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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者:周鸿祎自传》政府介入和“3Q”大战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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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灾难结束的每一分钟,都如烈火烹油。但是灾难的结束,又让人有病去如抽丝之感。

政府的介入终于让不愿意妥协让步的双方放弃了争执。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互联网协会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双方不要再争执。11月10日,360宣布QQ和360恢复兼容。

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又发布了《关于批评北京360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通报》,对360和腾讯两家公司提出严厉批评,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同时也责令两公司自该通报发布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

我们和腾讯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之下,终于鸣金收兵,对外做了道歉声明,并表达了始终和广大网民站在一起的决心。

一场生死大戏,就这样戛然而止。至少在表面上,大家都已经趋于缓和。一场史无前例的、引发全国几亿网友关注的争端渐渐平息。然而,这件事情对整个中国互联网产生的深远影响却根本没有结束。或者说,当尘埃慢慢落下来了,冷静后的一些深度思考才得以慢慢地浮出水面。

360和腾讯的相互诉讼也最大限度地延伸了这场讨论和关注。双方的争论在司法层面继续进行着。有关竞争,有关创新,有关垄断,“3Q”大战引发的思考在几年之间都在持续发酵着。争论对中国互联网环境发生的改变是潜移默化的,其影响也是逐渐显现的。

2012年4月,腾讯指责“360扣扣保镖”涉嫌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我们本应该反诉腾讯的不正当竞争,但是,我们希望将社会关注度提升一个层面,通过“3Q”大战,我们希望成为受到打压的那些企业的代言人,希望司法层面让大家注意到腾讯对国内创新环境的扼杀,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同行创造一个可以呼吸的空间。

可惜的是,我们的不正当竞争官司输了,反垄断官司也没有赢。这让我深感法律和科技之间的距离,也深感推动产业环境的想法是无比艰巨的。我们尊重法律判决的结果,但也在一封公开信里表示了自己的观点——在互联网巨头对创业公司的诉讼中,法律应该更多地倾听创业公司的声音。

2014年2月24日,由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 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了宣判,维持此前广东省高院一审认定的“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500万元”的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腾讯免费+广告的模式并不违规,360干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360扣扣保镖”对QQ的评价,难以认定为客观结果,并认定360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从“360扣扣保镖”开发上线,到终审判决,一共经历了1210天。我对判决结果相当遗憾。2010年,360面对腾讯垄断巨头的打压,用户面临被腾讯剥夺知情权和选择权,“360扣扣保镖”作为第三方工具,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这是我们争取公司生存权的必然选择。

我始终认为,360用户有权利使用“360扣扣保镖”修改自己电脑里下载的QQ软件,而当时的判决结果将可能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

在这封公开信里,我们开诚布公地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

我们认为任何软件只要下载到用户电脑里,就成为用户的私产。用户安装了微软的Windows,用户就有权利使用各种第三方工具对Windows进行修改。同样,用户下载了腾讯QQ软件,也完全有权利使用第三方软件对腾讯QQ进行修改。对用户来说,“360扣扣保镖”就是第三方软件。同理,360从来不反对腾讯开发第三方工具对360进行修改。

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腾讯QQ扫描用户电脑硬盘;腾讯QQ强制进行弹窗,不能正常关闭;腾讯QQ强制捆绑各种软件;这些都是对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蔑视和践踏。用户使用第三方工具“360扣扣保镖”对自己电脑中的QQ软件进行修改,这是用户不可剥夺的权利。而现在的法律框架在案件审理中将用户的权利排除在外,说明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框架在保护用户权利方面需要与时俱进。

任何创业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遭遇腾讯“抄袭+捆绑”的“水泥天花板”。在这层天花板的挤压下,中国互联网出现创新荒漠化,我国互联网产业已经出现了垄断现象,在互联网的部分领域,已经从垄断竞争阶段,逐步跨入到寡头垄断阶段。从市场集中度来看,即时通信和搜索最为明显,分别出现以腾讯和百度为首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

在强大的垄断巨头面前,创业公司就是弱势群体。如果现有法律框架无法为创业公司提供足够的支持以抗衡垄断巨头,其结果必将是法律向拥有更强大资源的互联网巨头倾斜。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应该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在互联网巨头对创业公司的诉讼中,法律应该更多地倾听创业公司的声音。

这也是360坚持对腾讯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原因。

相对于不正当竞争一案,360对腾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聚集了更多产业内外的声音。众所周知,这场轰动全国的案子,我们也没有取得最终的胜利。最高法院判定: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信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同时,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却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也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对于结果,我当然感觉到非常遗憾。也有很多人把我挑战腾讯视为堂吉诃德冲向风车之举,但是在我的心目当中,360也不是完全的输家。我想:“市场份额大并不一定是垄断,但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去进行不正当竞争才是垄断。和十年前相比,现在在互联网行业中创业,虽然投资变多了,但是创业难度加大了很多。做一个小公司很容易,但是想做大,到哪里都会碰到巨头已经形成的壁垒。如果司法都不能成为遏制巨头的最后方法,那行业就会大者恒大,强者恒强,产业发展不可能持续进行。”

这个案子在法学界引发了很多讨论。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力量还不够,确实存在有的大企业模仿、抄袭小公司的创新成果,使得小公司很容易被挤垮,加大了创业和创新的难度。对于互联网行业‘大鱼吃快鱼’的现象,应该通过调整竞争规则加以解决。”

今天我回想“3Q”大战的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是,Windows的软件推荐机制被中国互联网公司滥用了。这种推荐方式在法律上不能说不合法,也不能说用户不知情,这是行业的普遍现象。有专家说要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但是法律的解决方式很慢,而且效果也不会很好。现在,技术的进步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苹果把软件的推荐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且形成了商业模式,下载软件再也不能像Windows那样捆绑,安卓操作系统也类似于这样。所以,在手机上没有发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很多软件的情况。

“3Q”大战引发的“腾讯垄断案”前后历经四年,这四年恰逢3G技术、智能手机、云计算、大数据的普及。针对腾讯的反垄断调查,客观上迫使巨头放弃“模仿+捆绑”的模式,为中国互联网创业、创新营造了更为良好的环境,一时间也让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勃勃生机。反垄断带来公平竞争、促进互联网回归创新本质正是本案的积极意义之所在。

我想,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个典型案例,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本身就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虽然360没有取得最终的胜诉,但通过反垄断诉讼的四年,互联网反垄断的积极影响已经开始显现,正能量正不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