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刑法可以追溯到夏朝。“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没有立即制定完善的法律,多是将氏族习惯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夏朝的法律笼统地被叫作“禹刑”,它指的是夏朝所有的法律。但是从夏朝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开始,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所以,夏朝的法律里包含了最初的刑事法律规范。“禹刑”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的处罚习惯,但内容已不可详考,后人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隋书·经籍志》)的说法。“正刑有五”是指夏朝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有大辟(死刑)、膑(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劓(割鼻)、墨(刺面或额并涂墨)。“科条三千”的大意是可以适用这五刑的案例或罪名有3000条。《左传》里面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总之,夏朝已经有了我国最早的刑法规定。
(沈诤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