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反是苏区时期一个沉痛的话题。1930年代前,中共的成长壮大,与苏俄的影响、帮助息息相关。这其中,是非纠缠、恩怨参杂。苏维埃发展过程中倍引争议的肃反运动,直接来源于苏俄的肃反理论及实践,[1]而且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虽然处于不同的环境和发展阶段,各苏区肃反中出现的问题呈现相当的一致性,而苏区肃反的种种问题又和苏俄方面大同小异。
苏区艰难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敌对势力,肃反有其逻辑上的合理性。但由于理论讹误、经验不足,加上战争环境的恶劣,各苏区在肃反过程中都存在过高估计敌对力量、采用逼供信恐怖手段、无视法律和事实等种种严重错误。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宁肯杀错一百,不肯放过一个之谬论”。[2]肃反的发展,常常都是向自己阵营的内部延伸,形成内部互相怀疑、自我损耗的局面,赣西南的反“AB”团、闽西的整肃社会民主党都是错误肃反的典型例证。赣西南因错打“AB”团激起红军兵变即“富田事变”;闽西肃社会民主党造成许多地区“党团内已抓了十分之七八”。[3]盲目肃反的结果,瑞金全县“只有县委三四人,区委支部小组都没有了”。[4]龙岩拥有七百多人的团组织“完全塌台”。[5]湘鄂赣肃反甚至造成这样的情形:“区委向县委报告工作是隔一个山头望,不敢见面,怕杀掉了。隔着山头就喊,我那个地方发展了多少党员,搞了多少军队,最后总讲一声我是一个好人。”[6]肃反的错误既包括苏维埃内部的错误整肃,也包括对被认为是对立面的无原则打击,如湘赣省的酃县“把十六岁以上卅岁以下豪绅家属的壮丁无论男女都杀掉了”,[7]这种肉体消灭政策虽在苏俄乃至许多革命运动中屡见不鲜,但和中共的基本方针仍然背道而驰。
中共中央领导人陆续进入中央苏区后,客观看,经过早期肃反的恐怖后,对肃反中的问题有所认识,并采取了一些纠正措施,红军和苏维埃政权内部大规模的肃反恐怖得到遏制。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发布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第六号训令,规定:
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察、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出公诉,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
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外)和审决(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县一级司法机关,无判决死刑之权……中央区及附近的省司法机关,作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在十四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在审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的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8]
训令强调肃反要依靠专职机关和司法程序,把死刑判决权上收,防止基层乱抓乱杀。随后,苏区领导机关对前期肃反中暴露的严重问题陆续作出组织处理,纠正部分明显的错案。1933年,又专门发出训令,强调:“绝对废止肉刑,区一级裁判部不经上级裁判部的特许,绝对不许随便杀人。”[9]中共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制止盲目肃反的政策,缓和了富田事变前后中央苏区形成的恐怖肃反局面。
但是,过火的肃反思路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战争环境下这种思路更有其生长的土壤。特别是第五次反“围剿”开始后,随着战局向着不利于红军的方向发展,中共中央对肃反的判断再次严峻。在苏区遭受包围的战争形势下,中共中央对苏区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仍然缺乏足够信心,而苏维埃运动本身出现的一些问题造成民众的对立情绪更加剧了其形势紧张的判断。以此,中共中央过于悲观地判断苏区内部阶级关系,夸大苏区内部的敌对势力。中共中央领导人公开表示:“地主阶级在新区边区,特别在白军与刀团匪骚扰的区域,我们不但要在经济上消灭他们,而且要尽量在肉体上消灭他们。”[10]这等于肯定了不以事实而单以阶级划分进行肉体消灭的恐怖行动。在此观念指导下,肃反中的问题依然存在并发展,打击面涉及苏区社会的各个阶层。1933年6月苏区展开查田运动后,地主、富农出身人口在中央苏区普遍上升到总人口的10%以上,加上被作为打击对象的商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宗教人士、阶级异己分子、反革命、刀团匪,所谓敌对力量的人员空前增加,形成处处皆敌的局面;同时,中共中央对苏维埃政权内部也缺乏必要的信任,常常把查田运动、扩红运动遇到的问题乃至群众逃跑事件归结为苏维埃内部暗藏的“地主资产阶级的分子和他们的走狗”的破坏,甚至判断:“在我们党与苏维埃机关内埋伏着的‘坏蛋’不在少数。”[11]要求在政权内部进行广泛的检举、清查运动。
1934年初,第五次反“围剿”激战正酣时,中共中央决定展开进一步肃反的检举运动。3月21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在动员开展检举运动的大会上,推举产生9人组成的检举委员会,领导整个中央苏区的检举运动。4月8日,临时中央政府中字第五号《命令》明确规定废止1931年底至1932年初为纠正肃反错误而制定的将死刑判决权上收、严格司法程序等条例,表明中共中央准备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4月19日,《红色中华》发布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第二号训令,指出目前敌人五次“围剿”的决战已到了最紧张最尖锐的决定最后胜负的阶段,为保证战争的胜利,必须检举“苏维埃机关内的消极怠工的分子,贪污腐化、浪费的分子,脱离群众离开群众利益和工作上的官僚分子,退却逃跑、动摇不坚定的分子,包庇地土富农与妥协的分子,违反法令与破坏纪律的分子,特别是检举暗藏在苏维埃机关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反革命。”由此,检举运动在中央苏区开展起来。
为推动运动的深入发展,1934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给各级党部党团和动员机关的信》,提出:“敌人进攻更加紧张,反革命活动也更加厉害。”“因此,我们必须更加提高阶级警觉性来对付各种各式的、埋伏的或公开的反革命分子。对于各个机关和赤少队,必须继续进行检举,不仅检举其成分,特别要注意从政治上检举。检举机关、裁判部、保卫局的系统,必须活跃起来。但突击队须更负责的领导肃反的工作,不要机械的等待保卫局裁判机关与检举机关。”[12]同时,中共中央领导人连续发表文章,号召展开严厉肃反,强调:
不认识苏维埃法庭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压迫敌对阶级的武器,而表现出单纯的法律观,机械的去应用法律。不知道法律是随着革命的需要而发展,有利于革命的就是法律。凡是有利于革命的可以随时变通法律的手续,不应因法律的手续而妨碍革命的利益……许多裁判机关,侧重于法律手续,机械的去应用法律、对镇压反革命的重要工作却放松了,这是裁判机关在工作上的极大缺点,而且是严重错误……清理档案,凡有反革命事实的豪绅地主富农等阶级异己分子,经公审后,立即执行枪决。[13]
《红色中华》则发表社论要求:“在战区边区,我们对于任何反革命的活动,必须立刻采取最迅速的处置,凡属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豪绅地主、富农、商人、资本家、老板、流氓,必须立刻捉起。除个别最重要的分子须严究同党外,其余无须详审,无须解县,一概就地枪决。就是他们中间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走,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社论以异常严厉的口气强调:“一切对于反革命的宽容与放纵,一切‘讲究手续’与‘法律观念’,一切犹豫不决与迟缓,在目前同阶级敌人决死战的时候,客观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与帮凶。”[14]
检举运动铺开后,中央苏区清洗了一大批干部,万泰“检举出了县苏军事部长、收发员、窑下区苏主席是AB团,破获了AB团的县团部,并且还检举出了县内务部的科员包庇地主偷公章,少共县委总务科长偷路条并且贪污”。[15]运动后期,《斗争》曾发表文章总结运动成果:
中央政府各部共洗刷了六十四人,其中有九个贪污的,十五个破坏苏维埃法令和政府威信的,四十个消极怠工自由回家的,江西乐安县一级及善和增田两区乡共洗刷了六十二人,万太县区各机关中洗刷了六十人,胜利县一级二十三人,石城县一级洗刷了二十八人。区一级二十五人、乡一级四人……粤赣于都自进行检举以来,在县一级洗刷了三十八人,在区乡共五十五人,合作社洗刷了三十一人;西江在县一级洗刷了二十人,区乡共六十人;会昌检举才开始,已在县一级洗刷了九人。[16]
总结中谈到的数据主要还是针对领导干部的,社会上的清洗尚不在其列,即使如此,已可看到其牵涉之大。
检举运动中,扩大化的事例处处可见。1934年5月,西江一县在“下半月短短的半个月中,即捕获了几百名反革命分子,只判处死刑的即有二三百名(城市区在红五月中共杀了三十二名反革命,破获了AB团、暗杀团、铲共团、社民党、保安会的组织,共捉了四个暗杀团长,两个AB团长,数十名连长、排长、宣传队长等)”。[17]西江是由瑞金、于都、会昌划属的小县,人口仅数万人,半月内即出现如此之多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组织,这本身已极不正常,而这种做法还作为正面典型受到鼓励。瑞金“一个七十岁的贫农,在闲谈中说到白军到了清流归化,却判决了死刑”。[18]闽赣省裁判部的钟光来甚至“把裁判部犯人大批的不分轻重的乱杀一顿”,在由樟村退往石城途中,更是“沿途格杀群众”。[19]恐怖的气氛,“使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催生出“因为肃反工作的加紧而逃跑到高山上去了的反革命武装”。[20]肃反扩大化的问题,正如张闻天所反省的:“一些地方,赤色恐怖变成了乱捉乱杀,‘阶级路线’与‘群众路线’也不讲了。在一些同志中间正在形成‘杀错一两个不要紧’或者‘杀得愈多愈好’的理论……对于肃反中的恐怖主义,那更是没有人敢讲话,因为恐怕批评这种倾向时,人家就会把他当作反革命的同道者看待,而性命难保。”[21]
现存的一些案例真实反映出当时中共中央在肃反问题上的偏差。1933年,江西宜黄判决的几个反革命案例分别是,卢章秀:“(一)该犯任黄陂区委少队部的时候,五月间,往中央总队部开会,自愿报名加入少共国际师,结果回来向县队部请假回家,将近两个多月,不但不去少共国际师当兵,而且坚决不来工作。(二)不经过介绍,自由行动去保卫局工作。”曾彦贵:“该犯于今年三月间到保卫局当看守兵,因看守不注意,走了二个靖卫团,就坐了十余天禁闭。(二)后放他出来,后在保卫局当挑夫,一贯的消极怠工。(三)叫该犯去买米,故意贪污大洋一元。”罗宦泉:“(一)该犯联名孟章,坚决担保反动富农(陈国芳妻),代表土豪说没有钱,结果把(陈国芳妻)放出来,随即跑下宜黄城去了。(二)我红军独立营捉获一个反革命,该犯又亲自来担保。”[22]从文件看,上述几个案犯都没有确切的反革命罪的证据,列举的问题,不足以构成事实上的犯罪,将其定为反革命犯,反映出法律观念的淡漠。正如于都报告的,在打击反革命时,“捉了一些造谣的,都没有多大事实”。[23]
由于政治凌驾法律,定罪随意性强,冤假错案发生几率很高。于都的一个案例很具代表意义:新陂中塅乡丁福生“用恐吓的手段,对付红军家属丁昌早要量米给他吃,因没有满足他的敲索,便弄国民党证,到政府妄报丁昌早为国民党员,当时政府也不加以调查和侦察,听信所言的话,便把丁昌早家产没收,弄得丁昌早全家苦不堪言”。也许是丁福生从这种政治陷害中尝到了轻易得手的甜头,随后他“又与丁昌钊因为耕牛的嫌隙,妄报丁昌钊为地主,其实丁昌钊经调查确系中农”。丁福生的行径固然恶劣,但仍属于挟嫌报复的诬告行为,并不一定具有破坏革命的主观企图,但是当丁的诬告行径暴露后,却被定性为:
丁福生的这种企图,是动摇红色战士,故意破坏苏维埃联合中农的策略,有意帮助反革命的实际行动,是苏区里面的内奸。此事幸经发觉,经于都县裁判部判处该犯以监禁半年,送交省裁判部审查,认为该犯妄报红军家属为国民党员,是动摇红军军心,妄报中农为地主,是破坏苏维埃对中农的政策,很明显的是反革命作用,应判处死刑,已批复该县遵照批示执行。[24]
这样的判决,以判断代替事实,处理显然失之草率和严苛。
事实上,由于反革命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当时许多触及法律者被加以反革命罪论处。于都岭背区的谢锦波、谢正月生等十余人“受查田运动浪潮的冲激,便主谋逃往白区”,他们联系了一批人,其中有人报告了苏维埃政权,结果这些人“行经梓山地方过,就被区府预先埋伏在那里的革命武装,通统捉着,一个也没逃走……在群众的呼声喊杀之下,对谢锦波、谢正月生和豪绅地主富农总共十一名都判处以死刑,并就地执行枪决了。”[25]惩处这一案件中的首犯自无问题,但重判理由、范围及就地执行的方式其实都缘于反革命这一定罪,而一旦被视为反革命,在当时的环境下,结局就几乎决定了。张闻天曾明确表示:“在某种条件之下,从法律上说来某个反革命分子枪决的法律根据还没有找到,但是在群众的热烈要求枪决的条件之下,我们把他拿来枪决,以满足群众的要求,发动群众的斗争,还是为我们所容许的。”甚至强调:“必须经常使用群众的暴力去与反革命作斗争。一切法律观念是极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杀的。”[26]
在加紧肃反的思路指导下,执法机关出于慎重对一些案件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被指为“机械的法律观念”,“客观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与帮凶”。[27]公略县裁判部长对案件处理较为慎重,重大案件强调送上级批准和材料充分,即被指责为“浓厚的机械的法律观念”,[28]作为动摇妥协分子典型受到严厉批评。苏区中央领导人公开表示:“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他就可以正确的给犯罪者以应得的处罚。”要求:“以后的案件,应随到随审,非有特别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就要解决。”仅仅是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起,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29]领导人这样的认识加上中央苏区本就薄弱的法律背景,使法律运用难以健全:“有些地方(会昌、石城),审判案件不是在法庭上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长的房间里,甚有将处死刑的案件,未经过法庭审判,在房间里写个判决书,送上级去批准执行,群众不知道究竟为什么事情杀人。”[30]同时,逼供成为审讯的重要方式,虽然苏区有关法令明令“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但又规定“为取得犯人实供,如敌探等有时得用肉刑讯问”。[31]1933年初,中共湘鄂赣省委也提出:“对审讯犯人固然要纠正‘左’倾的单凭刑询的错误,但是认为刑询便是‘左’倾亦是另一个极端的右倾错误。”[32]这实际是在为刑讯手段开方便之门。
肃反中对打击面的任意扩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共与民众间原有的信任关系,当时,在苏区一些地区“看到反动标语,似乎并不算一回事”。[33]边区有些地方国民党组织的民团武装“敢长驱直入的到四边围绕有赤区的区政府捉人、缴枪”,而“群众对此事好象没多大关系一样”。[34]更严重的是:“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35]对地主肉体消灭的做法甚至到1949年中共横扫江南时仍使一些人心有余悸:“江西许多地区的地主、富农,因受过去十年内战时期土改的偏向影响,误认为划成地富不但是多要粮,而更重要的是要命的问题。”[36]其负面影响不可谓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