之明证,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应钟(为) 今燕乐无。[此亦中管调。]

--------------------------------------------------------------------------------

[1][50] [合、四为六、五之低字,一弦、二弦乃六弦、七弦之倍声。实为五正声。]

[2][51]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工作"上",误。]

[3][52]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当脱宫字。”以姑洗为宫,今燕乐亦无知之。]

[4][53] [其锦案:马氏重刻本道字误作“游”字。]

(茍依作者所注,则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 (三弦同第二三四弦)

 

 

 

 

 

 

 

 

 

(声次)

林钟

 

5 

 

6 

1 

 

2 

羽七调

(运次)

(6)

(7)

(1)

(2)

(3)

(4)

(5)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调

(运次)

高乙

(2)

(5)

(3)

(6)

(4)

(7)

(5)

(1)

高凡

(6)

(2)

(7)

(3)

高四

(1)

(4)

黄钟

b7

 

 

 

 

商七调

(运次)

(2)

(3)

(4)

(5)

(6)

(7)

(1)

无射

b6

 

b7

 

 

b3

 

宫七调

(运次)

(1)

(2)

(3)

(4)

(5)

(6)

(7)

但此定弦法,与坊间所传不同,不知何据?

且凌氏除宫调之外,商角羽三调之「声次」,与《琵琶录》之「运次」,并不相同,又不规则,且未提出任何论据!)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字住([1][54]),双调亦上字往,

[案:燕乐以上字配中吕,七商起太簇,则双调是仲吕(为)商,故用上字(仲吕)住。

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则双调是夹钟(之)商,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今白石仍云上字住,是名异而实不异也。] (否!非南渡后才亦起黄钟。是改采「之调名制」时,无论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实则双调在北宋(「为调名制」),是仲吕(为)商;在南宋(「之调名制」),是夹钟(之)商。杀声则皆是上字仲吕──属于这样的「名异而实不异」。

绝无「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双调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为调名制之别,方有此误说!)

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它准此。

[道调宫,今琵琶之上字调也(此说无据!)。

双 调,今三弦之上字调也(此说亦无据!)。

同是上字调,故可相犯,此理极易明,但后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乐书云,犯有正、旁、偏、侧:

宫犯宫为正,

宫犯商为旁,

宫犯角为偏,

宫犯羽为侧。

此说非也。([2][55])

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调,各不相犯,唯异均/同调(当是同杀声,即同宫(而不同音阶))者可相犯。本七宫而云十二宫,兼五中管调言之也。]

朱文公(熹)云:”张功甫(张镃1153—1211)在<行在录>得谱子,大凡压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尧章(1151─1221)但云杀声、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调/毕曲之说。]

如<关睢>“关”字合作无射调,结尾亦作无射声应之。

<葛覃>“葛”字合作黄钟调,结尾亦作黄钟声应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则是清声调,亦以清声结之。如“五月斯螽动股”,“二之日凿冰冲冲”,“五”字“凿”字皆是浊声黄钟调,末以浊声结之”。

[此即《补笔谈》所谓“杀声”也(否!杀声怎见得即所谓毕曲!)。度曲家于某调杀声用某字者,盖以纪此曲之当用某调耳,非各调别无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调耳,问题在于杀声并非即曲调之毕曲!)朱文公(熹)误谓“调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蔡(元定)季通因此附会为起调/毕曲之说,以贻(遗留)误来学,遂为近代以来言乐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吕新书》起调/毕曲之说,于古未之前闻也。

(前人乐书既「原不可尽信」,则即有前闻,亦不一定为事实真相!)。

彼盖因郑译之八十四调,去二变而演为六十调,于心终觉茫然无术以别之,因见沈氏《笔谈》某调杀声用某字,又见(张功甫1153—1211<)行在(录>)谱子:“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之语,又以“杀声”及‘首尾”等语不典,遂乃撰为起调/毕曲之言,以为六十调之分别在此,而又讳其所自来,以惊愚惑众,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谓杀声者,又何尝了然于心哉!

某调杀声用某字者,欲作乐时见此曲杀声是某字,即用某调奏之(不错!),非宫调同此抗坠,而徒恃杀声一字以为分别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宫调么!但杀声是调首,而并非毕曲!)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前言杀声,后言起调/毕曲,两者本非一物么!问题在此!)

后之论乐者,如唐应德(顺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晋卿(1642-1718)辈,咸奉起调/毕曲为圣书,岂知其为郢(ㄧㄥv)书燕说(误解文字,穿凿附会)浅近如此乎?

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字”也(不错!)。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琴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 宫用(下)四字(大吕),即四字调;( G调)

仙吕宫用(下)工字(夷则),即工字调;( D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夹钟),即一字调;( A调)

黄钟宫用(下)凡字(无射),即凡字调。(bE调)

道 宫用 上字(仲吕),即上字调;(bB调)

正 宫用 六字(黄钟),即六字调;( F调)

南吕宫用 尺字(林钟),即尺字调;( C调)

古七宫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三弦第一弦声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说不实!)燕乐七商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商 调用(下)凡字,即凡字调;

双 调用 上字,即上字调;

越 调用 六字,即六字调。

小 石 调用 尺字,即尺字调;

大 石 调用(高)四字,即四字调;

歇 指 调用(高)工字,即工字调;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

(下)凡字调乃古之仙吕宫,

上字调乃古之中吕宫,

六字调乃古之黄钟宫,

尺字调乃古之道 宫,

(高)四字调乃古之正 宫,

(高)工字调乃古之南吕宫,

(「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是不错的。

惟“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并无任何论据。

事实当是,高宫(在宋属大吕(下四)宫),在唐属夹钟(下乙)宫,高大石调在宋属夹钟(下乙)商,(在唐属仲吕(上)商)。这是律制问题么!与今之俗乐,用三弦之对应,不用琵琶之对应,何干呀?

“高 宫用(下)四字,即四字调;

中 吕 宫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四句,用“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如何能自圆其说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宫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商杀声则为夹无仲黄林太南,皆有黄钟,无射两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都「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岂非全「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铁尺律高于唐玉尺律两律,也不知商调的杀声,为调名制亦恰高于之调名制两律,乃有此误说!)

《辽史乐志》所谓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者,以燕乐杀声考之,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否!依乐理歇指角之杀声当为勾字!),实止七声。(当为八声!)

又燕乐以勾字配蕤宾,七角之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犹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为五字之低八度、合字为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韩邦奇(1479─1555)云:”勾字即低尺”。盖案其声而得之,不知实与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调/毕曲之说,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驳之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而首声已过,则虽案其声,而茫然不解为何调,必俟歌者自诉曰,顷听歌者首声为某声,而后知之,此稚语也。”可谓解颐(令人发笑)之论矣。(此论掷地有声!可见起调/毕曲与宫调无关!)毛氏论乐,以今字谱四字为宫,则大本已误,故唯录此条,余皆不取。]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太宗悦甚,后人习为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弦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录》:

"五弦,贞元中有赵壁者,妙于此伎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元稹<五弦弹>诗:

"赵璧五弦弹征调,征声巉绝何清峭。"

张祜<五弦>诗: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元)马(端临)氏《文献通考.乐类》:

”阮咸琵琶。[丝之属,俗部。]宋朝太宗旧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吕(?)五音。原注云,吕弦(?)之调有数法,大弦为宫,是正声,或为下征,或为下羽。”

[下征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宫声、上字也。此可为下征为合之一证。]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黄钟,不一定配下征!作者误!)

阮类琴,有浊、中、清三倍声。 [此即清商三调之遗。]

上隔四柱浊声也,应琴下晖; [此即下征调法也。]

中隔四柱中声也,类琴中晖、下晖;([2][57])

下隔四柱清声也,类琴上晖。 [此即清角调法也。中晖、上晖云“类”不云“应”,则亦约略言之。此五弦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与此不同。]

今太常乐工俗谱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黄钟,第二柱下按大吕。

[此宫声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无射),从黄钟起。七宫一均,黄钟宫正宫也,大吕宫高宫也。]

第二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夹钟,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吕。

[此商声也,即琵琶之第二弦(空弦黄钟),从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调也、夹钟商高大石调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调也,仲吕商双调也]

第三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宾,下按林钟,第二柱下按夷则,第三柱下按南吕。

[此变征声、征声也,今琵琶无此弦(空弦姑洗)、燕乐亦无羽声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无射。

[此羽声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钟?)七羽一均,从南吕起。下按无射,则上按南吕可知。南吕羽者般涉调也,无射羽者高般涉调也。]

第五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应钟,第二柱是黄钟清,第三柱是大吕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夹钟清在下隔也。

[此角声也,七角一均,本起应钟,即《宋史》所谓“闰为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应钟。此弦本琵琶之第三弦,(空弦南吕)在第四弦羽声之前,今以多用清声,故改在羽弦之后,其弦亦较羽弦为细,与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应五音,非有浊、中、清之别也。今减去四清声以合五音,则舜琴亦不是过也”。

(茍依此载,则此五弦阮咸之定弦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声," 陈祥道(宋陈旸之兄)之说不足据。此器及来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旧。(宋徽宗/赵佶)宣和(1119─1126)时,补作征调,不知以此为法,乃借宫弦为之。(此说无据!)甚矣大晟府诸人之陋也。]

(北)宋蔡绦(-1126)《铁围山丛谈》:

"乐曲凡有谓之“均”、谓之“韵”。

均也者,宫、征、商、羽、角,合变宫、变征为之。([3][58])此七均也。

变征或云始于周,如战国时,太子丹遣庆轲于易水之上,作变征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韵也者,凡调“各有韵,犹诗律有平仄之属,此韵也。([5][60])

律吕阴阳,旋相为宫,则凡八十有四,是为八十四调。([6][61])

然自魏晋后,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之均、韵矣。([7][62])

孟轲氏亦言:“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征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时征、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创作之哉?([8][63])

唐开元时,有若<望瀛>法曲传于今,实黄钟之宫。夫黄钟之宫调([9][64])是为黄钟宫之均韵可尔奏之([10][65])乃么用中吕,视黄钟则为征。

[七宫一均,实起太簇。则名为仲吕,实林钟也,故曰中吕视黄钟为征。]

(否!唐宋律制差两度,宋黄钟与唐太簇等高,

故正宫,唐属太簇之宫、宋属黄钟之宫。

唐以下征为基调,宋以正声为基调。

故唐之黄钟为宋之林钟、宋之黄钟为唐之仲吕。)

既无征调之正。乃独于黄钟宫调间用中吕管,([11][66])方得见征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调二均韵亦不可得。([13][68])

有独以黄钟宫调均韵中为曲,但以林钟卒之,([14][69])

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

[言正宫虽用林钟为杀声,而正宫之为正宫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钟为杀声,遂为征调也。观此,则蔡元定专以起调/毕曲为六十调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犹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谓之征、角调,是又在二者外,甚谬悠矣!

[案,《文献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调,不用者十调,

一曰高宫、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宫/商/羽三高调)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双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钟角。” (以上七角,合计共十调。)

然则七角一韵,非亡于春秋时矣。惟其于政和补征调之故,言之尚详,盖得之于目睹也,故录之。]

[《琵琶录》:

“唐太宗朝,乐器内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并分平、上、去、入四声。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征音”有其声”者,谓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声二变也,

“无其调”者,谓琵琶但有宫、商、角、羽四弦,无征弦也。其理极易明。

朱文公云: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个甚么欠缺处,所以做那征不成。”则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无征调,唐人之五弦弹则有之。[多一弦,故有征调。]

元 稹<五弦弹>诗云:“赵壁五弦弹征调,征声激越何清峭。”

又张祜<五 弦>诗云:“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是五弦之器有征调也。

五弦弹,《新唐志》谓之“五弦”,《通典》谓之“五弦琵琶”,唐乐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传,徽宗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当时如柳永、周邦彦辈,皆号为知乐,乃不知唐人有五弦之器,但借琵琶之宫弦为之,(当是借宫「调」为之!)致伶工有落韵之讥。疏(殊,极也)可笑也。)

《宋史.乐志》引蔡元定《燕乐书》:

“宫声七调,皆生于黄钟,

商声七调,皆生于太簇,

羽声七调,皆生于南吕,

角声七调,皆生于应钟。

此其四声二十八调之略也。

(「皆生于」一词难解。

一说「皆同于」之谓也──

七商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太簇宫、

七羽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南吕宫………。

二说「皆为首」之谓也──

七宫调之首,为以黄钟为杀声之正宫调、

七商调之首,为以太簇为杀声之大石调、

七羽调之首,为以南吕为杀声之盘涉调、

七角调之首,为以应钟为杀声之大石角调。

(──以上四调同属黄钟均。)

提出「皆生于」一词的《宋史》,其调序即如此,

而与《琵琶录》之运次不同。──

《琵琶录》之运次,除角调外,是皆以杀声为黄钟者,为七调之首的。

三说「皆用」之谓也──

七宫调「皆用」黄钟那一弦奏出、

七商调「皆用」太簇那一弦奏出、

七角调「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调「皆用」南吕那一弦奏出。

凌氏虽没有明说,但似主此说。

但此说完全不合事实,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乐议》:

“若郑译之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法曲无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黄钟、大吕、[旧作太簇,误。]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当是七均)之宫、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阙大吕([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宫生于黄钟”者,[黄钟为宫故。]谓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大吕均)七律,故曰“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是不错的!然与“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于太簇”者,([16][71])谓用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夹钟均)七律,故曰“太簇(为)商“([17][72])为大石调”,“夹钟(为)商为高大石调”也。

“七羽生于南吕”者,(南吕为羽故。)谓用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无射均)七律,故曰“南吕(为)羽为般涉调”,“无射(为)羽为高般涉调”也。

“七角生于应钟”者,(应钟为闰,闰为角,非正角声故。)谓用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蕤宾(黄钟均)七律,(但如后述,系「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曰“应钟(为)角为大石角”,“黄钟(为)角为高大石角”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 之(大吕均)七律,

七商之杀声,为 夹无仲黄林太南 之(夹钟均)七律,

七羽之杀声,为 无仲黄林太南姑 之(无射均)七律,

七角之杀声,为 黄林太南姑应蕤之(黄钟均)七律,

但无论七宫/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而非七宫只用(大吕均)七律,七商只用(夹钟均)七律,七羽只用(无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黄钟均)七律。

然与“七宫生于黄钟”及“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补笔谈》云:“姑洗(为正)角今为(黄钟均之)大石角”,则以姑洗为(正)角之故,仍用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仲吕均)七律,

(七正角(所谓「以姑洗为角」)之杀声属仲吕均,七闰角(所谓「以应钟为角」)之杀声属黄钟均,沈氏《补笔谈》之七角调,为正角故属仲吕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属黄钟均,用蕤宾而不用仲吕。非如凌氏之所言,仍用「(仲吕均七律)。」

然其言曰,“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18][73])则名为起姑洗,实亦起应钟矣。

(否!起姑洗者为正角,起应钟者为闰角! 沈氏《补笔谈》之首鼠两端,实有其误!)

故《琵琶录》云:“小石角亦名正角调”也。[七角起应钟,则(仲吕均的)小石(闰)角当姑洗之位。]

(小石角属中吕均,若为正角杀南吕、若为闰角始杀姑洗。

然杀太簇之大石调,并不被称为正商、

杀南吕之盘涉调,并不被称为正羽。

故此说似并不能成立。)

七宫,黄钟与大吕、林钟与南吕;(否!林钟当是夷则,始与南吕「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与夹钟、南吕与无射;

七羽,南吕与无射、姑洗与仲吕;

七角,应钟与黄钟、蕤宾与林钟,皆二律相连,

其余皆隔一律,亦古乐二变间二律收一声之遗意。([19][74])

其退七角于七羽后,则干兴以来七角声已不用故也

(亦有谓闰角当变宫位,故退羽后者)。

至南渡时,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均)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调名制」,以所属之均名,为律调名。故28调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为调名制」,以所用之杀声,为律调名。故28调分用12杀声。)

盖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则有黄钟、太簇、南吕之殊,以一均言之,则弦弦皆可为黄钟。(何意?)

故姜尧章云:“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

王 晦 叔云:“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也;

所谓”阙大吕之商、羽”者,阙高大石、高般涉二调也。乱丝之中,未尝无端绪可寻,惜好学深思者少耳。]

《宋史.乐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

黄钟、道调、仙吕、中吕、南吕、正宫、 [七宫阙高宫,凡六宫。]

小石、歇指、大石、双调(旧误脱调字) 、(林钟)商调([20][75])、越调; [七商阙高大石调,凡六调。]

高平、般涉、中吕、仙吕、黄钟羽”。 [七羽阙高般涉、正平二调,凡五调,共六宫十一调,凡十七宫调。]

[案:《宋史》唯曲破、小曲,及因旧曲造新声者,能备二十八调,

其余如教坊所奏、及队舞、大曲,皆阙七角调及三高调,但十八调;

教坊正平调又云“无大曲”,故干兴(公元1022)以来,止用十七调也。

元人不学,见十一调中有仙吕、中吕、黄钟三调,疑其与六宫相复,遂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及商角调,以为相传之六宫十一调云尔。

不知宫、角乃一均之总名,安得七宫、七角之外,复有宫调、角调乎?

七角一均,宋干兴以来已不用,故(徽宗)政和君臣即云阙角、征二均,安得元时尚有商角调乎?[陶(宗仪)九成亦将商角并入商调。]此皆谬误之甚者,不必至明而后燕乐失传也。]

元周挺斋(德清)《中原音韵》:

乐府共三百三十五章,

正 宫二十五章,

中吕(宫)三十二章,

南吕(宫)二十一章,([21][76])

仙吕(宫)四十二章,

黄钟(宫)二十四章,[六宫又(再)阙道宫,仅存五宫。]

大石调二十一章,

双 调一百章,

小石调五章,

商 调十六章,

越 调三十五章,[六商又(再)阙歇指调,仅存五调。]

商角调六章,[此不可信,陶氏(九成) 《辍耕录》将此调之曲并入商调,则商角系商调误分可知。]

般涉调八章,[七羽仅存此调。]

[案,周氏(德清)自注云:“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否!唐燕乐尚有28 调,何言「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

考十七宫调,北宋干兴以来,教坊所用之宫调也,乃以为轩辕所制,何卤莽也。周氏在当时号为知音者,所言尚谬悠如此,况其下者乎?]

[又案,周氏有《中原音韵》一书,分十九部,论者咸以为精,今考南宋《菉斐轩新增词林要韵》,内分:

一东、红,[周氏作东、钟。]

二邦、阳,[周氏作江、阳。]

三支、时,[周氏作支、思。]

四齐、微,[周氏同。]

五车、夫,[周氏作鱼、模。]

六皆、来,[周氏同。]

七真、文,[周氏同。]

八寒、间,[周氏作寒、山。]

九鸾、端,[周氏作桓、欢。]

十先、元,[周氏作先、天。]

十一箫、韶,[周氏作萧、豪。]

十二和、何,[周氏作歌、戈。]

十三嘉、华,[周氏作家、麻。]

十四车、邪,[周氏作车、遮。]

十五清、明,[周氏作庚、清。]

十六幽、游,[周氏作尤、侯。]

十七金、音,[周氏作侵、寻。]

十八南、三,[周氏作监、咸。]

十九占、炎。[周氏作廉、纤。]

其上、去及入声,作三声分配各部,曾与周氏略同,然则周氏之书,盖亦有所本也。

其有入、无入与古部相反,而入声之闭口、抵腭、鼻音并而为一,亦始于此。

此书世所罕见,故《四库》亦未著录,惟厉樊谢诗中尝及之,顷阮(伯元?)中丞以所得影钞宋本进焉,因撮其大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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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太簇高于黄钟二律。]

[2][57] [“下晖”二字疑衍,此即正声调法也。]

[3][58] [旧脱变宫误。]

[4][59] [燕乐七声,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不必上考之战国时也。]

[5][60] [案《说文》无”韵”字,均即韵也。蔡绦所谓“均”者,即燕乐一均七调者是也。所谓韵者,即各调所用之高下字谱也。字谱高下,本由于平、上、去、入四声,故曰犹诗律有平仄。]

[6][61] [此乃隋郑译之说。]

[7][62] [燕乐宫、商、角、羽四均二十八调,始于隋盛于唐。又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何得云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

(否!燕乐确无正角与征调!)

[8][63] [宋初,曲破小曲皆有七角调,太宗所制五弦阮亦有征调,不必远引《孟子》,谓春秋时已亡也。]

[9][64] [即正宫。]

[10][65] [此四字疑有误。]

[11][66] [此云”管”即律也。]

[12][67] [观此,则唐人燕乐,亦借黄钟宫为征调。]

[13][68] [七角宋初尚用之,乃云“求之不可得”,则政和君臣之学可知矣。]

[14][69] [谓用正宫而以林钟为杀声。]

[15][70] [旧作太簇,误。]

[16][71] [太簇为商故。]

[17][72] [校:原本缺“商”字。]

[18][73] [七角起应钟,则第六声为林钟,起姑洗为黄钟。]

[19][74] [琵琶丝声,故七律相去不齐,竹声则不尔也。]

[20][75] (旧误脱商调)

[21][76] (其锦案:南吕二十二章当作二十一章。)

明臧晋叔(懋循)《元曲选》载天台陶九成《论曲》:([1][77])

“正 宫三十三章,

中吕宫七十三章, [案:《辍耕录》般涉调清曲并入。]

南吕宫三十九章,

仙吕宫六十一章,

黄钟宫三十三章, [凡五宫。]

大石调三十五章, [案:《辍耕录》小石调诸曲并入。]

双 调一百三十三章,

商调五十章, [案:《辍耕录》商角调诸曲并入。]

越 调三十八章。” [凡四调。共九宫调,皆七宫、七商二均者。]

[案:天台陶氏(九成)论曲,只有五宫四调,其数得九,故明人因之称为“九宫”,犹言九宫调云尔。不然,统高宫而计之,但有七宫,安得所谓九宫者哉?

高安周氏(德清)论曲,九宫调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调,谓之十二调。

元人南曲无商角,有羽调,又加一仙吕入双调,[此亦始于南宋。]合其数得十三,明人因之,称为十三调,犹言十三宫调云尔。不然,宋干兴以来只有十一调,安得十三调者哉?

明人制谱,不知九宫十三调为何物,漫云某曲在九宫,某曲在十三调。

近方氏(以智1611─1671)《物理小识》,又于七调之外,妄立十三调之名,皆不得其解而臆说也。

明沈(璟)伯英(1553─1610)《九宫十三调曲谱》,有正宫,又有正宫调,不知正宫即正宫调也。然则其所谓仙吕、中吕、南吕之外,别有仙吕、中吕、南吕三调者,亦未可为据矣!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

朱(彝尊)锡鬯(ㄔㄤ/1629─1709)检讨书《沈氏古今词谱后》,谓其黄钟不分宫、羽;存正宫、道宫,去高宫;存大石,去高大石;中吕、仙吕不分宫、调;删去高般涉、南吕、黄钟三调;角声则全略之。皆指为沈氏之误,不知三高调及七角声、正平调,北宋已不用,中吕、南吕、仙吕三调,元人已不用,非创自沈氏也。

沈氏于燕乐因无所解,而朱氏亦仅得燕乐之粗迹,故所论皆不中款会(真悟)云。]

《宋书.乐志》:

“清商三调歌诗,荀勖撰,旧词施用者,平调六曲,清调六曲,瑟(琴)调八曲。

(北齐魏收506-572)《魏书.乐志》:

“神龟二年(519),陈仲孺言,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其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宫为主,三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

《隋书.音乐志》:

“沛公郑译,奏上龟兹琵琶七调,何妥非其义曰:“近代书记。所载缦乐鼓琴吹笛之人,多云三调,三调之声,其来久矣,请存三调而已。”

又云:

“清乐其始,即清商三调是也,并汉以来旧曲乐器形制,并歌章古辞,与魏三祖所作者,皆被于史籍。

属晋朝迁播,符永固平张氏,始于凉州得之。

宋武平关中,因而入南,不复存于内地。

及平陈后获之。高祖听之,善其节奏,曰;“此华夏正声也”。([2][78])

[案:龟兹琵琶未入中国以前,所谓俗乐者,即清商三调也。故荀勖笛律亦止正声、下征、清角三调。盖即清商三调而易其名耳。]

《通典》:

"隋平陈,获宋、齐旧乐,诏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

又云:

"贞观之初,合考隋氏所传南北之乐,乃命太常卿祖孝孙正宫调,起居郎吕才习音韵,协律郎张文收考律吕,平其散滥,为之折衷。"

又云:

"武德九年正月,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孙考正雅乐,至贞观二年六月乐成,奏之。初孝孙以梁、陈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期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3][79])

又云:

“清乐者,其始即清商三调是也,并汉氏以来旧典乐器形制,并歌章古调,与魏三祖所作者,皆备于史籍。

属晋朝迂播,夷羯窃据,其音分散,符永固平张氏,于凉州得之,宋武平关中因而入南,不复存于内地,及隋平陈后获之。文帝听之,善其节奏,曰,“此华夏正声也。昔因永嘉流于江外,我受天明命,今复会同,虽赏逐时迁,而古致犹在。可以此为本,微更损益,去其哀怨者而补之,以新定吕律,更造乐器。”

因置清商署,总谓之清乐。先遭梁、陈有亡乱,而所存盖鲜。

隋室以来,日益沦缺。大唐武太后之时,犹六十三曲。

今其辞存者有:<白雪>、<公莫>、<巴渝>、<明君>、<明之君>、<铎舞>、<白鸠>、<白纻>、<子夜>、<吴声四时歌>、<前溪>、<阿子歌>、<团扇歌>、<懊侬>、<长史变>、<督护歌>、<读曲歌>、<乌夜啼>、<石城>、<莫愁>、<襄阳>、<栖鸟夜飞>、<估客>、<杨叛>、<雅歌>、<骁壶>、<常林欢>、<三洲采桑>、<春江花月夜>、<玉树后庭花>、<堂堂>、<泛龙舟>等,共三十二曲;

<明之君>、<雅歌>各二首,

<四时歌>四首,

合三十七曲,

又七曲有声无辞;<上林>、<凤曲>、<平调>、<清调>、<瑟调>、<平折>、<吟啸>等,通前为四十四曲存焉。

沈约《宋书》恶江左诸曲哇淫,至今其声调犹然。观其政已乱,其俗已淫,既怨且思矣,而从容雅缓,犹有古士君子之遗风,他乐则-莫与为比。

乐用钟一架、磬一架、琴一、一弦琴一、瑟一、秦琵 琶一、卧箜篌一、筑一、筝一、节鼓一、笙二、笛二、箫二、篪二、叶一、歌二。

自长安以后,朝廷不重古曲,工伎转缺,能合于管弦者,唯<明君>、<杨叛>、<骁壶>、<春歌>、<秋歌>、<白雪>、<堂堂>、<春江花月夜>等,共八曲。

旧乐章多或数百言,时<明君>尚能四十言,今所传二十六言,就中讹失,与吴音转运,以为宜取吴人,使之传习。

开元中,有歌工李郎子。郎子北人,声调以失,云学于俞才生——江都人也。

自郎子亡后,清乐之歌阙焉。又阙清乐,唯雅乐一曲,辞典而音雅,阅旧记,其辞信典。

自周、隋以来,管弦杂曲将数百曲,多用西凉乐,鼓舞曲多用龟兹乐,其曲度皆时俗所知也。唯弹琴家犹传楚汉旧声,及清调、瑟调、蔡邕<五弄>调,谓之“九弄”。雅声独存,非朝廷郊庙所用,故不载。”([4][80])

又云:

“燕乐,(唐高祖/李渊)武德(618年)初未暇改作,每燕享,因隋旧制,奏九部乐。([5][81])

至贞观十六年十一月,宴百僚,奏十部。先是伐高昌,收其乐付太常,至是增为十部伎,其后分为立、坐二部。

[立部使有八部:

一安国,后周平齐所作,周代谓之<城舞

二<太平乐>,亦谓之<五方狮子舞>;

三<破阵乐>;

四<庆善乐>;

五<大定乐>,亦谓之<八弦同轨乐>,高宗平辽时作也;

六<上元乐>,高宗所造;

七<圣寿乐>,武太后所作;

八<光圣乐>,高宗所造。

坐部使有六部:

一燕乐,张文收所作,又分为四部—─有<景云>、<庆善>、<破阵>、<承天>等;

二<长寿乐>,武太后长寿年所作;

三<天授乐>,武太后天授年所作;

四<鸟歌万岁乐>,武太后所造;

五<龙池乐>,玄宗所作;

六<破阵乐>,玄宗所作,生于立部伎也。]

贞观中,景云现,河水清,协律郎张文收采古<朱雁>、<天马>之义,制<景云河清歌>,名曰燕乐,奏之管弦,为诸乐之首。[今元会第一奏者是。]

乐用玉盘一架、大方响一架、笛笙一、筑一、

卧箜篌一、大箜篌一、小箜篌一、大琵琶一、小琵琶一、大五弦琵琶一、小五弦琵琶一、

吹叶一、大笙一、小笙一、大筚篥一,小筚篥一、大箫一、小箫一、

正铜钹一、和铜钱一、

长笛一、尺八一、短笛一、

揩鼓一、连鼓一、桃鼓二、桴鼓二、

歌二。

按,此乐唯<景云舞>近存,余并亡。([6][82])

《梦溪笔谈》:

“自唐天宝十三载,始诏法曲与胡部合奏,自此乐奏全失古法。

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

又云:

“古乐有三调声,谓清调、平调、侧(瑟)调也”。([7][83])

《姜白石集侧商调序》云:

“琴七弦散声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慢角、清商、宫调、慢宫、黄钟调是也;

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侧楚、侧蜀、侧商是也。

侧商之调久亡,唐人诗云,“侧商调里唱<伊州>”。予以此语寻之,<伊州>大石调,黄钟律法之商,乃以慢角转弦,取变宫、变征散声,此调甚流美也。盖慢角乃黄钟之正,侧商乃黄钟之侧。它言侧者用此,然非三代之声,乃汉燕乐尔”。

[案:今字谱之一字,即变宫声也,宋人以夹钟、姑洗二律配之,非也。字谱之凡字,即变征声也,宋人以无射、应钟二律配之,亦非也。

(否!燕乐字谱之一凡字,即夹钟,无射声也,作者以变宫,变征配之,非也!)

盖二变者声也,夹、姑、无、应者律也,律不可以配声明矣。

(否!「声」确不可以配「律」,但「字谱」正乃「律名」,正不得配「声」者也!)

今之南曲,不用一、凡者也,北曲用一、凡者也(此说不确!)。

唐之俗乐有二:

一曰清乐,即魏晋以来之清商三调也。三调者,清调也,平调也,侧(瑟)调也。龟兹乐未入中国以前,梁、陈之俗乐如此。

姜尧章云:“琴七弦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是清乐之侧调用二变者也。(否! 散声具二变,曲调不见得用二变!)

又云:“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是清乐之清调、平调不用二变者也。(否! 曲调不见得不用二变!)荀勖之正声、下征、清角亦只三调也。

一曰燕乐,即苏只婆琵琶之四均二十八调也。龟兹乐既入中国以后,周、齐之俗乐如此,姜尧章所度之曲,遗谱尚存,无不用二变者,是燕乐二十八调皆用二变也。

自是而后,清乐之侧调,亦杂入燕乐,而不可复识矣。

今之南曲,清乐之遗声也。清乐,梁、陈南朝之乐,故相沿谓之南曲。

今之北曲,燕乐之遗声也。燕乐,周、齐北朝之乐,故相沿谓之北曲。

皆与雅乐无涉。

(清)胡氏彦升谓今南曲为雅乐之遗声者,则误甚矣。

沈存中云:“唐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即燕乐。]

三者截然不同。唐之雅乐,以部伎之绝无性识者为之。([8][84])其雅乐如此,必不能似今之南曲谐婉悦耳也。

若宋人之雅乐即燕乐朱子所传《赵彦肃诗乐谱》,

<小雅>六篇用黄钟清宫,[即正宫。]

<国风>六篇用无射清商。[即越调。]

宋人以夹钟、姑洗配一字,无射、应钟配凡宇谱中有姑洗、无射诸律,则雅乐用一、凡可知矣。

(雅乐用不用固定调之一、凡,与雅乐用不用首调之二变,非同义!)。

胡氏不知宋人乐谱中律吕,即字谱之别名(可不是么!),见赵谱用蕤宾、应钟二律,遂讥其用一、凡非古声,亦可谓痴人说梦矣。

且唐以前无南、北之名,至祖孝孙始斟酌南北,定为雅乐,亦不得独以雅乐属之南曲也。

盖天宝之法曲,即清乐南曲也,胡部,即燕乐北曲也。以法曲与胡部合奏,即南北合调也,皆俗乐也。胡氏盖未之深考云。]

《宋史.乐志》:

“世号太常为雅乐,而未尝施于宴享,岂以正声为不美听哉?

夫乐者乐也,其道虽微妙难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悦豫和平,则不待知音而后能也。

今太常乐悬钟、磬、埙、篪、搏、拊之器,与夫舞缀羽、钥、干、戚之制,类皆仿诸古矣。逮振作之,则听者不知为乐,而观者厌焉,古乐岂真若此哉?

孔子曰,“恶郑声”,恐其乱雅。乱之云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乐犹古乐”,而太常仍与教坊殊绝,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铸钟磬,处士徐复笑之曰,“圣人寓器以声,不先求其声而更其器,其可用乎?”

照、瑗、逸制作久之,卒无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订其非,因是著书论古乐与今乐本末不远。其大略以谓:

“上古世质,器与声朴,后世稍变焉:

金石、钟磬也,后世易之为方响;

丝竹、琴箫也,后世变之为筝笛;

匏、笙也,攒(ㄘㄨㄢ/聚集)之以斗,

埙、土也,变而为瓯;

革、麻料也,击而为鼓;

木、柷敔也,贯之为板。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达者,指庙乐镈钟、镈磬宫悬为正声,而概谓夷部、卤部为淫声。

殊不知大辂起于椎轮,龙艘生于落叶,其变则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以杯盂;古者簟(ㄉㄧㄢ/竹席)席以为安,后世更以榻桉。使圣人复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复俎豆簟席之质也。八音之器,岂异于此哉?

孔子曰“郑声淫”者,岂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声之变尔!试使知乐者,由今之器,寄古之声,去怗(ㄊㄧㄝ)懘(彳/)(不和貌)靡曼,而归之中和雅正,则感人心,导和气,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则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当数子纷纷锐意改制之后,庶之论旨,意独如此,故存其语,以俟知者”。

(元)马氏端临(1254─1323)曰:

“所谓乐者,和其本也,声器其末也,使其政和而世治,则虽管弦皆教坊之新声,度曲皆任、韎(ㄇㄟ/)之杂乐,勿害其为安且乐也。

如其政乖而世乱,则虽声歌下管,尽合箫韶,金石柷敔,一循雅奏,勿害其为怨而怒也。房庶之言当矣。

然(房)庶当李照、阮逸制乐之时,特为此论,后来乃复创为古本《汉书》,有“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之说,欲改定律吕,范蜀公(镇1007─1087)力主其说,别撰新乐上进,则复效照、逸之为,而与素论背驰,何耶?

[案:房庶此论,见《宋史.乐志.燕乐》后,《文献通考.乐考.俗乐部》亦引之作《两朝史乐志论》。

昔房庶自言得古本《汉志》,校今文脱去八字,因据以定黄钟之度。范蜀公(镇1007─1087)深信之,司马温公(光1019-1086)力争之,其言皆诞谩(ㄇㄢ/)不可究诘,去乐万里。

而此论古乐与今乐,独平易条鬯(ㄔㄤ/)(畅达)如此,不独讲燕乐者当知之, 即讲雅乐者亦当知之,故与马氏(端临)之说,并载于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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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与(元陶九成) 《辍耕录》小有不同。]

[2][78] [(元)吴氏莱(立夫1297─1340《唐律删要》作者)曰:“世谓华夏正声者,盖俗乐也。”]

[3][79] [案:此雅乐也,亦兼南北之声。]

[4][80] [案。此清乐也,皆南朝之乐,今之南曲本此。]

[5][81] [一燕乐、二清商、三西凉、四扶南、五高丽、六龟兹、七安国、八疏勒、九康国。]

[6][82] [案:此燕乐也,皆北朝之乐,今之北曲本此。]

[7][83] [案:侧调即《宋书》之“瑟调”。]

[8][84] [见自香山诗自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