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爱因斯坦1953年12月5日写给芝加哥律师“十戒会”(Chicago Decalogue Society of Lawyers)的信。因对人权的贡献,爱因斯坦被该会授予1954年“年度荣誉奖”(Annual Award of Merit)。1954年2月20日,这封信在“十戒会”的集会上被宣读。本文首次发表于《十戒会刊》(Decalogue Journal, Chicago, March, 1954)。
今天你们聚集在这里,是为了关注人权问题。你们决定在此场合为我颁发一个奖项。当我知道这件事时,我为你们的决定感到几分沮丧。因为如果一个团体发现它内部找不到一个更合适的人选来授予这样的荣誉时,它该是处于一个多么令人遗憾的状态。
在漫长的一生中,我用了很长时间将全部能力投入对物理现实结构的研究中,以求获得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深入的理解。我从未做过任何系统性的工作来改善人们的命运,去和不公与压迫做斗争,或是改进人类关系的传统形式。我唯一做的就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每当遇到让我觉得非常糟糕、非常不幸的公共问题时,都会就其发表看法,因为沉默会使我有罪恶感,觉得自己犯了共谋罪。
人权的存在和有效性不是命中注定的。关于人类对待彼此行为的理念以及令人满意的社会构架是由历史上进步的个人构想出来并传授给大众的。那些理念和信念来自历史经验,来自对美与和谐的渴望,它们已经在理论上被人们接受——但同样的人受其动物性本能的驱使,又始终在践踏这些理念和信念。因此,历史的很大一部分都充满为那些人权做斗争的情节。这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斗争,永远不会取得最终的胜利。但是,厌倦那种斗争将意味着社会的毁灭。
今天在谈到人权时,我们所指的主要是如下需求:保护个人免遭他人或政府的任何侵犯;有工作的权利并能从工作中获得足够的报酬;能够自由地讨论和教学;个人能充分参与组织政府的权利。现今,这些人权在理论上都得到了认可,但都只是在形式上、法律行动上有大量的运用,它们受侵犯的程度甚至比二三十年之前更严重。然而,还有另外一项人权很少被提及,但是注定非常重要,即个人有权利或义务不参与他认为是错误或有害的活动。在这方面,排第一位的就是拒绝服兵役。我知道一些例子,其中就有正直并具有非凡的道德感的个人因为这样的原因和国家机关发生了冲突。对德国战犯的纽伦堡审判按惯例就基于对这一原则的承认:刑事罪行不能因为是政府命令而免于惩罚,个人良知应该超越国家法律的权威之上。
我们这个时代进行的斗争主要是为了政治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研究与教学自由。对共产主义的恐惧导致了很多令文明世界的其他人不能理解的行为,并让我们的国家遭到嘲笑。那些渴望权力的政客试图用这样的方式赢取政治优势,我们还要忍受他们多久?这些人似乎已丧失了幽默感,以至于法国谚语“嘲笑至死”[1]也失效了。
[1] 德文手稿此处为“Lächerlichkeit tötet”(Lächerlichkeit可译为“可笑、滑稽、荒谬”),没有前缀“法国的”,但英译本此处为french saying, “ridicule kills”。虽然英译本是从德文原文手稿翻译的,却先于德文发表。此处据英译本译出。——编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