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治”是后世所号为近古的。这因其时代早,在政治制度和社会风俗上,都有沿袭古人之处。
在官制上,汉代的宰相,权力颇大,体制亦尊,这是和后世不同的。宰相初称丞相,或称相国。后来今文经说盛行,乃将丞相改为司徒;又把掌武事的太尉,改为司马;为丞相副贰的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并称相职。其中央政府分掌众务的九卿,则分属于三公。注231外官,仍沿秦郡县之制。但不置监御史。注232由丞相遣史分察州,谓之刺史。刺史不是地方官,但奉诏六条察州。注233其人位卑而权重,故多能自备,而亦无专擅之患,这实是一种善制。汉代去古未远,人民自治的规制,尚未尽废。其民以百家为一里,里有魁。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为一乡,乡有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主徼循,禁贼盗。此等名目,后世固亦多有。然多成为具文。汉世则视之甚尊。高帝时,尝择乡三老一人,置以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可以以事相教。而啬夫等亦很有德化流行,为人民所畏服的。这亦与后世显然不同。注234
汉代的学校,起源于武帝时。其时未立校舍,亦未设教官。但为太常的属官博士,置弟子员五十人。后来递有增加。到平帝时,王莽辅政,才大建校舍。然未久即乱,故其成绩无闻。
后汉则天下甫定,即营建太学,明、章二代,尤极崇儒重道。虽以顺帝的陵夷,还能增修黉(hóng)舍。所以其时游学者极盛。然“章句渐疏,专以浮华相尚”,遂至酿成党锢之祸。大约其时学校中,研究学问的人少,借此通声气的人多。所以董昭也说“国士不以孝弟清修为首,乃以趋势游利为先”。于是学术的授受,转在私家。学校以外的大师,著录动至千万,远非前汉所及了。注235
选举则其途颇多。博士和博士弟子而外,又有任子,有吏道,有辟举。其天子特诏,标明科目,令公卿郡国荐举的,是后世制科的先声。注236又州察秀才,郡举孝廉,则是后世科目的先声。注237又有所谓赀(zī)选的。汉初限赀十算以上乃得官,此尚出于求吏廉之意,和现在的保证金相像。晁错说文帝,令民入粟拜爵,其益亦止于买复。注238不及买复者,并不过一虚名。到武帝时,民得入财为郎,吏得入谷补官,这就同后世的捐纳无以异了。
汉朝的赋税,可分为三种:一是田租,就是古时的税,是取得很轻的。汉初十五而税一。文帝时,因行晁错入粟拜爵之令,到处都有积蓄,于是全免百姓的田租。到景帝二年,才令百姓出定额的一半。于是变为三十而税一了。后汉初,因天下未定,曾行什一之税,后来仍回复到老样子。一是算赋,亦称口赋,又称口钱。这是古时的赋。人民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每人每年,出钱一百二十个,以治库兵车马。从七岁到十四岁,每人出钱二十个,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个钱,以补车骑马。这一笔税,在现在看起来,似乎很轻,然而汉代钱价贵,人民的负担,实在很重。所以武帝令人民提早,生子三岁,即出口钱,人民就有生子不举的。一是力役。照汉朝法律,年纪到二十三岁,就要傅之“畴官”。景帝又提早三年,令人民二十始傅。此外山川、园池、市肆,租税的收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都把它算做私奉养。这是古者与民共之之山泽,和廛而不税的商业,到此都变做人君的私收入了。这大约自战国时代,相沿下来的。又武帝因用度不足,尝官卖盐铁,又榷(què)酒酤(gū),算缗钱,行均输之法。后来酒酤到昭帝时豁免。盐铁官卖,则元帝时一罢即复。后汉无盐铁之税。章帝曾一行之,因不洽舆论,和帝即位,即以先帝遗意罢免。
兵制:西汉所行的,仍是战国时代通国皆兵的遗制。人民到二十三岁,就要服兵役;到五十六岁才免。郡国看其地形,有轻车、骑士、材官、楼船等兵。由尉佐郡守,于秋后讲肄(yì)都试。其戍边之责,亦由全国人民公任之。在法律上,人人有戍边三日之责,是为“卒更”。武帝以后,用兵多了,因为免得骚动平民,于是多用“谪发”。而国土既大,人人戍边三日,亦事不可行。于是有出钱三百入官,由官给已去的人,叫他留戍一年的谓之“过更”。其穷人愿意得雇钱,依次当去的人,出钱给他,使他留戍,每月二千个钱,则谓之“践更”。后汉光武,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都试之事,自此而废。虽然一时有清静之效,然而历代相传的民兵制度,就自此而废了。
刑法,汉代沿自秦朝,很为严酷。文帝时,因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当刑。其女缇(tí)萦,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怜悲其意,乃下诏为除肉刑。然而汉代司法界的黑暗,实不但刑罚的严酷,而是法律的混乱。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经》六篇。汉高帝入关,把它废掉,只留三章。注239天下平定之后,又把它回复过来。然而这本是陈旧之物,不足于用。于是汉代递有增益,其数目,共至六十篇。而又有所谓“令”及“比”,以至于后人所为的“章句”,断罪都可“由用”。文繁而无条理系统,奸吏遂因缘为市,“所欲活则传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宣帝留心刑狱,涿郡太守郑昌,曾劝他删定律令。后来也屡有此议,亦曾下诏实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注释】
注231 太常(掌宗庙礼仪),光禄勋(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司马所部。太仆(掌舆马),廷尉(掌刑辟),大鸿胪(lú)(掌归义蛮夷),司徒所部。宗正(掌亲属),大司农(掌谷货),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司空所部。
注232 见第一章注1。
注233 (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诏书,倍公向私,旁谄牟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削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二千石子弟,怙(hù)倚荣势,请托所监。(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所察以此六条为限,在六条之外者不察。可参看《日知录·部刺史》、《六条之外不察》两条。
注234 参看《日知录·乡亭之职》条。
注235 如张兴、牟长、蔡元、楼望、宋登、魏应、丁先、姜肱(gōng)、曹曾、杨伦、杜抚、张元等,均见《后汉书》。
注236 如贤良方正、勇猛知兵法等。
注237 参看第二十三章。
注238 汉爵二十级,其第九级为五大夫,可以“复不事”。
注239 《法经》集类为篇,结事为章,见《晋书·刑法志》载陈群《魏律》序。汉高祖入关,和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谓六篇之法,只留此三章,其余一概作废。说见《困学纪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