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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夏到中国》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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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的发现和世界的发现通常是同一过程的两种不同表述,边界塑造就是一切。光绪三十一年(1905),梁任公启动了发现中国的进程。此后的事态发展之快,超出了他当时所能预料。不久,“中国”或“中华民族”的幽灵就走遍大地,寻找自己的肉身和角色。19世纪德高望重的诸位老神在喧嚣声中醒来,惊愕地打量这位来路不明、意图难测的新客,不知道该在哪里安排座位。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诸神错愕之际,人间几度沧桑。幽灵修炼百年,道行已深,吸取了华夏万千未践的遗嘱,历览五行三界、悲欢离合,渐渐觉得自己有话要说,却又不知从何说起。语言自有魔力,像雕刻家手中的凿子一样,劈开世界,塑造自身。每一个字都会给雕像留下一条不可逆的线条,丝毫侥幸不得。

华夏的古老经常使我们忘记,中国其实多么年轻。用梁任公的术语说,“少年中国”仍然是“新民”。她步入这个拥挤的世界,已经不能再指望海阔天空的处女地。青春往往是痛苦而危险的,因为世界的表象和世界的律法形成了一对险恶的漩涡。她在最需要智慧的时刻,通常没有她所需要的语言。世界没有任何现成的语言,能够适应她的需要。她只能一面发现世界,一面发明自己的语言。换言之:世界是一面镜子,反射出她的希望与恐惧。如果镜中的形象变得陌生,她就需要重新塑造自己的语言。语言是道行的体现,成熟的语言会赋予她更大的力量。当她找到适当的语言,就会发现自己适当的位置。这时,诸神的天空不再变幻莫测。在此之前,世界仍然不会给她家园的感觉。

一、条约体系与集体安全

不对称联盟与安全差序格局

美国外交和安全政策有其特殊传统,始于华盛顿的孤立主义,经过威尔逊的集体安全,发展到新保守主义的民主世界国际协调,直到最后一个阶段,美国主导的世界体系才真正形成。这三个阶段有一条贯穿不变的脉络:美国特殊论或美国优越论。这种理论是清教徒“山巅之城”[1]理论的世俗版,以美国和世界的对照取代了天国和世界的对照。

美国和世界的对照从来不是摩尼教模式的二元对立。这种对立假定善恶是对等的力量,善恶本身又是绝对的元素。“山巅之城”理论则是奥古斯丁-加尔文传统的下游。在这种对照中,善恶是层次的差异。二者既不对等,也不绝然对立。善是完整和高级的概念,恶是残缺和低级的概念。善包容了恶,恶低于善。撒旦是上帝计划的一部分,不是上帝的对手。天国是完美,世界是残缺,地狱是虚无。弃恶从善意味着从不完整走向完整,从远离上帝的位置走向接近上帝的位置。弃善从恶意味着丧失上帝的恩宠,地狱就是上帝恩宠所不及的地方。

美国人的祖先以“美洲的以色列人”自居,“山巅之城”构成他们认知图景的基本框架。这种(本质属于基督教的)框架体现于世俗政治,就产生了美国例外论。美国例外论体现于具体的安全政策,自然产生了安全差序格局。孤立主义意味着:势单力薄、道德高尚的新生合众国不能跟腐败的旧世界同流合污。门罗主义是孤立主义与地缘形势结合的自然结果。禁止旧欧洲污染新世界,意味着美洲的道德优越性可以落实为安全优越性。孤立主义-门罗主义在技术层面虽然表现为守势,在价值层面的自信或自大却已经超过了旧世界的任何强权。仅仅由于美国的弱小和欧洲对海外的习惯性轻视,19世纪的外交俱乐部才没有从中看出帝国的种子。

欧洲实力均衡外交的破产促成了威尔逊主义,创造了美国塑造世界秩序的第一次机会。国际联盟的原始构想明显准备以美洲共和国联盟为模板(正如美洲共和国联盟以合众国为模板),实现世界和谐。威尔逊本着“山巅之城”的前提,相信世界大战归根结底源于欧洲人的世故和猜忌。世故和猜忌达成的平衡有其内在弱点,破裂是应有之义。换句话说:美国各州的和平和繁荣是美国人道德高尚的奖品,欧洲的战争和残破是欧洲人玩世不恭的惩罚。国际联盟取代实力均衡,关键不在技术和组织(美国人在这方面其实不如旧欧洲外交官擅长),而在道德更新,并且国际协调体系必须以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为基础。如果老奸巨猾的欧洲人目光短浅,不肯舍弃权术,即使美国的成功经验也挽救不了他们。

从美国孤立主义者的角度讲,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由于软件(堕落价值观)的影响,在成立以前就已经失败了。不能真心悔悟夙罪的人只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不值得拯救也无法拯救。道德落差事先决定了安全落差。从丘吉尔这样的欧洲政治家角度讲,美国人空洞而伪善的理念缺乏可操作性,只给他们带来了随时安抚美国人良心的额外负担。高标准的国际协调和相互信任一方面解除了条约破坏者的枷锁,一方面增加了条约维护者的合作成本。如果他们仍然坚持实力均衡,第二次世界大战就不至于如此悲惨。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天真的国际协调主义者将战后的中欧完全留给了苏联的善意。当苏联人不出所料地践踏盟国的一厢情愿时,道德主义者的义愤只能发泄在国内政治中。

不过,冷战终究是威尔逊世界的真正接生婆。欧洲的虚弱和苏联的威胁简化了外交格局,使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的国际协调体系在小范围内得以实现。《北大西洋公约》的宗旨和内容都酷似《国际联盟盟约》,没有包括以往任何同盟或协约的条款。集体安全体系部分成功地取代传统的大国结盟,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种体系天然具有道德优越性,高于现实政治-势力均衡体系。由于“山巅之城”与“腐败旧世界”的道德落差,自愿协调在旧世界只能部分展开,落实为不对称联盟;集体安全在现实政治中不能充分体现,只能表现为安全差序格局。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各缔约国拟定国际联盟盟约,目的在于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承担非战义务;维护各国间基于正义与荣誉的公开邦交;严守国际公法,以此作为今后各国政府的行为规范;在有组织的国民之间奠定正义基础,遵守条约所产生的一切义务。

第一条:

国际联盟创始会员国为本条约附件所列的签字国,以及附件内所列愿意无保留加盟的各国应在盟约生效两个月内将声明书送交秘书厅,并通知其他联盟成员。

附件未曾列入的所有国家、自治领、殖民地若经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得加入为国际联盟会员国,唯须确切保证有诚意遵守国际义务并接受联盟规定的海陆空军实力及武装的规则。

任何联盟成员只要提前两年通知,即可退出联盟;但退出前应完成所有国际义务和盟约义务。

第二条:

联盟根据本盟约行动,由大会和理事会执行,常设秘书厅襄赞一切庶务。

第三条:

大会由联盟成员代表组成。

大会应根据规定时间或事务亟需,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开会。

大会开会时,须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大会开会时,所有成员国至多派三名代表出席,只能投一票。

第四条:

理事会由协约国及参战国代表与其他四个联盟成员组成,后者由大会随时酌情决定。

理事会经大会多数核准,得指定联盟其他成员国代表为理事会常任委员。理事会经同样的核准,并得增加大会准备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的名额。

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应规定理事会非常任委员选举法,如任期和连任的规定。

理事会应随时根据事务亟需,并至少每年一次,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选定地点开会。

理事会开会时,得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没有列席理事会的联盟成员如果跟讨论的事件有特殊关系,得请派其代表以理事会委员名义列席。

理事会开会时,所有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只能派一位代表、投一票。

第五条:

除盟约或条约另有明文规定的,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成员全体同意。

…………

第十条:

联盟成员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各成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便抵御外来入侵。如遇这种侵凌或任何威胁,理事会应筹划履行此项义务的方法。

第十一条:

联盟特此声明: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无论直接间接涉及任何联盟成员,皆为关系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措施,以便保持各国之间的和平。如遇任何联盟成员的请求,秘书长应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同时声明:只要事态涉及扰乱国际和平及其所赖的良好谅解,任何联盟成员都有权以友谊名义提请大会或理事会注意。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约定:如果成员彼此发生纠纷,势将决裂,应将此事提交仲裁,或法律解决,或交理事会审查。成员国同时约定:只有在仲裁、判决或理事会报告完成三个月后,才能开战。

…………

《北大西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

本约重申:缔约各国忠于《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希望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和平相处。他们决心保卫各国国民的自由、共同遗产与文明,奠定民主原则、个人自由和法治。他们谋求改善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幸福。他们决心联合行动,实现集体防御,维护和平和安全。因此,他们一致同意签署《北大西洋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奉行《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国际争端,只要其方式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缔约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尽量克制,避免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各国致力进一步发展国际和平与友谊,手段如下:加强各国的自由宪制,更好地理解自由宪制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改善稳定与幸福。缔约各国谋求在其国际经济政策中消除冲突,鼓励全体或任何成员国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各国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公约》的目标,分别与联合行动,通过持续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和发展各自和集体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到威胁时,缔约各国共议之。

第五条:

缔约各国一致同意:缔约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欧洲或北美遭到攻击,缔约各国就会视为针对全体的攻击。如果这样的攻击发生,所有缔约国都要行使《联合国宪章》五十一条承认的个别或集体自卫权,援助遭到攻击的一方或各方,采取必不可少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恢复和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这样的武力攻击和由此导致的所有措施应该立刻报告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然后,这些措施应该终止。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的武力攻击缔约一方或各方,包括以下情况:

武力攻击欧洲或北美任何缔约国领土、法兰西阿尔及利亚部分、任何缔约国在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领地或岛屿。

《公约》生效后,在任何缔约国占有的欧洲任何领土,或地中海,或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境内或上空,武力攻击任何缔约国的军队、舰队或飞机。

第七条:

《公约》不会影响,或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缔约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在《宪章》下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责任。

第八条:

所有缔约国宣布:本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或任何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只要与《公约》条款相抵触,从现在起不再生效。

第九条:

缔约各国据此建立理事会,将任何涉及履行《公约》的事务提交理事会。理事会的组织应该能够在任何时间迅速应对。理事会应该设立可能必需的附属机构,尤其要立刻建立防御委员会。防御委员会应该提出建议,以便履行第三条和第五条。

第十条:

缔约各国全体一致同意,就可以邀请任何其他有意进一步促进《公约》原则、致力北大西洋地区安全的欧洲国家加入公约。这样邀请加入的国家可以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从而成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所有缔约国每一次这样的保存登记。

第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该依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公约》及其条款。批准应该尽快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美利坚合众国将会告知所有其他签约国每一次保存登记。一旦大多数签约国批准,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兰西、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与合众国批准,《公约》就在批准的各方之间生效。其他各国的批准保存登记后,在其他各国方面保存和生效。

第十二条:

《公约》生效十年后,或此后任何时间,如果任何缔约国要求,缔约各国应该共议《公约》的评估,考虑那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和安全的因素,包括依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普遍性和地区性安排的进展。

第十三条:

《公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提前一年告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后终止缔约。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其他缔约国每一次退出通知。

第十四条:

《公约》的英法文本享有同等权威,应该保存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馆内。合众国政府应该适当地向其他签约国政府发放副本。

由于国联和联合国都在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的根本问题上失败了,北约就变成了集体安全体系的唯一成功实践。在洪水滔天的霍布斯世界和达尔文世界包围下,威尔逊世界形成一个高度安全的孤岛,北约构成了威尔逊世界的保护外壳或政治边界。只有在这个小范围内,威尔逊的理想才能付诸实施。权利政治取代现实政治和机会政治,仿佛边界外的霍布斯式博弈和达尔文式选择已经不复存在,文明社会的根基已经永远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言而喻:威尔逊世界的公民权本身就构成了某种罗马式的特权。

威尔逊世界的产生原本是为了世界安全问题,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安全差序格局的凝固。北约在内部和外部都是不对等的联盟。在《公约》内部,与其说它是盟国的平等契约,不如说是以美国为一方,盟国为另一方的保护性契约。这种关系更接近于古老的雅典海上同盟和罗马-意大利同盟,而不像奥兰治亲王的大联盟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协约国。在外部,它面对的是霍布斯的丛林,甚至达尔文的丛林。威斯特伐利亚到凡尔赛的文明俱乐部规则丧失了用武之地,外交变成了丧失其本义的仪式性表演。除非默认内外有别的原则,否则威尔逊世界就无法稳定地存在。

行为主体的层次结构

“民主伙伴”或威尔逊主体构成高信任度的集体安全体系,该体系吸收并扬弃了实力均衡体系,使国民取代国家成为行为主体,消弭了战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是威尔逊主义(或者不如说美国特殊论)的重大胜利,为罗马灭亡以来所仅见。在集体安全体系内部,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差异趋向消失,安全体系本身就构成了一种超国家的宪制体系,与各缔约国的国内宪制融合为一。

从《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的程序就可以看出:集体安全以宪制的一致性和基本价值观的一致性为前提,只要任何一个缔约国具有异质性,就足以使北约的全部程序瘫痪,一如国联和联合国。这一点最清楚地表明了集体安全体系与国家联盟的本质区别。联盟及协约是国际行为主体基于利益的临时性结合,盟国义务是相互、具体和强制的,对其他国家和国际和平不负任何责任;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利益的一致和宪制的一致不相干。联盟不依赖缔约国的宪法程序,也不需要自身的宪法程序,因为它只针对已经明文规定的少数具体情况;相反,集体安全体系维护抽象和普遍的安全。这使它承担了无限的义务,却没有事先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举措。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完全清楚:如果勒阿弗尔遭到攻击,那是皇家海军的责任;土伦和阿尔及尔的航道安全,那是它自己的责任。然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并不清楚:如果勒阿弗尔或土伦遭到攻击,美利坚合众国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它只知道:安全理事会不会容忍欧洲安全遭到破坏,会依据《公约》原则采取某些措施。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宪制的完善性和缔约国的责任心,不能体现于《公约》的文本。因此,《公约》与理事会的关系,类似《瑞士联邦宪法》与联邦委员会的关系,理事会必须承担永久性责任,依据基本法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国家联盟并不需要永久性机构,也不需要自由裁量权;缔约国的义务已经明文规定,此外别无义务。联盟没有抽象原则和决策程序,不需要宪制与价值观的一致性,而集体安全体系的价值却完全取决于此:如果没有像神圣罗马帝国和波兰共和国一样瓦解,其原则和政治习惯早晚会像罗马-意大利联盟一样形成世界宪制的雏形。

威尔逊主义从来不曾掩饰自身,它就是世界宪制的见习,正如《邦联条例》就是《联邦宪法》的见习;联合国从来不曾掩饰自身,它就是合众国的模拟和放大;北约也从来不曾掩饰自身,它就是联合国的解释者和代理人。北约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是英法协约或英日联盟的同侪,后者是具体而有限的传统国家联盟,北约却是抽象而普遍的国际安全警察。美国之于北约,一如罗马之于意大利同盟;北约之于联合国,一如意大利同盟之于古典世界。从凡尔赛会议到反恐战争,从皮洛士战争到庞培海盗战争,安全体系日益流露出世界宪制的底色。

威尔逊主义的初衷就是以文明的权利政治取代野蛮的现实政治,结果却以自身的存在凸显了世界体系的层级差序。威尔逊主义没有实现普遍的集体安全体系,反而将集体安全体系变成了少数有资格国家的排他性俱乐部。无疑,世界秩序从来不曾平等,但在威尔逊世界诞生前,国际关系并不直接体现层级差序。大英帝国的结盟战略无需考虑普鲁士或日本的宪法结构,但北约不可能接纳弗朗哥西班牙或民主德国而不冒自身国联化的危险。在威尔逊主义的世界体系内,安全政策就这样具备了宪制解释的意义。

实力均衡体系在集体安全体系的外围继续存在,构成内层缔约国实践威尔逊主义的必要条件。在这个中间层,现实政治和大国外交继续构成主导规则。在低信任度的行为主体之间,定期的外交洗牌和安全重组类似威斯特伐利亚时代,国家利益仍然构成主要的外交语言,结盟仍然是具体和有限的,不会培养缔约国的宪制锁定。中间地带的强国(俄罗斯、中国、印度之类)迅速掌握了17世纪欧洲的游戏规则,在自己的地缘范围内建立了相应的势力失衡体系。只有一点区别:威尔逊世界构成了它们无法逾越的天花板。冲突的升级一旦接近天花板,或是势力失衡可能产生危险的独霸国家,就会招致来自内层的预防性干预。威尔逊世界对霍布斯世界的单方面规训从双重意义上塑造了世界体系:在内层维护安全,在中间层维护均衡。从外交模式的角度讲,这种干预类似奥兰治亲王以后的英格兰干预欧洲列强,区别在于:内层体系和中间层体系的落差太大,即使名义上的军事干预也仅仅是某种警察行动。因此,规训在宪制方面的考虑多于军事方面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