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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玛兰志略》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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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志

蠲政志

盐法志

噶玛兰盐每年行水引七千石,由台湾府濑北场归厅买运,至本处营销,每石征番银三钱三分,共征银二千三百一十两,九一折纹银二千一百二两一钱,内除晒价银八百四十两,折纹银七百六十四两,就课本支销外,年实盈余盐纹银一千三百三十七两七分。

附考

嘉庆庚午年以前,内地兴化、惠安捕鱼小船,每当春夏之交,遭风收泊兰港,将盐散卖,觔钱七、八文,间有收买居奇,至秋冬船回卖至二、三十钱者;居民亦相安为常。自壬申设官后,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兰中又无可为埕坟之地。初议仿照汀州营销广潮盐引,招募鸡笼小船,换给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探视买拨,以资民食。而不即议及府场者,以府船运至淡水,须趁南风,而由淡入兰,又须别趁西北风,一年只可往来一次,其中又经大鸡笼、保澳、泖鼻、三貂各海口,暗礁鳞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驾驶。兼兰地又无田货可装,则脚费不免增昂,而盐价恐复腾贵。故初入奏之时,此条另请酌议。嗣因司道议以台郡兰厅究在一脉境界,缓急可以计日而至。况且台场配运,方可稽查内地私盐。于是请准仍行台盐,归厅办理。自十八年癸酉三月为始,一切府场运盐,雇船驳载、沿途缉堵,均由厅员遣人经视。其府澎船到淡水、沪尾自愿赴兰者再加运脚,否则设馆转驳抵兰厅从其便。其议年销七千石者,因兰疆初开时人丁五万四千余口,以一口日食盐三钱而论,年应盐六觔十二两,五万四千余口年应食盐三千六百余石,加以腌晒各项,合应销盐七千石。并议及每觔卖价钱十六文,始于课本无亏。所征盈余额银,即由厅拨给兰兵加饷,按年造报奏销。

蠲政志

蠲免

缓征

蠲免

嘉庆十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由委办知府杨廷理勘报,奉文豁免正供榖六十九石零三升八合四勺四抄,耗费羡谷九石六斗零九合九勺七抄,余租折番银一百零九元八角二瓣二周六尖三厘。又因西势辛仔罕尾等处佃户逃亡,奉旨准借给帑项筑造堤堰(嗣因该结首自愿鸠资筑造,毋庸动款)。

嘉庆十七年六月,水冲田园,由新设通判翟淦勘报,奉豁正供榖三十九石五斗七升五合八勺零九撮,耗羡谷五石四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抄一撮,余租番银六十二元四角六瓣一周六尖三厘。

嘉庆二十年八月,水冲田园,由通判翟淦勘报奉豁新旧三案正供榖二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四合零五抄一撮,耗羡榖三十石四斗八升四合零七抄六撮,余租番银四百二十六元三角零八周二尖九厘一毫。

嘉庆二十三年,钦奉恩旨,豁免二十二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六百四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七勺四抄一撮,耗羡谷八十九石一升八合零八抄一撮,余租番银一千六百四十八元六角二瓣二周五尖四厘六毫。又豁免二十三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一千五百五十三石六斗二升九合三勺六抄三撮,耗羡榖二百一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二抄四撮,余租番银四千四百零六元一角八瓣七周九尖六厘七毫。

是年七月,水冲田园,由通判高大镛勘报,续又奉豁正供榖二百一十石二斗零三合二勺,耗羡榖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七勺,余租番银三百五十四元五角八瓣五周零七厘。

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水冲田园,由护通判范邦干勘报,奉豁正供榖二百三十五石一斗一升五合三勺九抄,耗羡榖三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抄,余租番银三百八十九元六角一瓣二周五尖三厘。

道光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经由署通判乌竹芳勘详请豁在案,计正供榖三百六十五石零七升四合二勺四抄八撮,(下有缺文)。

缓征

嘉庆十六年九月,水淹田亩,由委员杨廷理勘详,至次年带征供榖一百六十三石三斗零四合一勺九抄,耗羡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零九勺三抄,余租番银三百七十一元二角一瓣七周四尖八厘。

嘉庆十七年六月,沙压田园,由委员杨廷理勘详,奉准缓至次年带征供榖五十六石九斗零九合六勺六抄二撮,耗羡谷七石九斗零四合五抄六撮,余租番银一百二十二元零四周五尖八厘二毫。

嘉庆二十年八月,沙压田园,由通判翟淦勘详,奉准缓征供榖四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九合八勺七抄八撮,耗羡谷六十五石零七升八合五勺七抄九撮,余租番银九百五十九元零七瓣零七尖九厘一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