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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五部 第二节 初级的和第二级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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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决认为我刚才所说的那个事实是人类学上最重要的事实之一。

驱使我们过社会生活的那种交感的吸引力,在本质上是盲目的、不规则的,所以它总是受到一时的冲动的支配,而不去考虑较高的权利,不去辨别事情的利害得失或轻重缓急。野狗毫无差别地跟着所有呼唤它的人跑;吃奶的孩子把每一个男子当作爸爸,把每一个女人当作奶妈;每一个活着的生物在被剥夺了同类动物的往来时,竭力想找一个和他同过孤独生活的伴侣。社会本能的这种基本特点使一些性情轻浮的人的喜新厌旧的交谊变得不可容忍甚至可憎;这种人容易对每一个新面孔发生热情,胡乱对人表示殷勤,并且为了一种短暂的关系而忽视多年的旧交和最可尊敬的情谊。这样一些人的缺点不在于他们的情感方面,而在于他们的判断力方面。这种程度的社会性是我们在看到一个和我们相类的生物时从内心产生的一种吸力,但这种吸力永远只存在于那个具有这种感觉的人的身上;它可能是彼此都有的,但不能互相沟通:爱善意、怜悯、同情,不管你给与什么名称,它并没有值得重视的地方,它并不能把人的地位提高到禽兽之上。

第二级的社会性是正义,人们可以把它解释为承认别人具有一种和我们平等的人格。正义感是我们和各种动物所共有的,至于在认识方面,唯有我们才能对于什么是正义这一点得到确切的概念,可是,像我刚才所说的那样,我们对它的看法并不能改变它的本质。我们在下面就可看到人是怎样把自己提高到禽兽所不能达到的第三级的社会性上去的。但我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证明,社会、正义和平等是三个相等的名词,三个可以互相解释的用语,它们的互相代替使用是永远合理的。

如果在一次航海旅行中翻了船,我慌乱地用一只小船带着一些粮食逃脱了这个危难,这时我看见有一个人在波浪中挣扎,我是不是有救他的义务呢?——是的,我是应该这样做的,如果违背这个义务,我就会被指控犯有谋杀和不忠于社会的罪行。

但是,我是否还负有使他分享我的粮食的义务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改变说法。如果和他共享那只小船是带有强制性的,那么就粮食来说是否同样带有强制性呢?毫无疑义,一个伙伴的义务是绝对的。人对于物品的占用是随着他的社会性而来的,并且是从属于这个性质的;只有在全体都得到占用的许可时,占有才是专属的。但在这方面使我们的义务变成模糊不清的是我们的考虑将来的能力,后者使我们担心一种可能碰到的危险会迫使我们去从事霸占并使我们成为盗贼和杀人的凶手。而禽兽则并不去预测本能的义务,也并不去预测结果对它自己会发生什么祸害:奇怪的是,对于人、对于这种最富有社会性的动物来说,因为有了智慧却反而产生了不遵守那个法则的动机。凡是主张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智慧的人是背弃社会的;如果小心谨慎的心理被用来作为我们自私的工具,那还不如由上帝来把它从我们身上取消的好。

“怎么!”你会说,“我必须和那素不相识的人共享我的粮食,即由我挣来的并属于我的粮食吗?这个人我可能永远不再和他见面,他说不定还会以怨报德呢!如果这个粮食是我们一同挣来的,如果这个人曾经为了得到这个粮食而出了力,他是可以要求他应享的一份的,因为他的协作关系可以使他享受这个权利;但照现在这种情况,他有什么权利向我提出要求呢?我们没有在一起进行生产;我们就不能共同享用。”

这个论证的缺点在于错误地假设某一个生产者并不一定和另一个生产者合伙。

如果两个人或几个人的合伙是通过正式手续组成的,它的基本条件是经过协议并订有合同和签过字的,那么从这时起,就不会对未来发生争执。每一个人都知道,例如两个人合伙捕鱼,如果其中的一个人毫无收获,他还同样有权利分享另一个人所捕得的鱼。如果两个商人组织了一个商业公司,只要这个公司还继续存在,盈亏是归公的,因为每个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公司进行生产的,所以在分配的时候人们所考虑的不是生产者而是合伙人。所以接受种植园主的稻草和大米的奴隶,同接受资本家所给与的永远低得可怜的工资的文明工人,都不能分享产品,因为他们虽然和雇人一起进行生产,却不是雇主的合伙人。同样,拖着我们车辆的马和拖着我们耕犁的牛同我们一起生产,但它们并不同我们合伙;我们取得它们的产品,但是并不分给它们。给我们服役的牲口和工人的地位是相等的:如果我们分别给与一些好处,那不是出于正义感,而纯粹是由于仁慈①。

①对于邻人做一件仁慈的事,在希伯来文叫做公平对待;在希腊文中则意味着同情或怜悯(éléémosinén),法文的施舍(aumone)一词就是由此得来的;在拉丁文中则是慈爱或慈善行为;法文叫做施舍。通过这些不同的用语,我们可以觉察到这个原则的退化过程:第一种用语所指的是一种义务;第二种则只是一种同情;第三种则是一种情感,可有可无,不是义务;第四种则只是听凭施主的高兴与否。

但我们是否都可以不联合在一起呢?让我们回忆一下前面两章所陈述的内容。即使我们不想联合,事物的力量、消费的必要、生产的规律、交换的数学原理还会使我们结合在一起。这条法则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所有人;他是通过他的收益权来进行生产的,不与任何人合伙,因而他没有与任何人共享他的收益的义务,正如谁也不必和他共享各人自己的产品那样。除了所有人以外,我们都是为了彼此的利益而劳动的;我们如果不靠别人的帮助,单靠自己是一事无成的;我们不断地在我们之间交换着产品和劳力:如果这不是社会的行为,那又是什么呢?

要知道,如果没有平等,无论商业、工业或农业的任何协作都是不能想像的;平等是协作的必要条件。所以,在与这种协作有关的一切问题上,侵犯协作关系就是侵犯正义和平等。你可以把这个原则应用于整个人类。看了上文以后,我料想读者一定有所了解,不必靠我的帮助就能推及其余了。

根据这个原理,如果有人着手占有一块田地,并且说,“这是我的”,那么,只要其他任何人都有同样的占有权,他就不会是不合乎正义的;如果他想迁居到别处去而把他的田地去换取一块等值的田地,他仍然不会是不合乎正义的。但是,如果他叫一个人来代替他,并且对他说,“在我休息的时候,你给我劳动”;那么,他就变成非正义的、不与他人协作的和不平等的了。他就是所有人。

相反地,懒汉或放荡的人不去完成任何社会任务,而像别人一样——往往还比别人更多地——享用社会的生产品,这种人就应该被当作盗贼和寄生虫来控诉。为了我们自己,我们应当什么也不给他;但是,既然他必须生活,那就应当把他置于监督之下,强迫他去劳动。

社会性就是有感情的生物彼此所感到的吸引力;正义是带有思考和知识的同一的吸引力。但是,我们把正义放在什么样的一般概念之下,放在什么样的理解力的范畴之中呢?放在等量的范畴之中。因此,正义在古代的定义是:正义是平等,非正义就是不平等(Justumqualeest,injustuminquale)。

那么,怎样实行正义呢?就是在劳动的平等条件下使每个人分享一份相等的财产;就是像社会成员那样从事活动。即使我们的自私心会有怨言,我们却无从反对明确的事理和必要性。

什么叫占用权?是在新来的劳动者出现时立即减少每一劳动者的份额从而进行土地划分的一种自然的方法。在公共利益需要时,这个权利就归消灭。这个利益既是社会的利益,又是占用人的利益。

什么叫劳动权?这就是在具备必要的条件的情况下使自己分享一份财产的权利。这是社会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权利。

正义是一个观念和一种本能相结合的产物,在人能够有所感觉并形成观念时,它就立刻在他身上表现出来。因此,人们一向把它当作一种先天的和原始的思想感情,但这种看法在逻辑上和时间上都是错误的。正义,按其混合的成分(如果我可以采用这个名称的话)来说,也就是从感情和理智混合产生的正义,在我看来就是自我的单纯性和统一性的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正像听觉和视觉不能产生一种半听觉、半视觉的复合感官一样,人体也不能由它自己产生上述的那种混合物。

正义的这种双重性给本书第二、第三和第四章中的一切论证提供了明确的理由。一方面,正义的观念既然和社会的观念是等同的,而社会又必然意味着平等,所以平等就一定成为为所有权作辩护而制造出来的一切诡辩的基础;因为,只有把所有制说成是合乎正义的和合乎社会需要的制度才能加以辩护,而所有权就是不平等,所以,要想证明所有权是合乎社会性的,就必须证明非正义即正义,不平等即平等,这都是自相矛盾的论证。另一方面,既然平等的观念、即正义的第二个要素是我们从事物的数学比例中得出来的,既然所有权或劳动者之间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摧毁了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必要的平衡,所有权就必然是不能存在的。

所以,所有的人都是协作的,所有的人都应当享受同样的正义,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是不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爱情上和友谊上如果有所优先选择的话,是不是就成为非正义的了呢?

这点需要解说。刚才我已假定有一个人处于危难的境地,并且假定我是能够援救他的;现在我再假定有两个处于绝境的人同时向我呼救。我是否可以、甚至是否应该首先去援救那个在血统、友谊、相熟或敬爱方面关系比较密切的,而让另一个人遭受死亡的危险呢?是的。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在一般的往来中,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有多少个人就存在着多少特殊的交往;根据社交原则本身,我们不得不按照我们同他们关系的亲疏去履行他们要我们担负的义务。因此,我们对于自己的父母、子女、朋友、亲戚等等,应当比对其他人更为关切。但是这种优先选择权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有一个法官需要在一件发生在他的朋友和他的敌人之间的诉讼案中作出判决。在这个情况下,他是否应当关怀他的亲密的伙伴而不关怀他的疏远的伙伴,从而不顾相反的证据,判决他的朋友胜诉呢?不应当这样,因为如果他偏袒了这个朋友的非正义行为,他就会变成他朋友的违犯社会契约行为的同谋犯,他就会和他的朋友一起阴谋反对社会团体了。优先选择权只能表现在个人的事情上,如爱情、尊敬、信任、亲密等等,并且只能发生在无法对所有的人同时考虑的场合。所以,在遇到火灾的时候,父亲总是会先去抢救他的孩子,再想到他的邻居;但是,一个法官就一项权利作出判决,却不是属于他本身的问题,也不是他可以任意决定的行为,他不能自作主张地偏袒一方而损害他方。

这些特殊的小社会可以说是由我们在大社会中的各个人以同一中心组成的,关于这些特殊小社会的学说使我们能够解决一切由不同种类的社会义务的对立和抵触所引起的问题;古代的悲剧就是以这些问题作为基本题材的。

禽兽之间的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消极的。除了保护它们的崽子、结群猎取和掠夺食物、共同防御以及有时作个别的援助以外,它的内容与其说是积极的行动,还不如说是消极的预防。一个爬不起来的有病的动物或一个不小心掉到悬崖下面去的动物,既得不到医药也得不到食物。如果它不能治愈自己或摆脱它的困境,它就有生命的危险;它在病床上得不到看护,在囚禁中得不到食物。它们对于同类的疏忽一半是由于它们智力薄弱,一半是由于它们缺乏物资。此外,人与人之间所司空见惯的那种亲密程度在禽兽中间也不是没有的;它们具有习惯的和特别的友谊,睦邻的友谊和亲属的情谊。和我们相比,它们的记忆力是薄弱的,情感是模糊的,智力几乎是等于零;但同样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保存着的,而我们在这方面的优越性完全是从我们的悟性产生的。

我们所以能够把社会本能迫使我们完成的行为加多起来并配合起来,以及我们所以能够懂得怎样使这些行为更为有效和怎样公正地加以实施,那是由于我们记忆力的广阔和我们判断力的深刻。过着合群生活的禽兽是能够实行正义的,但它们不了解它的本质,也并不加以推究;它们不加思索或不加考虑地服从自己的本能。它们不懂得怎样把社会感情和平等观念结合起来;而平等观念是它们所没有的,因为它是抽象的。相反地,我们从社会生活意味着平等这一原理出发,能够通过我们的推理能力在我们的权利的规定方面互相了解并互相协议;我们甚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我们的判断力。但是在所有这些方面,我们的良知起的作用很小,这可以由下列事实获得证明:我们在某些比其他动物更接近我们的智力标准的动物身上所依稀看到的权利观念,似乎是从它在野蛮人身上所处的低级阶段成长起来,然后才达到像在柏拉图和富兰克林等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崇高地位的。如果我们探索一下道德感在个人身上的发展过程和法律在各个国家中的演变情况,我们就可以相信,正义的观念和立法的完善总是和智慧成正比的。所以,有些哲学家认为是简单的正义观念实在是复杂的。它一方面从社会本能、另一方面从平等的观念产生;正像犯罪的观念是由正义被侵犯这一感觉和自由意志的观念产生的那样。

扼要地说,本能是不因人们对其本质有所了解而改变的,我们至今在禽兽中和人类中所观察到的社会事实也是如此。我们懂得正义的意义或者说我们懂得从平等的角度所看到的社会性。我们没有碰到可以使我们不同于禽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