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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福州府志》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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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戎志四

戎器

兵器、甲胄、干戈之属,卫所军匠为之。有定式,有成数,都指挥视其利钝而藏之库。三卫旧各有库。弘治四年始设武备库,合而藏之在城北华林坊内。

铳炮、火箭、喷筒之属,谓之火器,三卫置局藏之左卫、中卫局在南津坊,右卫局在小鼓楼。其外卫所,则取兵器于库局。又有岁造解京军器,府、卫并造,取办于料银,不足征之,屯耗折钞,卫所造,故有军三民七之目。

福州左卫岁造明盔、响甲、腰刀、角弓、铁箭、明弦及弓箭袋等,本色年分,军三,料价箱柜银九十二两一钱二分九厘,水脚银三十六两八钱五分二厘,俱于军士钞银内支办;民七,料价银二百一十四两九钱六分九厘,水脚银四十两九钱二厘,征给军匠,造解工部。折色年分,军三,料价银九十二两一钱二分九厘,水脚银一两五钱六分六厘;民七,料价二百一十四两九钱六分九厘,水脚银三两六钱五分四厘。

福州右卫俱同左卫。

福州中卫本色年分,军三,料价七十三两六钱五分四厘,水脚银三十三两三钱六厘;民七,料价银一百七十一两八钱六分一厘,水脚银三十二两七钱。折色年分,军三,料价银七十三两六钱五分四厘,水脚银一两二钱五分二厘;民七,料价银一百七十一两八钱六分一厘,水脚银二两九钱二分一厘。

镇东卫俱同左卫。

本府岁造弓、弦、箭,本色年分,料价银一千二百三十一两六钱五分五厘,水脚银二百七十七两五钱一分七厘,俱委官督造,解工部。折色年分,料价银二千一百七十九两一分二厘,水脚银三十七两四分三厘。袢袄裤鞋袜,岁造二百三十六副,料价银三百五十四两,水脚银一十七两七钱,俱委官督造,解南京工部。

防海之舟,曰官舩,曰快船,曰哨船,委指挥一员造之。三卫旧各有厂。景泰间,始并为一厂,在河口。隆庆元年,改设于橘园洲,郡寨游外,更烽火、南日、浯屿、铜山四寨,不隶福州卫,亦造舟于此。

论曰:昔汉臣晁错陈兵事,以器械不利,用卒予敌也。乃兵法已先言之矣。兵不完利,与空手同;甲不坚密,与袒裼同;射不能中,与亡矢同;中不能入,与亡镞同。此将不省兵之祸也。郡之戎器,岁有督造。顾器一而直十,工之家四,胥之家六,甲胄苦恶,器械朽钝所从来矣。上下相蒙,利弊相续,久之皆乌有也。至于战舰,其费倍蓰,岁縻金钱,只实奸橐。收汛撤兵,守之则羸卒;连艘积水,触之则虚舟也。夫器不坚好,卒不服习,趋利弗及,避难弗毕,尘饭涂羹,直儿戏耳!噫!安得临敌合刃,如楚之剑戟利,而教习水战,若越之舟师也。岂忧倭奴哉?《诗》曰:“修尔车马,弓矢戎兵。用戒戎作,用逷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