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始于周朝的一种古代法律制度,即礼与刑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它们之间有非常紧密的关系。联系表现在:一方面,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礼最先是以祭祀等形式出现的,一直到西周,经过先前的不断发展,就成为西周习惯法的基础。“律出于礼”(《唐律疏议·附录·重刻〈故唐律疏议〉序》)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一方面,从广义上讲,礼是广义上的法,周礼是由国家制定,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这就让礼具有了严肃性和强制性。所以,礼是与法并用的,也具有规范的性质,可以视为法。但是,礼与法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礼的规范重在预防,“礼禁未然之前”(《史记·太史公自序》),而刑主要是事后惩治,“法施已然之后”(同上),“出礼则入刑”。礼需要刑的保证才能得以实施,刑贯彻的就是礼的精神,先礼后刑,德主刑辅。所以古人又说:“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其刑而后其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果也。”(《说苑》)其次,由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所以礼和刑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总之,在奴隶制时期,礼和刑在法律意义上是结合应用的,因此也可以称为“礼法结合”。
(沈诤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