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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光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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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表演工作者,都和各种规模大小不同的组织签有合同,如电影演员和电影公司签合同、电视艺员和电视台之间签合同等等。

  合同,自然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签订的,一旦双方签了宇,合同就是双方都必须遵守的一份契约,不能够违反,对合同的内容也不能再有异议。

  以前,常见的合同纠纷,必然是有一方“控诉”合同的内容如何不合理,等等。这是十分可笑的行为,既然不合理,当初为甚么要签,再不合理,签的时候总是心甘情愿,没有人用机关指住后脑者也。

  香港社会在不知不觉中进步,近年来,“不合理”的“控诉”已很少听到了,代之而起的,是在签合约之前表示不同意合约的内容──这种行动完全是合理的。既然合同要双方同意才能签署,其中有一方不同意,自然有权不签,天公地道。

  至于签了这份合同有甚么好处,不签又有甚么好处,签了有甚么坏处,不签又有甚么坏处,自然也都考虑得一清二楚。不是签了后再诉苦,而是根本不签,这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