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昂高举改革大旗,开一代诗风,被尊为唐代诗祖,在中国文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但是,他的一生很短促,只活了42岁,便死于非命。对于他的死,历代文人学士和史学家都很关注,然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人认为陈子昂因其父文林郎去世,悲伤过度而死。大历六年(771年)赵儋代梓州刺史鲜于所撰建德碑说:“及军罢,以父年老,表乞归侍。至数月,文林卒。公至性纯孝,遂庐墓侧,杖而后起,柴毁灭性,天下之人莫不伤叹。年四十有二,葬于射洪独坐山”。碑文显然排除了他人加害的因素。杜甫则相反,他到过陈子昂故居,后在《送梓州李使君之任》诗中说:“遇害陈公殒,于今蜀道怜。君到射洪县,为我一潜然。”(见《杜工部集》卷十三)对陈子昂遇害而死深信不疑。那么,陈子昂究竟是何原因为谁所害呢?陈子昂的生前好友卢藏用在《陈氏别传》中曾有所披露:“子昂性至孝,哀号柴毁,气息不逮。属本县令段简贪暴残忍,闻其家有财,乃附会文法,将欲害之。子昂荒惧,使家人纳钱二十万,而简意未已,数舆曳就吏。子昂素羸疾,又哀毁,杖不能起。外迫苛政,自度气力恐不能全,因命蓍自筮,卦成,仰而号曰:”天命不佑,吾其死矣!‘于是遂绝。年四十二。“(转自《陈子昂传注》第261页)从这段话里可以看出;陈子昂过分伤悲是一个因素,更主要的是受县令段简所逼,自绝于”舆曳就吏“之时。《旧唐书。陈子昂传》基本上承袭了《别传》的说法,所不同的是,改”数舆曳就吏“为”简乃因事收系狱中,忧愤而卒。“《新唐书。陈子昂传》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肯定说:”果死狱中“。这样就得出一个结论:陈子昂为段简所害,死于狱中。
但是,人们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发现这个结论站不住脚。因为陈子昂虽然曾被逆党陷狱,参谋帷幕,又被贬为军曹,但在圣历元年(698年)五月十四日《上蜀川安危事三条》时,恢复了“通直部行右拾遗”的身分,此后不出数月,即解官归侍,“天子优之,听带官取傍而归”,说明是得到了武则天的许可,带职带薪归乡。既然如此,段简一县令,怎敢随意加害朝廷命官?因此,南宋哲学家叶适提出了大胆怀疑,他说:“子昂名重朝廷,简何人?犹二十万缗为少而杀之,虽梁冀之恶不过。恐所载两未真也。”(见《习学记言序目》卷四十一《唐书》四)对这个问题,唐代文学家沈亚之是作过探讨的。他曾指出:“乔(知之)死于馋,陈死于枉,皆由武三思嫉怒于一时之情,致力克害。一则夺其妓妾以加憾;一则疑其摈排以为累,陰令桑梓之宰拉辱之,皆死于非命。”(见《上九江郑使君书》,《沈下贤文集》卷八)始将陈子昂之死同武三思联系起来,明代文学家胡震亨对此极表赞同,他说:“尝怪陈射供以拾遗归里,何至为县令所杀。后读沈亚之《上郑使君书》,始悟有大力人主使在,故至此。”(见《唐音癸签》卷二十五)王运熙也推测说:“像子昂这样持身正直坚决反对婬刑的人物,恐怕是早被武三思认作眼中钉的(前此子昂坐逆党下狱,可能即出于武三思这类人物的陷害),只是到这时才有机会假手段简致害罢了。”(见《陈子昂和他的作品》,附《陈子昂集》)这样看来,上有武三思主谋,下有段简直接加害,“果死狱中”,顺理成章,所以,近年来国内文学史教材皆沿此说。
其实,陈子昂的死因,并未诠解,武三思这个“大力人”毕竟在幕后,直接下手的段简,据《新唐书。来俊臣传》所记,“则简直一无气骨人”。岑仲勉曾在《陈子昂及其文集之事迹》一文中提出怀疑:“以武后、周、来之婬威,子昂未之惧,何独畏夫县令段简?……余由此推想:谓子昂家居时,如非有反抗武氏之计划,即必有诛讨武氏之文字,《别传》所谓‘附会文法’,匣剑帷灯,饶有深意。唯如是,斯简之敢于数舆曳就吏,子昂之何以惧,何以贿,均可释然。及不甚其逼,遂一死谢之,“(见《辅仁学志》第一、二合期)近年出版的《陈子昂诗注》一书中,有注者彭庆生所修年谱一篇,对岑仲勉的推想不以为然,他说:“岑氏所疑极是,唯推想子昂有反抗武氏之计划或文字,却未免凿空。依当日情势,倘子昂有此种计划或文字,段简必然上奏,断无权擅自处理,而《别传》亦不得言其’附会文法‘。”然而《学术月刊》1983年第2期却发表葛晓音的文章,为岑仲勉的推想作了论证,认为“陈子昂集中《我府君有周居士文林郎陈公墓志文》可能是他招祸的直接原因”,这篇碑文中的“青龙癸未,唐历云微”,“大运不齐,贤圣罔象”等语的”言外之意显然是说武后不应天命,并非圣君”,“犯了武后的大忌”,“段简抓住了这个把柄,以碑文附会律法,按大唐律法‘十恶’条中第‘六曰大不恭’,其中‘指斥乘舆’、‘无人臣之礼’都是死罪。不要说一个小小的拾遗,就是宰相也在劫难逃。”该文为《别传》所立“附会文法”一语作了铺陈,但亦属推测之言。即是依该文所论,对陈子昂的死因,仍有疑窦,诸如:陈子昂的招祸与武三思有无关系?是“果死狱中”,还是死于“舆曳就吏”之时?是“为县令所杀”,还是“不堪其逼,遂一死谢之”?
(魏峡)