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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无限权威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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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在民主政体中的天然力量——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均人为地加强了这种力量——怎样加强的——强制性委托——多数的精神影响——多数无错论——尊重多数的权利——这种尊重在美国的推广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

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还设法人为地加强了多数的这种天然力量。

在所有的政权机构中,立法机构最受多数意志的左右。美国人规定立法机构的成员由人民直接任命,并将他们的任期定得甚短,使他们不仅服从选民的长远观点,而且服从选民的临时动议。

他们是从同样的一些阶级中选出,并用同样的方法任命为两院的议员的。因此,由两院构成的立法机构,其行动与单一的立法机构几乎同样迅速和不可稍违。

立法者们以这种方式建立立法机构之后,便把政府的几乎所有权力控制在立法机构之手。

立法者在增加本来就很强的权力当局的力量的同时,又逐步缩小本来就很弱的权力当局的力量。立法者既未赋予行政权的代表们以稳定性,又未赋予他们以独立性;而且,立法者在使行政权的代表们完全屈从立法机构的任性的同时,也把民主政府的本性容许行政权的代表们可以行使的少许权力拿走了。

在某些州,立法者把司法权也变由多数表决;而在所有的州,立法者甚至使司法人员的生活都依存于立法机构,因为立法机构把每年规定法官薪金的权限交给了它的代表。

习惯法比成文法走得还远。

在美国,有一种非得把代议制政府的种种保证推翻才肯善罢干休的习惯日益风行。比如,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选民们在选举一名议员时,除为他拟出行动计划外,还为他定出一定数量的不可须臾放弃的硬性义务。这样的多数表决,活象小贩在市场上一边叫卖,一边讨价还价。

在美国,一些特殊的环境条件还在促使多数的力量不仅居于压倒一切的地位,而且促使它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

多数的道义影响,一部分来源于下述这样一种思想: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的才智大,所以立法的人数比选举还重要。这是在人的智能上应用平等理论。这个理论反对个人自命不凡,对此穷追不舍,所以不容易为少数所接受,但久而久之会被少数习以为常。因此,多数的权利象其他一切权利一样,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出它的合法性,也许它比任何权利还更需要如此。多数的权利在开始建立的时候依靠强制使人服从,只有在它的法制下长期生活以后,人们才会开始对它表示尊重。

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的观念,是由最初的移民带到美国来的。这个只凭本身的力量就足以创造一个自由国家的观念,今天已经风行于社会,深入到日常生活的一切细节。

法国人在旧的君主政体统治时期,坚定不移地认为国王是不可少的;而当国王给他们制造了灾难的时候,他们却认为应当归咎于国王的顾问们。这种想法大大方便了统治,使人民只抱怨法律而继续爱戴和尊重立法的人。美国人对于多数也持有这种看法。

多数的道义影响,还来源于多数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的原则。因此,不难理解,对大多数人的这种权利表示尊重,是随政党的情况而自然增减的。当一个国家有数个不可调和的利益集团对峙时,多数的特权往往得不到重视,因为服从这种特权将使人们难以忍受。

如果美国有一个居于少数地位的特权公民阶级,而立法者试图剥夺他们长期独占的某些特权,想把他们从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拉下来,使其降入大众的行列,那末,这个少数大概不会轻易服从立法者的立法。

但是,美国是由一些彼此完全平等的人所开发建立的,所以那里的不同居民之间在利益上还没有自然形成的长期对立。

有些国家的社会体制,使少数派永远不想把多数拉到自己一边,因为他们要想这样做,就必须放弃他们反对多数的斗争目的本身。比如贵族体制,就不能在保留贵族特权的条件下使贵族变成多数,而如果叫贵族让出特权,它自己就不再是贵族体制了。

在美国,政治问题不能以这样一般的和这样绝对的方式提出,所以各党派都情愿承认多数的权利,因为它们都希望有朝一日控制多数的权利而为自己谋利。

因此,在美国,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障碍。这不只包括阻止通过动议的障碍,甚至包括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以及给留出点时间在表决的过程中听一听反对者的呼声的障碍。

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对于未来是有害而危险的。

多数的无限权威在美国是怎样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与行政的不稳定性的美国人是怎样通过每年改选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以几乎无限的权力的途径而增加了民主所固有的立法的不稳定性的——在行政方面发生的同样现象——在美国,人们要求社会改革的力量远比欧洲强大,但不如欧洲持久我已讲过民主政府所固有的缺点。这些缺点没有一个不是随着多数的权力增加而扩大的。

现在,先讲其中最明显的缺点。

立法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必然具有的一个弊端,因为它来自民主制度要求不断改换新人执政的本性。但是,这个弊端是随着授予立法者的权限和行动手段的增减而增减的。

在美国,立法当局享有最高的权力。它可以迅速地和不受阻挡地提出自己的每一项动议,而且每年它都有新议员补缺。这就是说,凡是能助长民主的不稳定性和迫使民主政府接受议员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反复无常意见的手段,它都一概俱全。

这样,美国在今天就成了世界上法律寿命最短的国家。30多年以来,美国各州的宪法几乎全都经过修改。因此,在此期间,美国没有一个州没有修改过它的立法原则。至于法律本身,只要一瞥美国各州的档案,就足以使你确信美国的立法者从来没有停止过立法活动,不断颁布或修改法律。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在本性上比其他国家不稳定,而是说美国人民使平民主拥有了可以将其所爱好的天然不稳性带进立法工作的手段。

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趋于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的行政活动发生了同样的影响。

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所以人们都竞相参加多数提议的工作;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到别处时,人们也就不再对原来的工作努力了。而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由于行政权有独立性和受到保护,所以在立法机构把注意力转到另一项事业时,行政机构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一些改革事业要比其他国家热心得多和积极得多。

在欧洲,人们为这种事业使用的力量虽然不够太多,但能更加持久。

多年以来,一些笃信宗教的人士,就在致力于改善监狱的状况。公众被他们的宣传所感动,因而帮助犯人新生的工作也成了流行的事业。

于是,建立起一批新的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观点,破天荒第一次与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观点并驾齐驱进入了监狱。

但是,这场有公众热心参加的和公民的一致努力使其势不可当的可喜改革,并未能一蹴而就。

当新的感化院正在兴建,而多数的意愿也急于促成这项事业的时候,旧的监狱依然存在,并关押着大批的罪犯。这些旧的监狱,随着新感化院日臻完善和健全,而使人感到更加有害健康和更加腐败。这种事半功倍的工作容易被人所理解,以致锐意建立新的改造设施的多数,竟把早已存在的旧监狱忘掉了。于是,人人都把注意力转向不为老眼光所注意的事物上,并停止了对旧监狱进行监督。一系列有益的管教制度,先是自行松弛下来,随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建有足以表现当代的艺术和文明的宏伟建筑物的监狱中,尚有一看就使人想起中世纪的野蛮的苦牢。

多数的暴政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设想建立一个混合政府,那是不可能的——最高主权必然有其所在——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节制最高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种预防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

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一项通行的法律,在一个国家,要由人民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而在全世界,则要由全人类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道的法律。

因此,公道就为每个国家的权利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象一个大陪审团,它受权代表整个社会和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国家的法律。代表社会的这个大陪审团的权力,是不是应当大于它在其中实施法律的社会本身的权力呢?

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道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者的发号施令权,而仅仅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

有些人曾经大胆声称,人民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问题上绝对不该越过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代表他们的多数以全权。然而,这是奴隶的语言。

如果多数不团结得象一个人似地行动,以在观点上和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也象一个人似地行动的所谓少数,那又叫什么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他的权力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你有什么理由不承认多数也可以这样做呢?许多人团结在一起的时候,就改变了他们的性格吗?在面对艰难险阻的时候,他们的耐力能够因其力量强大而就强大吗?至于我,可不相信这一点。我反对我的任何一位同胞有权决定一切,我也决不授予某几个同胞以这种权力。

我并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就可以把几个不同的原则混合于同一政府之中,因为这样会使它们彼此直接对立。

我一直认为,建立所谓的混合政府,不过是异想天开。老实说,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混合政府(从这个词的本意来理解的混合政府),因为在任何社会,最终只能保留一个支配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

作为这种政府的例子而最常被人引证的18世纪的英国,尽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因为它的法制和习惯向来是按照贵族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占居了统治地位和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导公共事务。

这种引证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引证人在不断观察贵族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相互斗争时,只看到了斗争本身,而没有注意这一斗争的结果,但斗争的结果才是问题的主要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真正建立一个混合政府,也就是说,它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一些相互对立的原则时,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行将瓦解。

因此,我认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

我本人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它的权力相等的。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

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象大多数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担心于美国的,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

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

相反,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

我并不是说,在今天的美国,人们经常使用暴政的手段;而是说,那里没有防范暴政的保证措施,而要揭示美国政府所以能够宽容待人的原因,与其到美国的法律中去寻找,莫如到它的地理位置和民情中去寻找。

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公务人员的专断权的影响美国法律给予公务人员的自由,在法律上划定了范围——公务人员的权限必须把专断权与暴政分开,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暴政可凭法律本身而实施,所以它与专断专权不同。专断权可以为被治者的利益而行使,所以它决不是暴政。

暴政一般也利用专断权,但在必要时可以不依靠专断权。

在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在帮助立法者的合法专制的同时,也为行政官员的专断权助了一臂之力。多数是立法和监督司法的绝对主人,既控制着治人者,又控制着治于人者,所以它把公务人员视为自己的唯唯诺诺的下属,而且也安心托付他们去执行自己的计划。因此,多数决不过问公务人员的职责的细节,也不为具体地规定他们的权利而操心。它对待他们,犹如主人对待仆人。由于他们始终在它的监视下工作,所以它能随时指导或修正他们的行动。

一般说来,法律在其划定的范围内给予美国公务人员的自由,要比法国公务人员享有的这种自由大。有时,多数甚至准许公务人员越过为其规定的界限。舆论保护他们,他们人多势众,所以他们敢做连看惯了专断权的欧洲人见了也大吃一惊的事情。一些习惯就这样在自由中形成,而这些习惯终有一天会给自由带来致命的危害。

多数在美国对思想的影响在美国,多数一旦对一个问题做出不可更改的决定,便对这个问题不再进行讨论——为什么——多数对思想的精神影响——民主的共和制度不依物质力量进行专制我们一考察美国是怎样左右人们的思想时,就立刻清晰地看到多数对思想的影响是怎样超过我们在欧洲所熟知的一切权威的这种影响的。

思想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力量,它敢于轻视一切暴政。在我们今天的欧洲,一些最专制的君主,也阻止不了某些敌视他们的权威的思想在国内和甚至在宫内秘密传播。美国就没有这种现象。在美国,只要多数还没有最后形成统一意见,讨论就得继续下去;但是,一旦多数做出不可更改的决定,所有的人便默不作声了,不管是决定的支持者,还是决定的反对者,现在都合在一起,表现拥护决定。其所以如此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没有一个君主能象既有权立法又有权执法的多数这样专制到可以总揽一切社会权力和打败其反对者的地步。

而且,国王只拥有一项物质力量,这项力量仅能影响人民的行动,而触及不了人民的灵魂。但是,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两项力量合在一起,既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既能消弭动乱于已现,又能防止动乱于预谋。

我还不知道有哪一个国家,在思想的独立性和讨论的真正自由方面一般说来不如美国。

在欧洲的立宪国家,没有不能自由宣传的宗教和政治理论,而且准许向外国传播,因为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被一个单独的权威统治得使敢说真话的人都得不到支持,从而无法维护自己的独立的成果的地步。如果敢说真话的人不幸而生活在一个专制政府的统治之下,则人民往往都会站在他一边;如果他有幸而住在一个自由国家,则他必要时可以用王权作挡箭牌;如果他在民主国家,则有社会的贵族阶层支持他;如果他在其他国家,则有民主力量支持他。但是,在民主制度组织得象美国这样的国家,却只有一个权威,即只有一个力量和成功的根源,此外再无其他。

在美国,多数在思想的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圈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而如果他敢于越过这个雷池,他就要倒霉了。这不是说他有被宗教裁判所烧死的危险,而是说他要成为众人讨厌和天天受辱的对象。政界为他关上了大门,因为他冒犯了唯一能使他走进这个大门的权威。人们什么也不给他,甚至空头的名义,也没有他的份儿。他在发表自己的观点之前,本以为会有人支持,而在发觉无人支持以后,已把自己全部暴露于众人的面前。于是,责骂他的人喊声震天,而与他想法相同的人,则失去勇气,不敢作声,躲避起来。他只好表示让步,最后完全屈服,保持沉默,好象不该说真话而后悔了。

镣铐和刽子手,是暴政昔日使用的野蛮工具;而在今天,文明也使本来觉得自己没有什么可学的专制得到了改进。

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质力量进行压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国则靠精神力量进行压制,连人们的意志它都想征服。在独夫统治的专制政府下,专制以粗暴打击身体的办法压制灵魂,但灵魂却能逃脱专制打向它的拳头,使自己更加高尚。在民主共和国,暴政就不采用这种办法,它让身体任其自由,而直接压制灵魂。这时,国家的首脑已不再说:“你得跟着我思想,否则你就别想活。”

而是说:“你是自由的,不必跟着我思想;你的生活,你的财产,你的一切,都属于你;但从今以后,你在我们当中将是一个外人。你可以保留你在社会上的特权,但这些特权对你将一无用处,因为如果你想让同胞选举你,他们将不会投你的票;而如果你想让他们尊重你,他们将假装尊重你。你虽然仍然留在我们当中,但你将失去做人的权利。在你接近你的同胞时,他们将象躲避脏东西一样远远离开你;即使是那些认为你是干净无垢的人也要离开你,因为他们也怕别人躲避他们。你安安静静地活下去吧,但这样活下去比死还难受。”

专制的君主政体已使专制为人们所不齿。我们可要警惕,别让民主共和国使专制死灰复燃,使专制只成为某些人的沉重负担,而被大多数人认为并不那么可鄙和可憎。

在旧大陆的一些自命不凡的国家,还曾有人发表作品公开谴责时弊和嘲弄同时代人的愚蠢。比如,拉布吕耶尔住在路易十四宫内期间,完成了其巨著中的《论伟大》一章。〔拉布吕耶尔的巨著为《品格论》,1688年初版于巴黎。托克维尔所说《论伟大》这一章,见《拉布吕耶尔全集》第268页及以下各页,普列伊阿德版,巴黎,1951年〕;莫里哀在演给朝臣们看的戏剧里批判宫廷。但是,统治整个美国的权威,却不容人嘲弄。最轻微的指责,都会使权威发火;稍微带刺的话,都会使权威大怒。多数的一言一行,都得加以赞美。任何一个作家,不管他多么出名,都不能避而不恭维其同胞。因此,多数永远生活于自我喝采声中。关于国内的一些真实情况,美国人只能从外国人口中听到,或从经验中察觉。

如果说美国至今还没出现伟大作家,那就只能在这方面去寻找原因。没有精神的自由,就产生不了文学天才,而美国就缺少这种自由。

宗教裁判所始终未能阻止反对宗教的书籍在西班牙大量流通。在美国,多数的统治在这方面比西班牙做得高明:它把人们打算出版这种书籍的思想都剥夺了。美国虽有不信宗教的人,但他们没有自己的报刊。

有些政府曾以谴责淫秽书刊作者的办法来维护社会风气。在美国,虽然没有人因为这种书刊受到过谴责,但也没有人想去写这种书。不过,这不是说每个公民都高尚无瑕,而是说多数在公民当中表现严肃。

在这方面,权力的行使无疑是好的,但我只是就权力的本身而言。这种不可抗拒的权力,是一个经常的存在,而它的正确行使,却只是偶然的现象。

多数的暴政对美国人国民性的影响及巴结思想在美国的表现迄今为止,多数的暴政对民情的影响大于对社会行动的影响——这种影响妨碍了伟大人物的成长——象美国这样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使人容易产生巴结大多数的思想——这种思想在美国的表现——人民自身的爱国主义为什么比那些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人的爱国主义强烈我方才指出的那种趋势,虽然还在政界表现得不够明显,但已对美国人的国民性发生了令人担忧的影响。我认为,美国至今活动于政治舞台上的杰出人物所以为数不多,正是因为多数专制的作用日益加强。

在美国爆发独立战争时,杰出的人物大批涌现。当时,他们的政治观点鼓舞了人们的斗志,而没有压制人民的斗志。这个时期的那些鼎鼎大名之士,在自由参加人民群众的精神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他们各自特有的伟大性格。他们将其伟大性格的光辉照遍全国,而没有借用全国的力量来增加自己的光辉。

在专制政府中,接近王权的高官显贵,迎合主子的感情献媚,心甘情愿服从主子的任性。但是,全国的人民大众并不想奴颜婢膝。他们之所以服从,常常是由于自己软弱,由于习惯或无知,有时也由于忠于王权或国王。有些民族以牺牲自己的意志而满足君主的意志作为一种快慰和骄傲,从而在服从之中仍保持一种精神上的独立。这样的民族虽然不幸,但并没有堕落。而且,做自己不赞成的事与做自己假装赞成的事有很大差别:前者是由于人的软弱无能,而后者是出于奴仆的习性。

在自由国家里,每个人都能或多或少地对国家的事务发表意见;在民主共和国里,公共生活不断地有私人生活渗进,各个方面都能接近主权,主权也希望人民发表意见,以便引其它的注意。因此,在这两种国家里,企图利用主权的弱点和讨好主权而生活的人,一般就比在专制君主国里为多。这不是说这些国家的人天生就比别处坏,而是说这些国家诱惑人的东西多于他处,而且许多人都同时趋向这些东西。结果,人们的心灵有普遍堕落的趋势。

在民主共和国,人们有巴结大多数的思想,而且使这个思想立即渗入各个阶级。这是可以加于民主共和国的主要谴责之一。

对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国,这样谴责尤为确切。在这里,多数的统治极为专制和不可抗拒,以致一个人如想脱离多数规定的路线,就得放弃自己的某些公民权利,甚至要放弃自己做人的本色。

在挤进美国政界的那一大群人中,现已很少有人具有昔日美国人曾引以为荣的和何时何地都应当作为伟大人物的突出特点的那种豪爽性格和刚直不阿精神了。乍看上去,仿佛所有美国人的头脑都是出于同一个模子,以致他们能够分毫不差地沿着同样道路前进。不错,外国人有时会遇到一些离经叛道的美国人,见到一些慨叹于法律多弊和激愤于民主任性多变的人。这些人往往谈到那些败坏了国民性的缺点,并指出可以纠正这些错误的方法。但是,除了你以外,他们不会向别人述说,而他们对之倾述隐秘思想的你,却是一个外国人,一个过客。他们愿意把真心话告诉你,但这对你并没有什么用处。他们到了公共场所,便不这样讲了。

如果上述这些被我转述的话将来有一天被美国人读到,我猜想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读者们将放满嗓子高声谴责我;第二,其中大多数人将在内心里原谅我。

我在美国听到人们谈论祖国,也在人民中间见到真正的爱国主义表现,但从国家的领导者身上寻找这种表现时,却经常一无所获。用类推方法不难解释专制主义对其所治人民的败坏作用,为什么远远超过对其执行者的败坏作用。在专制君主国,国王往往品德高尚,但其朝臣多为卑鄙无耻之徒。

不错,美国的当选官员不称他们的主人——选民为“大人”或“陛下”,这似乎与君主国的朝臣有很大不同。但是,他们却不断称道其主人天生明情达理,从不为他们的主人到底有什么值得称赞的美德而争论,因为他们确信主人具有一切美德,而即使现在没有或不想有,将来也一定会有。他们并不把自己的妻子和女儿送给主人,供其宠爱而纳为妾妃,但他们却因为牺牲自己的观点而出卖了自己。

在美国,道德家们和哲学家们,虽然不必以寓言掩盖其533观点,但他们在壮着胆子讲述一项令人不快的真理之前,总是加上一段引子:“我们知道,听我们讲话的人民品德极高,决没有可使自己失去主人身分的那些缺点。假如听我们讲话的人士,其品德和学识不是好得使他们比其他人更值得享有自由的话,我们就不说这些话了。”

在路易十四面前献媚的人,能够奉承得比这还好吗?就我来说,我确信在一切政府中,不管其性质如何,下贱者一定趋炎,献媚者一定附势。而且我认为,只有一种方法可防止人们自侮,那就是不赋予任何人以无限权威,即不赋予任何人以可诱引他人堕落的最高权力。

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来自多数的无限权威导致民主共和政体破灭的是政府滥用权力,而非政府无能——美国的共和政府比欧洲的君主政府更集权和更强大——由此产生的危险——麦迪逊和杰斐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政府通常不是由于无能,就是由于暴政而垮台。在前种情况下,是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在后种情况下,是权力被人夺走。

许多人在看到民主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时,总以为这些国家的政府天生软弱无能。实际的情况是:这些国家的政党之间一旦燃起战火,政府就对社会失去了控制。但我并不认为,一个民主政权天生就缺乏人力和物力;恰恰相反,我却相信一个民主政府之所以垮台,几乎总是由于滥用人力和物力。无政府状态总是来因于暴政或管理不当,而不是由于政府无能。

不要把稳定与力量,或把一件事情的伟大性与其持久性混为一谈。在民主共和国,指导社会的权力并不稳定,因为它经常易手和改变方向。但是,在权力易手和改变方向时,它的力量也几乎是不可抗拒的。

在我看来,美国的共和制政府也象欧洲专制君主国政府那样集权,而其力量犹有过之。因此,我不认为它会因为软弱无力而垮台。

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

麦迪逊总统就表现过这种看法(见《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万人文库版第266页及以下各页〕他说:“对于共和政体来说,最为重要的是:不仅要保卫社会不受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社会上的一部分人不受另一部分人的不公正对待。……

公正是政府的目的,也是公民社会的目的。人们曾一直追求,并将以全力永远追求这个目的,直到获得成功为止,或直到在追求中丧失自由时而被迫停止。“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较强的派系能够利用这种社会情况随时联合起来压迫较弱的派系,那么可以断言,这个社会将自然而然地陷入无政府状态,使软弱的个人失去抵抗较强的个人的暴力的任何保障;在这种状态下,原来较强的人也会由于不满意社会动荡,而愿意服从于一个既能保护弱者又能保护自己的政府;而出现这种愿望之后,同样的动机又逐渐激起较强的派系和较弱的派系愿意组织一个能够保护一切强的和弱的派系的政府。可以不必怀疑,如果罗得岛州脱离联邦而独立,则其以人民名义在极其有限的土地内进行统治的权力的不牢靠性,必将因多数的暴政而证明这种完全脱离人民的权力,正是由那个需要这种虐政的多数迫不及待地弄出来的。”

杰斐逊也说:“我国政府的行政权,并非我所担心的唯一问题,或许可以说不是我所担心的主要问题。立法机构的暴政才真正是最可怕的危险,而且在今后许多年仍会如此。行政权的暴政虽然也会出现,但要在很久以后。”

在这个问题上,我宁愿引用杰斐逊的话,而不愿引用其他人的话,因为我认为他是迄今为止宣传民主的最坚强使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