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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福州府志》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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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九

矿冶

课铁,为坑冶之贡。宋时,禁兴贩入海,后有诏许于两浙货卖。属邑产铁处有业作者,郡倅监之,而征其税。古田、六千五百七十四斤一两。闽清一千三百五十四斤二两。

国朝悉罢官冶,原额所征,今岁运三万五千三百八十二斤,价银三百五十三两八钱三分五厘,水脚银三百四十七两六钱七分七厘。有闰年,增三千三十斤,价银三十两三钱,水脚银二十二两二钱一分。俱派福清县料银内解给,委官买办,送工部应用。

铁冶怀安有高务坑,古田有垅溪坑、郑洋场、游老坑、温洋场、锥湾场、莒溪坑、保东坑,连江有蒋洋、南北山坑,福清有东窑场、玉据场、南囗场、高远场、练山屿场,今并废。

矿从昔未有也。嘉靖年间一行之,以征求罔获,旋报罢。万历二十七年,燕山卫千户胡志伺上意,奏开闽矿,特驰中贵入闽产银矿地,遍行开采,旁及吾郡,所在扰害,总得不偿失也。近奉诏停止,民困稍苏其一云。银矿古田有五羊等场,永福有五龙等场,今并废。

论曰:山冶之当罢也。汉时大夫、文学,详哉其言之矣!惟是矿祸最烈,亡命无赖,逋逃作奸,小则争掠,大则啸聚。盗之囮、寇之薮也。材记:今上壬辰,浙人王君锡奏开易州矿。旨下大司徒议。时材叨户垣,闻其交结夤缘,将必得请,遂偕马右谏邦良执奏,谓圣明在宥,奸人以利罔,不宜听,且易州邻虏,万一剽聚,持之急则北走胡,是兆祸也。疏入,上幡然,逐之,令勿潜住,别生奸。越数年,新建张学士位秉政轴,以为利出于天地所自,然可益国、无病民,采之便。上从其言,而毒流区宇矣。材曩侍交戟下,每见上睿智天纵,夐出千古,独辅之者非其人,率不能以道佐人主耳!今东南之力已竭,轮台之悔尚稽,谁生厉阶,至今为梗。呜呼!长国家而务财用,必自小人,讵弗信夫?

商税

商税等课,宋时行征于门于市者,其目最繁。国朝洪武初,府置税课司,各县置局,令商货各三十税一,巡栏者收所税,以季终输于官。而民间田宅之交易,官给本工墨,令自填写,为印识以照之,亦收其税。永乐七年,以岁物盈缩,不尝遣官点视,按为定额。正统初,诏革税课司、局,钞不及三万贯者,有司兼领之。成、弘以后,屡有减省。嘉靖年,郡有倭患,抚院始增榷场,以充军饷。万历五年,巡抚庞尚鹏下令停革,后复旧,略去其甚者。至万历二十七年,燕山卫指挥冯纲奏加福建榷税,随驰中珰八闽,专主榷事。而吾郡一切税课,统属诸税监,而征税之官,亦皆税监差遣。骚扰侵剥,商贾嚣然,几至揭竿。后有司会议,为调停,定以税场有三:曰闽安关,曰竹岐关,曰税课司。而税课司之分属有二:曰黄田关,曰新港关。闽、竹督官,仍属有司议委,税课司则属本司大使,税监均不得与焉。其三处税额,本司通融酌计定数,督官每季终解府,转解税监,仍具批文,开载解监之数,申报布司。其解监有缺额者,府暂移官银凑解,俟完日申布司发补;溢额者,照数解司,候酌量充饷及解京济边之需。迄今遵为令甲云。

闽县闽安关税银每年约六千七十两。四季匀,闰月总算。春季银约一千七百五十八两,夏季银约一千五百四十四两,秋季银约一千四百八十五两,冬季银约一千二百八十三两。

侯官竹崎关税银每年约四千二百两。四季匀,闰年总算。春季银约一千三百五十两,夏季银约八百五十三两。秋季银约一千一百五十七两,冬季银约八百五十两。

税课司税银每年约一千三百三十两。四季匀,闰月总算。春季银约二百八十二两,夏季银约二百二十一两,秋季银约四百二十五两,冬季银约四百零。以上三项共计约银一万一千六百两。

福州府属又征解布政司预备凑给兵饷及有余报部济边税银共七百两。内:

闽县酒、渡税银一百一十二两。

侯官县酒税银二十六两八钱。

长乐县酒、渡税银七十九两五钱

福清县酒、船税银一百八十四两八钱,

连江县酒、船、渡税银四十六两八钱,

古田县酒、詅税银一百三十二两一钱。

罗源县酒、糖、靛税银九十三两一钱。

闽清县酒税银一十七两四钱。

永福县酒税银七两五钱。

福清县海坛山田税,旧志载六百五十六两六钱有奇,今该县节次奉文加增,共额年征银二千五十六两五钱五分七厘八毫。

论曰:关市之征,非古也。征商于贱夫,本以抑末耳!乃取而佐国,末之谓何?闽壤僻在海隅,四方商贾之所罕集,计其税入,不过大都之一。曩尝用以济军兴,旋而罢,又旋而复。今榷车专遣,则国而与民市矣。利归于豺虎,怨丛于国家。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乎?昔汉之武帝,海内虚耗,算及舟车。杨雄以为运府库之财,填庐山之壑,而不侮耳!若德宗在唐,琼林、大盈、裒聚左右,则老氏之所谓为大盗积者也。呜呼!天下之财,岂有积而不散者乎?顾视其所以散者何如耳?《传》曰:“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有国家者,鉴于汉唐,足以戒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