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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三部 第八节 从正义的观点来看,劳动破坏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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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题是我们已经扼要地加以说明的上述两节的结论。

孤立的人只能满足他自己的需要中的极小一部分:只有在社会生活和在全世界的努力的明智配合中他才能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分工和合作增多了产品的数量和品种;职务的专门性提高了消费品的质量。

所以没有一个人不是依赖几千个不同的生产者的产品而生活的;没有一个劳动者不是从整个社会得到他的消费品以及与之俱来的再生产的手段的。的确,谁敢说“我靠我自己的努力生产我所消费的一切的东西;我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呢?被早期的经济学家认为是唯一的真正生产者的农民,即从瓦匠、木匠、裁缝、磨坊主、面包工人、屠夫、杂货商、铁匠等等那里得到住房、家具、衣服、食粮和援助的农民;——试问这些农民能不能自夸是单独地进行生产的呢?

各人的种种不同的消费品是由大家来供给的;因此,各人的生产也以全体的生产为基础。如果没有另一种产品,一种产品是不能存在的;一门孤立的产业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其他的人不给农民制造粮仓、车辆、耕犁、衣服等等,他会得到怎样的收获呢?如果没有出版商,学者能够做些什么呢?如果没有铸字工人和机械工人,印刷工人能做些什么呢?如果没有无数其他的生产者,这些铸字工人和机械工人又能做什么呢……免得人家责备我们净讲些老生常谈的话,我们就不再拉长这个很容易扩充的名单了。各种产业通过相互的关系而联结成一个单一的集体;一切生产工作有时被当作目的、有时被当作手段而彼此互相利用;各种不同的才干不过是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改变。

大家都参加每一种产品的生产,这个无可争辩的、无人争议的事实使一切个别的生产成为共同的生产;因此从生产者手中生产出来的每一种产品都被社会预先抵押出去。生产者本人对于他的产品只有一部分的权利,这一部分的分母数等于组成社会的人数。固然,这同一生产者反过来对于所有不是他自己生产出来的东西也享有权利,因此他对所有的人都有要求权,正如所有的人对他也享有这种权利一样;但是人们难道看不到,这些彼此相互的抵押权不但没有认可所有权,甚至连占有也破坏了吗?劳动者甚至不是他的产品的占有人;他刚把产品制造出来,社会就声称这是它的东西。

有人可能说:“即使是这样,即使产品不属于生产者所有,社会还仍然给予每个劳动者一种相当于他的产品的等值物,而这个等值物、这个工资、这个报酬、这个薪金就成为他的财产。难道您竟否认这个所有权是合法的吗?如果那个生产者不是用掉他的全部工资,而是宁愿节约一些余款,谁敢说他没有权利这样做呢?”

劳动者甚至不是他的劳动代价的所有人,不能绝对地控制它的支配权。我们决不可以被一种虚假的正义所蒙蔽。人们给予劳动者以换取他的产品的东西,并不是作为一件已被完成的工作的报酬而给他的,而是作为一个将要去完成的工作的供应品和预支而给他的。我们在生产之前进行消费。在一天终了的时候,劳动者可以说:“我已清偿了我昨天的开支;明天我将清偿我今天的开支。”社会成员在他的一生中无时无刻不欠着债;在他死的时候,他也不能全部清偿:他怎么能够有私蓄呢?

人们谈到储蓄,但这是所有人的作风。在一种平等的制度之下,一切不以后来的再生产或享受为目标的储蓄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这笔储蓄既然不能转变为资本,也就没有了目标,也就失去了终极原因。这一点在下一章将作更充分的解释。

我们可以作出下列结论:

对于社会来说,劳动者必然是一个到死也不能清偿的债务人。所有人是一个不忠实的保管人,他不肯承认交给他保管的东西,却想按日、按月、按年得到他保管任务的报酬。

我们刚才所陈述的原理,对某些读者来说可能还显得过于抽象,我将用比较具体的方式把它们复述一遍;这种方式能使最迟钝的头脑有所领会,并孕育着十分重要的结论。

直到现在为止,我只是把所有权当作专属性的权能来研究的,此后,我将把它当作侵占性的权能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