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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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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处一。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释义】

有那么一个由万物混成的东西,生于天地未分之前。它寂静淡漠,独立不变,循环运行不息,可以成为天地之根。我不知如何命称它,勉强用“道”称呼之,勉强用“大”来形容之。太大的“道”与渺小的具体事物相脱节,离开具体事物而去;一去就很远;但无论怎么远,“道”也不能单独地起作用。必须返回到具体事物中,资借于具体事物。

所以,“道”、“天”、“地”都大,“王”也大。宇宙这四大就是四个基本要素,王是其中之一。

但是,这四个基本要素不是并列的。由低到高的顺序是“人”、“地”、“天”、“道”。每一级都取法于上一级。但是,“道”之高并非是压“天”、“地”、“人”一头,而是它以自然为运行法则。所谓“道法自然”是说从事于人者同于人,从事于地者同于地,从事于天者同于天,从事于任何事物都顺应这一事物的本性。

【启示】

道既涵盖了任何具体事物,又没有丢失自身无形之本性,不断更新,与时俱进。道比万物高级,是使万物就益,而不是去压低级的事物。这是自然的法则。

【致用】

想与“道”合一应做到:第一,保持独立性,既可以容纳任何具体事物,又不拘执于任何具体事物。这就达到了既有物又无物的境界;第二,不断弃旧取新,前进不止;第三,善于激活每一物,成为万物之根;第四,用顺应同化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事物,不能破坏每一事物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